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反法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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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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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篇一:

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

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

[摘要]法律体现着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所保护的重要目

标,一经颁布就必须遵行。

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反效力性的强制规范,合同无效。

违反管理性的强制规范,合同不一定无效。

违反取缔性的强制性规范,合同一般不受影响。

[关键词]合同效力;强制性规范;效力性强制规范

一、强制性规定的涵义及分类

强制性规定,乂称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对,是

指直接规范人们的意思表示或者事实行为,不允许依其意思加以变更或者排除其适应,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规范。

包括

(1)规定意思自治以及意思自治行使要件的规范,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生效的要件以及合法的行为类型(限于对行为类型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保障交易稳定、保护第三人之信赖的规范;(3)为避免产生严重的不公平后果

或为满足社会要求而对意思自治予以限制的规范。

“强制”

一词并不是指必须遵守这些行为规则,否则就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或强制措施。

强制性规范也包括仅仅确定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范,至于是否遵守仍由当事人决定。

强制性规范不管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总是适应的。

在强制性规定中,有些只是起到为当事人设定一般性义务的作用,有些是为了保护特殊场合下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些是为了法律制度上要求的需要(比如物权法定主义),

有些则可能是纯粹出于民法以外的法律规范目的,比如行政管理上的需要。

所以,强制性规范的违反不一定导致合同效力的绝对否定。

这涉及效力性的强制规范和管理性的强制规范的分类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效力性的强制规范,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法律效果会受到一定的消极影响,或者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则是指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强制性规范。

但这并不排除受到刑事上或者行政上制裁的可能。

其中,违反它也不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管理性的强制规范,在德国法上叫作纯粹管理规范。

日本的学者称之为单纯取缔规定。

二、合同对强制性规定的违反

违反强行性规范包括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行性规范,以及违反国务院颁布的

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

合同缔约目的、合同内容或形式

上违反强行性规范导致合同无效,但有时形式违法不一定使

合同无效。

违反效力性的强制规范,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的强制

规范,合同不一定无

篇二: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

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

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

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

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

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

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

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

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

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

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

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

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

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

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

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篇三:

合同违法行为查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利用合同手段或者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前款所称合同,是指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

(一)伪造合同的;

(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三)虚构主体资格的;

(四)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

(五)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

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

(六)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

金、质n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

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七)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

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八)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到前款所述的欺诈行为

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合同欺诈行为时,应当

提供必要的证据。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占、损害国有资

产:

(一)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

(二)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

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

(三)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或者占有的;

(四)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一)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二)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的;

(三)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他人利益的;

(四)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

人利益的。

第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为他人实施本规定第四

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

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

定的,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还可以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以合同欺诈行为骗取财物为主要收入的;

(二)曾经因从事合同欺诈行为受过处罚而再犯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三)、(四)

项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

的,视具体情节,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提供便利条件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为其他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

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反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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