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模板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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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模板范本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促进与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综合性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并为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

它位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是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投资与技术分离的问题。

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和决策咨询机制,促进企业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功能主要是:

(1)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

(2)组织基于企业发展战略的创新技术投资决策与咨询;(3)组织协调企业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互动;(4)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与完善;(5)产学研合作与对外交流;(6)构建多元化激励机制。

  第五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

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研发方向、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议,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技术中心应聘请企业内外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研究课题确立、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市场商业策划、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咨询评估,为决策服务。

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程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选项原则,在对研发项目进行市场分析、技术经济评估、投融资评估等基础上,整合企业内外资源,组织完成项目实施,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并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建立在集团层面的技术中心在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创新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的同时,应建立完善重大项目研发、行业技术开发及工程化、产品改良及工艺改进等多层次研究开发体系,整合企业科技资源,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整合内外资源能力和适应市场变化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

为推进技术中心建设,对全省支柱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技术中心,省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相应资格,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全省各地(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八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年度评价工作。

省经贸委承担认定和年度评价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章  认  定

 

  第九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广东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工业商贸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十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技术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财税法规缴纳法定税费,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规范使用财政资金。

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与功能明确,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技术创新业绩显著。

企业总资产规模1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年利润总额(税前利润)1000万元以上,年缴纳税费1000万元以上,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建立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机构与体系,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年末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当年研究开发投入不低于600万元,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

  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于每年7月10日前向当地市经贸局(经委)提出申请,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申报企业按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包括: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附件一)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附件二)。

  各市经贸局(经委)会同当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所在地海关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于7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附件四)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评.

  对初评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部门综合平衡后,择优确定认定名单。

  第十二条 认定结果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总署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三章    年度评价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评估指标体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四条 年度评价程序:

  数据采集。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5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当地经贸局(经委)(省属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

评价材料包括: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三)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附件二)等.

  数据初审.各市经贸局(经委)会同当地财政、税务、所在地海关等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5月30日前报省经贸委。

  数据核查。

省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等。

  数据计算与分析。

省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附件四)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目前最低标准确定为:

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600万  元,企业专职研究与开发人员数不低于50人,年末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该标准由省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会同省有关部门定期予以调整并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结果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部门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四章    警告与撤销

 

  第十七条 对评价得分65分以下(含65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由当地经贸局(经委)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l、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下);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以下(含65分);

  第十九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于企业情况的变化自行要求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由当地经贸局(经委)报省经贸委确认后,撤销其省级认定资格。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3年内不得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已获得认定资格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有走私违法、偷逃税款等情事的企业,两年内不得认定其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已认定的年度评价应为不合格,并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因第十八条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文发布3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

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当地经贸局(经委)确认后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议申请后6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省经贸委会同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对警告和撤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编写提纲)

  附件二: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

  附件三: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附件四: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编写提纲)。

doc

附件2: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doc

附件3: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doc

附件4: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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