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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生产制度

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1、现场人员要正确载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违者由项目部罚款。

2、非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入场应服从有关人员指挥。

3、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上岗,不在架子或塔臂下逗留,不违章指挥与违章操作。

4、各类架经验收后启用,“临边“、“四口”防护符合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拆改。

5、施工现场设置警未牌,危险区域在夜间设红灯警示。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配备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7、出入在施工程走人行通道,有得从架子上爬上爬下,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掷物料。

8、各种机械、工具、设备等到要经常检查,防护装置齐全有效,不带故障不超负荷运转。

9、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与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0、施工前必须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逐级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

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

1、现场门口实行三包,场内保持清洁卫生,作业面活完料清。

2、机具材料严格按照平面图布置,设置标识,划分责任区,责任到人。

3、现场垃圾定期分拣清运,现场内外零散碎料,施工垃圾及时清理。

4、施工区与生产区明显分开,设置标志,划分责任区,责任到人。

5、办公区、生活区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和消毒,生活垃圾单独密闭存放及清运

6、食堂必须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库房和燃气存放间。

7、食堂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

8、厕所必须设置水冲式厕所,由专人保洁,定期检查,现场内禁止随地大小便。

9、现场半成品、成品要有保护保卫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10、现场无长流水、长明灯,制定安全用电,节水节电,材料节约等具体措施。

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制度

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

1、现场禁止吸烟,吸烟应在吸烟室,违者由项目部罚款。

2、现场门卫与巡逻人员统一着装、佩带袖标,昼夜值班,做好登记。

严防盗抢。

3、人员出入现场佩带胸牌,闲杂人员不得入内,职工携物出场应持出门证。

4、消防道路不准堆物保持畅通,消防设施,警示标志应合格,未经允许不准擅动。

5、明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证,有看火人监督,电气焊工持证上岗。

6、不准在工程内设置宿舍仓库,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7、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专库分类存放,不准在工程内、库房调配油漆。

8、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网,保温材料、暂设工程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9、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措施,应派专人看护。

10、由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演练。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1、现场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土方必须集中堆放覆盖、固化、洒水、做到不泥泞、不扬尘。

2、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池,必须将车辆冲洗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工地。

3、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挖土。

转运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4、施工现场搅拌机棚必须封闭,搅拌机前要设沉淀池,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5、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冬季采暖锅炉,食堂用炉灶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6、沉淀池、车辆冲洗池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洒水降尘。

7、现场的油料、脱模剂等,存放与使用必须采取防渗漏、泄露措施,以防止污染。

8、食堂要按规定设置隔油池,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清掏。

9、施工现场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最大限度地减少扰民。

10、连续作业在晚22时至次日6时施工,要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

查证书、查组织、查制度、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隐患整改记录。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所有检查要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生产区设置和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集团公司每年对在施工程实行:

1、年度检查

2、季度检查

3、每月检查

4、项目部检查

5、每日检查

6、经常检查

(四)安全生产检查实施:

1、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由集团公司主管安全负责人组织,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项目班子的配备、劳务招标手续,施工合同与专业分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与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等。

检查的进行综合评比,评比出较好的工地及较差的工地,在集团公司总结大会上进行表扬与批语并在集团公司内部发书面通报。

2、季度检查:

季度检查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具体实施。

安全检查以贯彻、落实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生产区设置和管理标准》为主要内容。

在季度检查中一是结合专业性检查,可突出专业性的特点,如施工用电、机械设备、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二是结合季节性的特点,如雨季应以防漏电、防触电、防雷击、防坍塌、防倾倒为重点的检查,冬季应防火灾、防触电、防煤气中毒为重点的检查,填发“安全生产、隐患通知书”。

3、每月检查:

每月检查由公司的安全科或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及公司经理负责,检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生产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的落实情况,填写《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

4、项目部周检:

项目部周检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项目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各有关专业工长,专职安全员、施工队长参加,对施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如发现有事故隐患的部位要立即停工整改,待事故隐患排除时,经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并将检查结果在每周会上进行通报,以防再次重复发生。

5、每日检查:

每日检查由项目部的安全员负责实施,检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生产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的落实情况,认真填写施工现场安全日检表,并存档。

6、经常检查:

经常安全检查由班组长具体负责,班组长为兼职安全员,如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待事故隐患排除,经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在施工中不违章指挥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及时提示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1、依据对施工过程“事前检查,事后落实”的控制原则,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后签发事故隐患通知单,并要对重大隐患进行复查。

2、项目部必须坚持“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的原则,所有验收,必须办理书面验收手续,否则无效。

但施工过程是动态的,现场安监人员在发生事故隐患后,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限定时间,落实到人,尽书解决,以便施工在安全的状态下进行。

如发现重大的事故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向项目经理汇报。

待提出解决方案,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进行再施工。

3、公司在月检、季检过程中,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综合检查,按照《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检查表》进行评定,同时签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项目部在接到“通知书”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同时写出书面的整改记录,向签发单位报告,申请复查或复工。

逾期不改依据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1、必须坚持“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的原则。

2、验收范围:

(1)各类脚手架(普通架子、高大架子、满堂红架子及吊篮、插口、桥式、挂架子、挑架子等特殊架子)、井字架、龙门架、堆料架、卸料平台。

(2)深度超过1。

5米深的基坑、沟槽的支撑与支护。

(3)支搭好的水平安全网和立网;

(4)暂设电气工程设施;

(5)各种起重机械、路基轨道、外用电梯、电动吊篮及其它中小型机械设备;

(6)安全帽、安全带、护目镜、防护面罩、绝缘手套、绝缘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7)其它的安全防护设施。

3、验收程序:

(1)脚手架杆件、扣件、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其它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有出厂或验收合格的单据,由项目经理、工长、技术人员等到共同审验;

(2)普通脚手架、堆料架、卸料平台和支搭的安全网、立网由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及专业工长、安全员、施工队长等有关人员共同验收。

(3)特殊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支搭的安全网、立网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安全员、施工队长等共同验收,公司安全部门参加验收。

(4)暂设工程电气设施,由项目经理组织电气负责人、方案制定人、工长、临电电工、等进行检查验收;

(5)起重机械、外用电梯、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等由安装单位负责验收,项目部、公司等有关人员参加;

(6)塔吊基础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根据塔机单位的有关编制方案或塔机单位提供的图纸实施,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会同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共同验收;

(7)工程项目中使用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负责人、工长、专业管理人员及安全员等共同检查验收;

(8)深度超过1。

5米深的基坑、沟槽支撑与支护,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负责人、工长、专业管理人员及安全员等共同验收。

(9)所有验收必须办理书面验收手续,否则无效,

4、验收与使用有关事项:

(1)验收时要根据规定的验收程序、内容进行,在验收表中填写内容要量化,每次验收时要在验收表中写明验收部位、时间,参加验收的人员要在验收表中履行签字手续。

(2)脚手架可分段验收(以三步架为准),物料提升机一次性验收,若验收不合格时,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由提出问题的验收人员复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脚手架、起重机械、中小型机械等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做好检查维修与整改验收记录。

(4)未尽事项按现行的行业安全检查标准实施。

门卫值班和治安保卫制度

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以防施工现场发生盗窃、抢劫等案件发生,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治安保卫领导小组,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成员若干人。

2、定期对职工进行保卫教育,提高思想意识,一旦发生盗抢事故,做到召之即来。

3、工地设门卫值班室,由3人昼夜轮流值班,白天对外来人和进出车辆及所有物资进行登记,夜间值班巡逻护场。

4、加强对外来民工的管理,非施工人员不得住在施工现场,特殊情况要经保卫工作负责人批准。

5、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治安教育,每季度召开一次治保会,定期组织保卫检查。

6、材料场地、职工宿舍等易发案部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偷盗案件。

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

7、外来人员联系业务或找人,警卫必须先验明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工地。

8、门卫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如被发现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

9、外运材料必须有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警卫人员方可放行。

10、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事故发生。

11、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和各类事故,要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破。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项目部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并在新建工程开工前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图纸(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2、作业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及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电工应掌握用电安全基本知识和所有设备性能。

上岗前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3、作业电工必须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和《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完毕后必须经过项目经理、电气负责人、安全员等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填写“施工现场临电验收单”。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按规定定期(电工每日、工地每周、分公司每月)对临时用电设施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和维修记录,填写“电工维修工作记录”表。

5、临时电工要昼夜值班(填写“电工值班记录”)。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在一般情况下不许带电作业,带电作业要设监护人。

停用设备应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6、各种电气设备必须经常进行绝缘、接地、接零保护的摇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严禁带隐患运行。

动力设备的接地线不得与避雷接地线连在一起。

接地线如因某种原因需要拆除时,必须先做好新的接地线后再进行,填写“电气设备调试、检测记录”表。

7、在雨季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所有的供配电电气设施,动力及配明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8、在施工工程的安全员及作业电工应懂得触电急救常识和电器灭火常识,平时应经常接受教育、培训及演练。

9、临电工程施工前,要由项目部电气负责人向临电操作工人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填写“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表,并履行签字手续。

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等机械设备必须有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包括自有与租赁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具备资质,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表,验收资料齐全有效主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等机械的安装,必须要有安装单位编制与审批的安装方案。

3、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等机械的作业,必须要有编制及审批的专项作业方案。

4、群塔作业必须编制群塔作业方案及审批手续。

5、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作业必须由有资质专业人员进行,起重与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有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及审批手续。

起重吊装作业要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6、施工现场的搅拌机、各种木工机械,卷扬机、空气压缩机、打夯机、切断机、电焊机等所有机械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

安装后要有验收手续、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操作人或负责人标牌。

7、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设备严禁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

编制“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制度

1、为了保护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施工现场一旦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的降低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及损失,集团公司规定各项目部要结合本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

伤害事故(坍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火灾事故、中毒事故(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化学品中毒)、传染病事故等。

各项目部根据上述事故的种类,编制相关的“预案”。

3、应急救援预案中要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设立组长(组长由项目经理承担)、副组长及其成品,并明确其职责;

(2)应急救援预案(伤害事故救援、火灾事故救援、中毒事故救援、传染病事故救援等)

(3)应急救援的器材、设备;

(4)应急救援的培训与演练;

(5)通信联络;

(6)事故的报告(按总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执行)。

4、“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项目经理指定有关人员编制,经理项目审批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保证对职工因伤亡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订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凡总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使用本制度。

3、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4、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四类:

(1)轻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疾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5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现人要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一是要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员及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二是要及时向公司经理报告。

公司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总公司安全生产部与主管领导报告。

2、总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事故发生所在地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在地派出所及公安局等有关部门。

3、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事故种类;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报告事故简况,力求准确。

对谎报工伤事故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

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公司派人参加。

查清事故的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2、重伤事故:

由分公司主管安全负责人组织调查组、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派人员参加。

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订整改措施。

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死亡事故:

由集团公司安全主管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

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

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订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由分公司填写《职工伤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总公司呈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4、在事故的调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分公司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

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事故调查负责人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标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或拍照及录象。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分公司及项目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要主动配合与会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

(四)事故处理: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认真、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4、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分,对触范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济处罚:

按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施工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而造成事故的。

(2)扣压、拖延执行“行业监督与执法部门监察指令书或通知书”,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3)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的设备或设施,致使设备、设施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4)对新入场的劳务作业人员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而造成事故的。

(5)对分部分项工程,不制定安全措施,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6)分配有职业禁忌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7)因机械、设备、设施(含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未经过验收合格而使用)、

(8)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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