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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中学章程

钟山中学章程

(2018年11月19日经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钟山中学,目前是钟山县唯一一所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校址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钟山镇东路21号,邮政编码为542699,创建于1926年,,学制为三年,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钟山中学以“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实施一切为了学生主动发展”为根本宗旨,坚持“自信、自强、自主”的“三自”教育,以“关注每一个学生,促进学生自主成长”为办学理念,以“团结、勤奋、求实、创新”为校风,以“敬业爱生,求真务实”为教风,以“尊师爱校、勤学自强、文明守纪、全面发展”为学风,以“志存高远,严谨笃学”为校训,校歌为《钟山中学校歌》。

第四条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钟山县教育局)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五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对外代表学校依法行使职权。

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行政会议。

学校行政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

校长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副校长

各处室正副职领导

工会主席

团委书记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最高的行政机构,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应定期举行。

学校行政会议的决定经校长签署后生效。

学校校务会议由校级领导和办公室正职领导参加,负责对学校工作及重要事务进行研究。

学校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主持。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校长因故不能行驶职权时,应指定一位校级领导代为行使。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八条学校党总支委员会是学校的政治核心,是学校内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党总支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党总支下设党支部。

校党总支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党总支书记

党总支副书记

组织委员

宣传委员

文体委员

纪检委员

校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是在党总支领导下,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根据县教育局人事部门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在学校能力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工会委员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合法利益,由全体工会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

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按上级有关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学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

未聘人员请示教育局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

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

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市教育局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定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要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学校设副校长4人,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行政某方面的工作。

学校设行政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处、政教处、总务处、安全办、资助办、工会、团委。

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书记1至3人,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行政等方面工作。

办公室:

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协助分管校长组织安排各项会议,协助分管校长协调、检查、督办各部门贯彻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主持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学校的文秘工作和行政公函的处理;根据人事工作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工作;负责学校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与归并工作;负责做好学校教职工职称评定组织工作;负责教职工的招聘工作;负责学校新闻宣传工作。

教务处:

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教学常规检查和教学质量管理,协调各学科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好高三年级高考,高二、高一年级学业水平考试及各年级的考试工作并做好质量分析。

负责教材征订、发放,教学日程安排表、课程表,全日制在校生的学籍建档管理,招生、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管理以及毕业证书办理,教师教学业务档案的管理等工作。

做好实验室仪器、药品采购计划。

教研处:

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以教学研究和指导教学改革工作为主要职责,培养“敬业爱生、求真务实”的教师。

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青蓝工程,通过组织各级各类赛课及学科讲座,优化课堂教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负责教研组教研活动管理、科研课题管理、校本课程开发、指导学生研究性学习的实施及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负责校园网络、学校多媒体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政教处:

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生德育工作;制定和完善学校德育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学校德育工作计划;负责学校德育队伍建设;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管理和班级量化评比工作;负责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负责学校法制教育及宣传工作;负责办好家长学校;充分发挥道德讲堂的作用;组织开展德育科研工作。

总务处:

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

做好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工作;做好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工作;负责学校教学服务设施(含校舍)的管理维修工作;负责学校环境建设和绿化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财务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编制学校经费的预算,年终提交决算报告;管理好财务档案,定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负责管理好校产校具的物资设备,认真执行购物审批制度、入库验收登记制度等。

协助政教处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

负责学校基础建设的招标工作,并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安全办:

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明确安全工作责任,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突发事故工作预案。

定期组织全体师生开展各种安全逃生疏散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有效应对,力争将损失降至最低。

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检查,定期开展排查校舍,教学设施、大型体育器械安全隐患,消防设施等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实行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

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

建立学校门卫管理制度,加强保安的管理,建立访客进出校园登记制度,学生上课期间离校登记制度。

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宣传。

注重学生在校安全教育,加强学生遵纪守法,安全防范。

建立安全工作网络和工作台帐,创建平安校园。

资助办:

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主要根据教育局的统一部署,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每个学期的各项资助工作,并管理社会资助的相关事务。

工会:

校工会在学校党总支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上级和学校党总支有关文件、批示精神,围绕学校工作中心及工作重点开展工作。

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开展校务公开工作,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督促学校行政落实教代会的各项决议。

积极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办公室理好教职工在工作和生活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做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组织好教职工的文体娱乐话动。

做好工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搞好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抓好工会的财、物管理工作。

团委:

按照上级团委、学校党总支工作计划,安排团委各项工作及活动;加强校内外工作交流;组织对团员青年进行思想教育和团员意识教育;组建学生会并指导学生会很好地服务于广大学生;做好团员档案管理和团员关系转出、转入工作;负责团员发展工作;按时召开团代会,向团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开展好广播站、文学社、心理协会、书法协会等社团的活动;抓好团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每周一的升旗仪式;全面抓好学校学生艺术活动工作;负责团内的考核、评比、评优、评选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依据《中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及校本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主动地、全面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学习,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学会创造,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材。

第十六条学校应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

强化人人都应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德育纲要》、《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所有教师在制定每节课的教学目标时都必须有明确的德育目标。

(三)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共青团、《探索》杂志、英语角、校园广播站、戏剧社、合唱队等工作。

(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校园文化特色,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品德教育。

(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客观评价学生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对少数落后的学生要热情关怀,不得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六)办好家长学校,定期举行讲座、交流,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委员会会议,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第十七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依据《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

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

每周进行一次集体备课,每月开展一次教研活动,每位教师听足相应的课时,中高级教师听课15节,初级教师听课20节,行政领导听课20节,听课以听本组的课为主,并以教室日志听课签名和听课记录表为准。

第二十条认真抓紧教学质量和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征订或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二条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第二十三条改革教育制度,强调学生综合能力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等级分为:

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五条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班主任应积极支持体卫工作。

第二十六条加强科技教育,形成人人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认真抓好每年的爱科学月活动,不断提高科技水平。

第二十七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

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二十八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四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二十九条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

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三十条依据《中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

学校接受捐赠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依法规范进行,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活动不能与入学等与捐赠人利益相关的行为挂钩。

学校加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财务部门加强对捐赠财产的专项核算,捐赠收入要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每一笔支出都需要使用部门书面报告,主管领导审批,学校领导审批方可支付。

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

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章校园环境管理

第三十三条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四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和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花园式文明校园。

第三十五条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

学校、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每学年举办一次文化艺术周。

第三十六条全体教职工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七条加强校园管理。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

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三十八条加强行政值日和教师值日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的作用,培养学生“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九条不准学生坐摩托车上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校内摆摊设点。

学校附近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相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四十一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教师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引导教师自觉做到教学五认真。

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六条学校保护教师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搞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四十九条对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成绩显著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按学校制定的有关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教学质量差的教师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并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学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

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并且要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健康的发展,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五十二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处分。

对具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教育部的部门规章,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学生,移交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不让任何一个品学兼优的学子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五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

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学生干部要多为同学、集体服务。

6.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文明守纪,遵守校园文明公约。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钟山县教育局批准实施。

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钟山县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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