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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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摘要)
郑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求,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
第六条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衔接与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八条自建设单位申请选址之日起,经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予以书面答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后,各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确保规划选址方案落实。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
第四条郑州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地(T);
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G);
特殊用地(D);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2、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3、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3、堆场用地(W3),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2、公路用地(T2),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
3、管道运输用地(T3),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4、港口用地(T4),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1、道路用地(S1),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2、广场用地(S2),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如:
消防、防讯等设施用地。
(八)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2、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九)特殊用地(D),特殊性质的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参照表1的规定),在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指导下,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用地规划控制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符合国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8条“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不得进行擅自改变。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地区,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第九条城市建成区内小于1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周边可建设的零星用地整合后进行统一改造。
周边均已建设完成且无法进行整合的小于1万平方米的地块,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改造。
第十条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四条原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五条居住区绿地的规划指标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
三环内改、扩建,不应小于25%;三环外不应小于30%。
第十六条其他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用地类别
绿地率(%)
行政办公用地
≥30
商业金融业用地
≥30
医疗卫生用地
≥3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35
工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
≥30(50米防护带)
仓储用地
≥25
市政设施用地
≥25
对外交通用地
≥20
综合用地
≥40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单位、机场、发射塔、雷达站等对周围环境有限高要求的,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现有三环以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市场,应按规划进行调整。
工业企业搬迁后用地性质的调整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安排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
第二十三条在核定建设用地界线时,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公共用地同时划入规划用地范围,由建设单位一并征用后作为公用。
按照规划一并征用的河道绿化带及道路绿化带由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做为公共用地的,其面积可参加用地指标平衡。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因城市道路和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被占用已取得国有土地的,经批准在进行建设时,总建筑面积按照被占用部分的国有土地上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容积率所能建设的建筑面积给予2到3倍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申请规划用地许可。
第二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需要修改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须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交通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总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交通工程。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工程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道路广场、交叉口等工程项目。
第二节城市道路总则
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
项目
快
主
次
支
机动车设计车速(km/h)
80,60
60,50
40,30
30,20
道路网密度(km/km2)
0.4—0.5
0.8—1.2
1.2—1.4
3—4
道路中机动车道条数(条)
6—8
6—8
4—6
2—4
道路宽度(m)
60—80(含辅道)
40—70
30—40
20—30
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为城市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开发、现状等情况酌情控制。
第六十三条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第四节机动车停车场
第八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配建标准应按照表1(《郑州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提出的建筑物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指标)
表1:
郑州市建筑物机动车配建泊位指标
建筑物性质及分类
配建单位
机动车配建指标
住宅建筑
高级住宅(户均大于120m2)
车位/户
0.8-1.0
一般住宅(户均60m2-120m2)
车位/户
0.5-0.6
经济适用房及60m2以下小户型
车位/户
0.25-0.35
办公建筑
省级及涉外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2.0
市级机关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1.5
商业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8
旅馆
三星及更高
车位/客房
0.5-0.8
三星以下
车位/客房
0.3-0.6
商业场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8
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0.4
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2.0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0.8
博览建筑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5-0.4
游览场所
车位/公顷
2.0-5.0
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位
2.0-2.5
交通建筑
火车站
车位/年高峰日1000旅客
3.0-5.0
汽车站
车位/年高峰日1000旅客
2.0-3.0
机场
车位/年高峰日1000旅客
5.0-10.0
影剧院
车位/100座位
2.0-3.5
第五节城市公共交通
第八十九条新建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
第九十条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
第七节道路绿化
第九十四条村镇、城镇建设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的宽度不小于以下标准: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一般公路两侧各10米。
第九十五条郑州市主次干道景观绿化带控制宽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州大道(北三环—航海路)道路红线10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50m,其中在郑东新区段道路东侧绿化带控制宽度以郑东新区规划控制为准,宽度70—270m;
(四)南三环道路红线7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15m;
(五)东三环道路红线8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以郑东新区规划为准,宽50—100m,其中经济开发区西侧50m;
(七)南四环道路红线8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50—100m;
(八)北四环道路红线8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50—100m;
(九)东四环道路红线8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50—100m,其中郑东新区段以郑东新区规划为准,西侧宽50m,东侧宽50m-200m;
(十)环城高速路道路红线6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100m,其中京珠高速郑东新区段西侧以郑东新区控制为准,宽度200m;
(十一)商都路(中州大道—东风东路)道路红线6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20m;
(十二)商都路(东风东路—东四环)道路红线10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20m;
(十三)机场高速道路红线6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100m;
(十四)107国道(航海路—五环)(北三环—黄河大桥)道路红线10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50m,其中郑东新区段道路东侧以郑东新区为准60—90m;
(二十三)金水东路(中州大道—东四环)道路红线8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20m;
(二十四)新龙路道路红线8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50m;
(二十五)郑汴快速通道(东四环以东)道路红线10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50m;
其他道路绿化带控制宽度以相关规划为准。
第八节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第九十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建设方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中型公建项目、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综合建筑项目以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二)规划交通重点地段、重要位置的建筑;重要地段、重要位置为:
城市的商业、行政中心区域,城市对内、对外交通重要节点区域。
(三)边缘组团、卫星城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综合建筑项目以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四)其它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综合建筑项目和以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五)交通枢纽、长途客货运站场、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六)上述项目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扩建;
(七)其它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第四章工程管线规划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架空电力线路在技术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取单塔多回的方式架设,且应采用钢管型杆塔或窄基塔等以减少走廊占地面积,同时宜结合道路隔离带、城市绿化带进行建设。
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范围,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外侧延伸距离
线路电压(kv)
1-10
35-110
154-330
500
边导线外侧延伸距离(m)
5
10
15
20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架空电力线路,因现状条件无法满足表6规定的,应符合表4的规定。
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扩建时的建设选址、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规定中所指的“中小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六年制普通小学与三年制普通初级中学。
本规定中所指的“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本规定中所指的“老城区”,是指三环路以内区域。
本规定中所指的“城市新区”,是指三环路以外的规划建成区。
包括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须水组团、惠济新行政区、河南惠济经济开发区、北部组团、南部组团等。
第二章规划选址
第四条布局原则。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布局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
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地制宜。
第五条服务半径
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0米。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作特别强调和控制。
第六条选址原则
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接近城市绿化带、方便家长接送、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4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3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采空区、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主干道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中小学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中小学校幼儿园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中小学校幼儿园选址应注意与噪声源之间的距离,以保证教学用房区内有安静的环境。
第七条周边环境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异味源如公厕、化学制品点、餐馆厨房、网吧、游戏机房等不利于中小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主要出入口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不得设立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应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有害品的研制、生产、贮运场所等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新建露天市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商业闹市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露天体育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公交首末场站、轨道交通站点的边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300米。
第三章建设规模与用地标准
第八条人口配建规模
城市新区:
每2万人区域内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每1万人区域内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每5000人区域内预留1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老城区:
老城区旧城改造地区在确定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时,宜以规划新增人口为基准,并结合改造地区内现状教育设施承载力,合理确定人口配建规模;其中城中村改造地区,现状人口规模中仅计入拥有当地农村户籍的人口数,其余常住人口不再计入中小学校人口配建规模中。
每2万人区域内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每1万人区域内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每5000人区域内预留1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老城区旧城改造地区在用地确实紧张、布局难以安排的情况下,可按照人口配建规模对现状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增容扩建或增加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
第九条学校建设规模与班额人数
幼儿园(包括托、幼合建):
6班、9班、12班,托儿所每班25人,幼儿园每班30人;
完全小学:
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九年制学校:
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