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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之我见

姓名:

高令勇

 

论文提要

《合同法》是经济法律中一项重要容,它充分反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经济需求。

我们必须重视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和创新,推动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鼓励交易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合同法的各个层面:

合同的订立、效力,包括合同主体的围、生效、变更和撤销等各方面都有所体现。

问题研究:

1、无效合同的解除不利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2、低效率的经济活动,不符合当事人的意志、不能充分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3、时代的发展,新生事物的不断出现,使得合同法中一些条款不相适应。

解决措施:

1、要大力开展合同法的研究创新工作。

2、要大力发展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将使我们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走中国特色的合同法之路。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精神,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它具有确立立法准则、确立行为准则、提供司法审判准则和法学研究依据的功能。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的认为是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合同合法、鼓励交易,有的认为应是合同自由、合同正义、鼓励交易等。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在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上通过的,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它是在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基础上规合同法行为的立法。

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的各个层面都有所体现。

一、合同法的订立合同是一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订立合同必须具备相应得法律条件,才能使合同成立,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中规定:

一项民事行为成立必须有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而合同法则放宽了限制:

(一)在主体的围上我国合同法规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第2条)。

这一围较以前的三部法律都有所放宽:

1999年9月2日《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围界定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之间”(第2条)。

根据我国1985年3月21日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主体围是“中华人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第2条),至于我国1987年6月23日的《技术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的主体围为“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第2条)

(二)在容和形式上

1、合同的容合同的容是双方当事订立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的具体化,它表现为合同中的各项具体条款,具体确立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履约情况下之根据的作用。

合同法理论针对各项条款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的不同作用,将其划分为主要条款和次要条款。

其中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合同欠缺主要条款则不能成立。

我国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明文规定:

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第12条)。

而我国《涉外经济法》亦从主要条款角度出发,规定涉外经济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包括:

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核桃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围;合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凡是;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上述条款的规定带有强制性,事实证明这种规定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中,缺乏应有的灵活性。

因此,合同法舍弃了明文规定主要条款的方法,取而代之以指导性立法体现。

该法第12条规定:

“合同的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酬金;(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同时还规定: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文本订立合同。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39条第2款)。

格式条款减少了当事人为达成交易,反复推敲各款项而支付的合同成本,帮助当事人预料合同后果,加速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纠纷的解决。

可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容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立法不再强制性地要求具备哪些条款,从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愿,也能够促进合同的订立,从而鼓励了交易。

2、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愿一致的表现形式,属于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我国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0条)。

这一规定,予以合同订立以形式上的自由,提高了合同订立的效率。

我国原有的合同法较为强调要式合同,如《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

“经济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第3条)。

这种立法体例虽有利于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却不能完全适应我国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为此,我国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合同法不是绝对性地赋予要式合同的特点形式以某种法律效力,而是着眼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文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6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以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

(三)缔约过失者缔约过失者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基于其主观过错而违反了缔结法定义务,致使所欲订立的合同未能成立或全部或部分无效,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某与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10年,但合同中出租人故意隐瞒房屋已多处出现了问题,房主只是做过表面处理。

并且没有说明出了质量问题由谁来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全部费用。

出租人违反了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出租人有瑕疵告知义务。

如因此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

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在于保护缔约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在受害方当事人不可能依据不成立或无效的合同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若依据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来寻求法律保护的话,又往往由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较为严格而无法获取法律的支持。

从而可以用缔约过失责任来填补这一空白,来保护缔约人的合法权益。

有了相应得立法保护权益,必然有利于合同的依法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订立的合同,便产生相应得法律效力。

在合同法中,对代理人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甄别的采用相应得规定:

1、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可予以追究,该合同生效。

如其所签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或该合同的容纯系给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是无须代理人追认即可直接生效。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对应当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

2、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所为之行动,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生效。

如果说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未做出否认表示的,则视为本人同意行为人的代理行为之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权终止后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49条)。

3、无处分权的人以合同方式处分了他人财产的,如果事后经过该财产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以后依法取得了对该财产的处分权,该处分合同依然有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并未体现其真实意思,因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订立合同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与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相悖,当事人一方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合同的,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属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对上述合同,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2、可变更或者可撤销权的选择行使合同当事人对可变更或可撤销等的请求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性地行使。

例如甲乙两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进行运作,甲的投资占到55%,双方签订合同中但其利润分配比例仅为15%,一段时间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来所订立合同,依照投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

甲的起诉是合理的,因为这一合同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合同畴。

三、合同法实施过程存在的不足

(一)无效合同的解除违背了鼓励交易的原则,不利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对市场经济要求的鼓励交易原则不够重视,通过民法58条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列举过宽,我国原合同法对合同在违约情况下的解除也缺少必要的限制,导致了过多合同的无效或解除,从而限制了社会财富的增长。

例如:

省农民勇家中有一花瓶,系勇的祖父留下。

亮通过他人介绍得知勇家有一清朝花瓶。

遂上门索购。

勇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亮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亮将该花瓶送至拍卖行进行拍卖,卖的价款11万。

勇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亮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亮,要求亮退回花瓶。

亮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勇的请求。

经人指点,勇到侯马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亮返还该花瓶。

勇与亮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勇勇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勇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勇有权请求亮返还财产或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

再例:

运输公司与烟草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省销售的公司。

运输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到位,但烟草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帐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运输公司同意。

3个月后,烟草公司仍未支付贷款,运输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烟草公司支付贷款并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甲公司予以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这种现象与鼓励原则是完全相背离的,因为合同一旦宣告无效或解除,则意味着消灭了一项交易,即便当事人希望使其再继续有效也是不可能的。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做法能起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的作用,但从总体上来说,是不符合经济市场需求的,因为他没有体现出鼓励交易的原则。

(二)低效率的经济活动,不符合当事人的;意志、不能充分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例如:

与52922部队鉴定一份合同,合同约定52922部队在合同生效后15日向军服厂40%的预付款,军服厂收到预付款后5日发货至部队,部队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军服厂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服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服装厂并拒绝支付余款。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服装厂虽然将服装如期运至部队,但其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的规定,部队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再例:

万州区九池乡村委会与村民唐后英签订了荒山植树合同。

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给唐后英提供果树苗12000株和运输用车,唐后英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1千元,3年后荒山上的果树木所得归唐后英所有。

合同签订后,唐后英如数上交了当年的承包费1千元,但村委会只提供了1500株树苗,而且委提供运输用车,唐后英为了能赶在当年植树季节将树苗全部种下,只好自己购买高价树苗和租用其他车辆,比原计划多支付2千元。

唐后英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

村委会拒绝赔偿,唐后英诉至法院。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唐后英的诉讼请求由法律依据。

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供12000株树苗合约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现象也是鼓励交易原则相违背的。

因为双方当事人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所负的债务又有先后履行顺序,主要是由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引起的。

这种做法本身就意味着自己的义务履行了二不能得到报酬,而订约的目的不能得到

实现,从而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

在经济效率上来讲是低效率的、不符合当事人意志的。

(三)时代的发展,新生事物的不断出现,使得合同法中一些条款不相适应。

一方面,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使电子商务交易合同法的规则提出了挑战。

这主要表现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是否可以为书面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订约在要约、承诺等规则上是否有所改变,以及如何完成电子签名,如何对电子商务的格式条款进行限制等方面。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要求合同法中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我国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一章中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仍需完善。

另一方面,20世纪以来,世界市场的格局形成,经济趋同化迅速发展。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条件下,作为具有共同规则的合同法以及有关保险、票据等方面的规则日益国际化。

这就要求合同法中相关条款要适应这种大趋势,不断完善,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在国际大背景下合理运行。

四、合同法在今天的实施过程应当加强的方面同志指出: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之力”。

“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

(一)、要大力开展合同法的研究创新工作。

1999年3月《合同法》的颁布施行结束了旧的“三法并立”局面,实现了合同法律尤其是合同法总则的统一和体系化。

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则。

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体系化的崭新阶段,但并不意味着合同法立法的完善及理论研究工作就到此为止。

事实上,合同法的颁布既为合同法的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为当代中国民法学者对合同制度的研究提出了大量崭新的课题和挑战。

所以,要大力开展合同法的研究创新工作。

使其真正起到为经济服务、为改革围的目的。

当今世界各国都加快了经济转型的进程,世界经济正从工业经济悄悄地走向知识经济。

我国正面临着世界经济和科技迅速发展的压力。

如何抓住机遇,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发挥后发效应是我们必须面临着的严峻问题。

“落后就要挨打”,我们必须把创新,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放到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

要建成我国的创新机制,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科技投入体系的新框架。

创新是一个民族心旺发达的不竭之力。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要在广大国人之中形成一种共识,没有科技创新,就会在激烈的世界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我们必须在全国兴起一个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浪潮。

当然,合同法也是这样,如果仅仅局限于课本、教材,那样将永远处于劣势地位,必然引进国外的先进思想,积极适应新情况、新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合同法创新之路。

(二)、要大力发展教育,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21世纪是知识化、信息化的社会,教育与科技、经济的关系越来越紧密。

人才是知识的创造者。

因此,知识型、创造型人才在经济的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于我国人力资源丰富,但人力资源素质差,积识劳动者比例低的状况,着力提供全民整体受教育的水平,重视和以展职业技术教育,关键是知识创新如何带动经济的发展。

怎样将科学技术的创新成果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化知识,这是当代我国的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提出的必然要求。

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将使我们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走中国特色的合同法之路。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健全,各分支市场发展并不均衡,在经济活动中的非市场因素,不正当、不平等竞争等极影响着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

实际生活中常常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情代法的现象。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创新利益机制的形成与完善。

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部分群众法律观念相对淡薄,另一方面部分人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我们必

须大力宣扬合同法,让合同法遍布人们生活的每一个领域,起到真正的鼓励交易的作用。

参考书目:

书名

《新编合同法》

《合同法新问题研究》

《中国经济新迹象》

中心

《大学学报》

主编主办单位

龙飞中国人民大学

王利明中国社会科学

天津市报刊信息咨询服务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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