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调整情况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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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调整新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调整情况汇总情况汇总新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调整情况汇总新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调整情况汇总2014年版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经发行,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现将GB/T161802014与GB/T161802006相比有关调整情况汇总如下:

一、主要技术变化情况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二、具体条款调整情况一级:

原共24款调整为新共23款。

其中增加0款,删除1款,合并0款,更改4款;二级:

原共42款调整为新共39款。

其中增加0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5款;三级:

原共49款调整为新共47款。

其中增加1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7款;四级:

原共57款调整为新共55款。

其中增加2款,删除4款,合并0款,更改4款;五级:

原共73款调整为新共65款。

其中增加2款,删除9款,合并2款,更改12款;六级:

原共73款调整为新共76款。

其中增加7款,删除3款,合并2款,更改13款;七级:

原共72款调整为新共63款。

其中增加4款,删除13款,合并0款,更改8款;八级:

原共74款调整为新共74款。

其中增加5款,删除4款,合并2款,更改13款;九级:

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1款。

其中增加7款,删除19款,合并0款,更改9款;十级:

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6款。

其中增加2款,删除10款,合并0款,更改8款。

其他如尘肺期、期、期更改为尘肺壹期、贰期、叁期,张口困难II、更改为张口困难II度、度,在此表过,不再列入。

三、原新级别升降情况特别需要强调2014年版(新)比较于2006年版(原)中级别有所升降的条款,其中级别有所降低的条款有:

原二级第12款“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降级为新三级第14款“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原三级第3款“重度癫痫。

”、第13款“一侧肘上缺失。

”分别降级为新四级第2款、第12款;原四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降级为新五级第4款;原四级第49款“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降级为新六级第57款“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原五级第1款“癫痛中度。

”降级为新六级第1款;原五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降级为新六级第7款;原五级第15款“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中的“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降级为新七级第19款“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原五级第28款“一侧眼球摘除者。

”降级为新六级第27款“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原五级第55款“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降级为新六级第61款;原六级第53款“青年脾切除。

”降级为新七级第47款“脾切除。

”;原七级第16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第17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及第22款“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分别降级为新八级第17款、第18款及第22款;原七级第37款“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与第38款“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分别降级为新九级第36款与第35款;原七级第45款“肺功能轻度损伤。

”降级为新八级第49款;原八级第49款“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第53款“胆道修补术。

”及第59款“输尿管修补术。

”降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

其中级别有所提升的条款有:

原四级第15款“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升级为新三级第14款;原八级第1款“人格改变。

”升级为新七级第7款“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原九级第13款“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升级为新八级第14款“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原十级第10款“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升级为新九级第18款;原十级第39款“开胸探查术后。

”、第45款“卵巢修补术后。

”及第46款“输卵管修补术后。

”升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

因内容相似而合并的条款有:

原四级第51款“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与原五级第58款“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合并为新五级第53款“双侧卵巢切除。

”;原五级第57款“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与原七级第58款“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合并为新六级第64款“子宫切除。

”;原五级第59款“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与原七级第60款“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合并为新六级第65款“双侧输卵管切除。

”;原五级第62款“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与原六级第61款“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合并为新六级第63款“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原七级第59款“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与原八级第65款“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合并为新八级第66款“单侧卵巢切除。

”;原七级第62款“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与原八级第67款“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合并为新八级第67款“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

具体条款调整情况见附件。

附件新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调整情况汇总表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条款内容条款内容一级增加删除第3款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合并更改第4款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第3款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5款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第4款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第8款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第7款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第9款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第8款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条款内容条款内容二级增加删除第10款双下肢高位缺失。

第12款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合并第19款第20款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第17款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更改第5款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第5款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14款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12款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15款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13款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第16款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第14款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40款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mol/L(5mg/dL)。

第37款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mol/L(5mg/dL)。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条款内容条款内容三级增加第14款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删除第3款重度癫痫。

第13款一侧肘上缺失。

合并第25款第26款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第24款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更改第1款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第1款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第2款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第2款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第7款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第6款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14款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第12款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第15款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第13款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第23款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第22款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第31款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第29款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条款内容条款内容四级增加第2款重度癫痫。

第12款一侧肘上缺失。

删除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15款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第49款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第51款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合并更改第2款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第3款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第10款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第10款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第56款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第54款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第57款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第55款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条款内容条款内容五级增加第4款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20款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删除第1款癫痛中度。

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第28款一侧眼球摘除者。

第35款舌缺损1/3,但2/3。

第44款十二指肠憩室化。

第55款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第57款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第59款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第62款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合并第63款第64款肺功能中度损伤。

中度低氧血症。

第56款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更改第11款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第10款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第12款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第11款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第15款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第14款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第17款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第16款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第23款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第23款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第25款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第25款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第30款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第29款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第38款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第36款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第46款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第43款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第46款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第50款两侧睾丸、附睾缺损。

第54款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第51款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第58款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第53款双侧卵巢切除。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条款内容条款内容六级增加第1款癫痫中度。

第7款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第27款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第57款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第61款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第64款子宫切除。

第65款双侧输卵管切除。

删除第14款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第53款青年脾切除。

第61款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合并第19款第20款一侧踝以下缺失。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20款一侧踝以下缺失。

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更改第2款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第3款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第8款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第10款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9款不完全性失语。

第11款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第15款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第16款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第23款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第23款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24款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第24款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第25款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第25款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第37款舌缺损1/3,但1/2。

第38款舌缺损舌的1/3,但舌的1/2。

第45款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第46款大血管重建术。

第59款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第60款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第62款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第63款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第69款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第72款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第73款工业性氟病期。

第76款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条款内容条款内容七级增加第7款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第8款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第15款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第19款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删除第14款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第15款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第16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第17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22款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37款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第38款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第39款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第45款肺功能轻度损伤。

第58款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第59款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第60款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第62款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合并更改第6款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第6款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

第8款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第10款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两项者。

第20款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第18款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第24款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第22款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第25款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第23款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第26款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第24款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

第33款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第31款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第53款成人脾切除。

第47款脾切除。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条款内容条款内容八级增加第14款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第17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第18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22款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49款肺功能轻度损伤。

删除第1款人格改变。

第49款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第53款胆道修补术。

第59款输尿管修补术。

合并第13款第67款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第67款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更改第7款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第6款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第8款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第7款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第15款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第13款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不稳定性骨折。

第17款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第16款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22款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第24款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第33款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第35款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第34款发声及言语困难。

第36款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第43款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第45款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第61款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第61款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第63款性功能障碍。

第63款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手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

第65款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第66款单侧卵巢切除。

第66款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第65款单侧输卵管切除。

第71款工业性氟病II期。

第71款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条款内容条款内容九级增加第14款12节脊柱内固定术。

第18款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第23款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第24款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第35款一侧下颌骨髁状颈部骨折。

第36款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删除第9款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第13款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第22款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第23款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第35款肺修补术。

第37款膈肌修补术。

第39款食管修补术。

第40款胃修补术后。

第41款十二指肠修补术。

第42款小肠修补术后。

第43款结肠修补术后。

第44款肝修补术后。

第46款开腹探查术后。

第47款脾修补术后。

第48款胰修补术后。

第49款肾修补术后。

第50款膀胱修补术后。

第51款子宫修补术后。

第53款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合并更改第2款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第2款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第7款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第7款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第12款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第11款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第14款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第12款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者。

第15款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第13款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第18款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第17款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第24款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第22款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第31款发声及言语不畅。

第31款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第54款乳腺成形术后。

第41款乳腺成形术。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条款内容条款内容十级增加第13款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第38款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删除第4款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第10款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第39款开胸探查术后。

第40款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第41款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第42款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第43款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第44款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第45款卵巢修补术后。

第46款输卵管修补术后。

合并更改第1款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第1款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第5款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第4款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第6款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第5款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第14款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第12款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第22款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第21款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度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第48款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第40款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第50款工业性氟病I期。

第42款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第51款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第43款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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