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监察制度浅析及对当代的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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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监察制度浅析及对当代的启示

明朝监督制度浅析及对当今的启示

 

学院名称:

人文社科学院

专业:

政治学与行政学

班级:

07行政W

*****

指导教师姓名:

刘小刚

指导教师职称:

讲师

 

2011年5月10日

中文摘要………………………………………………………………………………………………4

英文摘要…………………………………………………………………………………5

前言……………………………………………………………………………6

一、明朝监察制度的组织体系……………………………………………7-9

(一)中央监察机构…………………………………………………………………7

1.都察院系统………………………………………………………………………………………………7

2.六科给事中系统…………………………………………………………………………………………7

(二)地方监察机构……………………………………………………………8-10

1.巡按御史…………………………………………………………………………………………………8

2.提刑按察使司……………………………………………………………………………………………9

3.督抚制度………………………………………………………………………………………………10

(三)监督制度的补充——厂卫系统………………………………………………………10

二、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10-12

(一)监督权相对独立………………………………………………………………………………10

(二)监督职权和范围扩大……………………………………………………………………11

(三)监察官员选拔与任用的严格性………………………………………………………………11

(四)位卑权重………………………………………………………………………………………12

三、明朝监督制度对当今的启示…………………………………………………………12-14

(一)建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12

(二)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违宪审查机制……………………………………………13

(三)大力进行监察法律制度的建设……………………………………………………13

(四)严格监察官员的选举和任用………………………………………………………14

(五)加重对违法乱纪官员的惩罚力度…………………………………………………15

四、参考文献…………………………………………………………………………………………16

五、致谢………………………………………………………………………………………………17

 

明朝监督制度浅析及对当今的启示

摘要:

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末期,是一个君主专制达到巅峰的时代。

随着中央集权和加强皇权的需要,统治者越来越需要一种制度来制衡各个方面的权利。

于是,明朝的监察制度在前朝的基础进一步的得到完善和发展。

由于明朝特定的国情民风,它的监督制度呈现出自己独特的风貌,并且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它又与明朝最后的灭亡息息相关。

本文首先通过对明朝中央监督机关、地方监督机关以及明朝最有特色的厂卫系统进行阐述,然后又对明朝监督制度所呈现出来的几个方面的特点进行剖析,最后分析得出明朝监督制度的一些合理之处,从而对现在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和现代监督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

明朝;监督制度;启示

 

TheMingdynastysupervisionsystemtotoday'sshallowandenlightenment

Abstract:

TheMingdynastyinthelatefeudalsocietyofChina,isamonarchytoreachitspeaktimes.Alongwiththecentralizedandstrengthentheneedsofimperialpower,moreyouneedasystemrulerofallaspectsofrightmotivation.Hence,theMingdynasty'ssupervisorysystembasedonmostlyfurtherimproveanddevelopment.BecauseoftheMingdynasty,itsspecificconditionsoffolkwaysupervisorysystempresentsitsownuniquestyleandfeatures,andinpolitics,economy,cultureplaysahugerole,butitiscloselyrelatedwiththeMingdynastylastperish.ThispaperfirstlyintheMingdynastybycentralsupervisionorgans,localsupervisionorgans,theMingdynasty'smostdistinctiveplanthealthsystemisexpounded,andthensupervisorysystemofMingdynastymanifestedthecharacteristicsofseveralaspectsareanalyzed,inthefinalanalysisconcludedthatsomeoftheMingdynastysupervisionsystem,soastoreasonablyintheconstructionofsocialistsystemnowhassomeproblemsintheprocessofmodernandsurveillancesystemhassomedisadvantageswhichputforwardreasonableSuggestionsandopinions.

KeyWords:

Mingdynasty;Supervisionsystem;revelation

 

前言

我国的监督制度源远流长,历史悠久。

先秦时期就开始萌芽,例如尧舜禹时期就存在的原始意义上的监督;秦汉时期建立言谏制度和御史制度,建立御史机关执掌监督权标志着古代监督制度的基本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承袭前制,是古代监督制度的缓慢发展时期;隋唐五代是监督制度的鼎盛时期,主要表现是隋朝御史成为专职的中央监督官,并且中央监督机关和地方监督机关的分离,唐朝又对御史制度作出重大调整,设立台、殿、察三院;宋元因为战争频繁,主要是监督制度的一个融合时期;明清是古代监察制度最为完备和严密的一个时期。

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末期,上承元代,下启清代,是一个以汉族为主推翻蒙古族统治而建立的王朝。

明朝统治者吸取元亡教训,在监察制度上沿袭了前代监督制度的一些有益的地方,同时又在很大层面上作出革新,开始呈现出明朝那个特定历史时期独特的一面。

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它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政治方面的体现就是它的中央集权制度达到巅峰。

明朝的监督制度是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监察制度中是体系最庞大,繁杂的。

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来写,第一部分是对明朝中央和地方监督制度以及厂卫制度的系统描述,第二部分阐述了明朝监督制度的一些主要特点,第三部分是结合当代监督制度的一些弊端和明朝监督制度一些合理的地方对当代监督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本文新颖的地方就在于以史为鉴,能够结合古代的经验和教训对当代提出一些有价值的东西。

但是,本文也存在不足,比如对明朝监督制度特点研究不够全面和透彻,提出的一些合理性建议的可行性还不够。

一、明朝监督制度的组织体系

(一)中央监察机构

1.都察院系统

明朝初年,政治体制仿效前代,在中央设立御史台作为监察机关。

在胡惟庸事件之后,朱元璋对监察官员的信任度下降,并决定对御史台进行改造。

于是于洪武十五年,朱元璋设立都察院。

明代都察院是中央最高的监察机关,不但可以“独专诸内外考察”,而且可以“唯所见闻得考察”。

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察御史,下设副都察御史,佥都御使。

都察御史也称台长,与六部尚书地位平等,他们身份特殊,地位崇高,他们不仅对都察院负责,而且可以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样特殊的领导方式赋予了他们极大的权力。

在都察院之下设有道都察御史,按照明朝当时的行政区划,可以分为十三道之多,分别包括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陕西、河南、云南、广西、广东、山东、山西、湖广、贵州,每道都设有监察御史署,每道设掌道一人,总人数达到一百多人,可见当时监督覆盖面之广。

“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

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

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

遇期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

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

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

根据这段古文的描述,都察御史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处理都察院内部以及十三道的行政事务,同时,都察院也负责监督明朝大小官员,弹劾那些结党营私,紊乱朝纲的大臣;和大理寺、刑部一起参加三司会审,审理重大案件;对官员进行考核,惩处贪污腐败的大臣。

2.六科给事中系统

六科给事中制度是明代君主在总结借鉴前代给事中制度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和创新的成果,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个体特点,对明代国家的政治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

明朝初年,承袭旧制,设立给事中,但是不分科。

六科初始不过是负责记录和收发文件的秘书机构。

直到朱元璋在废中书省,罢丞相之后分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使得六部的权利进一步扩大。

但是他又怕六部权力的扩大会危及到皇权,于是改六科给事中为独立的中央监督机构,从此六科给事中不仅仅再是言谏之官。

明朝给事中的官员设立和品级一度处于混乱之中,一直到明成祖之后才稳定下来。

和其他监督机关不同的是,明朝的六科给事中是隶属于皇帝的独立的监督机构,它不但监督了六部的权力,而且分化了都察院的权力,这样更加方便皇帝把权力统于自己的手中。

虽然六科给事中负责监督六部,但是,它却管不了六部;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遇有不同意见时就要呈到皇帝的面前,由皇帝作出裁决。

六科给事中首要的职能就是监督六部的权力,吏科的职责是就监督官吏的任命、考核等事宜。

户科的职责是监督国家钱粮的收入与支出。

礼科监督奏本封进,大臣封赠等。

兵科监督武官的任命、考选、功次等。

刑科通过复奏死刑对审判实施监督。

工科监督工部工程的营建工作。

除此之外,六科给事中还掌握着中央文件下达前的封驳之权;批文下达后检查执行情况的注销之权以及对官员违法失职的弹劾之权。

在乡试中,六科给事中可以担任考试官,在会试中担任同考官,在殿试中担任受卷官。

有祭天祭祖的仪式时,六科给事中可以陪同皇帝,充当扈从。

总的来说,六科给事中系统对六部各个部门的垂直领导发挥了它独特的作用,而且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也或多或少的掌握了一些行政权。

所以说,六科给事中系统也是明朝中央监督系统中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的一个系统。

小结:

都察院系统和六科给事中系统同为明朝的中央监督机关,它们在监督官员,维护皇权方面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但是它们监督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它们相互辅助,同时也相互监督,最终方便大权揽于皇帝手中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弊端。

十三道监察御史在组织上隶属于都察院,但是又直接向皇帝负责,不受都御史的统辖,这就增加了都御使监督百官的难度;六科给事中一方面负责监督六部,与都察院不是同一个系统,一定程度上牵制了行政权力,但是由于厂卫系统的存在,六科给事中难以得到皇帝的信任,实际上能够发挥了职能有限。

(二)地方监察机构

1.巡按御史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是中央派十三道监察御史到各省定期巡回考察的一种制度。

巡按御史出巡是代表中央行使对地方的监督权力,所以权力很大,它是皇权的一种延伸,有时候他们就是代表皇帝执行命令。

巡按御史的职责是:

“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幼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

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

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藕除豪蠢,以正风俗,振纲纪”。

大致上包括弹劾地方官员,荐举人才,断理冤狱,检查赋役,赈济灾荒等等。

巡按巡查时对违法失职的地方官员,五品以上参劾,由朝廷裁决;六品及其以下官员可就便拿问,甚至可以就地正法,可见巡按的在当时的权力之大。

每当地方上发生重大的事件,中央都会派高级的都御使出巡,他们不仅仅可以行使监察权,而且往往携有皇命这就不仅仅是一种监督权,同时还有行政权的意味。

在地方,他们不只监管行政、经济、民生,有时甚至可以监管军事。

2.提刑按察使司

  明初,在各地设立行中书省,简称省或行省。

后来,废除行中书省,设立提刑按察使司、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掌握省级政权。

提刑按察司在明初经历了立到费再到立的一个变迁,它作为明代地方监察的主体,设正官按察使一人,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只有省一级才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提刑按察使司,其长官提刑按察使掌管全省的刑名案件,其审理权限仅仅限于徒刑以下(包括徒刑)的案件,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须报到刑部审理。

按察司成为与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并列的三司之一。

承宣布政使司,主要负责民政、财政等行政事务;提刑按察使司主要掌管监察、刑政;都指挥使司,统帅军政。

提刑按察使司的职能主要是“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纠官斜,除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正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

”从以上可以看出提刑按察使司的主要职能是以下几点:

第一,考核和监督本地方的官吏;第二,监督地方刑狱,平反冤假错案;同时,提刑按察使司也可以参与和监督科举取士。

3.督抚制度

督抚制度是明朝在前朝基础上的一种创新,是一种中央管理和监督地方的制度。

朱元璋在废除行省制度之后,把原来行省的权力一分为三,分别由三司掌管。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之间分工明确,互不隶属,各自对中央负责。

这样可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但是,这种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弊端也是不可避免的。

一省之中由于缺乏强有力的领导,遇有重大的事件的时候需要通过三司会议,并上报中央批准才能实行,这样一来往往会贻误时机,并且会导致互相推诿,产生三不管。

明朝统治者为弥补这一体制的缺陷,设立了巡抚制度。

因为巡抚和督察御史巡按不相统属,如果遇到重大军事问题和跨越几个省的问题时,巡抚就无法解决。

所以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总督制度。

总督和巡抚的权力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前期主要以监察为主,后面慢慢向军政演变。

作为地方监督机关,它们一般被归为都察院系统。

总督和巡抚的职权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巡抚的权力大概限于一省之内且不包括军事,而总督的权力包括军事,并且通常超出一省的范围。

小结:

巡按御史、提刑按察使司、督抚是明朝地方的三大监察主体。

这些监督主体代表中央对于地方的垂直监察,它们直接隶属于中央,互不统辖,不受地方行政长官约束。

这样垂直的监督有利于提高监督效能,增强监督机关的威信。

它们之间的监督权力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

虽然提刑按察使司的监督权力经历一个下降的过程,但是它与其他两个地方监察制度共同起到了维护地方稳定,巩固中央集权的作用。

另一方面,监督官员的权力过大也是他们腐败的开始。

这个制度存在的严重的弊端就是人浮于事,系统庞杂,出了问题相互推诿。

(三)监督制度的补充——厂卫系统

厂卫制度是明朝最有特色的监督制度,它作为监督制度的补充,在一定的时期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是明朝监督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什么说这是最有特色的补充,那是因为在中国漫漫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只有明朝一个朝代建立了这样的特务机构,而且它扮演着一种特殊的作用。

现在大家习惯性把它称为特务机构,它与前面提到的中央监督机关、地方监督机关共同组成严密的监督体系,对明朝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厂指的是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的自然是锦衣卫。

锦衣卫主要“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

”东厂、西厂、内行厂是宦官机构,它们的出现要比锦衣卫晚。

厂卫系统没有监督之名,却行使监督之实。

出于集权和专制的需要,这个皇帝的御用系统把几乎天下除了皇帝以外的人都纳入了监督的范围。

厂卫机构是独立于任何一个机构以外的组织,它只需对皇帝负责。

厂卫机构拥有自己独立的审判机关,它可以独立审判,不受其他机关的约束。

厂卫系统在一段时期内曾经起到过加强中央集权、肃清吏治和维护皇权的作用,但是厂卫破坏了司法公正,比如厂卫系统与都察院系统斗争就一直贯穿明代,同时,厂卫系统违背了正常的司法程序,他们滥杀无辜,令人闻风丧胆。

厂卫践踏了法律,打破了正常的监督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恐慌,同时厂卫把人治思想发展到了极端。

最终,厂卫制度造就了宦官专权,紊乱朝纲,也推动着大明王朝走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二、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一)监察权相对独立

明朝时期监察制度的独立性相对其他朝代更强。

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表面要受到都察院的管辖,但行使职权时,往往可以不受约束,直接受皇帝控制;相对于都察院来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都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

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监督机关不隶属于任何其他机关,而是与行政机关是平级的。

这就保证了监督官员在行使权力时不受干扰,而具有权威。

比如,明朝中期以后,皇帝昏庸无能,几十年不上朝,但是各个监督机关还是能够保持正常的运转;明朝宦官专权以后,也总是有那些刚正不阿的监督官员站出来大声疾呼。

所以,明朝的监督制度是不可谓不完善的,它对当时的历清政治还是发挥了很大作用的。

(二)监督职权和范围扩大

明朝监察权对于皇帝的监督职权不断弱化,而对百官的监督则不断加强;另一方面,明朝的监督网越来越严密,将所有官员都置于监督之下。

与前代相比,都御使拥有纠劾百司的三劾权,有考察和罢免官吏的权力,还有最高司法权,总之,“凡事在不公不法者,皆在所理”。

同时,在监察范围上,明朝则进一步扩大。

行政、司法、军事都在监察范围之内,甚至包括思想、文化方面也都纳入了监察之列。

明朝大量的文字狱就是文化监督最好的证据。

明朝在中央,监察分为都察院系统和六科给事中系统两个监督系统,这两个系统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共同行使监督职权;在地方则更为严密,主要有巡按御史、提刑按察使司、督抚,它们基本上囊括了明朝所有的地区。

这样明朝整个官僚机构都在被监督,它们互相牵制,互相约束,最终大权统于皇帝手中。

(三)监察官员选拔和任用的严格性

朱元璋出身贫寒,从小受到贪官污吏的压迫,所以他特别的重视对监察官员的选拔和任用。

监督官员首先要洁身自好,不同流合污;其次还要有卓越的才能,宽广的见闻,最后还要求体貌端正,言语文雅。

如《大明会典》就对监察官员的素质做出规定,如清廉耿介、刚正不阿、富有学识等。

为了把选拔和任用的标准落到实处,明朝还建立了严格的程序。

第一,确定预选人的名单,同时把他们的信息发到吏部,都察院等机关,征求大家的意见;第二,进行笔试,一般考刑名或者奏议弹文,卷文一般由都察院和吏部官员共同批阅,再根据回访信息排出顺序;第三,监督官员有一定的试用期,一般情况下是半年,有时会延长至一年,如果不合格则无法录用。

明朝言官大多由学识渊博者充任,这保证了监察官员较高的素质。

明朝对监察官员的职权做出严格规定,其中《大明律》就规定“御史犯罪,罪加三等,有赃从中论”。

对于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的官员,当朝一般都严惩不贷,以儆效尤。

(四)位卑权重

明朝借鉴了中国古代大部分以下级监督上级的做法,监督官员的品级一般都不高,只有中央都察院的上官品级较高。

其中最典型的是六科给事中,他们大部分时间才是正八品,建文帝时上升为正七品。

正是这些地位卑微的官员却被赋予重任,那就是以卑察尊。

他们可以轻易的接触到皇帝,这是一般朝臣不能企及的;另外,他们可以参与权力核心;在官场礼仪上,他们也从来不被怠慢。

位卑权重的特点也使得监督官员不易受到权力的蛊惑,坚持自己的立场;同时,他们执行任务的过程中权力重大,也往往能够为朝廷立功。

但是,这样的特点也必然存在着它自身不可避免的弊端。

比如,部分官员不惜这样的小小的官位而大肆作奸犯科,收刮百姓;他们的权力也往往能够决定一个官员在朝廷的命运,这样也引来部分大臣对他们的巴结。

一个制度肯定会有自己积极的一面,同时也会有消极的一面,我们所需要的就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三、明朝监督制度对当代的启示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检察机关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独立行使职权,除了提起刑事诉讼,出庭支持公诉外,还享有许多法律监督权。

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国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也享有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

现如今,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时期,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总的态势良好,但是腐败现象依然存在,所以学习明朝的监督制度对当今社会的发展有一定现实意义。

下面是个人的几点浅薄的意见:

(一)建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

明朝监察机构体系,实行垂直领导,监督官员直接对中央负责,甚至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受同级行政官员的制约。

行政长官不得染指中央和地方监察官员的选任虽然存在一定的弊端,但是同时也保证了监察官员有效行使监察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约束,对革新吏治,维护中央集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由于我国长期推行“行政本位”的社会结构政策,虽然从中央到地方检察机关都是和同级行政机关平等的,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所能够发挥的作用总要比同级的政府低。

显然,这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因为宪法规定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平等的。

这样一来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对检察机关也有一定的领导权,更何况地方政府保障着检察机关经费,这就更加重了检察机关对政府的依赖。

敢问这样监察机关还敢去监督政府吗?

监督权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吗?

所以,我们国家需要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让下级检察院只对上级检察院和同级人大负责,而不要受制于同级的行政机关。

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敢抛开顾虑,放心大胆的去行使自己监督职权。

所以,建立垂直的领导体制才能真正的保证司法独立和监督权的行使。

(二)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违宪审查机制

由于朱元璋个人对贪官污吏的深恶痛绝,明朝对违法犯罪的官吏的处罚都相当重,而且这些处罚的程序和执行都在法律中有严格的规定。

《大明律》和《大明会典》等文献中都有相关的记载。

违宪审查也叫作宪法监督,就是一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个制度有利于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在我国,行使这个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在,我国的人大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是最高的监督权,主要负责监督“一府两院”是否依宪法和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权力。

我国已经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但是至今尚未启动过。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法中之法,是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的象征。

对宪法的漠视就是对人权的漠视。

我国目前宪法还不是很完善,存在着可适用性不够强的弱点,这样违宪审查制度就失去了根基;同时,违宪审查也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这样同样导致违宪审查无法实际的提出。

所以,进一步完善人大违宪审查机制,进行违宪审查并处以法律制裁,让违宪审查从一种规定变成一种常态,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同时,这对于对检察权的保障也有重要意义。

(三)大力进行监察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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