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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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清远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及任务分解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清府﹝2014﹞136号)的要求,为持续改善清远市环境空气质量,顺利完成2016年任务,特制定本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及任务分解方案。

1、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全市各项污染物指标保持全面达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8%。

完成省下达的2016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2、工作任务

(1)加大工业企业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排放

1、深入推进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治理

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的2条生产线和英德八达玻璃有限公司1条生产线,须在3月底前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脱硝设施,并加强环保治理设施的运维管理,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

英德市人民政府)

6月底前,全市所有陶瓷、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废气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实现与环保局联网。

全力推进陶瓷、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在线监控第三方运维工作,加大财政投入,政府部门回收企业在线监控运维管理权限。

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企业偷排行为。

(责任单位:

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佛冈县人民政府)

大力推进陶瓷行业煤改气工作,力争2016年底前清城区和清新区陶瓷企业完成煤改气工作。

(责任单位:

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2、加大高污染燃料锅炉污染整治力度

加大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依法对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设施进行处罚,现有禁燃区内全部高污染燃料设施必须淘汰或改燃清洁燃料。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2016年底前,清城区城市建成区要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淘汰禁燃区内全部的高污染燃料设施。

完成省下达的淘汰建成区内25台燃煤锅炉的任务。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

加大清查力度,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联合对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及其燃料进行抽查检查。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全市20蒸吨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增设烟粉尘因子,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3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要安装低氮燃烧设施;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除安装低氮燃烧设施外还鼓励建设烟气脱硝工程(循环流化床锅炉不要求脱硝),同步配套完善DCS系统。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全市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建成区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域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

3、深入开展VOCs企业综合治理工作

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要求,更新省级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VOCs重点监管企业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要求,完成VOCs综合治理工作。

确保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

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佛冈县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推行VOCs排放“一企一策”防治工作。

建立VOCs污染防治专家库,组织开展对重点监管企业排放评估工作,推行“一企一策”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开展VOCs总量减排与排污收费相关工作。

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政策研究,启动本地区VOCs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档”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逐步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核定,并作为VOCs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依据。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执行年度审核制度,对不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和维护的不予年审。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

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的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

[责任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区(县)应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工程中优先采用水性或低挥发性产品。

在服装干洗行业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和控制工作

1、加强道路与运输扬尘控制

加大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或比2012年增长24%以上。

城市建成区内主、次干道或重点路段大力推广“上喷下洒”清扫保洁新工艺,平时每天喷水次数应不少于2次,重污染天气时每天喷水次数不少于3次。

加强国、省道保洁工作,确保路面无积尘。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公路局]

加强渣土、建材原料运输等散体物料运输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

按照《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要求,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按要求实现密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各类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污染,严禁运输车辆超载、超高运输,禁止有泥浆水滴落的车辆上路行驶。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渣土运输的执法监管,严格按照《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专业化密闭运输实施办法》(清府办〔2013〕95号)执行。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遏制施工扬尘污染

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规范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主要现场道路硬底化,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工地必须全部围蔽、车辆出入必须全部对车轮和车身进行冲洗、对长期裸露土地和料堆进行覆盖。

严格加强扬尘治理情况检查。

严格按照《清远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六大提升工程总体工作方案》(清府办﹝2013﹞48号)要求处理。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道路施工工地应配备洒水车,在晴好天气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降尘。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代建局]

3、整治堆场扬尘

要求对土砂石堆场的地面进行压实处理,其他散物料堆场的地面进行硬底化处理,采用混凝土围墙和天棚的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降尘设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在落料、卸料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降尘、防尘设施;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备;有条件的堆场应当设置绿化隔离带,降低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

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矿山粉尘污染监督

提高开采矿产资源准入门槛,并加强矿山监管。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指导辖区政府做好已关闭矿山的复绿工作;监督露天开采固体矿山实行台阶式开采,按照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实施边开采边复绿。

矿山内运输道路应铺设砂石路面或进行硬底化,并定期洒水降尘。

[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矿山运输车辆须全部实现密闭运输,并且进出矿山须对车轮进行冲洗。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矿山至主要公路间的泥土运输道路,应铺设砂石路面或实现硬底化。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强化工业堆场整治

加强对各工业企业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煤炭、水泥、粉煤灰、聚苯颗粒、陶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三)推进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作

1、稳步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

加大巡查力度,淘汰无证车辆。

2016年全市淘汰“黄标车”10780辆。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全市已淘汰“黄标车”专项清查行动,严禁其继续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严把机动车准入关及油品质量关

严格新车准入,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公告要求。

自4月1日起,推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组织开展新车环保达标打假行动和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快划定限行区域工作

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继续扩大“黄标车”限行区,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黄标车”限行区的划定工作,限行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不少于50%,并在限行区域内设置限行标识,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

清城区及清新区力争在2016年底前实现全区限行。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善“黄标车”限行区域内的电子抓拍系统,落实电子执法,对进入限行区未领取环保标志的车辆或“黄标车”进行抓拍并依法处罚。

清城区及清新区在限行区内增设电子抓拍系统,2016年底前,加入全省跨区域联合电子执法。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强化机动车辆监管

加强辖区机动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对本辖区“黄标车”污染减排、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以及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工作负责,尽快完善辖区机动车管理体系,确保各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80%以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不低于80%。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力争在2016年底前完成机动车环保监管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建设我市的标志管理系统。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力争在2016年底前全市机动车检测站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简易工况法改造。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黄标车异地检验的审核把关,未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的检测站,不可受理异地黄标车的检验,异地核发的环保标志类别存在争议的,由车辆注册地环保部门作出最终核定。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提高对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的能力建设,开展机动车尾气上路抽检工作。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建设。

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道,主干道、次干路及快速路铺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

确保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清洁生产改造

调整产业发展格局。

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

对各地环境敏感区及城市建成区内已建的钢铁、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实施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淘汰落后产能。

依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加快淘汰我市电力、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的电力、石化项目核准、审批、备案等手续,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水泥行业要淘汰全部机立窑等落后产能装备,逐步淘汰日产2000吨以下的新型干法生产线。

[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压缩过剩产能。

制订扶持政策推动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骨干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

严格监管企业节能标准落实情况,倒逼过剩产能退出。

实施《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5-2017年)》,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做好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控新增产能。

[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完成率达到70%。

[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新建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扩大天然气供应规模,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

加快进口LNG接收站、陆上天然气长输管道等气源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

建设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的天然气管道。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加强餐饮行业污染排放控制。

禁燃区内餐饮企业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重油以及含量超标的煤油、柴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展专项行动,清理城市建成区内无牌无证的露天烧烤档。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严控有毒气体排放

严厉查处违法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行为。

禁止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用作燃料。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加快应用生物技术推广秸秆返田,指导群众综合利用秸秆。

加强露天焚烧危害的宣传教育,制作宣传横幅和标语,印刷秸秆综合利用的宣传小册,在镇、村进行广泛宣传。

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力度,严控秸秆焚烧现象。

[责任单位:

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加强节能技术应用

加强建筑节能和节能先进技术装备应用。

各地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不低于75%。

鼓励住宅和公共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或集热系统。

推广应用半导体照明、稀土永磁电机等先进节能技术装备。

[责任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完善预报预警系统,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加快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和源解析两大业务体系建设。

按照《广东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和源解析业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粤环函〔2014〕1085号)要求,2016年6月1日前,发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完成源解析初步成果论证;2016年底前,实现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化,建立全市源清单,发布全市片区空气质量预报结果,开展源解析业务化工作。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建立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机制,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修订《清远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细化轻度、中度、重度以及严重污染天气的响应措施。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

组织实施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演练,做好实战准备。

及时更新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稳定达标企业名单及应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启动冬春季重污染“削峰”工作,降低重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实施水泥、陶瓷、平板玻璃、钢铁工业冬季错峰生产、重污染行业冬季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减少建筑施工等综合性措施。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一)严格工业污染源管理,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新污染源达标排放;对现有污染源采取清洁生产改造和深入治理、限产限排、停业关闭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组织对水泥、陶瓷、玻璃等行业的专项执法检查。

督促企业落实达标排放主体责任,对发现的超标企业依法严格处理。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20蒸吨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确保稳定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对各地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实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

根据《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主动公开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信息,公布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结果;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抓紧分解实施。

根据《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清府〔2014〕136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要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实施。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环保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企业施治,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

(三)完善考评机制。

拟定我市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细则,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的完成进度和空气质量进行季度考核,考评结果提交市政府,并对排名后2位,且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低于90%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全年考评结果做为科学发展观考核内容之一,试行考核问责制,考核不及格的提交政府问责。

(四)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开展宣传科普和教育培训,提供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性监督活动。

附件1

清远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2016年主要控制目标

序号

类别

控制指标

要求

1

环境空气质量

SO2年平均浓度(微克/立方米)

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

2

NO2年平均浓度(微克/立方米)

3

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

4

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

5

PM2.5年平均浓度(微克/立方米)

6

PM10年平均浓度(微克/立方米)

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且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8%

 

附件2

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6年重点项目清单

表1平板玻璃行业脱硫脱硝减排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生产线

设计生产能力

燃料类型

治理要求

1

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1#

600

石焦油

脱硝

2

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2#

900

石焦油

脱硝

3

英德八达玻璃有限公司

1#

600

重油

脱硝

表2清远市典型行业VOCs治理任务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行业类别

责任单位

1

清远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

人造板制造业

清城区人民政府

2

清远市上兴人造板有限公司

人造板制造业

3

伟易达(清远)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塑料制品生产

4

清远市金昌人造革有限公司

塑料制品生产

5

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6

清远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表面涂装)制造行业

清新区人民政府

7

清远市伟腾机电有限公司

8

建滔积层板(佛冈)有限公司

电子元件制造

佛冈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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