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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调整情况汇总.docx

1、新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调整新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调整情况汇总情况汇总 新老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调整情况汇总 新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调整情况汇总 2014年版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经发行,从 2015年 1 月 1日开始执行。现将 GB/T161802014与 GB/T161802006 相比有关调整情况汇总如下:一、主要技术变化情况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对总则中 4.1.4 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删除总则 4.1.5 心理障碍的描述;将附录中

2、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附录 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附录 A 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取

3、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伤残条目由572 条调整为 530 条。二、具体条款调整情况 一级:原共 24款调整为新共 23 款。其中增加 0款,删除 1款,合并 0 款,更改 4款;二级:原共 42款调整为新共 39 款。其中增加 0款,删除 2款,合并 2 款,更改 5款;三级:原共 49款调整为新共 47 款。其中增加 1款,删除 2款,合并 2 款,更改 7款;四级:原共 57款调整为新共 55 款。其中增加 2款,删除 4款,合并 0 款,更改 4款;五级:原共 73款调整为新共 65 款。其中增加 2款,删除 9款,合并 2 款,更改12 款;六级:原共 73

4、 款调整为新共 76款。其中增加 7款,删除 3 款,合并 2款,更改 13款;七级:原共 72 款调整为新共 63款。其中增加 4款,删除 13 款,合并 0款,更改 8款;八级:原共 74 款调整为新共 74款。其中增加 5款,删除 4 款,合并 2款,更改 13款;九级:原共 54 款调整为新共 41款。其中增加 7款,删除 19 款,合并 0款,更改 9款;十级:原共 54 款调整为新共 46款。其中增加 2款,删除 10 款,合并0 款,更改 8 款。其他如尘肺期、期、期更改为尘肺壹期、贰期、叁期,张口困难II、更改为张口困难 II 度、度,在此表过,不再列入。三、原新级别升降情况

5、特别需要强调 2014年版(新)比较于 2006 年版(原)中级别有所升降的条款,其中级别有所降低的条款有:原二级第 12款“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降级为新三级第 14款“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原三级第 3款“重度癫痫。”、第 13款“一侧肘上缺失。”分别降级为新四级第 2 款、第 12款;原四级第 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降级为新五级第 4款;原四级第 49款“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降级为新六级第 57款“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 1 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原五级第 1款“癫痛中度。”降级为新六级第 1款;原五级第 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 3级。”降级为新六级第 7款;原

6、五级第 15款“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中的“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降级为新七级第 19款“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原五级第 28款“一侧眼球摘除者。”降级为新六级第 27款“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原五级第 55款“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降级为新六级第 61款;原六级第 53款“青年脾切除。”降级为新七级第 47款“脾切除。”;原七级第 16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第 17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及第 22款“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分别降级为新八级第 17 款、第 18款及第 22款;原七级第 37款“一侧

7、颧骨并颧弓骨折。”与第 38款“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分别降级为新九级第 36款与第 35 款;原七级第 45款“肺功能轻度损伤。”降级为新八级第 49 款;原八级第 49款“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第 53款“胆道修补术。”及第 59款“输尿管修补术。”降级为新九级第 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其中级别有所提升的条款有:原四级第 15款“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升级为新三级第 14款;原八级第 1 款“人格改变。”升级为新七级第 7款“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 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原九级第 13款“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升级为新八级第 14款

8、“3 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原十级第 10 款“除拇指外,余 34指末节缺失。”升级为新九级第 18款;原十级第 39款“开胸探查术后。”、第 45款“卵巢修补术后。”及第 46 款“输卵管修补术后。”升级为新九级第 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因内容相似而合并的条款有:原四级第 51款“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与原五级第58 款“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合并为新五级第 53款“双侧卵巢切除。”;原五级第 57款“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与原七级第 58款“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 64款“子宫切除。”;原五级第 59款“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9、”与原七级第 60款“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 65款“双侧输卵管切除。”;原五级第 62款“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与原六级第 61款“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 63款“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原七级第 59款“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与原八级第 65款“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合并为新八级第 66款“单侧卵巢切除。”;原七级第 62款“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与原八级第67 款“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合并为新八级第 67款“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具体条款调整情况见附件。附件 新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调整情况汇总表 级别 项目 2

10、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一 级 增加 删除 第3 款 颈 4以上截瘫,肌力2 级。合并 更改 第4 款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第3款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第5 款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第4款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第8 款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第7款 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第9 款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第8款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二 级 增加 删除 第10 款 双下肢高位缺失。

11、第12 款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合并 第19 款 第20 款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第17款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更改 第5 款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第5款 双手全肌瘫肌力2 级。第14 款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第12款 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第15 款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第13款 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第16 款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第14款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 4个及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第40 款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

12、持续450mol/L(5mg/dL)。第37款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mol/L(5mg/dL)。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三 级 增加 第14款 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删除 第3 款 重度癫痫。第13 款 一侧肘上缺失。合并 第25 款 第26 款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第24款 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更改 第1 款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第1款 精神病性症状,

13、经系统治疗 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第2 款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第2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 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第7 款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第6款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第14 款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第12款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第15 款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第13款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伸屈活动达不到 0 90 者。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第23 款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第22款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

14、即有呼吸困难。第31 款 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第29款 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四 级 增加 第2款 重度癫痫。第12款 一侧肘上缺失。删除 第5 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第15 款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第49 款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第51 款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合并 更改 第2 款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第3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 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第10 款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第10款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第56 款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第54款

15、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第57 款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第55款 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五 级 增加 第4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2 级。第20款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删除 第1 款 癫痛中度。第5 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 3级。第28 款 一侧眼球摘除者。第35 款 舌缺损1/3,但2/3。第44 款 十二指肠憩室化。第55 款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第57 款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第59 款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第62 款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合并 第63 款 第64 款 肺

16、功能中度损伤。中度低氧血症。第56款 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更改 第11 款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第10款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第12 款 脊柱骨折后遗 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第11款 脊柱骨折后遗 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第15 款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第14款 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第17 款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第16款 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第23 款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第23

17、款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第25 款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第25款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第30 款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第29款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第38 款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第36款 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第46 款 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第43款 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第46 款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第50款 两侧睾丸、附睾缺损。第54 款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第51款 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第58 款 已育妇女双侧卵

18、巢切除。第53款 双侧卵巢切除。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六 级 增加 第1款 癫痫中度。第7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 3级。第27款 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第57款 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 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第61款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第64款 子宫切除。第65款 双侧输卵管切除。删除 第14 款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 30 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第53 款 青年脾切除。第61 款 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合并 第19 款 第20 款 一侧踝以下缺失。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第20款 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

19、畸形,功能完全丧失。更改 第2 款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第3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 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第8 款 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第10款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第9 款 不完全性失语。第11款 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第15 款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第16款 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第23 款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第23款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 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第24 款 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第24款 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第25 款

20、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 90 者。第25款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第37 款 舌缺损1/3,但1/2。第38款 舌缺损舌的1/3,但舌的 1/2。第45 款 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第46款 大血管重建术。第59 款 生殖功能轻度损伤。第60款 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第62 款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第63款 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第69 款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第72款 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第73 款 工业性氟病期。第76款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七

21、级 增加 第7款 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 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第8款 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第15款 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第19款 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删除 第14 款 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第15 款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第16 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第17 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第22 款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第37 款 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第38 款 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第39 款 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第45 款 肺功能轻度损伤。第58 款 已育妇女子宫切除

22、或部分切除。第59 款 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第60 款 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第62 款 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合并 更改 第6 款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第6款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第8 款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第10款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两项者。第20 款 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第18款 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第24 款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第22款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第25 款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第23款 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

23、重度功能障碍。第26 款 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3 cm者。第24款 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4 cm者。第33 款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第31款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第53 款 成人脾切除。第47款 脾切除。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八 级 增加 第14款 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第17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第18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第22款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第49款 肺功能轻度损伤。删除 第1 款 人格改变。第49 款 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第53

24、款 胆道修补术。第59 款 输尿管修补术。合并 第13 款 第67 款 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第67款 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更改 第7 款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第6款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第8 款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第7款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第15 款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 1/2 以上者。第13款 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 1/2以上者或不稳定性骨折。第17 款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第16款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第22 款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5、。第24款 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第33 款 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第35款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第34 款 发声及言语困难。第36款 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第43 款 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第45款 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第61 款 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第61款 一侧睾丸、附睾切除。第63 款 性功能障碍。第63款 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手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第65 款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第66款 单侧卵巢切除。第66 款 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第65款 单侧输卵管切除。第71 款 工业性氟病

26、 II期。第71款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九 级 增加 第14款 12节脊柱内固定术。第18款 除拇指外,余 34 指末节缺失。第23款 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第24款 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第35款 一侧下颌骨髁状颈部骨折。第36款 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第42款 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删除 第9 款 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第13 款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第22 款 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第23 款 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第3

27、5 款 肺修补术。第37 款 膈肌修补术。第39 款 食管修补术。第40 款 胃修补术后。第41 款 十二指肠修补术。第42 款 小肠修补术后。第43 款 结肠修补术后。第44 款 肝修补术后。第46 款 开腹探查术后。第47 款 脾修补术后。第48 款 胰修补术后。第49 款 肾修补术后。第50 款 膀胱修补术后。第51 款 子宫修补术后。第53 款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合并 更改 第2 款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第2款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第7 款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第7款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第12 款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第1

28、1款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第14 款 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 者。第12款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者。第15 款 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第13款 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第18 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第17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第24 款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第22款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第31 款 发声及言语不畅。第31款 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第54 款 乳腺成形术后。第41款 乳腺成形术。级别 项目 2006 版 2014版 条款 内 容 条款 内 容 十 级 增加

29、第13款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第38款 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删除 第4 款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 50岁以下者。第10 款 除拇指外,余 34指末节缺失。第39 款 开胸探查术后。第40 款 肝外伤保守治疗后。第41 款 胰损伤保守治疗后。第42 款 脾损伤保守治疗后。第43 款 肾损伤保守治疗后。第44 款 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第45 款 卵巢修补术后。第46 款 输卵管修补术后。合并 更改 第1 款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第1款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第5 款 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第4款 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第6 款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第5款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第14 款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第12款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第22 款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第21款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度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第48 款 免疫功能轻度减退。第40款 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第50 款 工业性氟病 I 期。第42款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第51 款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第43款 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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