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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机械设备管理,推行制度化建设,现将公司《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

1、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2、设备ABC分类标准

3、机械设备管理有关样表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

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机械设备的管理,提高施工装备能力,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保障施工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机械设备主要是指:

公司投资购买,按财务口径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施工设备、车辆、仪器等)。

外租设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机械设备管理贯彻“科学管理、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行”的方针,坚持“以管为主、以修为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坚决防止和杜绝“只用不管、光用不修”的错误行为。

第四条公司机械设备根据价值大小、机械构造复杂性及操作难易程度,分ABC三类。

公司设备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责分明、责任可究”的原则。

第二章设备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设备管理实行公司和专业(分)公司二级管理的模式。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所有机械设备的管理;各专业(分)公司(含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本单位(包括所属项目部)的设备管理,并落实分管经理。

仪器和试验设备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

第七条公司分管设备副总经理(以下简称公司分管经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机械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条例和规定。

负责审核公司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并督促实施;

(三)对公司装备资产价值、技术状况和设备施工能力负责;

(四)负责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负责大型(主要是A类含进口)设备的选型、论证、可行性分析、招标及合同签约事宜;

(六)负责或参与对公司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七)组织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参加有关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组织召开公司设备管理有关会议。

第八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及各级岗位责任制的制订、修改和解释,建立公司设备总台帐;

(二)提出公司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根据需要实施设备签约前的选型论证、参与技术和商务谈判;

(三)组织公司大型设备的验收、机械设备的统一调配、交付使用及办理相关手续;

(四)结合公司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加强(重点为公司A类设备)对专业(分)公司及项目部设备管理、使用及维护保养方面监督检查;

(五)负责收集整理公司有关机械设备的技术资料、各专业(分)公司设备管理、使用、保养检修方面的有关报表,做好有关设备技术和商务资料的归档;

(六)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特殊工种的培训、负责组织公司固定资产(设备)的清产盘点工作、配合公司其它部门有关工作;

(七)配合公司安全职能部门处理有关机械设备的事故;

(八)协助各专业(分)公司解决有关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方面的有关技术问题。

第九条专业(分)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设备分管经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有关机械设备的管理制度;

(二)落实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落实“三定”制度即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制;

(三)应优先保障公司设备的使用,对公司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负责;

(四)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具体负责本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含特种工程车辆)的安全检测工作;

(五)定期组织检查(每月至少一次)所属项目的施工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及时上报设备事故,并组织一般设备事故的处理;

(六)配合公司劳资部门负责做好机操技工的送培取证工作;

(七)根据公司统一安排或自行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设备)的清查盘点工作。

第十条各专业(分)公司设备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根据各专业(分)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部门)的设备管理办法并建立本单位的设备分台帐;

(二)负责新添设备的申购申请,及时办理有关设备调拨交接等相关手续;

(三)根据本单位施工项目特点,组织制订设备使用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四)具体做好本单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使用与维修保养工作;

(五)收集本单位设备的有关资料,负责及时统计上报公司设备管理方面的有关报表(包括备案资料),每半年将机械设备履历书汇总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专业(分)公司有关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作为项目部设备安全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全部设备的评审工作(见机械设备评审制度);

(三)落实项目部设备管理专(兼)职人员的配置,建立项目部设备管理岗位责任制;

(四)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项目部所租设备合同的签订,落实设备进退场安全管理;

(五)负责抓好项目施工期间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六)定期组织(每周至少一次),检查项目部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不能保障设备安全使用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及时上报设备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七)项目部工程结束后应对所属公司设备(含仪器)全面核点,

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负责确保公司设备(含仪器)的完好。

对确无修复价值的应上报公司,按公司规定进行移交和处置(见机械设备移交样单)。

第十二条项目部设备管理员(或安全员)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专业(分)公司及项目部有关设备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具体组织机械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及验收,并负责做好记录;

(三)建立项目部设备台帐及特种作业人员情况台帐;

(四)每天会同机操工检查设备及相关环境安全情况,具体抓好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及保养检修等工作;

(五)督促机长(司机)填好公司统一制订发放的机械设备履历书(公司自有的A、B类设备);

(六)及时上报机械设备事故,并保护好现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在工程开工前及时上报机械设备评审表,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机械设备机长主要职责:

(一)机长应认真填写机械设备履历书,待工程结束后,上交各专业(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二)机长应按说明书要求,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检修工作;

(三)严格遵守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的安全装置、施工环境及时排除和消除事故隐患,严禁带故障操作设备;

(四)新设备应严格遵守走合期规定,严禁超载、超速运行;

(五)如需换班工作时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积极参加安全操作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操作技能和责任性。

第三章设备购置计划、审批、调研、选型及采购

第十四条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车辆、仪器及试验设备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价值在0.50万元以上高值耐用的器具设备,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

购置设备单位应先填写机械设备购置审批表(见机械设备购置审批样表),并根据各级领导审批权限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根据施工任务需要,凡需购置大型设备,各分(专业)公司除特殊工程急需外,应在当年的三季度末,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经综合平衡后,在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设备购置计划,经公司专题会议研究确认后,列入公司下一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六条项目部购置单台机械设备(含仪器)价值在0.5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经理审批,直接摊入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专业(分)公司、项目部购置单台机械设备(含仪器)价值在0.50-5.0万元(含)的,由专业(分)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公司、专业(分)公司、项目部购置单台设备(含仪器)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须报公司审批。

第十九条各使用单位购置单台机械设备(含仪器)价值在0.50万元以下的,不列入固定资产帐,但须做好实物登记,建立明细帐册。

第二十条设备选购应选择先进、可靠、经济、实用及安全的新产品,按照“比质、比价、比运距”的原则,力争做到“好中取优”。

第二十一条对购置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经公司分管经理组织设备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所选设备生产厂家(代理商)进行必要的调研、选型并作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大型设备(一般指A类)的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由公司分管经理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十三条经公司各级领导审批同意选购的设备,应均与生产厂家(代理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设备验收、调拨、交接、编号、分类、台帐建立及资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凡新购置设备到场应及时进行设备的验收。

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下(或C类设备),由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组织验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A、B类设备),由公司分管经理组织设备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设备验收的主要内容:

设备清单、采购合同、发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保书、使用说明书、配件目录等技术资料及随车工具,设备安装调试情况(见机械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样单)。

对验收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参照采购合同,及时与厂家(代理商)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后,公司根据使用单位实际情况,统一调拔使用,并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及时办理设备使用移交手续,填写机械设备调拔单(见机械设备调拨通知样单)。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设备管理,公司所有设备实行统一编号、分类(见设备分类附表)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三级台帐制度,公司建立设备总台帐、专业(分)公司建立本单位设备分台帐、项目部建立项目台帐。

应做到设备总台帐与分台帐相符(见机械设备各级台帐样表)。

各级台帐内容依据三种不同类型载明:

设备统一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购置日期、生产厂家、设备原值、设备净值、能力(功率)、设备来源、设备状况及使用部门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备建立技术档案,包括:

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质保书、配件目录和安装调试验收单等。

专业(分)公司可保留复印件,原件及时上交公司归档。

第三十条公司设备技术档案,由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

需借阅应执行登记制,做到用后及时归还。

其中需借阅A类设备资料须经公司同意。

第五章设备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专业(分)公司对公司A、B类设备实行“三定”制度,即定人(机长、司机)、定机械设备、定岗位责任制。

其中A类设备应定机长,无特殊情况应保持机长(司机)相对稳定,如因故需更换,需征得公司同意,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公司所有在岗操作技工,都应积极参加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的培训,培训记录应签到,统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

所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见特种作业人员登记样表)。

第三十三条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应按特种作业取证管理规定及时参加复审,未及时参加复审或参加复审考核不合格的也不得上岗操作。

第三十四条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驶。

第三十五条为充分发挥公司自有设备的潜力,提高公司投资收益和公司自有设备利用率,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坚持公司设备优先使用,在保障公司自有设备优先使用的前提下,不足部分设备才可向外租赁。

其中各专业(分)公司A类设备对外租赁需报公司批准。

第三十六条对外租设备应实行技术安全性能评审,严格把关、保障设备使用安全。

外租设备中凡涉及起重机械(如履带吊、汽车吊、龙门吊等)、运输车辆、特种工程车辆(如洒水车、混泥土搅拌车、沥青洒布车等)以及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严格评审(见机械设备评审样表),提供经有相应检验资质单位检测有效的合格证书(安全认证)。

设备评审由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负责,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严禁使用无证(无牌)设备及报废车辆。

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外租设备必须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使用地点、租用时间、设备进退场规定、保险事项、租赁费用的结算支付办法、特种设备人员持证情况,保养维修和安全责任规定等。

设备租赁合同的审批权限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八条大型设备(一般指A类)的租赁合同,应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备管理制度中有关统计报表及备案资料,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逐级统计上报,统计数据应完整真实有效。

第四十条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上报的报表(含)备案资料主要有:

三季度末上报下一年度设备采购计划、机械设备购置审批表、机械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机械设备评审表(项目开工前)、设备(车辆)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申请表、A类设备租赁合同、A类设备修理计划(季末)、A类设备大修方案、A类设备外协修理协议、A类设备完好利用状况和设备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

第六章设备维护保养

第四十一条公司设备检修保养应树立“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观念,克服“重使用、轻保养”的错误现象。

公司设备维修实行“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设备使用部门在机长(司机)上报故障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设备状况,结合施工实际合理安排好设备保养检修工作。

使用单位应定期制订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计划(见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计划样表)。

第四十三条机械设备保养检修分:

日常保养、特殊保养、定期保养、视情检修和必要时进行大修几类。

第四十四条机长(司机)主要做好日常保养和特殊保养,实行机长(司机)负责制,对项目施工中遇到的设备故障力求现场设法解决,克服带故障作业的不良现象。

现场确不易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所在项目部及专业(分)公司设备分管经理(或设备管理员)安排解决。

第四十五条机械设备的特殊保养主要有:

(一)停放保养:

指设备在停放或在封存期内,每月一次的保养,重点是清洁和防腐;

(二)走合期保养:

是指新设备在走合期内的保养,应严格按说明书规定要求加强检查,及时更换油类和滤清器等;

(三)换季保养:

是指设备进入夏季或冬季前的保养,主要是更换适合季节变化牌号的润滑油,调整蓄电池电解液比重,采取防寒或降温措施;

(四)转场保养:

是指设备工地转场前,进行相当于二级保养内容的作业,以保障设备进入新工地后能投入正常施工。

第四十六条A、B类设备大修标准须满足两个(含)以上主要总成件需大修,其中之一为发动机(动力)需大修的条件。

其中A类设备大修(包括修理费用预算)方案,需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分管经理审批。

第四十七条各专业(分)公司设备维修人员应努力做好设备的定期保养、视情检修及大修工作,努力提高设备维修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八条维修保养相关人员应确保修理现场环境的安全并注重环保,不得在机械设备运行的情况下检修。

第四十九条对自身条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联系厂家或代理商,对需要委托外单位维修的项目,应物色好技术素质好,质量信誉可靠,价格合理并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包括车辆的维护保养、视情修理及年度检验)。

双方代表应签订检修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条设备维修保养所采用的配件(含进口配件),应选择正宗产品,避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配件采购应确保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的厂家(代理商)。

第五十一条各使用单位在保障设备检修质量的提前下,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鼓励进口配件的国产化替代,以节约检修资金。

第五十二条采购大宗配件(进口配件)或委托外协加工(含制作),单件(单批)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的,使用单位应签订采购加工(制作)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对设备检修、大修时需要更换材料配件,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应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分管经理审批。

第五十三条有关配件采购(加工制作)协议、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使用单位应存档管理。

其中A类设备的有关资料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新自购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不得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五十六条符合第五十五条

(一)、

(二)、(三)项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公司根据报废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配合公司档案室归档。

各专业(分)公司及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每季度末由各专业(分)公司汇总后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及备案证明;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每月)自行检查记录、定期(每季)保养维修记录、累计运转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其中累计运转记录、运行故障、保养维修记录见机械设备履历书,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参见设备事故安全台帐中的记录。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五十八条建筑起重机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如有此项)应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五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项目部)应组织出租、安装(如有此项)、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如有此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样单)。

第六十条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当自安装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一条使用单位需外租起重机械应查验出租单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

资料不齐者不准租用。

在租期结束后,应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第六十二条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配备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或安全员);

(五)指定设备管理人员(或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如有此项)、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如施工现场有多台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六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起重司索等相关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章设备定期盘点及报废处置

第六十七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设备)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掌握设备状况,根据公司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设备盘点清查及报废处置。

第六十八条各单位(部门)在自查、公司复查的基础上,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分类汇总,并对盘盈盘亏的设备查明原因并进行分析。

第六十九条对那些确无使用价值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根据公司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及报废处理,并报财务进行帐务核销(见设备车辆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审批样表)。

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十条拟报废的机械设备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

(二)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无改造价值的;

(三)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四)属于淘汰机型,又无配件来源的;

(五)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第七十一条按政策规定淘汰的机械设备不得转让,已报废的机械设备应及时处置。

第九章机械设备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中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避免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三条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设备事故分责任事故(人为原因造成)和非责任事故(因设计制造、自然灾害、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

第七十四条按设备事故损坏价值和人员伤亡情况分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的。

第七十五条项目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在第一时间救护伤员和抢救财产,同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扩大,并且保护好现场。

第七十六条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制度规定报公司领导,公司安全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执行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公司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处理,一般事故由各使用单位组织处理,报公司备案;重大事故在公司领导的统一组织下,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七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十九条设备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工程项目、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八十条凡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忽视设备安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人为造成的责任事故,公司将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处罚标准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金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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