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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管理实务考点

法规~~~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考点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P1-2)

考点2、法的形式的区别(P4)

考点3、法律效力冲突的裁决(P6)

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考点1、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P8)项目经理部是由一个项目经理

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

项目经理部不

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节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考点1、委托代理的终止(P11)

考点2、无权代理(P12)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极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

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一

般分为三种表现形式:

(1)自始XX。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

已终止。

考点3、表见代理(P13)【此处重点掌握】

第四节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考点1、物权的种类(P15-16)【必须掌握】

考点2、不动产转让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地役权)(P18)

第五节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考点1、建筑物倒塌的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连带)(P20)

考点2、不当得利之债(P20)

考点3、合同(P20)在当事人之间固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

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第六节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考点1、专利权的期限(P23)

考点2、委托作品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P24)

【重点记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计算机转件著作权的归属

第七节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考点1、保证人的资格限制(P30)

考点2、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变更(P31)

考点3、禁止抵押的财产(P32)

可以抵押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

理抵押登记,抵押极自登记时设立:

详见P32上数11行。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

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见上数14行。

考点4、抵押财产的清偿顺序(P32)

考点5、可以质押的权利(P33)

质押分为动车质押和权利质押,股票属于权利质押。

考点6、定金合同的生效日及限额(P33)

第八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考点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P36)

考点2、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建设工程一切险)(P36)

第九节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考点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P40)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考点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P44)

考点3、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刑事责任(P41-42)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考点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P44-45)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抢险救灾等工程。

考点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P46-48)【注意】新增加的施工

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1)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

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2)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

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

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

得施工许可证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考点3、施工许可证的延期(P49)

第二节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考点1、企业合并的资质办理(P56)

考点2、不予批准资质申请的情形(P57)

考点3、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P59)

考点4、实施施工人的诉讼地位(P60)

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向对

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

主张权利。

【注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P63。

(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将建设工程分包绪不具有相

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考点1、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P66)

考点2、建造师在两个项目执业的例外情形(P68)

考点30【重点记忆】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P69)

【注意】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

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考点1、【重点记忆】法定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P73-74)

考点2、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P74)

考点3、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P75)

考点4、两阶段招标(P75)

考点5、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P76)

考点6、评标委员会的组成(P78)

考点7、否决投标的情形(P78-79)

考点8、中标合同的签订(P79)

考点9、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P80)

考点10、投标保证金的退还(P83)

考点11、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P84-85)

【注意】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保、招标荣誉投标

人串通投保、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挺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注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

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

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接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

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考点12、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P87)

考点13、确定中标人(P87)

【注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

【注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

金额的10%。

【注意】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

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考点1、总承包单位的连带责任(P95-96)

【注意】《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

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

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地或者采用的选择。

考点2、违法分包的认定(P97-98)

【注意】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发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管理机

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

为。

第三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考点1、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分类(P101-102)

【注意】施工单位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P101,1-6。

【注意】施工单位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P102,1-5。

考点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时限(P103)

【注意】公布的时限。

记忆教材中关于此部分的相关数字。

【注意】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

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

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格、管理、技术等)为基

础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第一节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考点1、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P110)

考点2、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P110)

考点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P111)

考点4、工程垫资的处理(P111-112)

考点5、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P114)

考点6、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P116、120)

【注意】无效合同的类型P116。

【注意】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

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

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的。

【注意】效力特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的行为。

【注意】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

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

同。

【注意】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④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

义务的;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

完工的;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④将承包的建

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④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②提供的主要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

助义务的。

考点7、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P117)

考点8、效力待定合同的有效情形(P118)

【注意】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

任的种类主要有: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

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注意】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

性,但无法律强制性,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第二节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考点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P125)

考点2、试用期的规定(P127)

【注意】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

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劳动者有权拒地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

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考点3、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P130)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陈劳动合同。

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考点4、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P130)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

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

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考点5、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P131-132)

考点6、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P132)

考点7、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P139-140)

【注意】《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

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

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

的活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注意】《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考点8、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P143)

第三节相关合同

考点1、承揽合同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P148)

【注意】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

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考点2、买卖合同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P150)

【注意】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

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

同是诺成合同。

【注意】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

义务和将的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

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妥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3、民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P155)

考点4、买卖合同标的将风险的转移(P152)

考点5、租赁合同的期限(P156-157)【注意】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赁合同是转移租赁将使用收益权的合同,也是诺成合同和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将的使用收益权。

租赁合同的成立

不以租赁将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注意】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运送货物、及

时通知提领货物、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和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

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注意】收货人的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提货验收、支付托运人未

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注意】多式联运合同。

所谓多式联运,是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

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

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考点1、禁止夜间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P168)

【注意】《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敞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

噪声排敞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

幅度不得高于15dB(A)。

考点2、施工现场的水污染防治(P172)

【注意】对于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

原建设

部颁布的《绿色施工导则》中规定:

1-7条,P171。

【注意】《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56条、57条,见P172。

第二节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考点1、相关单位的建筑节能义务(P181-182)

【注意】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考点1、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P191)

考点2、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P192)

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考点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P196)

考点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P197)

第二节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考点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P202)

考点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P204)

【注意】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负责

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

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

考点3、总包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P205)

考点4、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P206-207)

【注意】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

情权和建议权: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

拒绝违章指挥权。

考点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P208-210)

第三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考点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P214)

考点2、暂停施工的安全施工措施(P216)

考点3、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P217)

考点4、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P219-220)

考点5、工伤的认定(P224)

考点6、工伤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P228)

第四节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考点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P232)

【注意】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

(1)人身要素:

(2)经济要素:

(3)社会要

考点2、总分包单位应急救援职责的分工(P235)

考点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P236)

考点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管辖(P238)【注意】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

措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

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

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以上规定处

罚。

【注意】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

第五节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考点1、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P242-244)

考点2、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P247)

考点3、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P249)

【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

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

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

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

(1)、

(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

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工程建设标准

考点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P252-253)

考点2、采用“四新”的技术论证(P256)

考点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机构(P257)

第二节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考点1、按图施工的义务(P261)

考点2、见证取样和送检义务(P262)

考点3、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测规定(P263)

考点4、隐蔽工程的验收(P264)

【注意】《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

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

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

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

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

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

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三节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考点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6/8项)(P270)

考点2、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2/3/4项)(P275)

第四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考点1、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P278)

【注意】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

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

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

书。

考点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P280)

考点3、建设工程节能验收(P281-282)

考点4、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P283)

考点5、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P285)

第五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考点1、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P287)

【注意】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

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考点2、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P288-289)

第八章解决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考点1、仲裁法的调整范围(P293)

考点2、仲裁与诉讼特点的区别(P294-295)

第二节民事诉讼制度

考点1、施工合同纠封的管辖(P298)

【注意】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

人。

考点2、诉讼代理人的特别授权(P302)

考点3、证据的种类(P302-303)

考点4、民事诉讼时效(P307-309)【重点记忆】诉讼时越的中断

P309。

考点5、起诉的条件(P311)

考点6、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P314)

考点7、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P316)

【注意】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适

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考点8、执行的申请(P318)

第三节仲裁制度

考点1、仲裁协议的内容(P322)

【注意】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上述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考点2、仲裁庭的组成(P324)

考点3、仲裁裁决的作出(P325)

考点4、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P326)

第四节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考点1、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P328-329)

【注意】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

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考点2、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P331)

【注意】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

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

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仲裁调解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考点1、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P332)

【注意】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考点2、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P335)

【注意】对于行政复议,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有权受理的

行政机关申请,如“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考点3、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P336)

考点4、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P337)

施工管理

 1、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项目的目标控制。

P1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

自项目考试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P1

 3、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

P2

 4、业主方的进度目标指的是:

项目动用的时间目标,即项目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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