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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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正确地使用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更好地落实煤炭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平台”),是指覆盖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以及全省煤矿,用于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相关业务网上办理的信息系统平台。

全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以及全省煤矿对安全监管平台的管理、维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监管平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安全监管平台的规划、设计和全面管理,对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及省属煤炭企业的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对下级单位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煤矿负责安全监管平台安全生产信息处理和上报。

第四条安全监管平台运行于山东省煤炭行业专网,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平台服务器运行环境和省局到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专网的建设和管理;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本区域内专网以及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工业视频和降雨量在线监测等区域联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各煤矿负责本单位网络及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平台采用VPN方式作为备用访问通道。

VPN系统及终端设备的管理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平台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不得拒报、迟报、错报、漏报。

所有录入信息需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信息录入人员应如实录入并对纸质资料建档保存。

信息录入人员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安全监管平台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应按照隶属关系由其直接上级单位(指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下同)审核确认并逐级上报。

市、县属煤矿的安全生产信息分别上报到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的安全生产信息上报到省属煤炭企业,省生建煤矿上报到省监狱局。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按照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和要求审核确认所属煤矿上报的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及其煤矿的调度机构负责督查、催办本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和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及处理,对本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和下级单位安全监管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安全监管平台应用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含调度、应急救援专业质量标准化)等方面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用户及权限管理

第九条安全监管平台按照管理层级设立系统管理员。

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平台使用人员和下级单位管理员的权限设置和管理。

各单位应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系统管理员,管理员的确定和变更需向上一级单位备案。

第一十条各级管理员应按照本单位内部需要建立本单位平台使用账户并合理分配权限。

各使用账户应明确专人负责,权限设置应与本单位内部职能分工相一致。

管理员应建立本单位用户登记信息记录。

第一十一条各单位应做到专机专用、专人负责。

使用人员应具有中专(高中)或同等及以上学力,具备一定的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并掌握系统操作技能。

使用人员对个人帐户的安全负责,严禁向他人泄露个人登录信息。

第一十二条使用VPN终端设备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设备,严禁转借他人。

设备遗失或损坏时应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到省煤炭工业局调度中心进行挂失或更换,所需设备费用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平台初始化

第一十三条安全监管平台自2014年12月1日起上线运行。

上线运行后第1个月为平台初始化时间,平台初始化结束后系统进入正常使用阶段。

第一十四条启动平台初始化后,煤矿应收集汇总以下资料,经煤矿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煤矿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于上线运行后10日内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1、煤矿基础信息(煤矿基础信息库);

2、煤矿值班带班领导名单(调度管理);

3、本年度煤矿生产事故(调度管理);

4、采煤工作面信息(调度管理);

5、掘进工作面信息(调度管理);

6、调度员信息(调度管理);

7、本年度确定的A、B级隐患(隐患排查治理);

8、本单位应急预案及备案信息(应急管理);

9、煤矿生产要素基本信息(生产要素登记)。

第一十五条各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督促所属煤矿及时上报第十四条涉及的初始化资料,并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信息审核。

审核工作应在上线运行后20日内完成。

第一十六条启动平台初始化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收集以下资料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由专人负责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在上线运行后15日内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1、单位领导名单(调度管理);

2、调度负责人通讯录(调度管理);

3、本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信息(应急管理)。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在上线运行后25日内审核确认所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前款所涉及的初始化资料。

第一十七条新建矿井应在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向省煤炭工业局申请开通系统使用权限,经审核同意后按第十四条要求上报初始化资料。

其直接上级单位应在矿井正式投产之前完成初始化资料审核。

第四章煤矿基础信息库

第一十八条煤矿基础信息库由煤矿调度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

安全监管平台根据隶属关系自动将煤矿提交的基础信息库信息上报给直接上级单位进行审核。

第一十九条煤矿调度机构应每季度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基础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形成煤矿基本信息变更报告,经分管矿长签字确认后,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中的“煤矿基础信息变更”功能修改,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煤矿发生重要基础信息变更时,应及时修改上报。

第二十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定期核查所属煤矿提交的煤矿基础信息。

发现煤矿基础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核实有关情况,督促相关煤矿及时修改。

第五章综合调度

第二十一条系统正式使用后,实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日调度制度,重点调度煤矿每天安全生产情况和矿领导值班、下井带班情况。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企业应结合所属煤矿调度上报的信息对煤矿安全生产和矿领导值班、下井带班情况进行核查。

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结合煤矿调度上报的信息对煤矿领导值班、下井带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煤矿调度人员应于每日上午10时前录入并上报前一天调度日报,其直接上级单位应对所属煤矿上报的调度日报进行审核确认,并逐级上报本单位调度日报汇总表。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企业应于每天下午14时前将调度日报汇总表上报到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上报参与值班、下井带班的领导名单和调度人员基本信息,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煤矿应如实上报采、掘工作面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煤矿应于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调度月报。

调度月报应如实反映生产实际情况,并应与其他统计口径数据保持一致。

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及时审核调度月报,并于每月5日前逐级上报至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月报与日报累计数差值较大的,需做出书面说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至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第二十六条煤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上报各类矿图,矿图应按季度进行更新,在每季度第1个月初10日内上传到安全监管平台。

第二十七条当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及以上涉险事故时,煤矿应当按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同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有关信息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煤矿发生汛期停产撤人情形时,应在撤人后24小时内上报“汛期停产撤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调度人员接收到省煤炭工业局下发的传真电文后,应及时通过安全监管平台反馈传真接收及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国庆、春节等长假前,煤矿应按有关通知要求,通过平台上报节假日值班和工作安排,期间实行每天“零汇报”,假期最后一天上报节假日值班总结。

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及时审核所属煤矿上报的节假日调度信息并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到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第三十一条通过安全监管平台,实行煤矿调度人员分级登记备案。

各单位在调度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填报“调度人员登记申请”。

煤矿直接上级单位负责对所属煤矿调度人员登记备案,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调度人员登记备案,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调度人员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开展全省煤矿调度人员培训时,各煤矿应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上报培训计划并报名。

煤矿直接上级单位负责汇总所属煤矿培训计划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三条煤矿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每月上报煤矿调度专业质量标准化自检评分情况。

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审核所属煤矿调度质量标准化自检评分并上报达标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当发生无法访问安全监管平台情形时,所在煤矿调度人员应在平台外按照调度报表模板填写调度报表,按规定的时限,将调度报表及未能正常上报原因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应加盖单位公章)两种方式同时报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通过平台工具导入调度报表数据。

上级单位也无法访问安全监管平台的,应将调度报表信息汇总后按照规定时限要求上报其上级单位,直至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第六章通防管理

第三十五条煤矿应在每月5日前由相关业务部门上报“瓦斯事故月报表”、“瓦斯抽采月报表”、“瓦斯利用和超限月报表”、“地面抽采利用月报表”。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当于每月8日前审核完成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

第三十六条煤矿应当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上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相关材料。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所属煤矿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十七条煤矿应当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时上报矿井通风核定材料。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所属煤矿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章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煤矿应按月及时上报C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煤矿排查并经确认存在“A、B级隐患”的,应当在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安全监管平台。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煤矿上报的“A、B级隐患”审核。

第四十条煤矿应按月上报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

各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当在所属煤矿上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八章安全监控远程监管

第四十一条各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实现与下级单位和所属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降雨量在线监测等系统的区域联网。

第四十二条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建设的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降雨量在线监测等联网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应能实时反映现场动态,应当通过统一的单点登录接口接入安全监管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省煤炭工业局视频监控系统兼容,视频监控上传信号每个煤矿应不少于4路,其中应包括煤矿调度指挥场所视频和主井提升、副井口等重要岗点视频。

第四十三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及煤矿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设置防火墙等安全设施实现内部监测监控网络与行政办公网络、煤炭行业专网的边界安全防护,抵御外部网络攻击和渗透,确保本单位内部网络和信息应用系统安全。

第四十四条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实现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降雨量在线监测等系统与安全监管平台的对接后,应将系统的访问方式、用户登录信息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修改。

第四十五条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当每天巡查区域监测监控联网系统,随机抽查所属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和调度值守情况,实现动态监管,发现报警或运行故障时应及时向煤矿核实有关情况,督促煤矿及时处理,并建立相关巡查记录。

第九章应急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向上级单位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时,应将应急预案文本及预案编制、评审资料会同备案申请表一并录入安全监管平台上报。

上级单位通过预案形式评查后,应当在平台内进行备案登记,并向备案单位发放备案回执表。

平台初始化时预案申请及备案信息由申请单位一并录入上报。

第四十七条煤矿应在每年年初上报应急演练计划,每次演练结束应当上报应急演练写实记录和评估报告。

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及时审核查阅煤矿应急演练相关记录。

第四十八条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当汇总本单位及所属煤矿应急专家、应急物资信息,并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

第四十九条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在每年年底上报“应急目标管理考核”报告,提交省煤炭工业局审核。

第一十章煤矿安全检查

第五十条煤矿应将各级相关管理部门、上级企业集团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五十一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审核本单位组织和省煤炭工业局委托检查的安全检查记录,在煤矿上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十二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组织到矿检查前,应充分了解之前各类检查开展情况,实现各级管理部门安全检查活动的联动,即要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又要避免因重复检查对煤矿正常生产造成影响。

第五十三条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按季度填报执法季报,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局。

第一十一章煤矿生产能力登记

第五十四条煤矿应在每年年初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信息进行核查,形成变更报告,经分管矿长签字确认后,于1月20日前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中的“生产能力登记”功能录入,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煤矿生产能力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新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煤矿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或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后,应及时录入煤矿生产能力信息,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煤矿生产能力相关信息。

第一十二章煤矿生产要素基本信息登记管理

第五十六条煤矿应在每年年初和年中对煤矿生产要素基本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填写《山东省煤矿生产要素采集核查表》,经分管矿长签字确认后,于6月初和12月初前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中的“生产要素登记”功能录入,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煤矿生产要素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上报。

第五十七条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煤矿生产要素相关信息,于6月底前、12月底前完成上报。

第五十八条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煤矿通过竣工验收后或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后,应及时录入生产要素登记信息,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井生产要素采集和报送工作。

第五十九条淘汰关闭煤矿在有关证照注销后,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煤炭工业局注销矿井生产要素采集信息。

第一十三章考核及处罚

第六十条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监管平台使用情况检查,煤矿每月进行一次自检,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到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

省煤炭工业局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监管平台使用情况检查,并汇总通报检查情况。

第六十一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通过安全监管平台发现煤矿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行为时,应依据相关规定对该煤矿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各使用单位在安全监管平台安全生产信息的上报处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书面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时予以通报:

1、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传数据的;

2、录入内容不完整、未录入或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

3、录入虚假信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审核信息的。

第六十三条煤矿每年出现多次漏报,被上级管理部门通报超过3次,该矿矿长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和称职,安全质量标准化、调度专业质量标准化按降级处理。

第六十四条省煤炭工业局将把拒不执行本办法有关信息报送规定、不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监管的煤矿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予以全省通报,并加大对其安全监管的力度。

第一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对于已经建立信息系统实现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的市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可通过安全监管平台统一数据接口规范导入数据,避免因重复上报数据增加煤矿日常工作量。

需实现对接的系统其数据格式及内容应符合规范,应具备信息审核功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未实现系统对接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在平台内上报信息。

第六十六条安全监管平台投入使用后,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增加的新的应用子系统,其管理和使用要求由省煤炭工业局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省监狱管理局及所属煤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煤炭工业局。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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