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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行许可审批制度.docx

道路客运行许可审批制度

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黑龙江省嘉荫县道路运输管理站

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副站长、站长、、分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

(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交发2003年第431号)。

三、许可审批范围

(一)本县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本县跨县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三)本县旅游客运的经营许可;

(四)本县营运客车变更原车型许可;

(五)本县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及营运方式、经营期限等变动的许可。

四、审批条件和标准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申请材料及提供的信息齐全且真实。

五、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道路客运班线的许可采取年度发展规划制度,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决定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主体。

(三)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

(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四)申请营运客车变更原车型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黑龙江省道路客运经营变更申请表》;

2、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车辆连续从事客运经营的证明;

3、近1年的客运站结算票据或客运站出具的营运证明;

4、拟更新车辆座位数超过原车座位总数5个(含)以上及改变经营范围、调整班次班时等,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申请旅客运输线路、班次、营运方式、经营期限变更许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黑龙江省道路客运经营变更申请表》;

2、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车辆连续从事客运经营的证明;

3、近1年的客运站结算票据或客运站出具的营运证明;

4、改变经营范围、营运方式、经营期限、调整班次班时等,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5、转籍过户的,提供《黑龙江省道路客运线路过户协议书》;

6、客运站进站意向书;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审批条件

(一)本县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班线许可的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除以上条件外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县外的单位、个人跨入我县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及经营变更条件与第

(一)项的规定相同。

(三)旅游客运车辆的经营许可:

定线旅游客运的办理条件与班车客运相同,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四)营运客车变更原车型许可:

相关许可手续齐备,为社会提供了连续优质服务,不改变原批准车型的,到原许可批机构备案;改变原车型的必须经过原许可机构批准。

(五)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及营运方式、经营期限变动的许可:

相关许可手续齐备,为社会提供了连续优质服务,确需变动的必须在变更前10日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七、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权限属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均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许可申请。

2、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的名称和件数,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应与原件进行核对,并由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3、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受理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承办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出具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注明理由。

(二)审查与决定

1、受理行政许可申请5日内,以公告形式在交通厅门户网站将许可事项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

2、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作为行政许可的审查依据。

不予同意的,应说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3、客运科应建立科务会制度,重大事项须经处务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由批准人签批。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15日内,通过客运许可例会集体讨论,按照下列条件完成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法律法规;

(2)符合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

(3)符合道路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4)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5)审查其他的相关内容。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4、对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8年,由客运科根据车辆等级、营运里程、日发班次、路况等因素确定。

实现公车公营的客运班线,经营期可适当延长,但经营期限不得超过8年。

(三)公开公示

拟批准的项目在省交通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批准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其它事项

1、予以许可的,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注明经营类型、客运线路类别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许可人应按有关规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获得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的,应在3个月内,按照许可要求和服务质量承诺,落实车辆购置承诺,到线路始发地、终到地及中途停靠地运管部门办理进站手续,并持下列材料到客运科办理道路运输证和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1)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2)车辆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3)车辆照片(内室、外室各1张);

(4)行车执照复印件;

(5)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车辆产权证明;

(6)聘用的司乘人员的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7)与承包人、驾驶员、乘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承运人责任险险单;

(9)营运里程票价表;

(10)线路起讫地及中途停靠地运管部门签发的进站通知单;

(11)车辆技术检测报告单;

(1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许可。

3、经营者在取得道路客运经营相关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营运或连续180天以上无正当理由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客运经营。

4、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车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许可,并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方式运营;

5、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许可;

6、道路客运经营者需要停业的,应提前7日报原许可机构批准,同时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相关的道路运输证、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等证件交回原许可机构;

7、道路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提前30日告知许可机构,并在终止客运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相关的道路运输证、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等证件交回许可机构,许可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运管部门及客运站终止该车的经营活动;

8、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经营权自动终止,经营者应当将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交回原许可机构,原许可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客三运站不再安排班次;许可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内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重新许可;

9、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许可程序实施,非定线旅游客运班车按照包车客运许可程序实施。

八、审批时限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批准人同意,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决定道路客运线路许可的或许可过程中需要组织听证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许可时限内,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流程

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    

修改后再次报送                        

通知申报单

位领取证书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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