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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军事理论》课程大纲新

《现代军事理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000401L0适用专业:

所有专业

课程类型:

公共课课程性质:

必修课

课程学时:

24课时课程学分:

2学分

一、课程定位

《现代军事理论》课程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一门公共必修课。

军事理论课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国防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适应我国人才培养的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保卫者服务。

并通过安全教育培养大学生树立国民意识、提高国民素质和公民道德素养以及应有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知识技能,保障和促进社会的稳定。

二、课程目标

1.专业能力目标

(1)使大学生了解中国国防、军事思想、国际战略环境、信息化战争等方面的军事理论基础知识;

(2)使大学生掌握人民防空、“三防”防护、公寓安全、学习安全、交往安全、交通安全、防火防盗、识别非法组织、认识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方法能力目标

(1)提高大学生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关注,增强大学生的民族危机感,激发学生对军事的兴趣;

(2)使大学生在认识、思想和行为等三方面掌握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形成积极正确的安全观,养成良好的安全防范行为习惯。

3.社会能力目标

(1)增强大学生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下坚实基础;

(2)使大学生在掌握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形成正确的安全观,养成良好的安全防范行为习惯,并能为社会安全、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课程设计

1.设计理念

课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以及胡锦涛关于国防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国防教育为主线,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适应我国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根据教育部总参、总政指定的教学大纲,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战略目标,确立了以培养高素质研究性创新型人才为引领,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以(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两门必修课程为主体、军事类公共选修课程和国防教育系列讲座为补充、国防教育活动为拓展的)的军事课程体系为平台,从素质教育的目标引领、爱国主义教育的思想渗透、革命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意志砥励、大学生在确立其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中的心理疏导等四个方面精心构架"四位一体"的具有高职特色的素质教育新模式,充分发挥军事课特有的育人功能。

以实现教学内容的科学化、教学方式的民主化、教学方法的多元化、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作为课程改革与建设的重点和目标,紧密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以及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思想实际,全面加强和改进我院《军事理论课》的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效果和育人质量。

2.设计思路

军事理论课建设始终围绕学校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战略目标,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逐步建设成由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系列讲座和活动等构成的课程体系,遵循军事理论学习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军事素养训练与职业素质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军事技能训练与军事理论教学相结合的原则,校外专家讲座与校内教师授课相结合的原则,校内教师组织与承训教官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探索出了具有高职院校特色的的素质教育新模式,在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等方面锐意改革、不断创新,真正发挥了其他课程所不能替代的独特的育人功能,成为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素质教育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四、课程内容与学时分配

序号

模块

章节

学时

1

军事实践教育活动

1.组织学生参观军营

1

2课时

2.组织学生参观革命教育基地

1

2

绪论

1.在高校开设军事课程的意义

1

2课时

2.《现代军事理论》课程梗概,学习方法

1

3

中国国防

1.国防概述

2

6课时

2.国防法规

1

3.国防动员

1

4.国防建设

2

4

军事思想

1.军事思想概述

2

4课时

2.毛泽东军事思想

2

3.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

自学

4.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

自学

5.胡锦涛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

自学

5

国际战略环境

1.战略环境概述

2

6课时

2.国际战略格局

2

3.我国周边安全环境

2

6

信息化战争

1.信息化战争概述、信息化战争的特征与发展趋势

2

4课时

2.信息化战争与国防建设

2

合计:

24课时

五、教学设计

模块一

模块名称:

绪论学时:

2

教学目标

1.使学生清楚认识到在高校开设军事课程的意义;

2.了解军事课程概要;

3.学习军事课程的几点要求;

教学重点

1.在高校开设军事课程的意义

2.学习军事课程的几点要求

学习难点

1.使学生认识到在高校开设军事课程的意义

具体章节

主要教学内容

1.开设军事课程的意义

1)开设军事课程是国家法律赋予高校的义务;

2)开设军事课程是时代的呼唤;

3)开设军事课程是培养高素质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途径

4)军事课程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5)有利于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

2.军事课程梗概

1)军事课程的性质;

2)军事课程的目标;

3)军事课程的要求;

4)军事理论课的主要内容;

5)军事技能训练的主要内容。

3.学习军事课的几点要求

1)军事理论课学习要求;

2)军事技能训练的要求;

教学方法建议

多媒体教学,讲述法,举例法,视频教学法,提问互动法,小组讨论法。

备注

模块二

模块名称:

中国国防学时:

6

教学目标

1.掌握了解国防的概念;

2.教育学生重视国防、关注国防、增强国防观念;

3.了解掌握我国国防法规体系;

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

5.掌握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

6.使学生了解国防动员的种类及基本内容;

7.了解国防教育的方针政策;

8.掌握了解我国的国防体制、国防建设的目标和政策;

9.了解国防建设的成就和我国的武装力量;

教学重点

1.国防的基本要素;

2.我国的国防的历史;

3.我国国防的历史给我们的启示;

4.国防法规体系

5.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人民防空法

6.公民国防权利与义务

7.国防建设的目标和政策

8.国防建设的成就

9.我国的武装力量

10.国民经济动员

11.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

学习难点

1.国防的目的、手段;

2.古代、近代及民国时期的国防;

3.国防法、兵役法

4.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

5.国防建设的成就

6.我国的武装力量

7.各种类动员的概念讲解

具体章节

主要教学内容

1.国防概述

国防要素

国防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

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

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国防的主体:

国家;

国防的对象:

入侵外敌与武装颠覆;

国防的目的:

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

国防的手段:

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国防历史

中国古代的国防

中国古代的国防,从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到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大约经历了4000年的历史。

在漫长的国防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华民族经历了无数次血与火的洗礼,培育了民族的凝聚力和自强不息、卫国御侮的尚武精神,最终形成了多民族、大疆域的国家。

1)古代的国防政策和国防理论

国防指导思想:

“以民为体”、“居安思危”

国防建设思想:

“富国强兵”、“寓兵于民”

国防教育思想:

“爱国教战”、“崇尚武德”

国防斗争策略:

“不战而胜”、“安国全军”

2)古代的兵制建设

兵制即军事制度,一般成为军制。

包括:

武装力量体制,军事领导体制和兵役制度。

在武装力量体制上,我国秦朝以前多实行兵民合一的民军制。

秦朝以后,随着政治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生产的发展,各朝代将军队区分为中央军、地方军和边防军。

在军事领导体制上,夏、商、西周时期没有专门军事机构,由国王亲自主持军政;春秋末期,以将为主成立军事指挥机构;战国时期,将军独立统兵作战;秦设太尉;隋设三省六部制,兵部主管军事;宋设枢密院,与将军互相节制。

在兵役制度上,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人口状况和军事需要而发展变化。

女李社会时期主要实行兵民合一的民军制度;秦汉采用征兵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兵制;隋唐时期的府兵制;宋朝的募兵制;明朝的卫所兵役制。

3)古代的国防工程建设

我国古代为抵御外敌的侵犯,巩固边海防,修筑了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防工程。

如城池、长城(西起嘉峪关,东至山海关的万里长城,全场127000余公里)、京杭大运河(北起通州,南至杭州,全长1794公里)以及边海防要塞等。

4)古代国防的兴衰

我国古代国防的兴衰是与各朝代的政治、经济、军事状况密切相关的。

统治阶级处于上升时期,政治修明,经济发展,军事强大,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时候国防就强盛;统治阶级走下坡路,政治腐败,经济衰落,军事孱弱,民族分裂,国内混乱的时候国防就衰弱、崩溃。

中国近代的国防

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是中国的近代历史时期。

经过“康乾盛世”之后,清王朝

政治日趋腐败,国防日益虚弱。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清王朝从此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清朝的武备。

军事领导体制方面:

1840年以前,先后设立议政王大臣会议、兵部和军机处。

鸦片战争后成立总理衙门,后又改设陆军部。

武装力量体制方面:

入关前为八旗兵;后招募汉人单独编组成立绿营;1851年以后,各地编练乡勇(湘军和淮军);甲午战争后,开始编练新军。

兵役制度方面:

八旗兵为兵民合一;绿营为招募;湘军和淮军属于地方乡勇;新军采用招募的形式。

2)清朝的疆域和边海防建设。

清朝初期重视边海防建设,制止了分裂,维护了统一,

建立了一个空前统一、疆域辽阔的多民族的封建专制国家。

从道光年间开始,朝政日益腐败、防务日益废弛。

3)对外反侵略战争。

鸦片战争。

1840年,英国殖民注意者以清王朝禁烟为由,对中国发动了战争,史称鸦片战争。

签订《中英南京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

1856年至1860年,英国联合法国分别以“亚罗舰事件”和“马神甫事件”为借口,对中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

中英、中法《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

中法战争。

1884年至1885年中法开战,中国不败而败,法国不胜而胜。

《中法新约》

中日甲午战争。

1895年日本以清朝出兵朝鲜为由发动了甲午战争。

中国战败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

八国联军侵华战争。

1900年,英、美、德、法、俄、日、意、奥八国,以保护在华侨民“利益”为借口,组成联军,发动侵华战争。

中国战败,签订《辛丑条约》

民国时期的国防

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彻底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中

华民国”,但并没有改变中国任人宰割的历史。

帝国主义扶植各派军阀为自己的代理人,加紧对中国的掠夺;各派军阀争权夺利,混战不已,中国依然是有海无防,人民有家难安。

1)军阀混战和中华民族的觉醒。

辛亥革命后,帝国主义为维护其在华利益,纷纷扶植自己的代理人。

先是袁世凯称帝,后有张勋复辟,各派军阀以帝国主义为靠山,割据称雄,混战不休。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把中国人民的救亡图存斗争推向新阶段,中国工人阶级开始以自觉的姿态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2)日本的入侵及中国人民的抗战。

1931年9月18日,日本发动了“九一八事变”。

1937年7月7日,日本发动了“卢沟桥事变”,进一步扩大了对中国的侵略,中华民族到了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

中国共产党高举团结抗日的旗帜,肩负着民族的希望,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8年艰苦卓绝的抗战,取得了我国近代历史上第一次抗击外敌侵略的完全胜利。

3)解放战争及新中国的成立。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人民迫切需要一个和平安全的建设环境。

但蒋介石背信弃义,妄图消灭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军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4年解放战争,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蒋家王朝,建立了新中国,从此结束了100多年来中华民族有国无防的屈辱历史。

主要启示

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

经济是国防的基础,国防强大依赖经济发展,这是我国国防历史给与我们的深刻启示。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认识到国富才能兵强,自强方可自立,无不把发展经济作为巩固国防,争夺霸权的重要措施。

秦以后的汉、唐、明、清各代前期也都注意劝课农桑,发展生产,从而奠定了国防强大的基础,造就了国防史上的伟业。

只有经济的强盛,才能有强大的国防。

政治开明是国防巩固的根本

只有政治开明,制度进步,国防才能巩固。

我国古代凡是兴盛的时期和朝代都十分注意

修明政治,实行比较开明的治国之策。

凡是衰落的时期和朝代,都是政治腐败,国防衰弱。

中国古代国防的兴衰,王朝的更替,近代中国的百年国耻,都深刻地告诉我们,政治的昌明,是国防巩固的基础,是国家得意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

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时期,国防就强大;凡是国家分裂,民族矛盾尖锐的时期,就虚弱。

清晚期,面对西方列强的进攻,不仅不敢发动反侵略战争,不依靠人民自发的反侵略斗争,反而对人民的反侵略斗争进行镇压,最终造成屡战屡败,割地赔款,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倡导和组织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在敌强我弱的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充分动员和组织人民,团结一切抗日力量,最终取得了抗日战争的全面胜利。

2.国防法规

国防法制的含义:

国防法制,是国家制定国防法规并保证其实施的有关制度和制定。

执行、遵守国防法规活动的总和。

国防法制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

国防法制一般包括国防立法、国防法律制度、国防法律的实施等主要问题。

国防法规体系

国防法规体系,是指由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内容的国防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

纵向关系上,依据宪法规定和按立法权限可区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

第二层次是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或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

第三层次是规章。

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

第四层次是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贯彻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细则、补充规定等。

横向关系上,依据国防活动领域,可以划分为十六个门类:

1.国防基本法类;2.国防组织法类;3.兵役法类;4.军事管理法类;5.军事刑法类;6.军事诉讼法类;7.国防经济法类;8.国防科技工业法类;9.国防动员法类;10.国防教育法类;11.军人权益保护法类;12.军事设施保护法类;13.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类;14.紧急状态法类;15.战争法类;16.对外军事法类。

其中着重介绍一下四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国防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有关国防工作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防法是国防建设的依据,是国防建设诸方面关系的协调者,是保证国家军事利益不受侵害的有力武器。

国防法于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共12章70条。

1)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对武装力量的领导。

我国国防的领导权集中在党中央,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大政方针都由党中央制定,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权属于党中央。

2)完善了我国的国防领导体制。

3)确立了我国国防的只能任务。

4)贯彻了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

5)正确处理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6)对国防建设作了前瞻性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兵役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公民和组织履行兵役义务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和部门法,是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开展兵役工作的法律依据。

兵役法在国防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1955年7月,颁布第一部《兵役法》

1984年2月,颁布第二部《兵役法》

1998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订

《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我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应届大学生入伍的三种形式:

第一种,作为义务兵应征入伍。

第二种,按军官待遇入伍。

第三种,作为士官应征入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国防教育法,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所制定的,调整在国防领域内实施国防教育、培养国防人才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防教育法在一国国防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防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和部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是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

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安全利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国防法制建设、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危害、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符合我国人民防空的特点。

二、公民国防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国防权利是指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在国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或利益,国家从法律和物质上保障公民享有这种权利的可能性。

公民的国防义务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落实。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

1.公民国防权利

根据《国防法》规定,公民享有三个方面的国防权利:

(1)提出建议的权利

(2)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的权利

(3)国防活动中经济损失补偿的权利。

公民和组织在国防活动中享有的经济损失补偿,与其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损害赔偿是不同的。

国防活动中经济损失的补偿,仅限于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不包括间接的经济损失和非经济的损失,且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偿付,视情况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而民事活动中损害赔偿,是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经济损失,且对损失应当全部偿付。

2.公民国防义务

根据《国防法》规定,公民负有五个方面的国防义务:

(1)兵役义务。

兵役是指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的形式。

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

(2)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每一个公民都要按照国家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并把它当作自己的光荣职责。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是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

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国防设施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国防法的要求所在。

(4)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

国防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防卫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或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事项。

(5)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协助国防活动的主要义务有:

一是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工作,特别是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

二是为武装力量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

三是支前参战的义务。

3.国防建设

国防建设的含义:

国防建设是指为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提高国防能力而进行的的各方面的建设。

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

武装力量建设、边防、海防、空防、人防及战场建设,国防科技与国防工业建设,国防法规与动员体制建设,国防教育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交通运输、邮电、能源、水利、气象、航天等方面的建设等。

一、国防领导体制

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防领导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

它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

它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设有最高统帅、最高国防决策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中管理国防事务的部门、武装力量领导指挥系统。

1.国防领导体制的特征及组织形式

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防领导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使国防领导体制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军事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国防领导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1975到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

1982年9月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继续存在,其职能和国家中央军委完全相同,从而确立了党和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行使领导职权的国防领导体制。

2.国防领导职权

根据宪法和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领导职权由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行使。

(1)中共中央:

发挥决定性的领导作用。

有关国防、战争和军队建设的重大问题,都是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作出决策并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作为党和国家的统一决策贯彻执行。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机关,职权主要有选举权及罢免权;国防法律的制订和修改;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等。

(3)国家主席:

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公布相关法令等。

(4)国务院:

国防政策的执行机关

(5)中央军委:

最高国家军事机关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二、国防建设成就

我们党历来重视国防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中央军委领导下,依靠自力更生,国防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逐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国防体系。

1.铸造了一支现代的合成军队

2.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国防动员体制

3.形成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国民党留给我们的几乎连步枪都不能生产的烂摊子上,硬是以自力更生精神,研制了生产了坦克、大炮、飞机、军舰、导弹等现代化武器。

1964年我国自己设计制造的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从而打破了超级大国的核垄断。

1966年,成功发射了中程地地导弹。

1967年氢弹爆炸成功。

(从原到氢,美国用了7年苏联用了4年,我国则为2年零8个月)

1970年4月24日,我国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发射成功。

1980年5月18日,我国发射远程运载火箭,准确地命中目标,标志着我国运载火箭技术达到了新水平,说明我国已具备发射洲际导弹的能力。

1981年9月20日,我国一箭三星发射成功。

1982年10月7日至16日,我国又进行了潜艇水下发射运载火箭的试验,弹头准确地落在预定海区。

1999年11月“神舟”号载人航天试验成功。

2005年神五载人上天。

2006年神六成功升空。

4.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三、国防建设目标和政策

国防建设目标是国家建设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拟制国防建设总体规划的首要环节,对于国防建设行为具有决定性的规范和制约作用。

国防政策是国家在一定时期所制定的关于国防建设和斗争的基本行动准则,是国家政策的组成部分,由国家依据其军事和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地理以及国际环境等条件制定。

1.国防建设目标

目标和任务:

(1)巩固国防,防备和抵抗侵略。

(2)制止分裂,实现祖国完全统一。

(3)制止武装颠覆,维护社会稳定。

(4)加强国防建设,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5)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

2.国防政策

中国的国防政策是由中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制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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