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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贷款采购导则doc

参考译本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

 

官方援助贷款采购导则

 

第一部分总则

1.01节引言…………………………………………………3

1.02节国际竞争性招标(ICB)……………………………3

1.03节非国际竞争性招标…………………………………3

1.04节合格性………………………………………………4

1.05节错误采购……………………………………………5

第二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ICB)

A.合同类型和规模……………………………………………6

2.01节合同类型……………………………………………6

2.02节合同规模……………………………………………6

2.03节两步招标和双信封招标……………………………6

B.广告和资格预审……………………………………………7

3.01节广告…………………………………………………7

3.02节投标商的资格预审…………………………………7

C.招标文件……………………………………………………7

4.01节总则…………………………………………………7

4.02节有关对本行和对腐败或欺诈行为的表述…………8

4.03节投标押金或保证金…………………………………8

4.04节合同条款……………………………………………8

4.05节招标文件的明确性…………………………………9

4.06节标准…………………………………………………9

4.07节品牌的使用…………………………………………9

4.08节合同项下的费用……………………………………9

4.09节投标货币……………………………………………10

4.10节标书比较中的货币换算……………………………10

4.11节支付的货币………………………………………10

4.12节价格调整条款……………………………………10

4.13节预付款……………………………………………11

4.14节担保、履约押金和保留金………………………11

4.15节保险………………………………………………11

4.16节违约罚金和奖励条款……………………………11

4.17节不可抗力…………………………………………12

4.18节语言………………………………………………12

4.19节争议的解决………………………………………12

4.20节适用法律…………………………………………12

D.开标、评标及授予合同…………………………………12

5.01节邀请投标和提交标书之间的时间间隔…………12

5.02节开标程序…………………………………………12

5.03节标书的澄清或变更………………………………13

5.04节保密程序…………………………………………13

5.05节标书的审查………………………………………13

5.06节标书的评定与比较………………………………13

5.07节投标商的资格后审………………………………14

5.08节评标报告…………………………………………14

5.09节授予合同…………………………………………14

5.10节废标………………………………………………15

附件I资格预审时的评价要素(样本)…………………16

第一部分总则

1.01引言

(a)“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官方发展援助贷款采购导则”适用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根据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法第23条第2段第

(1)节的规定而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b)本导则规定了本行借款人在实施全部或部分由本行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资助的发展项目的物资和服务的采购时应遵守的一般原则(本导则所称“借款人”也指项目实施机构,所称“服务”不包括咨询服务)。

(c)使用本行官方发展援助贷款时要充分考虑经济性、效率性和采购过程的透明性,并对采购合同的所有合格投标商一视同仁。

(d)关于本行官方发展援助贷款项下的具体项目如何应用本导则,将在本行和借款人间的贷款协议中做出规定。

(e)本导则用于指导本行和负责采购物资和服务的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本导则不能被解释为在本行与任何第三方,包括与采购物资和服务有关的招标商之间,增加任何权利和义务。

为项目提供物资和服务的投标商与所对应的借款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将由借款人在依据导则所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做出规定。

1.02国际竞争性招标(ICB)

本行认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在多数情况下是能满足以上1.01节(b)款所述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要求的最好方式。

因此,本行通常要求借款人遵循本导则第二部分所述的程序,通过ICB方式采购物资和服务。

1.03非国际竞争性招标

(a)可能存在ICB方式不适用的特殊情况。

所以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考虑可接受的其他程序。

(i)借款人希望使其零备件与现有设备配套或维持适当的标准化。

(ii)借款人希望保持已根据本行所能接受的程序而授予的既有合同服务的连续性。

(iii)合格承包商、供货商或制造商(以下统称“承包商”)的数目有限。

(iV)采购金额太小,外商明显不感兴趣或管理负担过重使ICB失去优越性。

(V)除上述(i)、(ii)、(iii)、(iV)情况外,本行认为采用ICB方式不合适,如紧急采购。

(b)在上述情况下,可视情况采用下列采购方式,但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适应ICB采购程序:

(i)有限国际招标(LIB),即不公开刊登招标广告而直接发邀请的国际竞争性招标。

(ii)国际采购,即基于对几个(通常不少于3个)外国或本地供货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来确保价格竞争的一种采购方法。

(iii)直接签约。

(c)本导则不适用于以贷款的当地货币部分资助的物资和服务的采购。

这种物资和服务的采购中,应充分重视1.01节(b)款提到的几种考虑。

本行认为,在借款人所在国的供应商中运用地方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是合适的。

1.04合格性

(a)如果某一合同含有为实施项目所必需的购自非合格货源国的物资和服务,只要这些物资和服务的费用之和低于合同价格的50%,这样的合同是适于用贷款支付的。

(b)如果一家公司或组织受雇于借款人,在项目的采购准备或实施中提供咨询服务,那么,它的所有关联公司/附属公司(包括母公司),将无资格再以其它任何身份在同一项目中工作(包括对项目任何物资和服务进行投标)。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在确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本行和借款人经过权衡各个方面和种种情况,方可同意允许邀请一家在本行官方发展援助贷款项目中受雇做咨询的关联公司/附属公司(包括母公司)在由本行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资助的项目中作为投标商进行投标。

(c)本节(b)段中的条款亦适用于那些向应邀在项目采购准备或项目实施中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或组织出借或临时派遣其人员的承包商,如果这些人员要在同一项目中从事某种工作。

1.05不当采购

本行不资助那些在本行看来并没有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采购程序而采购的物资和服务。

对于错误采购的物资和服务,本行将撤销其相应的贷款。

此外,本行还可能采用贷款协议规定的其它方式予以纠正。

本行的政策是:

要求本行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和其它日本官方发展援助贷款项下合同的投标人、签约人和借款人,在采购和实施合同期间都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为此,本行:

(a)一旦认定被推荐的中标人在有关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将拒绝授标。

(b)无论何时,一旦认定某签约人在本行或其它日本官方发展援助贷款项下另一合同的竞争或执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将在本行决定的期限内,认定该签约人为无资格再被授予合同的人。

第二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ICB)

A、合同类型和规模

2.01合同类型

合同可以以完成工作量或供应品目的单价或总价计价,也可以成本加费用计价,还可视物资或服务的不同性质混合运用这几种计价方法。

招标文件应清楚说明所选定的合同种类。

除非遇有高风险或不能事先准确确定成本的特殊情况,否则,本行不接受实报实销合同。

由同一方提供工程、设备和土建的单一合同(交钥匙合同),如果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对借款人有益,例如企望特殊工艺或将各个不同阶段加以某种统一,这种合同是可以接受的。

2.02合同规模

为了达到最广泛的国际竞争,如果可行的话,邀请投标的每个合同的规模应足以吸引国际范围的投标商。

2.03两步招标和双信封招标

(a)对于交钥匙合同、大型复杂工厂合同、或技术发展迅速的设备(如大型计算机系统的采购)合同,事先完成技术规范既无必要,也不现实。

在此情况下,可采用两步招标程序。

按两步招标程序,首先是邀请投标商提交不含价格的、基于基本运行要求的技术方案。

在第二阶段,先进行技术和商务的澄清与调整,再完成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并邀请投标商提交最终技术方案和价格标书。

这一程序的使用必须经本行和借款人双方同意。

(b)对于那些已事先完成技术规范的工程、机械和设备,可以采用双信封招标程序。

在这一程序中,投标商将被邀请同时在两个信封中分别提交技术和价格方案。

首先开封审查技术方案,确定其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完成技术审查后,技术方案合格的投标商的价格信封即可公开拆封,允许投标商或其代表在场。

价格开封应按本导则5.02节的程序进行。

价格评标应依照本导则5.06节进行。

那些技术方案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投标商的价格信封应随即原封不动地退还有关投标商。

这一程序的使用必须经本行和借款人同意。

B、广告和资格预审

3.01广告

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合同,应在借款国至少一家发行范围广泛的报纸上发布邀请资格预审或投标公告。

借款人应随即将公告(或广告)发送合格货源国驻当地代表和本行。

3.02投标商的资格预审

对大型或复杂工程,特别是专用设备和服务,原则上要求事先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以保证投标邀请只发给那些技术上、资金上有实力的投标商。

资格预审应完全基于未来投标商圆满执行合同的能力,尤其要考虑他们的:

(i)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和履约情况;

(ii)人员、设备及工厂的能力;

(iii)财务状况。

附件I中列举了资格预审评定要素的实例。

有关合同范围和资格审查要求(标准)的明确陈述应发给所有希望参加预审的投标商.所有达到标准的投标商都应允许投标。

对于资格预审时提供的信息,应在授予合同时予以核实。

如果投标商被认定不再拥有圆满执行合同的能力或资源,包括其所供信息有伪造或谬误,可拒绝授予合同。

C、招标文件

4.01总则

招标文件应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使未来投标商能够就提供的物资和服务准备标书。

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复杂程度会因招标项目和合同的规模及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应包括:

投标邀请、投标须知、投标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一般和特殊)、技术规范、物资清单或数量和图纸清单,以及必要附件,列明诸如要求的或可以接受的保证类型等。

如对招标文件收费,费用则应合理,应反映编制成本,而不应太高以致合格的投标商望而却步。

招标文件的基本构成在下列章节中做出了规定。

4.02有关对本行和对腐败或欺诈行为的表述

招标文件通常应该而且用如下语言对本行和对腐败或欺诈行为进行表述:

(a)“……(借款人名称)……于……(贷款协议签署日)已获得(或视情况,已申请)一笔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官方发展援助贷款,金额为……日元,用于……(项目名称),并拟申请以(视情况,‘部分’)贷款用于该合同项下的支付。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官方发展援助贷款支付要以贷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官方发展援助贷款支付程序和采购导则)为准。

除……(借款人名称)外,任何第三方都无权享有贷款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者对贷款资金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b)本行要求本行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和其它日本官方发展援助贷款项下合同的投标人、签约人和借款人,在采购和实施合同期间都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为此,本行:

(i)一旦认定被推荐的中标人在有关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将拒绝授标。

(ii)无论何时,一旦认定某签约人在本行或其它日本官方发展援助贷款项下另一合同的竞争或执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将在本行决定的期限内,认定该签约人为无资格再被授予合同的人。

4.03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通常要求有投标保函或保证金,但其数额不应过高以致合适的投标商望而生畏。

开标后应尽快将投标保函或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商.

4.04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应明确借款人和供货商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借款人在管理合同及其修改文件中雇佣咨询工程师,还应规定咨询工程师的权限。

除本导则也有所提及的惯用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包括与项目性质和所在地相适应的特别条款。

4.05招标文件的明确性

技术规范应就要完成的工程、要提供的物资和服务以及交货或安装地点做出尽可能清楚准确的规定。

图纸应与技术规范文本一致,不一致之处以规范文本为准。

除价格外,招标文件还应列出评标中将要考虑的具体因素以及将如何量化或评定这些因素。

如果招标文件允许涉及设计、材料、竣工日程或支付条件等备选方案,就应对其可接受的条件及评定方法做出明确规定。

有关技术规范的任何补充资料、澄清、错误更正或变更均应立即发送给所有曾索取最初招标文件的投标商。

投标邀请应列明合格货源国和诸如允许从非合格货源国进口比例等其它有关合格性条款(见1.04节)。

制定的规格应允许并鼓励最广泛的竞争。

4.06标准

如果规定设备或材料必须符合某些具体的国家标准或其它标准,招标文件则应说明达到相当或高于该标准的日本工业标准或其它公认的国际标准的设备或材料也可以接受。

4.07品牌的使用

技术规范应以性能为主。

只有需要特殊备件或确有必要保持某些关键特性的连续性而满足某种必需的标准化时,才可以指定品牌名称和样本编号或产品的厂商。

在后一种情况下,应允许具有相似特性并提供至少与规定物资相同性能和质量的其它品牌物资的报价.

4.08合同项下费用

由于本行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只限用于来自合格货源国(包括允许从非合格货源国进口的部分)的物资和服务的费用,招标文件应要求承包商在合同中仅提供这种物资和服务,并在其声明或发票中注明那些向非合格货源国进口部分的费用。

4.09投标货币

本行官方发展援助贷款以日元计。

投标价格一般应以日元表示.不过,如有必要,也允许使用其它国际可兑换货币。

此外,投标人投标价格中拟用于借款人本国的部分可以用借款人本国的货币列出.投标价格允许使用的货币种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4.10标书比较中的货币换算

投标价格不管用哪种货币,都是向投标商付款的总和。

为了便于比价,所有投标价格都要换算成一种由借款人选择的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的货币。

借款人应按事先选定并纳入招标文件的某一日期某官方来源(如中央银行)公布的用于类似交易的汇率(卖价)进行换算。

不过,上述日期应不早于规定的开标日之前30天,不迟于其后的30天。

4.11支付货币

(a)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且有明显道理的其它安排外,合同价格应以中标商在其标书中用以表示投标价格的那种或那几种货币予以支付。

(b)当全部或部分投标价格需用规定投标货币以外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支付,那么,用于支付目的的汇率应是投标人投标时指定的汇率。

从而确保其投标货币的币值保持不变。

4.12价格调整条款

招标文件应写明是要求固定价格还是接受可调整价格。

在适当情况下,针对合同主要成本构成(如劳动力或重要材料)价格变化,可以规定合同价格调整(向上或向下)条款。

招标文件中应写明价格调整的具体公式,以使同一条款适用于所有投标。

供货合同应包括价格调整最高限额,但在土建工程合同中一般不宜规定这种最高限额。

对于一年内能交货的合同,一般不应有价格调整条款。

4.13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用作动员费和类似费用的预付款占合同总金额比率应该合理,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

其它预付款,如支付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费,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招标文件应明确有关预付款的担保措施。

4.14担保、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

土建工程的招标文件应要求某种形式的担保,以保证工程持续到最后完成。

这种保证可采用银行担保,也可采用履约保证金,金额按工程类别和规模有所不同,但应足以在承包商违约时保护借款人.这种担保的一部分应充分地延长至工程竣工日之后,以涵盖借款人最终验收之前的质量保证期或维修期。

对于延长至工程竣工日之后的担保部分,合同中可以规定,每次支付分期付款时扣留一定比例的款项,直至最终验收。

所需担保金额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在供货合同中,一般不采用银行担保或押金,而是扣押合同总价的一个百分数为保留金,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总支付金额中扣做保留金的百分数及其最终支付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如采用银行担保或押金,其金额应该合理。

4.15保险

招标文件应明确列出要求中标商办理的保险类型和条款(如承保责任和保险期限)。

4.16违约罚金与奖励条款

招标文件应包含针对延期完工或交货引起借款人额外费用、收入损失或其它利益损失的违约罚金条款。

如果土建工程按合同规定时间按期或提前完成对借款人有益,也可以就此制定给承包人以奖励的条款。

4.17不可抗力

招标文件中所含的合同条款应视情纳入不可抗力条款,规定当事人因合同条款中定义的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合同项下规定的义务,将不会被视作违约。

4.18语言

招标文件应以英语书就。

如使用另一种语言,文件应备有完整的英译文本,并规定以何种语言为准。

4.19争议的解决

合同条款中应包括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建议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拟定该条款。

4.20适用的法律

合同应规定哪些法律对合同的解释与执行有约束力。

D、开标、评标及授予合同

5.01投标邀请与提交标书之间的时间间隔

准备投标和提交标书的时间应考虑到项目的特定环境、合同规模及其复杂性。

国际招标一般不少于45天。

涉及大型土建工程或复杂设备时,一般应给未来投标商不少于90天时间,以进行提交标书前的现场调查。

5.02开标程序

投标邀请中应宣告接受标书的截止日期、时间和地点和开标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所有投标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在规定时间以后收到的标书应原封退回。

开标时,每标的投标商名称、投标总价以及招标方要求或允许的备选方案应予宣读并记录。

该记录应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或其代表确认并签字。

开标记录的副本应立即送本行。

5.03投标的澄清或变更

除本导则5.10节中规定之外,不应要求或允许任何投标商在开标后变更标书,只能接受不改变标书实质内容的澄清。

借款人可以要求任一投标商就其标书进行澄清,但不能要求任何投标商对其标书进行实质性或价格上的变更。

5.04保密程序

除法律所需,在公开开标之后至中标者签订合同以前,有关标书审查、澄清和评定以及授予合同的建议等信息不应向任何与这些程序无正式关系的人泄露。

5.05标书的审查

开标后,应查明标书中是否有计算上的重大错误,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提供了标书要求的担保,文件是否已正确签字,以及标书其它方面是否齐备。

如果标书在实质上不符合规范,或有不允许的保留或在其它方面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响应,该标书应予以拒绝。

随后,进行技术分析,评定每一响应标书,以使标书间能够相互比较。

5.06标书的评定与比较

(a)评标的目的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比较那些符合技术规范又响应招标文件的标书。

在符合技术规范的标书中,应将合同授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商,而不是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商。

即使在对投标商进行了资格预审的情况下,评标时仍应充分重视技术方面的因素。

(b)评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

除为更正计算错误而进行投标价调整条款外,招标文件还应明确规定在评标中需考虑的有关因素及应用这些因素确定最低标的方法。

可予考虑的因素包括:

内陆运输到工程现场的运费、付款时间表、工程完工或交货时间、运行成本、设备效率和适配性、可提供的服务和备件、质量控制方案(包括建造方法)的可靠性、安全及环境效益、以及与招标文件的微小差异(如果有)。

只要可行,价格以外的因素均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以货币方式表示,或在招标文件有关评标的条款中设定相应的评标权重。

标书不应规定允许在投标中含有对价格进行调整的内容。

(c)为对以国际招标采购的物资进行评定和比较:

(i)应要求投标商在标书中对进口物资报到岸价,其它物资应报出厂价。

(ii)评标中,不应考虑对进口或销售征收的关税和其他进口税,以及对投标物资的销售或交货征收的消费税和类似税种。

(iii)如果招标文件中有规定,应把物资运往使用或安装地点的内陆运费和由此引起的其他杂费考虑在内。

(d)当承包商在土建工程合同中负担所有海关税、其他税时,投标商在准备标书时应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

标书的评定和比较将依此为基础。

(e)任何事先确定投标金额的范围,规定标价高于或低于此范围的标书都自动作废的程序都是不允许的。

5.07投标商的资格后审

如没有进行投标商资格预审,借款人应确定已评为最低标的投标商是否有充分的能力和财力,来有效地执行合同。

招标文件中要确定标准,如投标商达不到标准,其投标将被废除。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将对下一个最低投标商做同样审定。

5.08评标报告

借款人或其咨询商要准备一份列出确定最低标具体理由的详细标书评定比较报告。

5.09授予合同

合同应授予已确定为最低标且具有能力和财力的投标商。

不得以要求投标商承担标书中未规定的责任或工作或更改标书做为授标的条件。

5.10废标

招标文件中通常规定借款人可能废除所有投标。

然而,除非评定的最低标大大超出预算金额,否则,不能仅仅为了获得更低的价格,而废标后又以同样技术规格重新招标。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废标:

(a)没有一份标书真正响应招标文件;

(b)缺乏竞争。

借款人如否决所有标书,则应审核造成否决的原因,并在重新招标前,修订规范或修改项目(或者原招标项目的工作量)或两者同时修订。

在特殊情况下,作为再招标的选择方案,借款人可以与评定的最低价投标商谈判(如谈判失败,可与第二最低价投标商谈判)以获得满意的合同。

附件I

资格预审时的评价要素

资格预审程序的目的,就是在招标之前先确定承包商在下列各方面的能力,以便只把投标邀请发给那些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和财务能力的承包商。

对于微小差异,只要这些差异不致真正影响到资格预审申请人完满执行合同的能力,借款人保留放弃微小差异的权力。

在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标准时,不应考虑分包商的经验与资源情况。

此样本只列举了资格预审文件中应有的一些评定要素。

在实际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应根据合同的规模和性质,对样本内容作或多或少的修订。

给予下列各要素的权重应视项目情况而定。

1.基本情况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过去--年的年均营业额。

最少需要--美元。

(注:

通常情况下,此金额不低于投标合同或工程年现金流量的五倍。

对于大合同,该数字可相应减少。

(2)承包商以往执行类似合同和工程的成功业绩。

至少在最近--年中承包--个工程。

(注:

标准要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对普通项目要求过去5年中执行过3个项目,对大型项目要求过去10年中执行大型项目的情况。

具备承包类似项目经验。

例如,可在一年中承建一百万立方米以上规模的大坝工程。

(3)为说明以前执行类似项目的情况,出示以前用户的说明信件和联系地址。

(4)在评定申请人的业绩和能力时,将考虑其在相关国家和海外执行同类工程的业绩。

2.人员素质

(1)申请人必须在以下岗位上安排称职人员,并提供每个岗位的负责人和替代人的材料。

此两人均须符合下列条件。

总的工作经验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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