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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强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职务、任免、调迁、解职、交接、休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

第二章“五定”工作

第四条定机构、定职责、定岗位、定编制、定人员(以下称“五定”)工作是指公司根据经营、管理业务流程的变化和需要,在设置组织机构的基础上,明确机构职责、岗位设置、编制岗位人员数额、配备人员等。

它是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手段,也是编制企业人力资源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业务流程的梳理和再造,如因经营管理业务流程发生变化可适时调整。

第六条“五定”工作应遵循“精简机构,以职定责,以责设岗、定编、定人”的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1、根据经营、管理业务流程的实际需要,提出合理设置各级组织机构、明确各组织机构的工作范围(管理界区)、核定各组织机构工作权限的建议;

2、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各组织机构内的工作岗位,统一岗位名称,对各岗位进行划分归类;

3、定期核定各岗位的人员编制,调整各类岗位人员比例;

4、根据经营管理工作情况的变化,不断修订各级组织机构及各岗位的工作职责;

5、根据已确定的机构及岗位职责,合理配置岗位人员。

第七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在熟悉和掌握本公司管理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各岗位调查、评价,结合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

第八条对一些虚岗、空岗、重复设置的岗位予以撤岗。

第九条对确定设置的岗位,由岗位所在部门负责起草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综合管理部统一编制,岗位职责要求条理清楚,语言精炼,工作范围和任务明确。

第十条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提出岗位完成任务所需要的程序及人员素质要求,以岗位定员编制为标准,通过招聘录用或考核竞聘的方式安排人员上岗。

第十一条确定岗位编制要从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推行满负荷工作法,确定某岗位能完成任务而需要的最合理的人员编制职数。

第三章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五定”结果并结合实际岗位的缺员情况,定期编制人员需求计划(见附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汇总,上报公司。

第十三条经审核、汇总的人才需求计划,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人才招聘执行“人才本土化”原则,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招聘。

第十五条人才招聘时间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招聘,具体根据岗位需求定性。

第十六条人才需求应有明确的职位、岗位职责和工作经历及业务技能要求,要有学历(学位)、专业、年龄、性别等要求。

第十七条人才招聘应成立人才招聘小组,负责对人才招聘的筛选工作。

人才招聘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

1、 初选。

对所有应聘材料通览后,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进行面试。

2、 面试。

对面试人员进行各类证件的审查,并进行面试,必要时,可进行相关专业的笔试或专业技能的测试、个案研究确定等。

3、 录用。

对所有面试或复试者作出评价,提交人才需求总经办进行审查并研究确定后,统一由综合管理部下达录用通知书。

第十八条1、人才录用时,要求被录用人才提交必要的政审材料,如学籍档案或个人档案的审查,对学历(学位)和技能等级证件的验证,同时对其进行户籍、劳动关系的审查,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的调查。

2.员工正式被通知录取,需要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相关体检,体检报告由单位指派专人去提取,不允许员工本人自行提取。

相关费用由单位出资结算。

第十九条应聘人才录用时,经检查验证有严重疾病的、提供虚假应聘信息的,取消录用。

第二十条 应聘人才被录用,如在发出录用通知10天内不能正常报到,则取消其录用资格;特殊情况经综合管理部核实批准后可延期报到,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被录用人才报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学籍档案或个人档案及原工作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持有乡(镇)级提供的待业证明和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的推荐书、下岗优惠证等;

2、学历(学位)或技能等级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

3、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4、旗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格检查证明;

5、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二十二条新录用人才报到后,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进行入职企业文化培训。

第二十三条经企业文化培训合格后即安排其上岗试用,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予以考核,考核合格者留用,不合格者依据劳动法规定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对正式录用的人才,公司建立个人跟踪调查档案并定期上报,条件成熟者应纳入企业后备人才队伍进行培养。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正式录用工作结束后,将本次实际录用人员情况与所报人才需求计划进行对比分析,以便于下一次的继续招聘和下一年度人才需求计划的调整。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二十六条法定假日结合公司实际安排进行相关通知。

1、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实行公司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制。

2、全年法定假日及调休日期具体安排:

①元旦:

1月1日放假1天;

②春节:

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

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

③清明节:

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补休;

④劳动节:

5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

5月4日(星期日)上班;

⑤端午节:

6月2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⑥中秋节:

9月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⑦国庆节:

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

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

第二十七条迟到,早退、旷工

1、员工无正当理由在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内未到岗位为迟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下班时间前10分钟离岗视为早退。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⑴、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勤者。

⑵、上班时间请假未准而离岗的。

⑶、未经批准,擅自顶替工作而离岗的。

⑷、员工请事假或病假,从事有收益活动和第二职业的。

⑸、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擅自不到职者。

⑹、因工作调配后,不按时去调入部门报到者。

⑺、未经综合管理部办理调动手续,部门之间私自调动者。

⑻、员工请事假或病假,从事第二职业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或服务的(无论是否有偿);

⑼当月迟到和早退次数累计5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3、违规处罚

⑴、员工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无故脱岗10分钟(含)以内,每次扣工资30元;

⑵员工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无故脱岗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每次扣工资50元;

⑶员工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无故脱岗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员工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无故脱岗2个小时以上为一天,旷工最小单位为半天;

⑷员工每旷工一天,扣基本工资三天。

第二十八条出勤

1、员工按规定时间工作的,视为出勤。

2、经公司批准参加培训、考试、函授及其它活动的,按出勤对待。

3、经公司领导批准,护理工伤病人和因公出差的,按出勤对待。

4、员工在特殊节日经总经理批准休假或参加活动,按出勤对待。

5、员工年出勤率低于70%的员工,享受公司福利的50%;出勤率低于60%的员工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6、中途(指一年)离职、辞退、辞职等情况的员工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加班

1、员工在正常工作以外被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能安排员工休息的视为加班。

2、加班时间原则上应以每人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执行。

3、对员工加班的,公司综合管理部将视情况给员工安排补休或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考勤管理

1、凡公司注册员工,均属考勤范围;

2、各部门必须严格考勤管理,采取行之有效的考勤措施,考勤表要公开,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考勤周期为一个月,考勤人员要在每月27日前将本部门上月考勤记录汇总报综合管理部。

3、考勤表要符合审批程序,首先考勤员要在考勤汇总表上签名,然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未经审核的考勤汇总表,不能做为员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4、请各类假的考勤,均凭符合规定的请假证明登记考勤,凡请假、续假无规定手续或擅自不上班者,均按旷工考勤;出差人员按《出差派遣单》考勤;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凭《加班记录表》考勤。

请假条、《出差派遣单》和《加班记录表》、《外出办事登记表》必须完整地附在当月的考勤表上,不得另存。

5、考勤员必须严格履行考勤员职责,认真做好考勤工作。

考勤工作中若发现有伪造考勤记录和凭据者,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6、考勤必须按考勤表中的统一符号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另作标记。

各类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加班情况以及出勤率要在考勤汇总表中分项统计。

第五章假别及享受条件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册员工。

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凭据并如实地填写统一编制的一式二联的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根据假期,到假后需向部门考勤员及综合管理部办理销假手续。

未经批准擅离岗位者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人员请假者以天计算,两天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三条、员工请假必须严格履行先审批后休假制度。

先休假后审批者,审批前休假部分按旷工论处。

请假人员必须将请假条送综合管理部,对请假不到综合管理部备案的,公司将对请假人、请假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婚假规定

1、员工本人结婚需持结婚证,填写请假条,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婚假手续,婚假为3天,婚假必须在结婚时一次休完。

2、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女23岁以上,男25岁以上根据本人身份证核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再增加晚婚假15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3、员工在批准的婚假期间以本人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标准按天支付工资,不享受按实际出勤计发的全额工资。

第三十五条 产假规定

1、员工请产假必须附有医院诊断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准生证,假期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息预产假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7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0天;根据医疗部门意见在计划内女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给假7天;满四个月流产者给假10天。

2、女员工在产假期间,本人工资在产假结束后一次性支付。

3、对怀孕8个月及以上的女员工,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工资按公司规定计发,即按原工资的70%发放。

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假:

置环、取环给假2天,人工流产给假7天;输精、卵管结扎给假10天。

第三十七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死亡可请丧假,假期为3天,死者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路途假。

员工在批准的计划生育假、丧假期间以本人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标准按天支付工资,不享受按实际出勤计发的全额工资。

第三十八条 病假规定(包括非因工负伤)

1、病假(含非因公负伤):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疗机构(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需休息治疗的,可请病假。

2、员工请病假实行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是指公司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须休息治疗的期限。

医疗期满后还需休息治疗的按事假对待。

3、员工请病假期间工资按工资标准的70%计发;

4、员工办理了病、伤假,就应休息治疗。

对在病、伤假期间搞其他活动或自谋职业有经济收入的,以及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扰乱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其病、伤假不予承认,所有费用自理并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九条、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的可请工伤假。

工伤假期根据医疗机构(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意见决定。

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的范围应限制在1-24个月之间(详见第七十三条)。

第四十条事假规定

1、员工有事请假,须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准假。

实习期和试用期内的员工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下报综合管理部,同时经公司领导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请假。

2、员工请事假两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批准。

两天天以上由总经理同意签字批准。

一般情况下请事假一次不超过15天,(不含法定节日),一年累计事假最长不超过45天。

当员工超过上述期限的情况下继续请事假,原则上不予批准。

若员工未经批准强行休假,则按旷工论处。

3、事假期间不允许从事其他有经济收入的活动。

否则,按旷工处理。

4、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福利按年出勤率计算。

第四十一条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凭据并如实地填写统一编制的一式二联的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并于享受假期之前将假条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并依照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的一种用工手段。

第四十三条企业全体员工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四十四条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统称为企业员工(雇员)。

第四十五条企业与员工实行双向选择,形成企业可以选择员工,员工可以选择企业的灵活用人制度,员工合同期满后,企业和员工可续订合同,也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上(合同中明确约定生效时间的情况除外),新招聘、录用的员工,自录用之日;续延劳动合同的,自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变更劳动合同的,自变更之日。

2、劳动合同由员工本人与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不准他人(在没有获得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代签。

3、试用期限的约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之规定。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续延、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续延劳动合同,双方可签订合同续订书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2、属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在续签合同前要进行合同期的业务技能考核,考核要有具体方案,分步骤、按层次,从劳动纪律、出勤、岗位技能操作、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对于考核评价不合格者,要予以终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的双方都不要求续延或其中一方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为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

1、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及综合管理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申请,公司在15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2、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及时解除。

3、员工违纪、违法,符合解除条件,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辞退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综合管理部,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在证明员工违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有依据、有调查取证的书面材料,调查取证材料必需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5、解除劳动合同时,做好离职前的登记和书面材料的备案工作,将其人事档案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6、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员工,劳动合同自行终止,自死亡15日内,办理全部手续。

第四十九条劳动争议

1、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争议发生后15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

2、劳动争议经调解无效,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书是用人单位用人的主要依据,由专人对劳动合同文本进行管理和入档。

劳动合同管理应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每位员工的合同签订时间、到期时间作详细的登记。

第七章员工的调配

成员企业转入公司的人员,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以纪要或主要领导批示为调配依据。

第五十一条成员企业间人员的调配,必须经转出、转入单位总经理的同意,且符合转入单位的定员标准,由集团综合管理部办理有关劳动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五十二条转入员工必须持有原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及《员工调配审批表》。

第五十三条转入的员工必须将原单位的人事档案一并转入到转入单位办理报到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后安排上岗。

第五十四条下列员工不予转入:

1、因违纪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受行政处分不满一年者;

2、经所在企业年度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者,经常性消极怠工、不适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在劳动过程中态度恶劣者;

3、人事档案不全者;

4、患有各种急(慢)性病、伤残、职业病,尚在医疗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适合调入岗位要求者。

第五十五条转出单位的员工,必须办理调离单位财产清点移交单,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调离公司清点单上签字证明后,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个人档案关系手续的转移。

第五十六条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人员调配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以领导批示为调配依据,综合管理部统一办理。

第八章员工的奖惩

第五十七条员工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给予上述奖励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表现之一,应给予通报表扬:

1、能及时圆满完成重大或领导交办的特殊任务者;

2、爱护公司财产公物,使公司财产公物不受损害者;

3、可予以通报表扬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予以记功:

1、对管理有创新建议,经采纳实行,卓有成效者;

2、遇有灾难或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3、检举或制止严重违章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者;

4、发现职责以外故障,予以通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第六十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为维护员工安全、临危不惧,积极抢险,卓有功绩者;

2、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3、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堪为楷模者。

第六十一条奖励权限和程序

1、对于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文件形式下达评选条件,可以实行民主评议、部门推荐,总经理审核。

2、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由员工所在部门向公司提出建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文件形式下发。

3、员工获得奖励荣誉称号的文件或证书,记入本人档案中。

第六十二条员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

具体分为:

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其中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岗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

在进行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经济处罚:

1、上班时间干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纪行为达不到行政处分的;

3、迟到、早退、旷工、擅自脱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其它情形,按劳动纪律奖惩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部门负责人和办事人员不按规定处理或知情不报者;

2、不如实申报和填写有关业务材料或记录者;

3、违反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六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或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2、因个人过失导致公司受到损失,情节较轻者;

3、不服从领导安排或妨碍工作或团体秩序者;

4、不按规定使用办公用品或设施,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

5、连续旷工2天或年累计旷工5天以内者。

第六十六条以下行为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指令,未能如期完成,影响公司利益者;

2、在工作场所喧哗、嘻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4、因酗酒影响他人正常工作者;

5、因疏忽导致办公用品、设施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失(直接损失1000元以下)或伤及他人(轻伤)者;

6、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公司参观者;

7、瞒报、虚报、漏报考勤及报表者;

8、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7天者。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处分:

1、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者(直接损失1000至3000元者);

2、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故意损坏公物者;

3、不服从领导安排,屡劝不听者;

4、擅自使用他人办公设施、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的工具者;

5、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9天者。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降级、撤职或留公司察看:

1、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程度较轻者;

2、利用工作之便或以事、病假为借口从事个体经营、私揽外活等有收入的活动者;

3、擅离职守使公司蒙受严重经济损失者(直接损失3000至5000元者);

4、制造谣言,恶语中伤公司声誉或其他员工者;

5、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10天者。

6、偷窃、私拿或利用其它不法手段侵占他人或公司钱、物,在1000元以下者;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

1、连续旷工6天以上(含6天),或年累计旷工达7天以上(含7天),或请事、病假期间另谋职业连续达15天以上(含15天)者;

2、在物资及员工生活福利、物品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基建工作和办理业务过程中,营私舞弊或工作失误,致使假冒伪劣物品进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或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者;

3、利用职务之便或在经济活动中,索要财、物,收受贿赂、吃回扣等损害公司利益或形象者;

4、违反财经纪律,伪造、变造、毁坏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或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损害公司利益在1000元以上,或虽未造成损失但情节严重者;

5、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超过5000元或贪污公共钱、物,价值累计超过1000元者;

6、偷窃、私拿或利用其它不法手段侵占他人或公司钱、物,在1000元以上者;

7、违反技术规程和材料消耗定额、浪费原材料和能源,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或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

8、参与非法组织、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参与赌博、吸食毒品者;

9、无理取闹、散布谣言、煽动怠工或以暴力恐吓威胁他人者;

10、伪造证件、印章、盗用印章、仿效领导签字、涂改重要文件者;

11、因个人过失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12、泄露公司经营机密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13、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4、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者;

15、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或编造情节欺骗领导者;

16、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或利用本公司名誉,招摇撞骗,使本公司名誉受损失者;

17、不服从公司内统一调配者;

18、严重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19、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或利用不正当手段使企业受损在3000元以上者。

第七十条员工因个人违法乱纪被行事拘留(判刑)之日起,自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七十一条 对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告知公司总经办,并将所有处理决定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十二条 对员工进行任何一种行政处分,必须以文件形式下发各部门及对受处分者给予书面送达。

第七十三条 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的,由相关部门考核后填写罚款通知单,转综合管理部,从违纪人员工资中扣除。

第九章人事档案的管理

第七十四条员工个人档案统一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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