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内部试验室评估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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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内部试验室评估规范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内部试验室评估规范

SCETIA101—2004

1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建材业企业内部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能力和行为的通用要求,以及评估的程序要求。

1.2本规范适用于试验室建立基本的质量体系并控制其运作,也是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英文简称SCETIA)对试验室进行评估的基本依据。

1.3试验室的运作还应符合本规范中不包含的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要求,以及管理机构和SCETIA的相关要求。

2术语和定义

2.1企业内部试验室

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从事本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的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机构。

2.2程序

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

注:

当程序形成文件时,通常称为“书面程序”或“形成文件的程序”。

含有程序的文件可称为“程序文件”。

2.3技术人员

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4本规范在特定企业试验室的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

为指导产品相近企业试验室的评估准备及SCETIA的评估活动,SCETIA根据这些企业试验室检测的特性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的对本规范有关条款作详细说明的行业协会标准。

2.5规范性文件

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法规,以及管理机构和SCETIA发布的相关文件的通称。

2.6记录

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

本规范指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

注1:

质量记录是试验室在建立、实施和维持质量体系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是对试验室为确保其运作持续符

合质量体系和本规范要求开展相应活动的证明,包括会议记录、核查表、决定、措施、说明、证书等。

注2:

技术记录是试验室进行检测所得数据和数据的积累,它们表明检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质量或规定过程

参数,包括委托单(工作单)、台帐、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

2.7本规范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3试验室能力和行为的要求

3.1组织

3.1.1试验室所在的企业应是一个符合法规及管理机构要求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3.1.2企业应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包括下列内容的文件:

——试验室负责人的任命,以及试验室和试验室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力。

这些权力应使其能履行职责、识别相关活动对企业质量体系和试验室管理体系的偏离,以及采取措施预防或减少这种偏离;

——试验室在企业中的地位。

试验室的地位应能保证企业内有利益冲突的部门,如采购、生产、营销或财务部门,不能对试验室的检测工作进行干预。

3.1.3企业及其试验室应有政策和书面程序保证试验室在任何情况下不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断或运作诚实性的可信度。

企业的政策应包括对卷入致使试验室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断或运作诚实性活动的责任人的惩戒措施。

3.2质量体系

3.2.1试验室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试验室职责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定成书面文件(以下统称体系文件),并达到确保试验室检测结果质量所需的程度。

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和执行。

3.2.2试验室的管理和质量体系应覆盖其职责范围的所有场所。

3.3文件控制

试验室应有专人负责文件的管理,应制定书面程序来控制构成试验室管理和质量体系的所有文件(包括来自外部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制定的体系文件),制定的程序应确保:

a)及时获得与其管理和质量体系有关的全部规范性文件,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应

是有效的版本;

b)建立并及时更新规范性文件和体系文件目录;

c)定期审查体系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保证持续适用和满足使用的要求;

d)管理的方式应易于文件的取阅和防止误用、不易散失和污损。

3.4记录控制

3.4.1试验室应制定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放、维护和清理记录的书面程序。

3.4.2记录应清晰明了,并以便于安全保护和存取的方式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适宜环境的设施中。

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

3.4.3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并采用SCETIA统一的格式。

3.4.4检测报告应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不得有改动的痕迹。

委托单、台帐和检测原始记录应使用墨水笔或其它档案用笔进行书写。

3.4.5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

所有记录均应连续编号,并按检测项目分类归档。

3.4.6当委托单、台帐和检测原始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涂掉,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

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印章。

对电子储存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3.4.7检测原始记录应由有资格的检测和复核人员亲笔签署。

检测报告应由有资格的检测、审核和批准人员亲笔签署。

3.5不符合检测工作的控制

当检测工作的任何方面,或该工作的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试验室应实施既定的政策和书面程序。

该政策和程序应保证:

a)确定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规定当不符合工作被确定时所采用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工作,扣发检测报告);

b)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

c)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作出决定;

d)必要时,通知委托方并取消工作。

3.6人员

3.6.1试验室的负责人及检测报告批准人应取得试验室管理从业资格证书,试验室的负责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具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b)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具有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c)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具有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3.6.2试验室中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应为70%以上。

3.6.3应制定试验室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

应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书面程序。

培训计划应确保所有从事管理及检测的人员能够胜任其承担的工作。

检测人员应取得列入从业资格管理范围的检测项目的从业资格证书,测量设备管理人员应取得测量设备管理从业资格证书。

尚未列入从业资格管理范围的检测项目,应自行对检测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本单位上岗证持证上岗,持证人数每项3人以上。

3.6.4试验室有关项目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数和总人数应符合SCETIA发布的应用指南的规定。

3.6.5应制定试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

3.6.6试验室的管理和检测人员只能服务于一个试验室。

如果试验室的管理或检测人员兼任企业内其他部门的岗位,应保证这些部门与试验室无利益冲突。

3.6.7试验室应确保对从业资格证书及持证人员的管理符合SCETIA的相关要求。

3.7设施和环境

3.7.1试验室在企业内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其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试验室应确保其设施和环境条件不会使结果无效,或对所要求的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3.7.2如规范性文件有要求,或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试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测。

3.7.3应将不相容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

3.7.4对影响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应加以控制。

试验室应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3.7.5应制定书面程序确保试验室的良好内务。

3.8检测能力和方法

3.8.1试验室应按照SCETIA发布的应用指南的要求,具备本企业主要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质量的检测能力。

3.8.2试验室使用的检测方法和书面程序,包括对检测数据的记录、处理和报告应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确保使用标准为最新有效版本。

3.8.3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试验室应制定所有相关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指导书。

3.9设备

3.9.1试验室应有专人负责测量设备的管理,并符合3.6.3的要求。

3.9.2试验室应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计量特性及其它要求,配齐申报或核准的参数检测所需的测量设备及相关设备,并保持其运转正常。

注:

SCETIA发布的应用指南中对测量设备的配备作出了具体规定。

3.9.3试验室测量设备的管理应符合SCETIA301《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室测量设备管理规范》的要求。

注:

标准的名称今后可能会有变化。

3.9.4试验室应制定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和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书面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性能退化。

3.9.5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或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

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到修复并通过检定或校准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

试验室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的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见3.5)。

3.10试验物品的处置

3.10.1试验室应有用于试验物品的运输、接受、处置、保护、储存、保留和(或)清理的适当的书面程序和设施,程序和设施应能避免试验物品在这些过程中发生退化、丢失或损坏。

当试验物品需要被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维持、监控和记录这些条件。

3.10.2不受理未按规定备案的、禁用的和详情不清的建材产品的检测委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材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3.10.3试验室应有试验物品的标识系统。

物品在试验室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识。

标识系统的使用应确保物品不会在实物上或在涉及的记录和其他文件中混淆。

注:

SCETIA发布的应用指南中对标识作出了具体规定。

3.10.4所有经试验后的物品应按SCETIA的有关规则进行留样。

注:

SCETIA发布的应用指南中对留样作出了具体规定。

3.11试验结果质量的保证和上报

3.11.1试验室应有书面程序以监控检测工作符合“科学规范、诚实信用”的原则。

3.11.2试验室应确保认可的检测参数每3个月的检测次数在1次以上。

3.11.3从事试验操作应有2人以上有资格的检测人员在场,并应分别在检测原始记录的试验和复核栏上签名,共同对操作的规范性和记录的准确性负责。

3.11.4试验室应使用经SCETIA认可的计算机辅助试验软件。

试验室应根据SCETIA的计划,逐步实现和完善试验数据的自动采集,并能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联网的试验室应有专人(网管员)对局域网及接入互联网并与SCETIA控制中心的连接进行管理,确保工作期间网络连接正常,做到材料试验数据及时上传。

3.11.5试验室应参加SCETIA组织的比对。

3.11.6试验室应在每月5日前将前一个月的试验报表报SCETIA,经检测确认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信息应向市或者区(县)建材质监机构报告,其中水泥、混凝土和钢筋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在24小时以内以传真形式向市或者区(县)建材质监机构报告。

4首次评估

4.1申请

4.1.1申请首次评估的试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加入SCETIA;

b)建立符合本规范第3章要求的质量体系,质量体系应至少试运行3个月,并保存有关的记录;

c)符合SCETIA对申请首次评估试验室参加比对的要求(如果有);

d)符合SCETIA有关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的要求(如果有);

e)具备与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城域网联网的条件(如果有要求)。

4.1.2企业申请首次评估时应向SCETIA秘书处综合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a)能力评估申请书;

b)质量体系文件(见3.1.2和3.2.1);

c)企业总平面图及试验室平面布置图;

d)申请的所有检测项目及其参数的典型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各2份;

e)参加比对的结果证明材料(如果有要求);

f)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资料。

4.1.3综合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当场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答复。

4.2现场评审

4.2.1受理申请后,由SCETIA秘书处行业发展部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并任命评审组长,评审组成员不少于2人。

评审组长应将现场评审计划时间提前2天通知申请方。

4.2.2申请方接到现场评审通知后,应通知试验室全体人员在现场评审时到齐,并在现场评审前收集整理完成以下资料的原件:

a)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和(或)学历证明、本行业从业资格证书、本单位上岗

证书(如果适用)和身份证;

b)试验室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类似协议,以及社会保险费缴付凭证;

c)测量设备的台帐、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及测量设备档案;

d)相关记录及(或)能证明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资料;

e)规范性文件的有效版本;

f)其它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4.2.3现场评审的主要流程为:

首次会议→参观试验室→评审员分工评审→评审组情况汇总,拟定现场评审报告→末次会议。

4.2.4评审组长全面负责现场评审工作,负责完成评审报告,主持首次和末次会议。

4.2.5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3种,由评审组组长在末次会议上给出。

4.2.6现场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被评审方应拟定整改措施,评审组长应对整改措施进行确认,并在确认的整改期限内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4.3审定发证

4.3.1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相应的资料送行业发展部进行初审,行业发展部提出评估结果建议意见并报SCETIA秘书长审定。

评估结论分为对试验室申请项目的检测能力的全部认可、部分认可和全部不认可3种。

4.3.2SCETIA公布评估结果,并向获认可的试验室颁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以下简称《检测能力证书》)和检测报告专用章。

试验室应在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报告上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

注:

如政府主管部门对试验室名称及其资质证书的名称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名称印发证书。

如对于水泥企

业,制发《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

4.3.3经评估全部不认可的试验室至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以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5年度审核

5.1SCETIA对通过评估认可的试验室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试验室应在《检测能力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向SCETIA申请年度审核,申请年度审核应提交年度审核申请表及需要出具的其他资料。

5.2SCETIA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向社会公布年度审核结果。

5.3获得SCETIA颁发的“检测奖”的试验室可免于获奖后下一年度的年度审核的现场评审。

5.4对前一年度内有过除本规范6.4规定以外的不良记录的试验室,SCETIA对其进行全面的现场评审,并视其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审核结论。

5.5试验室如在前次年度审核有效期到期前未再申请年度审核,或未通过年度审核的,SCETIA将注销其《检测能力证书》。

6期间审核

6.1SCETIA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对获得评估认可的试验室进行期间审核。

期间审核不需要申请,可以预先通知,也可以不通知。

6.2期间审核若发现试验室不再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以内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SCETIA将暂停其部分或全部认可,并暂时收回有关评估认可证章。

暂停认可期限在1个月以上且3个月以内。

被暂停认可的试验室在规定的暂停期限以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SCETIA认可后可以恢复认可。

6.3若期间审核或比对的结果表明试验室某些检测项目的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要求且在SCETIA规定的时间以内不能恢复,SCETIA将缩小其认可的范围。

6.4期间审核若发现试验室有下列情节或行为之一的,SCETIA可以撤销认可,收回有关证章:

a)试验机构严重偏离本规范第3章要求的;

b)暂停认可后经核查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c)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d)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e)超出认可范围使用评估认可有关证章的;

f)使用不符合条件检测人员的;

g)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评估认可有关证章的;

h)其他可能影响试验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6.5SCETIA在1年内不再受理被撤销认可的试验室再次申请评估。

7扩项评估

7.1已获评估认可的试验室可以向SCETIA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a)扩项评估申请书;

b)申请增加的试验项目及参数的典型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各2份;

c)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资料。

7.2扩项评估程序与首次评估相同。

8比对

8.1当SCETIA组织的比对计划项目在试验室获得认可的试验范围内时,试验室应参加。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对活动的试验室,SCETIA将不予年度审核,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对其相关项目的认可,直至撤销认可。

8.2当比对结果可疑时,试验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自身能力进行调查和解释,并向SCETIA提交书面说明。

必要时,SCETIA可组织专家对试验室进行期间审核。

8.3当试验室的比对结果被判为不可接受时,SCETIA通知试验室立即停止相关项目的检测,直至经证实试验室整改措施有效。

9变更

9.1获得认可的试验室在以下方面发生变化后1个月以内持书面变更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到SCETIA秘书处综合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a)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试验室负责人;

b)认可范围内的重要测量设备、环境及试验工作范围发生重大改变;

c)其它可能影响其活动和运行的变更。

9.2本行业从业资格证书持有者的变更按照SCETIA的相关规定处理。

9.3SCETIA在接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进行变更登记,并视变更性质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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