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烟叶专卖管理的源头打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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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烟叶专卖管理的源头打假

浅谈烟叶专卖管理的源头打假

    烟叶专卖管理作为烟区专卖工作的重心,肩负着打击非法活动与保护烟农合法利益的重任。

近年来烟草部门投入大量的经济、技术扶持,采取全等级收购方式收购烟叶,但是仍有不少烟叶未被收购,而这些烟叶大多流入烟贩、制假者手中,劣质差烟通过制假售假,多数返回农村,谋取暴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烟叶收购秩序,坑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联系三明烟区的实际,本文对进一步完善烟区烟叶专卖管理提出探讨:

  一、烟叶案件呈现出如下的特点:

  涉案查获烟叶案件及数量日益增大。

XX年,三明查获烟叶案件117件,最大案件查获烟叶10050公斤;XX年为127件,最大案件查获烟叶16500公斤,XX年为139件,最大案件查获烟叶30005公斤,XX年就有12起达到万斤以上,XX年3月17日,三明市局查获一烟叶囤积点,现场查获烟叶就达34852公斤,为三明市历年来最大的一起非法收购烟叶案件。

  违法活动的地域发生转移。

由于近年来我市加大对重点区域烟叶专项整治力度,部分烟贩开始向周边地区转移进行非法收购烟叶的活动。

如福建大田个别烟贩组织部分农妇四处以收购破烂为掩饰,广集薄采,“蚂蚁搬家”似源源不断流向往各地窝藏点,制成烟丝后秘密地销往闽南、广东等制假窝点。

  跨季节收购烟叶趋势明显。

为躲避执法检查,不少烟贩有意错开烟叶收购季节。

  非法收购烟叶呈现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趋势。

烟贩在各地设立固定或流动的非法收购点,雇佣当地人收购烟叶,集中后再卖给更大的烟贩或卖给地下烟厂;在运输环节,先由摩托车在前望风开道,有的暴力抗法,收运销一条龙等,加大了执法的难度。

  烟贩出现哄抬无等级的劣质烟叶的黑市价格。

据了解XX年该类烟叶从0.4元/斤,被哄抬2.0元/斤,而这些烟叶有90%为劣质霉变。

  二、非法收购屡禁不止的原因透析

  非法收购的烟叶烟丝有市场需求。

  1、地下制假烟厂需要烟叶烟丝。

XX年福建省共查获制假设备475多台,缴获假冒商标卷烟22581件,制假行为在我省由单一的云霄、南安向其他地方扩散。

厦门、莆田、宁德等地今年陆续发现并捣毁了多个制假窝点。

  2、地产地销烟厂需要烟叶。

由于历史原因毗邻省存在着由地方管理的地产地销卷烟厂,国家为限制其生产,严格控制其烟叶收购计划,一些地产地销烟厂,为牟利扩大生产,必须向外收购烟叶。

人为提高烟叶收购价格,对烟贩非法收购的烟叶不问来源而予以收购。

  非法收购烟叶烟丝存在着巨大的利润空间。

  1、据了解非法收购烟叶在烟叶产区一般价格在1.5-2.0元/斤左右,运往闽南地下烟厂一般可以卖到3-4元/斤。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指出:

“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高利润的空间成为制假分子铤而走险的动力。

  2、非法收购交易,规避税收。

  3、管理者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与被管理者分属不同的利益代表,双方具有天然的利益对抗性。

  一些客观因素为非法收购烟叶提供了可乘之机。

  1、国家对烟叶所规定的42个等级中杂色烟、光滑烟和青烟卷烟工业企业没有需求或需求较少,烟草公司收购来后无法保管。

这就给烟贩非法收购烟叶提供了可乘之机。

  2、对于非法烟贩来说,差的烟叶有市场销路,有利润空间,在收购差的烟叶时,烟贩可以采取高于烟草部门收购价。

  3、对烟贩来说,质量好坏、时间长短都来者不拒,对烟农有一定的诱惑力。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打击烟贩活动不力

  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及非法所得。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非法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收购的烟叶,可处以非法收购货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显然,目前对于非法收购烟叶、烟丝从法律规定只能从行政处罚上给予制裁,无法进入司法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在烟叶收购环节缺乏可操作性:

  ①该会议纪要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对查处卷烟制假窝点的相关标准比较清晰,而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烟叶、烟丝的行为,不好定性,追究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②根据现行法律,非法收购烟叶案件按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都非常勉强。

而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仅解释不通,而且起刑点规定过高,四部委《会议纪要》中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而实际情况却是:

一是查处难。

二是取证难。

三是价值认定难。

不足以震慑不法烟贩。

  2、举报奖金比例偏低,按照《福建省烟草专卖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按罚没款的10%支付举报奖金,但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往往很低,举报奖金更少,造成举报信息来源不多。

  3、法律规定对非法收购的烟叶、烟丝的鉴定部门不够明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有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但对于烟叶、烟丝的鉴别检测、价值认定部门规定不明确。

  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权限有很大的局限性,强制手段明显缺陷。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各部门观点看法不尽相同,具体案件定性难以达成共识,没有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

  5、一些非名录晒烟仍有一定的产量,但其未列入烟草专卖品,不属于专卖管理的范畴。

  其他原因如烟草部门与烟农间的种植合同对烟农没有绝对约束力及个别地方存在本位主义。

  三、浅谈进一步完善源头打假、加强烟叶专卖管理的思路

  政府、烟草行业要更多为烟农办实事

  1、提升科技含量,提高烟叶质量。

首先烟草部门要加大对烟农种植、烘烤烟叶的技术指导,全面提高烟叶的等级质量,减少无等级的烟叶的数量。

其次要探讨由烟草公司来承包农村土地再转包给烟农的农场模式,按照计划进行轮耕,解决土壤恶化和病害滋生的突出问题。

再次要建立健全以各级政府为龙头的保护“三农”的系统工程,改善农田水利、农业投保、农村交通等农业基本建设。

  2、烟农看重的仅仅是烟叶销售的国家计划性和烟草公司服务配套的完整性。

然而经济效益是烟叶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素,烟叶种植如果没有效益或者获得回报风险太大,种植面积就很难稳得住;特别是在南方,烟叶种植经济效益已无优势可言。

建议国家计划部门合理调整南方烟区的烟叶收购价格,增加烟农收入。

  3、烟叶生产作为烟草行业的第一车间,烟农作为烟草行业的编外产业工人,关爱烟农应落到实处,目前烟农队伍呈现“386199”现象因此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应联手探索解决为烟农投保养老等实质性为烟农办实事的做法,解决烟农的后顾之忧。

  4、加强对有种植晒烟传统个别地方的宣传引导、政策扶持,改晒为烤。

  从源头斩断制假烟叶的来源

  1、严格计划种植,实现全等级收购。

完善不列级烟叶等烟贩可能收购的烟叶的处理。

从最经济的源头打假来断绝卷烟制假的原料来源。

  2、从烟叶特产税或各级政府的提成中抽出部分专项打击非法收购烟叶的奖励资金,提高举报奖金比例。

国家局、省局对烟区打假经费适当倾斜,确保源头打假的高压态势。

  探讨有效打击的法律途径

  国家有关部门就《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解释应进行具体细化明晰,或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实施细则。

比如,三明公、检、法、烟草通过统一认识,对烟区烟叶违法犯罪的打击提出两点建议。

其一建议将收购、运输、囤积烟叶犯罪行为也视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其二建议以数量与作案次数为定罪依据,如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囤积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非法收购、运输、囤积烟叶数量未达如上数量但连续作案三次以上的累犯,应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定罪量刑等等。

  明确烟叶价格及鉴别相关职能部门

  进一步明确烟叶、烟丝的质检以及价格认定部门,简化明晰有关检测流程。

建议将市级烟草公司作为烟叶、烟丝的检测法定部门,请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做出鉴定结论,并按照国家的年度烟叶收购价格标准。

计算出烟叶、烟丝的价值。

  加大宣传打击力度。

  1、把生涩的烟草专卖法律术语转化成通俗的为一般公众所容易理解和接受的群众语言。

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对广大烟农的宣传教育。

在深入开展打击非法收购烟叶及生产烟丝的活动的同时,要发动社会各界齐抓共管,以宣传国家有关烟叶生产、收购、运输的法律法规为主线,加大宣传烟草公司的“三定”收购制度,利用法规宣传车逐村巡回宣传、发放《烟草法律法规宣传单》、《告市民书》,制作法规、相关烟叶案件的光盘在烟叶收购站播放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打管并举、标本兼治”为目标,以案释法,不断增强当地村民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意识。

  2、加大烟叶专卖管理力度,实施关口前移。

探讨成立烟农协会开展烟农自治管理,建立烟农户籍化档案动态历史地掌握烟叶生产的全过程,从种植、收购等环节入手,采取有力措施,建立“烟叶专卖预警机制”,开展烟叶片区专卖管理,从基层烟草、村设立信息员,探索管收结合的模式,按照烟农合同种植面积及烟叶预检情况,负责收集非法买卖烟叶及加工烟丝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各级烟草专卖部门举报,并做好“线人”的重点培养工作。

形成“烟叶专卖预警情报信息网络”。

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建立重点烟贩的“黑名单”档案有的放矢进行宣传引导、监控排查,做到“细摸底、常分析、勤排查、紧盯防”,彻底摧毁窝点以有效打击烟叶违法活动。

  3、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建立赏罚分明的激励机制,抓源头,把好队伍出口关和入口关,保持执法队伍的活力。

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同时在整肃队伍令行禁止的基础上,提高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投入资金为全体执法人员建立人身、家财保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4、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形成打击合力。

把烟草专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借助外力,形成合力,规范烟叶收购秩序,防止烟叶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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