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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资产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租赁合同

出租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承租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若为公司):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位于中国    省    市    区的                     (简称“商场”)系由出租人投资建设或受托管理的项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商场商铺事宜订立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租赁合同”)。

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租赁房屋

出租人将商场            号房屋(简称“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该租用面积为:

            【暂测面积】。

第2条 租赁用途

该房屋仅供承租人以            为商号/名称经营            之用途,经营范围                             。

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及营业范围。

承租人若对其经营的品牌做出任何形式的调整或更换,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

第3条 租赁期限

该房屋的租期共计     年    月    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租期自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或实际开业日(以二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开始计算。

第4条 装修期生效日

出租人应当于     年    月    日或之前向承租人交付该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装修期生效日或出租人通知的时间验收并接收该房屋。

第5条 装修期

5.1 承租人享有      个自然日的装修期,暂定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实际开业日前一日)止,实际装修期自装修期生效日开始计算。

5.2 承租人应于装修期生效日后      日内实际进场施工。

第6条 开业日

承租人必须于     年    月    日(即装修期届满之次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并开业。

承租人如有合理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业,须提前至少7日书面告知出租人且须获出租人书面同意延期开业,但延期开业阶段的租金、收银机使用费、推广费及其它各项费用仍须自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起照常缴纳。

第7条 计租日

计租日为本合同约定之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或实际开业日(以二者比较早发生者为准)。

第8条 租金

8.1 保底租金和提成租金统称为“租金”。

本合同约定租金以保底租金与提成租金中较高者为准。

保底租金与提成租金均由承租人按月支付。

8.2 租金标准:

8.2.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保底租金计算方式为:

人民币    元/每月•平方米(不含税),加上该金额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率     %,承租人应实缴保底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每月•平方米,月保底租金合计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期间月提成租金计算方式为:

承租人每月含税营业额的     %,加上该金额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率     %;

8.2.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保底租金计算方式为:

人民币人民币    元/每月•平方米(不含税),加上该金额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率     %,承租人应实缴保底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每月•平方米,月保底租金合计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期间月提成租金计算方式为:

承租人每月含税营业额的     %,加上该金额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率     %。

8.2.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保底租金计算方式为:

人民币    元/每月•平方米(不含税),加上该金额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率     %,承租人应实缴保底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每月•平方米,月保底租金合计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期间月提成租金计算方式为:

承租人每月含税营业额的     %,加上该金额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率     %。

第9条 收银机使用费

出租人已建立统一收银系统(包含但不限于销售系统和与银行做好接口的MISPOS系统),承租人按出租人通知时间接入,并使用该收银系统软件和硬件。

承租人在接入出租人收银系统后,所有经营收入均应通过该收银系统进行。

承租人共使用出租人提供的收银机      台,并承担该系统及相关设备的使用费。

该系统及相关设备的使用费为人民币    元/每月,自使用日开始起算。

第10条 推广服务费

推广服务费按月缴纳,自计租日开始起算,推广服务费计算方式为:

人民币    元/每月•平方米(不含税),加上该金额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率     %),乙方应实缴该月推广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第11条 物业服务费及能源费

11.1 物业服务费自装修期生效日开始起算,费用计算方式为:

人民币    元/每月•平方米(不含税),加上该金额所对应的增值税(     %),乙方应实缴每月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每月(大写:

            )。

11.2 能源费自装修期生效日开始起算,费用标准为:

           。

11.2.1 电费费用标准为:

人民币    元/度(已加收损耗费),由出租人代收代付,如政府电费调价,此标准也会随之调整。

11.2.2 水费费用标准为:

普通用户人民币    元/吨,由出租人代收代付,如政府水费调价,此标准也会随之调整。

美容、美发、洗浴等特种行业用户人民币    元/吨,由出租人代收代付,如政府水费等调价因素,此标准也会随之调整。

11.2.3 燃气费按照燃气公司标准收取,由承租人直接向燃气公司交纳。

11.2.4 加时空调费(如有):

人民币    元/小时•平方米,最低收费人民币    元/小时,承租人提交申请,按租赁面积计算,将会按照市场价做动态调整。

11.3 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按      支付;能源费(加时空调费除外)由承租人按月支付。

11.4 首期物业服务费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计算标准为:

物业服务费人民币    元(不含税),加上该金额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率:

6%),乙方应实缴首期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    元)。

承租人应按以下第      条约定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物业服务费用:

11.4.1 租人应于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物业服务费用。

11.4.2 承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物业服务费用。

第12条 合同保证金及装修押金

12.1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缴纳相当于该房屋叁个月合同计租租期内月平均保底租金、物业服务费、推广费、收银机使用费总额的合同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按照前述标准计算,承租人应缴纳的合同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

12.1.1 承租人应按以下第      条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合同保证金:

12.1.2 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向出租人支付合同保证金。

12.1.3 承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租人支付合同保证金。

12.2 承租人应于装修期生效日前向出租人缴纳装修押金,押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或以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13条 首期费用

13.1 首期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包括以下内容:

13.1.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保底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

13.1.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推广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元;

13.2 承租人应按以下第      条约定向出租人支付首期费用:

13.2.1 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向出租人支付首期费用。

13.2.2 承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租人支付首期费用。

第14条 最低预定指标额

14.1 承租人承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每个日历月营业额不低于人民币    元的最低预定指标额;

14.2 承租人承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每个日历月营业额不低于人民币    元的最低预定指标额。

14.3 承租人承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每个日历月营业额不低于人民币    元的最低预定指标额。

第15条 税率调整

本合同租金、物业服务费、推广服务费等费项对应的税率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或税收政策调整,导致本商场租金、物业服务费、推广服务费费项对应的税率调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税收政策确定的时间及税率进行调整。

其中,租金的调整公式为:

原不含税租金=原含税租金/(1+原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的含税租金=原不含税租金*(1+调整后增值税税率)。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释意

1.1 出租人:

指商场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受托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出租人有权将商场的全部或部分房屋出租给他人,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并为商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因此取得相应的收益。

1.2 承租人:

指承租本合同约定租赁房屋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

1.3 租赁房屋:

指商场内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从事经营的场地空间及其附属设施,简称“该房屋”或“租赁房屋”。

1.4 营业额:

指承租人利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或利用该房屋及商场直接或间接所得且未经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及税款的全部收入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包括以现金、支票、营业款与应收账款形式表现的货物及服务价格)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

营业额以承租人使用的收银系统所反映的营业额数据为准。

承租人通过网络销售但在本店铺提货的,计入营业额。

1.5 合同保证金:

指为保证承租人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由承租人交付给出租人的保证金。

该保证金不作为预付租金或其他任何费用,仅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保证。

1.6 推广服务费:

指出租人为提高商场知名度及形象、提升租户的业绩和客流等所安排的活动及广告等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周年庆活动、圣诞节等重大节假日活动等。

1.7 租赁期限/租期:

是指承租人承租该房屋的期限,本合同项下租期所指“年”、“月”、“日”均为自然日历时间。

1.8 装修期:

是指出租人给予承租人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期限,自装修期生效日(含当日)起算。

1.9 计租日:

在本合同中计租日即为装修期届满之次日或承租人开业日(以较早发生的日期为准)。

1.10 本合同所有约定的金额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第2条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2.1 该房屋的具体位置详见附件《房屋平面位置图》,该位置图仅作确定位置用途。

2.2 双方同意:

本合同约定的租用面积作为计算租金以及其他以面积作为计算依据的全部费用的标准,租用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2.2.1 该房屋内的使用面积(包括该房屋内的内墙,立柱的面积);

2.2.2 该房屋的墙体面积:

该房屋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全部,该房屋外墙(包括山墙)全部以及与其它房屋的分隔墙的一半计入墙体面积。

2.3 该房屋按照暂测面积出租的,如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相比差异超过±3%,则以实测面积作为租用面积,以暂测面积计算的保底租金、提取租金、合同保证金、推广费、物业服务费及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所有与租用面积有关的条款将根据实测面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金额在承租人最近一期保底租金支付时一并处理;如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相比差异不超过土3%,则仍以暂测面积作为租用面积,以暂测面积计算的款项亦不作任何调整。

2.4 该房屋按照实测面积出租的,承租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己测量过该房屋的面积。

第3条 租金、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3.1 租金

3.1.1 按照合同第一部分8.1约定,如承租人需缴纳提成租金,则在一个提成租金缴费周期结束后,承租人须于最近一次缴纳保底租金时向出租人全额缴清该缴费周期内应缴之提成租金。

3.2 费用调整

出租人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推广服务费、收银机使用费、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它任何费用(不含租金)的标准,出租人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应按照调整后费用支付。

3.3 承租人租赁房屋内水、电费、天然气(或煤气)等能源费用按月抄表,承租人按实际用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承租人须自行负担自装修期生效日开始至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出租人收回该房屋期间的能源费,承租人需按出租人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向出租人支付能源费。

出租人有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对能源费的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但每次调整需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按照调整后费用支付。

3.4 在每年中央空调开放供应期间,若承租人在出租人所规定的空调供应时间以外需要空调服务,承租人须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提供该服务,承租人须按出租人的相关规定承担出租人提供上述额外空调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3.5 付款时间

除首期费用外,承租人须在每月20日(含)之前,将下一个支付周期的保底租金、推广服务费(若有)、收银机使用费(若有)、物业服务费、上月的水电费及其他根据本合同及附件约定应支付的相关费用、最近一期应付提成租金(若有)支付到出租人账户(如遇节假日需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缴纳或到达出租人账户)。

有关付款所产生的手续费均由承租人承担。

如上述费用计算起始日或届满日不是该月首日或最后1日,则该月款项(含租金以及其它费用)应按照承租人在该月实际租用天数计算支付。

出租人有权变更指定的银行及账户,但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承租人。

3.6 合同保证金

3.6.1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合同保证金。

承租人依据《租赁意向书》及其他类似协议己支付定金或租赁诚意金的,定金或租赁诚意金自动转作合同保证金的一部分,承租人应于约定的合同保证金支付时间补足余额。

3.6.2 租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人从其已付的合同保证金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中抵扣其必须向出租人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3.6.3 租期内,如承租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推广费(若有)、收银机使用费(若有)、能源费、违约金及其他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应当由承租人支付的费用或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出租人有权从合同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的应付未付款项、赔偿金额或直接以合同保证金抵扣承租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抵扣不影响出租人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方式)。

承租人应在出租人的书面抵扣通知送达后15日内向出租人补足被抵扣的合同保证金。

3.6.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承租人按照约定将该房屋交还给出租人并通过出租人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税务等证照的变更或注销注册地址的手续),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90日内,出租人向承租人无息退还剩余的合同保证金(若有)。

3.6.5 如果合同保证金以保底租金、物业服务费、推广服务费、收银机使用费作为计算依据,则在租期内,该房屋的保底租金及/或物业服务费及/或推广服务费及/或收银机使用费标准发生调整的,合同保证金金额做相应调整,承租人应在缴纳调整发生当期的租金的同时,补齐保证金差额。

3.6.6  承租人按照出租人的要求缴纳装修押金的,装修押金不足以抵扣承租人所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的,出租人有权自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

3.7 其他费用及税费

3.7.1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约定的各项费用外,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其它费用,双方同意在合同附件中加以约定。

承租人应按合同附件约定的费用标准及支付时间支付相应费用,否则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7.2 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纳税。

3.7.3 本合同的印花税,按照国家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3.7.4  本合同的租赁登记相关费用(如有)由承租人承担。

第4条 房屋的交付

4.1 承租人须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出租人通知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付手续。

承租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须提前至少7天书面告知出租人且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才可延期办理交付。

4.2 出租人可以提前或延期交付房屋,承租人应于出租人通知的时间、地点办理该房屋的交付手续。

4.3 承租人在出租人通知的装修期生效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交付手续的,该房屋的最终装修期生效日为承租人实际办理完毕该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以双方届时签署的交付确认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4.4 因承租人原因未能在出租人通知的装修期生效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交付手续的,出租人通知或约定的装修期生效日视为该房屋装修期生效日期。

装修期从出租人通知的装修期生效日起开始计算,计租日期和开业日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4.5 如因出租人原因推迟交付房屋,则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同意给予出租人90日的宽限期,出租人在宽限期内交付该房屋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实际交付房屋的时间即作为房屋的装修期生效日。

4.6 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通过消防验收的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提前接收的除外),具体条件以交付时该房屋实际现状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工程交付条件(如有)为准。

第5条 装修

5.1 承租人应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办理装修及进场手续并严格遵守出租人制定的装修管理制度,否则出租人有权拒绝承租人进场装修。

5.2 承租人须于进场施工前15日就有关装修之承包商、装修方案、工程进度表、设计图纸、材料等提交出租人审核并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承租人装修如有涉及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水、电、天然气、消防、通信、保安防盗及排污等房屋内附属设施设备或中央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必须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5.3 如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对该房屋外立面(如墙、柱颜色,门头、玻璃门等)有改动的,须提前书面告知出租人且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5.4 承租人在装修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出租人规定的房屋外围包装方案进行包装后方可施工。

如果出租人指定外围包装施工方的,承租人对该房屋的装修所设置的围挡应当委托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施工方制作完成。

5.5 房屋内任何形式的装修、整改须在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实施,但出租人的同意主要针对管理因素考虑,不视为对承租人装修、改造行为的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因装修、整改施工引起的任何风险和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6 承租人应遵守出租人制定的装修管理制度并保证其装修工程承包商遵守前述制度及本合同相关约定。

5.7 装修期内出租人不收取承租人租金和推广费、收银机使用费,但其余费用依本合同及商场装修守则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物业服务费等),承租人的其他义务并不免除。

承租人已经充分考虑到出租人对装修时间和装修管理的严格规定,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承租人不得要求调整计租日、延长装修期或要求出租人给予任何形式补偿。

如果承租人在装修期满后对该房屋进行再次装修或者任何形式施工的,不再享受免交租金和推广费、收银机使用费的优惠。

5.8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根据商场的整体发展变化定期将该房屋装修和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改造前承租人须将装修改造方案提交出租人,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5.9 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承租人装修,但并不影响装修期(如有)、计租日、租赁期限的计算。

5.10 承租人须确保装修工程质量,该房屋装修须在取得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经出租人验收合格后方能幵业。

但出租人的验收主要针对承租人装修有无违背出租人要求,并不视为出租人对消防专业问题的认可,亦不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视为对承租人装修符合消防规范的确认。

如因装修原因发生消防事故的,仍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11 如因装修质量问题对商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正常营业及人身、财产造成任何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漏水、漏电等),承租人须立即进行整改并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如承租人未及时整改,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停业直至整改完成。

出租人也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12 如承租人或其装修工程承包商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出租人有权不予退还承租人缴纳的装修押金,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条 开业

6.1 承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业日前,满足如下要求,否则出租人有权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承租人开业,但承租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自计租日起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计租日及租期不予顺延:

6.1.1 承租人己完成该房屋装修工程,并且通过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等)的验收及出租人的验收;

6.1.2 承租人己取得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该房屋开业经营所需的一切执照、证书、许可或批复;

6.1.3 该房屋在出租人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处于开放状态,可以向顾客提供商品或服务。

第7条 商业运营管理

7.1 营业额监督

7.1.1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的营业额进行监督和查核,承租人须予配合。

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或经出租人授权的人有权随时查询统一收银系统或承租人自有收银系统的营业额资料、数据并进行打印或复印,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或经出租人授权的人有权随时对承租人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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