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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贷款

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贷款

  篇一:

虚假购销合同能使保证人免责吗?

  虚假购销合同能使保证人免责吗?

  :

承兑汇票/

  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向A银行借款,后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办理。

为完善银行承兑汇票手续,甲公司2000年1月7日找到B公司签订一份《钢材销售合同》,甲公司在合同上签章,B公司经办人盖好公章后交其负责人签名,其负责人认为公司没有能力履行而未签字,同时收回合同所有原件销毁,但甲公司得到该合同的一份复印件。

2000年1月18日,甲公司向A银行提交《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申请承兑100万元,并明确其用途为向B公司购买钢材,同时提交与B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复印件。

2002年3月1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期限六个月,出票人是甲公司,收款人是B公司,甲公司应于当日交存保证金20万元到A银行指定的帐户上。

同日,A银行与C集团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C集团为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开出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但未依约交纳20万元保证金,A银行即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章。

同日,甲公司请B公司协助向D银行申请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A银行向贴现银行开具《复查书》,证明该汇票由其签发。

D银行贴现后于当日划出贴现款100万元。

次日,B公司按甲公司要求将100万元划至甲公司在A银行的帐上。

A银行用特种转帐支票划还20万元保证金,余款由甲公司使用。

后因甲公司经营困难,严重资不抵债,不能归还票款,A银行于2002年12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及保证人C集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为借取原告资金,以虚假的购销合同向原告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并与原告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认定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无效。

甲公司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过错责任,应返还原告票款,偿付相应利息。

同时,从原告未审查购销合同原件、对保证金逆程序操作、贴现资金反方向流动看,原告应该知道甲公司签订虚假《钢材购销合同》的事实,而保证人是在被甲公司隐瞒真相的情况下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保证人C集团不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是否有效?

  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以虚假的购销合同签订的承兑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认定该承兑合同无效。

应该说,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

因为承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主体资格合格,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完成了签发、承兑、贴现,并由A银行收回,应该认定有效。

  2、关于保证人是否免责问题。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两

  种在债权人直接参与情况下,以欺诈、胁迫手段致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时,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A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公司签订定虚假购销合同的事实。

法院仅从A银行未审查购销合同原件、对保证金逆程序操作及贴现资金反方向流动等方面推断A银行应当知道虚假购销合同事实,是缺乏说服力的。

首先,该案的适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银行必须审查购销合同原件,A银行审查购销合同复印件并不能证明A银行知道购销合同是虚假的。

其次,保证金逆程序操作和贴现资金反方向流动只能说明A银行的内部管理不规范,也不能证明A银行应当知道甲公司欺诈的事实。

因此,法院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以推断的手法认定A银行知道甲公司欺诈的事实,从而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不正确的。

  建议

  1、农业银行员工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时,应审查购销合同原件。

虽然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但这样做不仅可以防范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的信贷风险,而且也可以避免法院推定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欺诈、胁迫的事实,从而使保证人免责,使银行丧失第二还款。

本案中,如果A银行要求甲公司出示购销合同原件,其结果可能就完全不一样了。

  2、各级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应注意按规章制度正确操作。

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及贷后检查中都要切实把好关,特别要注意保证金的正确操作。

同时,也要注意企业资金的流向,从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只要各级行切实按规章制度办事,就可以有效防范内部的信贷风险和外部的法律风险。

  篇二:

假买卖房套银行贷款风险大

  假买卖房套银行贷款风险大

  近年来,一些公司或个人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通过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的例子屡见不鲜。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一起此类纠纷案件,呈现的问题令人担扰。

  宋某是浦东一家小企业的老板,由于在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出现困难,想借“房屋买卖”为由向银行贷款,于是找到好朋友肖某帮忙。

  20XX年6月间,宋某与肖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宋某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给肖某,建筑面积平方米,转让价26万元。

事后,双方办理了转让过户手续,产权登记在肖某名下。

同时,由肖某出面以房屋抵押形式向银行贷款万元,期限为13年。

肖某拿到银行借款后全额交给宋某,未支付其余购房款。

借款本息虽每月通过肖某贷款账户归还,但自20XX年7月起至20XX年7月,宋某持续给付肖某数额不等的钱款,并由肖某出具收条,总金额为万元。

20XX年6月起,宋某向肖某贷款账户存款,万元。

  宋某没料到的是,20XX年3月8日,肖某不幸病故。

宋某无奈只能将肖某的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查明事实,还原真相,恢复该房屋产权。

  法庭上,宋某提出,自己与肖某的房产交易,目的是为向银行贷款,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因此肖某也没有支付购房款,银行贷款由自己使用并承担还款义务,房屋也一直由自己居住。

  而针对宋某的主张,肖某的继承人认为,宋某如需资金可直接将房屋抵押贷款,无须办理房屋买卖。

宋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才将房屋卖给肖某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卖手续合法、完整,合同有效。

后来,宋某为了筹资求助于肖某,并由肖某出面将该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万元交给宋某使用,贷款理应由宋某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与肖某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合同对有关交房、付款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均未作约定。

就目前证据而言,肖某除将银行借款万元交给宋某外,未支付其余购房款,且宋某承担了这笔借款的还款义务,后宋某也未将房屋交付肖某。

经查,肖某离婚后一直租房居住,若其确实购买了这套房屋,势必要求宋某交房。

然而,肖某自“买房”至去世的近5年间,从未向宋某主张交房,有悖常理。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某与肖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宋某应办理注销屋抵押登记手续;肖某的继承人协助办理产权恢复登记至宋某名下的手续,相关税费由宋某负担。

  篇三:

借款、销售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甲方(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

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还款方式:

现金/_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______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供货合同范本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共谋发展的合作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供货产品:

甲方向乙方提供其总经销的商品供乙方超市销售,详细供货商品名称由乙方参见甲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由乙方自行选定。

  二、供货价格:

具体价格参见乙方提供的价格表。

  三、产品质量: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附合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且是在保质期内的商品,若甲方提供的商品本身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无条件包退包换货,并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合理索赔及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四、送货及验收

  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对乙方________市区的超市直接送货到其指定收货处,由乙方收货人员验收签字确认,若经乙方收货人员验收签字后出现数量短少、品种不附或损坏等情况,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乙方在或异地开店,则在原价格不变的基础上,甲方代办托运,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市场维护:

为了维护整体市场及双方共同利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产品的正常零售价应不低于甲方供价的____%-____%之间进行销售,以免因销价低而影响整体市场或因价格过高而导致商品滞销。

  七、退换货规定

  1.若因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在保持期内,出现的爆袋、漏气、漏油、变质等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包退换货。

  2.若因商品滞销,乙方应在离商品保质期前一月以上要求甲方退换货,否则,甲方对一切过期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3.因乙方保管不善而导致的虫蚀、鼠咬、霉烂、变质等原因,甲方不予退换货。

  4.甲方事先申明或有明文规定,不能退换货的商品,甲方一律不予退换货。

  5.乙方所产生的一切退货必须有甲方人员签字确认的退货单方可生效,否则甲方不予确认其退货,乙方无权凭单方面出具的退货单扣出甲方货款。

  八、价格调整:

在合作期内,若市场因素或厂家供价调整,则无论调高调低,甲方均应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乙方也应在此期限内全力配合甲方调整供价及零售价格,否则甲方不对因价格不附停止送货而给乙方带来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九、关于订货:

乙方每次补货时,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业务人员或传真书面订单,以避免送货不及时而导致缺断货现象。

  十、乙方配合:

在双方合作期内,乙方应重视所供货商品,给甲方系列商品提供较好的陈列位置,且保证合理的陈列面,并在店内条件允许情况下,给甲方商品提供免费堆头或端架,以达到最佳销售效果。

  十一、促销支持:

在合作期内,甲方将根据乙方所销售的商品数量及厂家政策支持等情况,合理给予乙方促销政策支持,对甲方给予的促销政策,乙方应全力配合执行,否则,甲方将有权取消支持,并不予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款项保证:

乙方承诺,对甲方的货款,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若乙方无故拖延甲方货款或未按合同付款,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对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不承担责任。

  十三、关于费用: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一切费用(包括入场费、促销费、检验费等),必须经甲方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方可生效,否则,乙方无权单方面从甲方货款中扣出。

  十四、合同执行

  1.双方应严格遵守以上合同条款,如合作中遇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附件,该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2.若双方在合作期内有分歧,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导致清场的,则双方应在清场后一月之内货款两清,否则,违约方每天应按未付款____%赔偿对方违约金。

  3.本合同有效期: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执行。

十五、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____________法人代表: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房屋出租合同范本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________________坐落:

____□;楼房为___室___厅___卫□;平房为___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____________□;楼层:

___□;结构:

____□;朝向:

____□;建筑面积:

_____平方米□;月租金标准:

____元□;租期:

____□;房屋用途:

_____□;房屋权属:

________________其他条件:

_______________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

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__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

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

看房费用为:

每次____________元。

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__________元,可看房________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

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__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____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____

  篇四:

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亿元按揭贷款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无期徒刑

  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亿元按揭贷款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无期徒刑

  转自XX/tj%B5%A5%DE%B1/blog/item/谢谢!

  20XX-12-0213:

51

  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亿元按揭贷款

  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无期徒刑

  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庆指使员工召集大量人员冒充购房者,采用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的方法,从银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亿余元,造成银行损失贷款本金亿余元。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邹庆无期徒刑,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邹庆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同案的其他5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现年45岁的被告人邹庆,初中文化程度,曾担任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华运达经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12月至20XX年6月,邹庆在担任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指使公司职员虚构该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商品房销售事实,采取与购房人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购房人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等贷款材料,从银行骗

  取个人按揭贷款共计亿余元。

目前,尚有贷款本金亿余元没有归还。

  20XX年9月至20XX年6月间,邹庆在担任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实际控制该公司期间,采取同样手段,从银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共计亿余元。

目前,尚有贷款本金9396万余元没有归还。

  法院认为,邹庆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此外,邹庆其他犯罪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新闻链接

  森豪公寓骗贷案银行职员和律师被判刑

  20XX年9月,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中失职的三名银行工作人员及两名律师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原副处长徐维联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该处消费信贷业务科原科长尚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处消费信贷业务科原科员张笑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北京市嘉惠律师事务所原律师孔卫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原律师战军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森豪公寓曾被称为“京城最大的烂尾楼”,自20XX年开盘后不久,这个天价楼盘就涌现出200多名“购房人”。

  而且所有人都是“零首付”,全部按揭贷款。

  篇五:

贷款用材料购销合同

  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_E154__

  供方:

xxxx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20XX年9月20日需方:

签订地点:

一、货物名称及金额

  二、交货地点:

需方指定地点三、交货方法:

供方负责送货,成捆成件,铭牌齐全。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

汽运,由供方负责五、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

供方对质量负责,圆钢(圆盘、线材HPB235)符合标准,螺纹钢(HRB335、HRB400E)符合标准。

质量检验以通过有资质的权威部门检测合格为准。

六、验收方法及标准

  1、验收时间:

货到指定地点验收。

  2、验收方法:

供方钢材进场时必须经需方指定的接货人(材料员)按合同第三条要求进行验收,质量验收标准:

实行“双控”标准,供货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钢筋混凝土用钢相关质量标准及提供与所供货物相符的质量证明书(复印件须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复印人签名),并经监理见证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如经有资质的权威部门检验不合格则供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承担由此引起对需方的一切损失。

  圆盘钢筋按过磅计重,直条钢筋按理论重量计重,按国家标准验货,数量异议在货到工地三日内保持原包装的情况下提出,质量异议在需方收到权威检测机构质检报告书时通知供方;供方提供出库清单。

七、结算方式及时间:

款到开始发货。

八、违约责任:

  供方必须保质保量及时组织钢材供应,需方应提前三日列出所需钢材清单提供给供方,如供方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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