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文档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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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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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文档2篇

RegulationsonbudgetreviewandsupervisionofYunnanProvince

编订:

JinTaiCollege

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文档2篇

前言: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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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基本内容文档

2、篇章2:

政府预算是什么意思

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为规范云南省省内预算审查监督而制定的条例。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欢迎阅读!

篇章1:

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基本内容文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审查监督工作,确保预算执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决算,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对财政预决算进行初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公民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

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分为一般预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预算草案。

本级预算草案支出部分必须列至款级预算科目,逐步列至项级预算科目;经常性支出应按本级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重大项目编制;对下级的专项补助支出应逐步按类别编制。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预算安排应逐步列到项。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了解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的意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并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提交部门预算草案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项目表。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收到预算草案十五日内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对预算草案进行全面审查时,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安排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否符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预算支出安排是否确保了重点,是否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四)人民代表议案中涉及预算收支的落实情况;

(五)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所需资金安排情况;

(六)其他重要事项。

在审查预算草案的同时,还应当审查人民政府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和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预算草案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对代表所提意见和询问给予认真答复或说明。

第十一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和有关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作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于大会表决前印发全体人民代表。

第十二条对交付表决的预算草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再就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修正案通过后,省人民政府应按照决议修改预算。

第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决议中同意的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要严格执行《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六条对本级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越权减征、免征、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挪用;

(四)预算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依法管理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情况,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资金和部门掌管的国家资金有偿使用,有无违法将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款项擅自改变用途;

(六)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扣减或挪用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项目之间的资金调剂。

第十八条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对预算进行重大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预算收支有下列变化之一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一)预计年度一般预算收入减收额超过预算额3%的;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预计需要调减的;

(三)农业、教育、科技预算支出需要调减的以及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保障预算支出年度调减额超过10%的;

(四)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

第二十条在预算执行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对预算执行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作出答复。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二条预算年度终结后,省人民政府应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省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对本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预算收支完成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三)重点项目支出完成情况及效果;

(四)预算超收的使用情况;

(五)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交有关材料。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本级决算情况,并提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材料。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省本级决算草案、关于省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对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查中提出的关于决算的有关审查意见,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作出说明;对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转省人民政府办理,办理结果应当于当年12月底前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法定程序提交预算、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草案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省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预算的,由省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或决定,给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选举或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其作出检查,直至撤销或罢免职务。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州、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批与监督工作以及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对预算的监督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篇章2:

政府预算是什么意思【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政府预算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编制和执行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在现代社会,它还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政府预算首先是以年度财政收支的形式存在的。

它是对年度政府财政收支的规模和结构进行的预计和测算。

其具体形式是按一定的标准将政府预算年度的财政收支分门别类地列入各种计划表格,通过这些表格可以反映一定时期政府财政收入的具体来源和支出方向。

政府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表现为政府预算的级次划分、收支内容、管理职权划分等都是以预算法的形式规定的;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过程也是在预算法的规范下进行的。

政府预算编制后要经过国家立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公布并组织实施;预算的执行过程受法律的严格制约,不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改变预算规定的各项收支指标,这就使政府的财政行为通过预算的法制化管理被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

政府预算是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同国家财政具有内在的联系。

从财政收支的内容上看,政府预算是国家财政的核心,但从起源看,两者不具有一致性。

国家财政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政府预算是社会发展到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初期的产物,即是国家财政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当国家财政要求制定统一的年度收支计划,而且要求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审查批准时才出现政府预算。

因此,简而言之,政府预算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政府预算就是政府收支预算,一般说来,有一级政府即有一级财政收支活动主体,也就应有一级预算。

中国政府预算组成体系是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

《中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与政权结构适应,并同时结合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中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相应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人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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