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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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容

编制依据

参考规定

目的

修改的意见

修改的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第1条

制订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煤矿企业、矿井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检测检验机构、培训机构等相关单位的瓦斯治理工作。

《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2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3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要坚持“科技、投入、管理、培训”并重,采取“时间、空间”保障的瓦斯治理措施,把瓦斯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第4条

瓦斯防治原则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落实瓦斯治理的人员、资金、制度、责任及隐患整改。

煤矿企业、矿井应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总工程师为第一副职的权责对等机制和煤矿瓦斯治理专项工程项目、资金总工程师负责制。

总工程师是瓦斯治理的第一技术责任人,直接管理科研、设计、地测、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部门或机构。

矿井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须增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对其业务范围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第(六)条;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第1条第

(二)项;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53条、55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细化煤矿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管人员瓦斯治理责任、权利。

第六条高瓦斯、突出矿井须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每个专业队伍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

突出矿井须设立专门瓦斯防治机构,配备通风、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新招录的从事瓦斯检查、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抽采、防突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防突工应享受井下生产一线岗位薪酬待遇。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第1条第

(二)项。

2.黄玉治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2017.9.7)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58条、59条

1.细化瓦斯治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要求。

2.提高了学历要求。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以瓦斯地质和通风系统为基础,以瓦斯抽采为重点,以区域治理为关键,以安全监控系统为保障,强化制度措施落实,推进综合治理,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第1条第

(一)项。

2.黄玉治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2017.9.7)

解释瓦斯综合治理体系。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日常管理制度。

(一)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

(二)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内容包括瓦斯治理指标(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工程量、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区域瓦斯治理方案和重点头面瓦斯治理措施等。

(三)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例会制度。

煤矿企业每季度、矿井每月召开1次“一通三防”会议,排查事故隐患,总结、计划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专题研究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当每季度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井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召开1次“一通三防”会议,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瓦斯日动态分析、处置制度。

每日由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地质、通风、防突和安全监控等部门人员对采掘工作面,尤其是高瓦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及井巷揭煤工作面等作业地点进行分析。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回风流中出现瓦斯浓度大于正常浓度的1倍及以上等瓦斯涌出异常情况时,现场带班人员、瓦斯检查工、安监员、班组长立即撤出人员,安全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瓦斯检查工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人员立即下令切断井下相关区域电源,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五)瓦斯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进行分级预警,明确重点瓦斯管理地区的级别,采取不同措施分级管理。

(六)突出矿井防突预警制度。

根据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变化、区域预测、区域措施实施等情况进行分级预警,采取不同措施分级处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第3条

2.黄玉治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2017.9.7)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第4条、10条、56条。

1.增加6项制度《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一矿一策:

、一面一策”制度》《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例会制度》《瓦斯日动态分析、处置制度》《突出矿井防突预警制度》。

2.解释编写6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职工“一通三防”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安全教育培训。

非突出矿井的“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培训内容须包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内容;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防突知识专项培训须增加事故案例、瓦斯地质等相关内容。

突出矿井要加强对防突工的业务技能考核,每年至少进行1次实际操作技能演练。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防突知识培训专项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

1.增加了非突矿井培训防突知识的要求;

2.防突培训中增加了事故案例、瓦斯地质内容;

3.对防突工提出了具体明确的培训考核要求。

第十条矿井应加强瓦斯治理重点环节现场管理。

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突出煤层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和密闭、重大危险源的处理等,须有副总工程师以上专业领导带班现场指挥。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62条

解释了瓦斯治理现场管理重点环节。

第十一条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进行评估。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生产和在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建)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重组,或被具有瓦斯治理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单位托管。

被托管煤矿须严格落实托管单位提出的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和意见。

煤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每年组织煤矿企业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自评估工作,督促煤矿做好瓦斯防治工作。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自评估工作,要对照国家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进行。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第2条第(五)项。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36条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对瓦斯灾害严重(煤层瓦斯压力大于等于2Mpa、埋深超过800m且无保护层开采的),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不能满足瓦斯防治需要,开采风险不可控的,应淘汰退出或划定停采区和缓采区。

黄玉治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2017.9.7)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第28条

细化了划分停采区、缓采区条件。

(需要增加的条款)

(提出编制依据)

(提出编制目的)

第三章通风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矿井须设立专用回风井。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第十八条

明确专用回风井的设置。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矿井须采用机械通风,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时,须在地面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建井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二)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时,须在地面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煤矿建设规范》(AQ1083-2011)第6.2.1.12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第39条

明确建井时通风机的设置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设计总进风必须大于实际需风15%,生产矿井计划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风20%。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第40条及其执行说明

提高了矿井风量富余系数。

第十六条生产水平和采(盘)区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回风应直接进入主要回风巷或总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上(下)山巷道须按采区设计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在上(下)山巷道内设置通风设施形成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设置二条专用回风巷的采区,二条采区回风巷都须专用。

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在水平通风系统形成前,不得开掘其他巷道;准备采区须在采区巷道按设计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工作面顶、底板瓦斯抽采巷除外);采区按设计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进行回采作业。

水平、采区输送机运输巷不应兼作回风巷,已兼作回风巷的,要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38条、43条

1.明确了分区通风的概念;

2.界定了采区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现象;

3.提高了采区专用回风巷的管理要求;

4.减少多水平开采在水平通风系统形成前串联通风的时间;

5.界定准备采区全风压通风系统、采区完整的通风系统;

6.提高非突矿井皮带巷作为回风巷的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应进入本采区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总回风巷。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突出煤层风化带区域、保护层开采后确认保护效果有效的被保护层、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中底区、沿空掘进已卸压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除外。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需要共用一段与专用回风巷联通的巷道按采区专用回风巷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44条

1.解释了采区分区通风的要求和突出矿井采区独立回风的要求;

2.细化了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独立回风的要求。

第十八条新水平、新采区开拓掘进回风引入生产水平后,生产水平采区内确需串联通风的,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采区内新区段的掘进巷道,须首先构筑独立回风系统。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距离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10米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串联通风。

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其他作业地点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且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

低瓦斯矿井、非易自燃、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采用Y型通风的跨采区通风的,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44条

1.减少串联通风的时间;

2.提高了高突矿井串联通风的禁止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设置联络巷,确需设置的,低瓦斯矿井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高瓦斯、突出矿井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45条

提高了设置联络巷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采煤工作面向外20米范围内的上下风巷巷道高度和风速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且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3/4。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1.《煤矿安全规程》97条;

2.《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通风表)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第47条、48条

提高了通风断面要求,(由2/3提高至3/4)。

第二十一条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清挖水仓除外)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安设要符合规定,安全监控分站电源不受局部通风机专用电缆限制。

对旋风机两级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突出煤层揭煤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要分别来自两个专用变压器。

安装用于排放启封区域瓦斯的临时局部通风机,要履行试验、验收、移交程序。

《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第46条

提高了局部通风机安设及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矿井不得设置临时通风设施;确需使用的,使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严禁使用风障(风帘)控制风量(工作面隅角除外)。

矿井要对所有密闭编号建档,及时在矿图(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填绘;将生产作业计划、工作面开工、密闭施工和主要图纸资料等,及时如实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无压风门不能代替防突风门使用。

1.《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第6条

1.提高了采用临时通风设施的管理要求;

2.加强密闭墙管理,防止隐藏采掘工作面;

3.明确无压风门不能代替防突风门。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矿井须制定巷道贯通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巷道贯通影响的范围、程度、类型和有害气体涌出等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开滦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矿井应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

对多台主要通风机通风的矿井,应分别作主要通风机同时反风演习和单台各自反风演习(不要求每台备用风机都做反风),并要分别观测其反风效果。

通风系统特别复杂不进行年度反风演习的,由煤矿企业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第10.4

1.放宽了不进行矿井反风的条件;

2.细化了多风井反风操作。

第二十五条使用除尘风机的掘进工作面要保证局部通风机的出风口与除尘风机的出风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30m,此段巷道风速可不受最低风速限制。

在此范围内须加装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值均为0.5%,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除尘风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第(七)项

第二十六条沿空掘进或送巷应进行围岩稳定性和胶结状况考察,只有在覆岩稳定后方可施工。

没有进行围岩稳定性、胶结状况考察的,沿空掘巷滞后采煤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

沿空送巷须在采煤工作面采后封闭3个月以后方可施工。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第49条

第二十七条矿井采取非人工制冷技术措施之后,采掘工作面风流温度仍然超过30℃,必须停止作业,应采取人工制冷降温措施。

(《矿井降温技术规范》(MT/T1136-2011)5.3b)

提高降温管理措施要求:

采用人工制冷

(需要增加的条款)

(提出编制依据)

(提出编制目的)

第四章瓦斯管理

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矿井瓦斯等级动态管理工作。

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升级为高瓦斯矿井的,应当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要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在鉴定完成前,须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向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报告,

(一)新建矿井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0.74兆帕的;

(四)煤层瓦斯含量≥8立方米/吨;

(五)瓦斯放散初速度≥10的;

(六)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征兆的。

开采深度达到相邻突出矿井始突深度的煤层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对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和瓦斯参数不确定的区域,不得划分为非突出区。

遇有地质构造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突出煤层必须按突出危险区管理。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第1条、第4条;

2.黄玉治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2017.9.7;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条;

1.《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21条。

2.《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第6条。

1.提出加强矿井瓦斯等级动态管理原则;

2.提高高瓦矿井斯瓦斯鉴定动态管理的具体要求;

3.增加3条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的要求;

4.提高对地质构造带突出危险区划分管理

5.规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矿井应加强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工作,瓦斯参数达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延深达到或超过50米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

瓦斯参数测点布置应沿煤层走向每500m、垂深每50m至少布置1个;预测地质单元瓦斯参数测点布置沿走向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点位于工程垂深最低位置。

开采范围内距开采煤层小于10m的不开采煤层(厚度大于0.3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和原始瓦斯含量。

1.《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6.2;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8条、44条;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24条

1提出矿井应加强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工作要求;

2.低瓦斯矿井煤层参数测定要求;

3.细化了具体测定的参数;

4.明确参数测定以单元划分、单元测点布置要求;

5.增加了对临近不开采煤层进行参数测定的要求。

第三十条低瓦斯、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经煤矿企业审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4条第1款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第5条

提高低瓦斯、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专项设计。

第三十一条突出矿井非突煤层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作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突出煤层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的检查范围只包含本工作面和进、出工作面沿途。

界定专职瓦斯检查工的检查范围。

第三十二条煤矿瓦斯排放实行分级负责制。

排放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3.0%及以下的,由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专业领导带班指挥;排放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或启封不存在火区及高温点的封闭区域,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前向煤矿企业调度报告。

启封、缩封火区及高温点的,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山救护队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176条

1.峰峰集团、开滦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2.《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第9条。

提高瓦斯排放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使用机电设备的地点应设瓦斯检查点。

安设有多台电气设备的进、回风巷,如无风流汇入的,可在第一台设备上风侧设置一个瓦斯检查点,每超过500米增设一个;当上述瓦斯检查点附近按规定还应设置其他瓦斯检查点时,可合并设置;具体设置要求应在矿井月度瓦斯检查计划中列明。

《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

细化、简化瓦斯点的设置。

第三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包括非电动)稀释瓦斯。

《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

明确细化禁止局部通风机的设置范围。

(需要增加的条款)

(提出编制依据)

(提出编制目的)

第五章瓦斯抽采

第三十五条矿井须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经煤矿企业审查批准。

矿井须严格落实批准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煤矿企业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审查、考核、奖惩制度。

矿井要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与抽采达标煤量相对平衡,开拓煤量的瓦斯抽采工程与开拓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矿井抽采达标煤量(保护煤量)不得小于三个月回采煤量。

矿井每年须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编制矿井年度生产计划,计划开采煤量严禁超过抽采达标煤量。

矿井要保证瓦斯抽采量、瓦斯风排量、残余可解吸瓦斯量“三量”符合规定要求。

1.《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9条、11条;

2.黄玉治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2017.9.7

1.增加煤矿企业审查批准的内容;

2.增加细化考核奖惩制度;

3.量化“抽、掘、采”平衡,提出最小达标煤量要求;

4.解释三量合规

第三十六条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采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施工采区巷道前,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

(二)地面瓦斯抽采泵须有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须实现“三专”供电,其排放口管理须制定专门措施,措施中应包括防静电、防碰撞产生火花的内容;瓦斯抽采泵开停状态应实现连续监控。

(三)抽采系统能力须满足抽采设备服务范围内最大抽采量和最大阻力的要求,运行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1.3倍;设计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2倍,或泵房预留相应装机位置。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14条;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11条。

1.提出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2.提出系统建设时间节点的要求;

3.强化系统供电要求和临时系统制定专项措施;

4.提高运行泵的富余能力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瓦斯抽采系统须建立瓦斯抽采参数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甲烷浓度、负压、流量、温度、一氧化碳等参数,以及设备的开停状态。

瓦斯抽采参数监控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能实时传输甲烷浓度、流量、一氧化碳等参数。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第5.6.1-2)

强化瓦斯抽放监测管理。

第三十八条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动抽采泵站、井巷揭煤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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