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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docx

1、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之我见姓 名:高令勇论文提要合同法是经济法律中一项重要容,它充分反应了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各项经济需求。 我们必须重视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和创新,推动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鼓励交易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合同法的各个层面: 合同 的订立、效力,包括合同主体的围、生效、变更和撤销等各方面都 有所体现。问题研究:1、无效合同的解除不利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2、低效率的经济活动,不符合当事人的意志、不能充分保 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3、时代的发展,新生事物的不断出现,使得合同法中一些 条款不相适应。解决措施:1、要大力开

2、展合同法的研究创新工作。2、要大力发展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将使我们在未来激 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3、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结合我国 的实际情况,走中国特色的合同法之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精神,是制定、解释、执 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它具有确立立法准则、确立行为准则、 提供司法审判准则和法学研究依据的功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 则,有的认为是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合同合法、鼓励交易,有 的认为应是合同自由、合同正义、鼓励交易等。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 1999年 3 月 15 日在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二次会议上通过的, 1999年 10月 1日开始实行的, 它是在

3、原 有的经济合同法 、技术合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基础上规 合同法行为的立法。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的各个层面都有所体 现。一、合同法的订立 合同是一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订立合同必须具备相应得法律条件,才能使合同成立,产生预期 的法律效力。民法通则中规定:一项民事行为成立必须有实质、有效要件 和形式有效要件,而合同法则放宽了限制:(一)在主体的围上 我国合同法规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第 2 条)。这一围较以前的三部法律都有所放宽: 1999 年 9 月 2 日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围界定于“平等 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4、、农村承包经营之 间”(第 2条)。根据我国 1985年 3月 21日的涉外经济合同法 的规定,订立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主体围是“中华人民国的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 (第 2 条),至于我国 1987年 6 月 23 日的技术合同法的规定,订 立技术合同的主体围为“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 (第 2 条)(二)在容和形式上1、合同的容 合同的容是双方当事订立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的具体化,它 表现为合同中的各项具体条款,具体确立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 履约情况下之根据的作用。合同法理论针对各项条款对于合同目 的的实现的不同作用,将其划分为主要条款和次要

5、条款。其中主 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欠缺主要条款则不能成立。我国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明文规定:标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是经济合同 的主要条款(第 12 条)。而我国涉外经济法亦从主要条款角 度出发,规定涉外经济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包括:合同签订的 日期、地点;核桃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围;合同标的技术条 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凡是;价格 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合同能否转让或 者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上述条款的规定带有强制性,事实证明这种规定形式在社会 经济生活的实践中,缺乏应

6、有的灵活性。因此,合同法舍弃了明 文规定主要条款的方法,取而代之以指导性立法体现。该法第 12 条规定:“合同的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 事人的名称或者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 价款或酬金;(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 文本订立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 在订立合同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 39 条第 2 款)。格式条款减 少了当事人为达成交易,反复推敲各款项而支付的合同成本,帮 助当事人预料合同后果,加速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纠纷的解

7、决。可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容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立 法不再强制性地要求具备哪些条款,从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 愿,也能够促进合同的订立,从而鼓励了交易。2、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愿一致的表现形式, 属于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 10 条)。这一规定, 予以合同订立以形式上的自由,提高了合同订立的效率。我国原有的合同法较为强调要式合同,如经济合同法所 规定的:“经济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第 3 条)。这种立法体例虽有利于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却 不能完全适应我国迅速

8、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我国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 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 用书面形式。” 我国合同法不是绝对性地赋予要式合同的特点形式以某种法 律效力,而是着眼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文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 36 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以前,当 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 37 条)。(三)缔约过失者 缔约过失者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基于

9、其 主观过错而违反了缔结法定义务,致使所欲订立的合同未能成立 或全部或部分无效,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的法律责任。例如某与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 10 年,但合同中出租人故意隐瞒房屋已多处出现了问题,房主只是 做过表面处理。并且没有说明出了质量问题由谁来维修,但由于 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承租人要 求出租人承担全部费用。出租人违反了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法 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出租人有瑕疵告知义务。如因此给对方造 成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 216 条规定,出租人应 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

10、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 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 220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在于保护缔约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受害方当事人 不可能依据不成立或无效的合同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若依据 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来寻求法律保护的话,又往往由于侵权民事 责任的构成要件较为严格而无法获取法律的支持。从而可以用缔 约过失责任来填补这一空白,来保护缔约人的合法权益。有了相 应得立法保护权益,必然有利于合同的依法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订立的合同, 便产生相应得法律效力。在合同法中,对 代理人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 甄别的

11、采用相应得规定:1、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可予以追究,该合 同生效。如其所签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或该合同的容纯系给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是无须代理人 追认即可直接生效。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 对应当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 月予以追认。2、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情况 下所为之行动,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生效。如果说本人知 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未做出否认表示的,则视为本 人同意行为人的代理行为之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权终止后被代理人名 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12、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 有效(第 49 条)。3、无处分权的人以合同方式处分了他人财产的,如果事后经 过该财产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 合同以后依法取得了对该财产的处分权,该处分合同依然有效。(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围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并未体现其真实意思,因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 变更或者撤销;订立合同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与我 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相悖,当事人一方有权申请变 更或撤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 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明显

13、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 原则;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 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合同的,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 属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对上述合同,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2、可变更或者可撤销权的选择行使 合同当事人对可变更或可撤销等的请求权,可以按照自己的 意愿选择性地行使。例如甲乙两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进行运作, 甲的投资占到 55%,双方签订合同中但其利润分配比例仅为 15%, 一段时间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来所订立合同,依 照投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甲的起诉是合理的,因为这一合同显 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合同畴。三、合同法实施过程

14、存在的不足(一)无效合同的解除违背了鼓励交易的原则,不利于促进 社会财富的增长。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对市场经济要求的鼓 励交易原则不够重视, 通过民法 58条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列举过宽, 我国原合同法对合同在违约情况下的解除也缺少必要的限制,导 致了过多合同的无效或解除,从而限制了社会财富的增长。例如:省农民勇家中有一花瓶,系勇的祖父留下。亮通过他 人介绍得知勇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勇不知该花瓶真实 价值,亮用 1 万 5 千元买下。随后,亮将该花瓶送至拍卖行进行 拍卖,卖的价款 11 万。勇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亮欺骗了自 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亮,要求亮退回花瓶。亮以买卖

15、花瓶是双 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勇的请求。经人指点,勇到侯马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亮返还该花瓶。勇与亮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 系由于勇勇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勇有权依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 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勇有权请求亮 返还财产或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再例:运输公司与烟草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买卖免税香烟并 运至省销售的公司。运输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到位, 但烟草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帐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 款,运输公司同意。 3 个月后,烟草公司仍未

16、支付贷款,运输公司 多次索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烟草公司支付贷款并支付 违约金。依据合同法第 52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无效: 1. 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同法形式掩盖 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甲公司予以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这种现象与鼓励原则 是完全相背离的,因为合同一旦宣告无效或解除,则意味着消灭 了一项交易,即便当事人希望使其再继续有效也是不可能的。尽 管在某些情况下这

17、些做法能起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 序的作用,但从总体上来说,是不符合经济市场需求的,因为他 没有体现出鼓励交易的原则。(二)低效率的经济活动,不符合当事人的;意志、不能充 分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例如:与 52922 部队鉴定一份合同,合同约定 52922部队在 合同生效后 15 日向军服厂 40%的预付款,军服厂收到预付款后 5 日发货至部队,部队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军服厂收到货 物后经验收发现服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服装厂并 拒绝支付余款。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顺序,先 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 方履行债务不符

18、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服装厂虽然将服装如期运至部队,但其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 量,及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 67 的规定,部队有权 拒绝支付余款。再例:万州区九池乡村委会与村民唐后英签订了荒山植树合 同。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给唐后英提供果树苗 12000 株和运输 用车,唐后英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 1 千元,3年后荒山上的果 树木所得归唐后英所有。合同签订后,唐后英如数上交了当年的 承包费 1 千元,但村委会只提供了 1500 株树苗,而且委提供运输 用车,唐后英为了能赶在当年植树季节将树苗全部种下,只好自 己购买高价树苗和租用其他车辆,比原计划多支付

19、2 千元。唐后 英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 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村委会拒绝赔偿,唐后英诉至法院。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 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唐后英的诉讼请求 由法律依据。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供 12000 株树苗合 约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现象也是鼓励交易原则相违背的。因为双方当事人由同 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所负的债务又有先后履行顺序,主要是由 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引起的。这种做法本身就意 味着自己的

20、义务履行了二不能得到报酬,而订约的目的不能得到实现,从而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在经济效率上来讲是低效率 的、不符合当事人意志的。(三)时代的发展,新生事物的不断出现,使得合同法中一 些条款不相适应。一方面,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使电子商务交易合同法的规则提 出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是否可以为书面形 式,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订约在要约、承诺等规则上是否有所改 变,以及如何完成电子签名,如何对电子商务的格式条款进行限制 等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要求合同法中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 保护。我国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一章中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但仍 需完善。另一方面, 20 世纪以来,世界市场的

21、格局形成, 经济趋同 化迅速发展。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条件下, 作为具有共同规则的合 同法以及有关保险、票据等方面的规则日益国际化。这就要求合同 法中相关条款要适应这种大趋势,不断完善,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在 国际大背景下合理运行。四、合同法在今天的实施过程应当加强的方面 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 不竭之力”。“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 之林”。(一)、要大力开展合同法的研究创新工作。 1999年 3月 合同法的颁布施行结束了旧的“三法并立”局面,实现了 合同法律尤其是合同法总则的统一和体系化。 规定了较为完备 的合同法规则。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

22、入了一个体系化的崭新 阶段,但并不意味着合同法立法的完善及理论研究工作就到此 为止。事实上,合同法的颁布既为合同法的研究提供了前所未 有的机遇,也为当代中国民法学者对合同制度的研究提出了大 量崭新的课题和挑战。 所以,要大力开展合同法的研究创新工 作。使其真正起到为经济服务、为改革围的目的。当今世界各 国都加快了经济转型的进程, 世界经济正从工业经济悄悄地走 向知识经济。我国正面临着世界经济和科技迅速发展的压力。 如何抓住机遇, 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发挥后发效应是我们 必须面临着的严峻问题。 “落后就要挨打”,我们必须把创新, 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放到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 要建成我 国的

23、创新机制, 必须加大科技投入, 建立科技投入体系的新框 架。创新是一个民族心旺发达的不竭之力。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 济,要在广大国人之中形成一种共识,没有科技创新,就会在 激烈的世界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我们必须在全国兴起一个科 技进步和创新的浪潮。当然,合同法也是这样,如果仅仅局限 于课本、教材,那样将永远处于劣势地位,必然引进国外的先 进思想,积极适应新情况、新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走一 条有中国特色的合同法创新之路。(二)、要大力发展教育,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21 世纪是 知识化、信息化的社会, 教育与科技、 经济的关系越来越紧密。 人才是知识的创造者。因此,知识型、创造型人才在经济的发

24、 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于我国人力资源丰富, 但人力 资源素质差, 积识劳动者比例低的状况, 着力提供全民整体受 教育的水平,重视和以展职业技术教育,关键是知识创新如何 带动经济的发展。怎样将科学技术的创新成果转化成现实的生 产力化知识,这是当代我国的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提出的必然 要求。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将使我们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立 于不败之地。(三)、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结 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走中国特色的合同法之路 。目前,我国市 场经济体系尚不健全,各分支市场发展并不均衡,在经济活动 中的非市场因素,不正当、不平等竞争等极影响着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 识还比较薄弱。实际生活中常常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 情代法的现象。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创新利益机制的形成与完 善。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部分群众法律观念相对淡薄,另 一方面部分人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宣扬合同法,让合同法遍布人们生活的每一个领域, 起 到真正的鼓励交易的作用。参考书目:书 名新编合同法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经济新迹象中心大学学报主 编 主办单位龙 飞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 中国社会科学天津市报刊信息咨询服务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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