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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浅谈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1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配套使用的系列规范

1.1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质量是否允许吃设计余量现行验收标准条文说明的第三种情况说:

“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

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

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上述说明:

允许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质量吃设计的余量;

不满足设计要求与只要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而实际情况是,设计留有的一些余量主要是考虑工程使用中,出现不利荷载的组合、意外荷载的施加和材料的匀质等情况设置的,并不是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质量留置的。

以往有些工程在存有不符合设计的施工质量时,首先想到的是吃设计留有的余量。

虽然今后也可能还会有这种情况,但在国家标准规范中不要开这个口子。

此外,关于将“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视为“两者并不矛盾”更是值得商榷的。

这两者在实际中是存有矛盾的,如曾有一个住宅小区的住宅工程混凝土楼板,设计厚度是110mm,而实际有31%的楼板厚度没有达到设计要求,在处理这起事故中,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如楼板厚度达到95mm就可以满足国家规范标准的最低限度要求,因而最后决定:

楼板厚度达到95mm就可不要加固。

致使有的住宅工程的楼板厚度较原设计减薄了15mm。

可是当业主得知此事后即强烈地提出异议,因为购房是按原设计的110mm的楼板厚付的款,将楼板厚度减薄是损害业主利益。

表示工程质量不仅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也要符合合同中合约规定,符合设计的要求。

为此,国家规范标准中只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质量,不提出如何处理的规定。

因为国家工程质量规范标准是国家监管的依据,而工程验收虽然也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但它还要符合合约的要求。

 造成永久性缺陷

工程的验收在现行验收标准条的条文中提出: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这个口子开得也是比较大的,一些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存有严重隐患的工程,往往都可通过加固处理使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某工程的混凝土楼板,设计厚度为105mm,混凝土设计强度为C20。

经检测,楼板的实际厚度与混凝土强度都没有达到设计的要求,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因而对这个工程进行了加固处理,处理后的混凝土楼板使平板变成密肋楼板(楼板的厚度增加,板下加小肋),虽然它可满足安全使用,但净高减小而影响了使用功能,所造成的永久性缺陷是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考虑在当前国家规范标准中仍开如此大的口子,不仅降低了标准水平,而且使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质量有个“合法”的出路。

因此,国家规范标准就是定一个最低要求的限度,在限度以上的工程质量即为符合标准要求,限度以下的工程质量即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质量不提出如何去处理,也就是在国家规范标准中不开再降低要求的口子。

 语言的不一难以准确理解和掌握

现行验收标准的条文与条文说明中,有些语言由于不一使其在实施中不易理解和掌握。

“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与“满足安全使用” 条文与条文说明中,先后出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满足安全使用”与“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上述三个语言应该说不仅文字不一,语意也是有区别的。

前者语意很清楚,就是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都要满足;中者的语意就不太清楚,“满足安全使用”是等同“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呢?

还是仅指“满足安全使用”呢?

如果仅指满足安全使用而不提满足使用功能,这就降低了前者的要求;后者的“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从语意上也明显地比前者降低了很多。

由于语言的不一,将造成标准实施中难以理解和准确掌握。

主要功能与次要功能 条文说明中提出:

“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

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这就出现使用功能有主次之分,而现行验收标准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是主要使用功能和次要使用功能。

如屋面防水的功能就是防止渗漏,没有主次之分;混凝土梁、板、柱的功能就是结构支撑,也没有主次使用功能之分。

如果标准不明确这个问题,就会出现在实施中将“主要使用功能”也视为“次要使用功能”。

因此,即或有主与次的使用功能,标准中也不要保“主”舍“次”。

“满足”与“基本满足” 前面已提出“满足安全使用”已是降低了“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但在条文说明中提出经过加固处理的工程,“使之能保证其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如果说安全使用已降低了要求,那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更是降低了要求。

因为习惯对“基本”二字的理解是接近达到(或没有完全达到),是一个比较含糊的语言。

1.2施工配套使用的系列规范

 “缺陷”的定义现行验收规范标准对“缺陷”术语的定义与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缺陷”术语定义是不一致的,但与后者的“不合格”定义是相似的;此外,对“更为严重缺陷”及“超过检验批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均无明确的定义,如更为严重的严重程度与更大范围的范围轮廓究竟多大,由于不明确而不易理解和准确掌握。

 对缺陷处理方法不一

(l)现行验收标准的条文说明中,对4种不同的缺陷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方法。

如:

一般缺陷的处理是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严重缺陷应推倒重来;更为严重的缺陷与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

(2)有的现行验收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有严重缺陷,但同时也提出了对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这与现行验收标准对严重缺陷的处理要求是不一致的。

(3)还有的验收规范条文中,仅提出了严禁(或不应)存有所指出内容的缺陷,但没有列出是什么缺陷(是一般缺陷还是严重缺陷),也没有对缺陷提出如何处理。

只是在其条文说明中提出如何避免缺陷的产生。

由于现行验收标准规范不仅与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缺陷”理解不一,要求不一,处理不一;就是现行标准规范中也不一致。

当前已有很多建筑企业实施了GB/T19000-2000:

ISO9000:

2000标准,在这个标准中,特别强调要区分“缺陷”或“不合格”的概念,要慎用术语“缺陷”。

但在现行验收标准(规范)中多处出现“缺陷”,“严重缺陷”及“更为严重缺陷”。

 几点意见

(1)现行验收标准不要给不符合标准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开口子 我国现行验收标准的要求较低,如在这个水平上再降低,就会影响我国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会使我国的施工质量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拉得更大。

因此验收标准只提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质量不给出路,不开口子。

有的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如屋面、地面、建筑装饰装修等施工验收规范)就只提要求,而对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没有给出路,开口子。

(2)现行验收标准与规范是相互依附、相互配套的,因此语言等应力求一致,以避免在实施标准规范中产生一些对接不上的问题。

(3)我国标准规范要考虑与国际接轨 我国的一些建筑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国外(地区)的一些建筑企业要进入我国(内地)的市场,因此现行验收标准规范也要逐步考虑与国际接轨。

(4)现行验收标准要注意各方的利益 现行验收标准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开口子,虽可使一些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有了“合法”的出路,但它也往往会影响业主的利益,更不能对如此给出路说成是“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

(5)不要将工程质量问题说成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可以说是工程质量问题,而且是严重的、有法律内涵的质量问题;但质量问题不一定是质量缺陷。

如有的混凝土构件出现了缺棱掉角、棱角不直、表面麻面等外观质量问题时,可以说它是不符合标准规范的不合格品,是否不要将其列入质量缺陷中。

而在有的混凝土构件中,如其表面发现的裂缝已延伸到内部,并对构件主要受力部位的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时,这个质量问题已不仅仅是外观质量问题,它可以说是质量缺陷,因此对“缺陷”二字要准确理解。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2.1施工质量验收层次划分的目的

通过验收批和中间验收层次及最终验收单位的确定,实施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终端把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工程项目决策阶段所确定的质量目标和水平。

2.2各类工程的划分

  施工质量验收划分的层次

可将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体工程和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在分部工程中,按相近工作内容和系统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每个子分部工程中包括若干个分项工程。

每个分项工程中包含若干个检验批,检验批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

单位工程的划分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的划分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如建筑工程划分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等九个分部工程。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的划分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如混凝土结构工程中按主要工种分为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等分项工程;按施工工艺又分为预应力、现浇结构、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

检验批的划分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①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②有地下层的基础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③屋面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不同楼层屋面可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

  ④单层建筑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多层及高层建筑建筑工程中主体分部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来划分检验批;

  ⑤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

  ⑥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⑦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⑧室外工程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散水、台阶、明沟等含在地面检验批中。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规定

3.1质量控制的验收

施工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标准,正确配置施工生产要素和采用科学管理的方法,实现工程预期的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

建设单位的质量控制目标是通施工全过程的全面质量监督管理,协调和决策,保证竣工项目达到投资决策所确定的质量标准。

设计单位的质量控制目标是通过对施工质量的验收签证,设计变更控制及纠正施工中所发现的设计问题,保证竣工项目睥各项施工结果与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标准相一致。

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目标是通过施工全过程的全面质量自控,保证交付满足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建设产品。

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目标是,通过审核施工质量文件、报告报表及现场旁站检查平行检测,施工指令和结算支付控制等手段的应用,监控施工单位的质量活动行为,协调施工关系,正确履行工程质量的监督责任,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控制的过程包括:

施工准备质量控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施工验收质量控制。

施工准备质量是属于工作质量范畴,它对建设工程产品质量的形成产生重要的影响。

施工验收质量控制包括:

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过程的质量控制。

施工承包方和供应方在施工阶段是质量自控主体,他们不能因为监控主体的存在和监控责任的实施而减轻或免除其质量责任。

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及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施工阶段是依据法和合同时自控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效果实施监督控制。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4.1质量验收的程序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说明: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

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说明:

本条规定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者及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因此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因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主要技术资料和质量问题是归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掌握,所以规定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是符合实际的。

由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技术性能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修工程的安全,因此规定这些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说明:

本条规定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说明:

本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

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勘察单位虽然亦是责任主体,但已经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

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

在整修单位工程进行全部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度

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说明:

本条规定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验收程序。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建设单位负责。

因此,

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4.2质量验收组织

说明:

条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的组织协调部门。

协调部门可以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也可是各方认可的咨询单位。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说明: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

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目录;

相关法规

提交文件

备案成果

备案程序

5.1相关法规编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 ,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 )第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5.2提交文件编辑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5.3备案成果编辑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另一份则留备案机关存档。

备案程序编辑

(1).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并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

(4).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8).备案机关在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6施工质量验收的资料

6.1质量施工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资料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控制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坚持同步收集,积累、整理、整编形成且必须归档保存的文字记载资料。

针对工程技术资料整理存在的分类不明确,填写不规范,资料不完整,验收程序不清等问题,提出应明确工程技术资料的分类,资料的填写应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工程的验收程序与资料的整理关系。

6.2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3)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7)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检查其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8)操作人员主要专业工种的岗位证书(检查应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9)设计文件、图纸及变更设计洽商(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有无擅自修改设计的现象);

  (10)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检查地质实际与勘察资料是否相符);

  (11)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检查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检查施工现场布置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

  (12)施工方案、质量控制措施及各类技术交底(检查是否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13)有关本工程需用的国家标准、规定、规程(检查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14)本企业工艺操作规程、企业标准(检查施工过程中生产控制,合格控制手段);

7总结

落实质量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到位。

重点部分,我们要抓重点部位,重点监控。

严格规范管理制度,提高作业的水平,层层管理,做到人人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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