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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统计报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确保银行金融统计系统正常运行,规范本行金融统计报表的报送程序、内容、方法,明确金融统计报表编制、审核人员职责,提高本行金融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办法》和银监部门关于《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标准化》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金融统计工作是指我行所辖各机构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整理、上报;开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检查、统计分析;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工作考核、统计工作评比等。

第三条本行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总部计划财务部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各部室、各支行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部室、各支行负责辖内统计工作。

第二章金融统计系统客户端管理

第四条科技开发部门承担我行的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软、硬件的安装、配置、维护的责任,并指派专人作为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系统管理员。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权限设置规定来设置用户权限,做到系统管理员同业务人员分离,严禁一人多职。

第六条系统管理员在对客户端报送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有负责使用该系统的业务人员在场。

第七条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登陆口令必须做到保密。

第八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在每期数据报送之后对客户端报送系统做好数据备份,备份文件应同客户端报送系统异地存放,并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九条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安装文件、系统资料都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十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查看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日志,如日志中出现错误操作,应在当天之内解决系统错误,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总部计划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操作客户端报送系统。

第十二条使用客户端报送系统的业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来使用系统,严禁随意改变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装有客户端报送系统的计算机要做到专机、专人、专用,严禁其他人使用该计算机,严禁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与金融统计系统数据报送无关的操作。

第十四条科技开发部应为装有客户端报送系统的计算机提供足够带宽的SDH线路连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数据采集系统,必须配备必要的病毒防护措施。

第三章金融统计系统工作人员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金融统计系统由我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汇总管理上报,各支行由总会计和信贷内勤具体负责数据的上报。

统计岗位设置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要求设立A、B角色,担任报表编制人员和审核员,以避免出现报送延误及差错。

第十六条各支行必须确定2名统计人员,报总部备案,未经总部批准不得擅自调换统计人员,如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接管,并且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各支行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各项统计制度;

(二)收集、汇总、整理并及时报送本机构统计数据;

(三)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在本机构开展统计调查、分析和监测;

(四)配合人民银行做好金融统计工作检查;

(五)组织实施本行与人民银行统计信息系统配套项目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章金融统计系统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金融统计系统工作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金融统计系统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金融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字,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仿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四)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五)规范使用统计计算机程序系统,保证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安全;

(六)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金融业务资料,询问情况和查阅原始资料;

(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权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八)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九)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各类统计报表的数据采集、填制工作,包括日常性、临时性报表,以及按要求撰写相关情况说明及分析报告,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

对从报表管理系统、资产负债表上采集的数据,要做到准确无误;对各支行信贷上报数据,各编制人员要认真审核上报数据,发现错误或不正确的数据要分析原因,并及时进行更正。

在数据生成后,要做好生成报表的核对工作,对发现的错误与问题及时进行更正,并将核对好的报表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总行统计人员有权:

(一)要求有关部室、支行和人员如实提供业务资料和信息;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室、支行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本行统计工作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上述权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章金融统计系统报表填报原则

第二十一条真实性原则,报表填报应广泛收集各种数据的信息,准确地反映本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及时性原则,报表的报送应按人民银行要求及时报送。

报送频度:

月报为月后1日内;季报为季后2日内。

第二十三条准确性原则,表内、表间核对关系相对复杂,确保表间数据的一致性,保证报表的顺利报送。

第六章金融统计系统报表数据来源

第二十四条金融统计系统报表的基础数据由各支行以《金融统计制度》为依据编制,编制完成后及时上报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汇总报送,各支行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行所涉及的月度报表A1462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统计月报表、A1460房地产贷款存量统计月报表、A1463贷款分行业统计月报表、A1464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统计月报表、A1470个人住房贷款流量统计月报表、A3302大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统计表、A8302大中小企业贷款发生额统计表、A3410银行承兑汇票余额统计月报表、A8410银行承兑汇票发生额统计月报表;A1433涉农贷款月报简报;季度报表A1333涉农贷款季报表、A1369住房贷款统计季报表、A3320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统计表;年报A3101本位币利润年报表。

由各支行信贷内勤统计,月底会计人员根据信贷内勤提供数据编制报表,并与会计报表核对后,上报总部。

本行所涉及月报报表A1411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季报报表A1302监管类指标季报表、A1310中间业务季报表、A3301本位币利润季报表;年报A3101本位币利润年报表。

及各表单涉及的年结转报表由会计人员负责上报。

第七章金融统计系统报送渠道及流程

第二十六条总行统计人员按照各支行提供的基础数据汇总完成后,根据汇总数据与授信管理部、小企业金融服务部、公司部核对信贷数据;与银监局非现场监管报表核对资产负债表基础数据,各项数据经复核、核对无误后按照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报送频度,通过金融统计系统客户端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调查统计科。

第八章货币信贷科报表采集及报送流程

第二十七条网上资金融通业务月报表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填制,每月5日内以纸质形式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科。

第二十八条省银行业法人机构风险监测月报表、市金融稳定状况评估季报表由计划财务部、风险控制委员会共同填制,由风险控制委员会每月10日内、每季12日内以纸质及电子版形式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科。

第二十九条人民币贷款固定利率期限结构表、人民币贷款固定利率区间分布表、分企业类型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分布表由授信管理部负责填制,每月5日内以纸质及电子版形式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科。

第三十条房地产分析监测统计表由授信管理部负责填制,每季10内以纸质及电子版形式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科。

第三十一条银行月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表、缴存存款准备金月报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填报,每月3日内以纸质形式上报货币信贷科。

第九章分析报告报送内容和流程

第三十二条省银行业法人机构风险监测报告、市金融稳定状况评估报告由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填制,每月10日内、每季15日内以纸质及电子版形式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科。

第三十三条信贷监测报告由授信管理部负责填制,每旬以纸质及电子版形式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科。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监测分析由授信管理部负责填制,每月10日内以纸质及电子版形式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科。

第十章调查统计科报送内容和流程

第三十五条企业征信立方体模板、企业征信数据上报质量评分由授信管理部负责填制,每月10日内、每季15日内以纸质及电子版形式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调查统计科。

第三十六条企业征信数据全面核对报告由授信管理部负责填制,每季15日内以纸质及电子版形式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调查统计科。

第十一章市财政局报表报送内容和流程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系统季度报表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填制,每季后10日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财务结算系统年度报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系统年度报表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填制,次年3月份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章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各支行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本行建立统计信息披露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由总部统一定期公布本行统计信息,各支行不经总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信息。

第十三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对各支行的考核内容主要为:

向总部报送的人民银行月报、季报、年报及各种临时性统计报表,情况说明和分析报告,考核标准为报送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对能按时完成报表、情况说明和分析报告报送工作,且报送质量较好,无差错的支行报表编制人员、审核员、主报送员,分别给予一定的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对发生差错的支行,根据日常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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