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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成立条件

租赁合同成立条件

  篇一: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阿里贝贝有限公司&星宇开发公司

  关于商业大楼房屋租赁合同

  星宇开发公司商业大楼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星宇开发公司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号

  联系电话:

(0731)8846xxxx

  法定代表人:

饶亦凡

  乙方(承租方):

阿里贝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号

  联系电话:

(0731)8857xxxx

  法定代表人:

李雪莹

  鉴于本合同当事人:

  

(1)乙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2)甲乙双方均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的相应授权并且具备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租赁长沙市星宇开发公司商业大楼一事,经协商一致,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出以下合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楼层的基本信息

  

(1)甲方同意乙方在星宇开发公司商业大楼1—5层设置卖场,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层,共5层,面积合计5000平方米。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上述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2)甲方实际出租面积为每层1000平方米,共计5000平方米。

出租面积为甲乙双方计算本合同所述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计算依据。

详见租赁房屋平面分界图,该租赁房屋平面分界图,由甲乙双方盖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3)甲方保证该房屋内部设施及配置适宜于乙方使用用途。

乙方租用所租楼层只能用于商业用途。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以及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而获核准前,不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约定的使用用途。

  (4)本合同租赁物的附属设备设施包括:

合格并正常使用的消防系统、合格并正常使用的供水供电系统、有线电视线路、有线电话预留线路、自动扶梯(2台)、货梯(一台,甲乙双方共同使用)、合格并正常使用的中央空调等。

具体见甲乙双方列出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

  (5)本合同租赁物的附属场地包括租赁物部份顶部及外立面的商场店招位、广告位、停车位,以及门前场地、员工通道等。

详见附属场地清单及分界图,该附属场地清单和分界图由甲乙双方盖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四。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甲方于合同签约生效3个月内向乙方交付出租楼层。

交付完成即视为双方确认该房屋处于适租状态。

甲方应在20XX年8月20日前将本合同租赁物交付乙方。

甲乙双方在交付时应签订交接清单,注明本合同租赁物的详细状态。

甲方保证乙方能安全、正常、有效地使用。

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承租期限为10年。

起租日期为20XX年8月20日,终止日期为2026年8月19日,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3)租赁期间,乙方无权将所租楼层整体转租第三方。

合同期满,乙方经甲方同意可续约,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要求。

甲乙双方就继续租赁该房屋在本合同租期届满之日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房屋的优先续租权。

若乙方在上述期限未提出续租要求,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楼层。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

返还时,甲乙双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接与验收,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5)租赁物装修由乙方负责,有内部改建权,但不能改变建筑结构,详见租赁房屋平面分界图,若乙方装修出现纰漏,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并且另外需要补齐保证金。

  (6)优先租赁权。

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或租赁物继受人是否继续租赁该商场。

乙方如决定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续租的租赁协议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

  (7)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内,甲方或租赁物的继受人将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出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8)撤离期。

合同到期或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中途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约定的撤离日后15日内撤出。

在撤离期内,乙方将所有权属于乙方的设备设施及货物清除出租赁房屋。

在撤离期间,甲方不收取租赁费用。

  (9)甲方保证出租给乙方租赁物的产权关系清晰没有争议,甲方有权出租。

在租赁期内,甲方任何产权方面的变动均不得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租金及租金保证金

  

(1)租金标准为万元/平方米·月

  (大写金额:

壹万八仟六佰**拾**元整)。

  

(2)租金年递增率为5%,即自第二年起租金每年上涨5%

  (3)乙方第1年向甲方付租金人民币111600万元(大写金额:

壹拾壹万壹仟陆佰万元整)。

每年租金分4次预付。

负一层至负二层的地下停车场每月租金合计为20万元(大写金额:

贰拾万元整)。

  (3)为确保乙方诚信履行本合同各项规定,乙方须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含当日)起3日内向甲方交付相当于所租楼层三个月租金总额的履约保证金,共计:

¥279,000,000元(大写金额:

贰亿柒仟玖佰万元整),租赁期届满之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退租要求办理正常退租,自乙方缴清所有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4)本条所定义的租赁费用,包括租赁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等费用(本条另有约定的费用除外)。

租赁费用采取“先付后租”的方式按季度支付。

乙方于每季度第一个法定工作日到期前15日向甲方缴纳下季度的租赁费用,甲方在收到租赁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按乙方支付的金额向乙方出具符合税法规定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

甲方如延迟出具发票,乙方有权相应顺延下期租赁费用的支付。

  (5)甲方为乙方租赁部分单独安装水电燃气表。

乙方按该水电燃气表的计量数字按月向甲方交纳水电燃气费,单价以同期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公布的用水用电单价为准,线损按实际用电量的比例分摊。

甲方应提供同期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水电燃气费单价表及乙方使用水电明细表。

甲方在收取电费的同时向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如延迟提供发票,乙方有权相应延迟交纳水电燃气费。

乙方在收到甲方水电费发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费用,逾期每日按应缴未缴的水电燃气费全额的‰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就水电燃气费给予甲方的优惠政策乙方同样享受。

  (6)商场地下停车场由乙方自行管理维修,乙方经营涉及政府部门的费收由乙方另行自行负责。

  (7)租赁期内,除本条明示的收费项目外,甲方不得另立收费项目向乙方收取本条约定项目以外的费用。

  (8)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租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如不能按时缴纳,每天按拖欠的房屋租金的3‰加收滞纳金。

逾期超过半年的,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交付滞纳金以及拖欠房租,并承担在此期间甲方损失的30%。

  (9)租赁期间,乙方在不改变租赁物内部结构和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商场柜台布置、经营格局等作合理调整,并进行内部装修与改造。

乙方如确需对房屋结构、设备设施进行改造的,在改造前须将方案交甲方审查,乙方的改造方案不得危及建筑结构安全及房屋的正常使用。

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添加其他设备设施或其它财产,费用由乙方承担,产权归乙方所有。

双方的租赁关系结束后,由乙方对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进行拆除并恢复该租赁物原状。

  (10)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租赁物及外立面的其他部份用于自营或租赁给第三方用于经营与甲方现有经营范围相同的或类似的项目及宣传(如:

餐饮、服饰、食品超市等)。

  第四条支付手段及方式

  

(1)乙方通过双方指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进行转账。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季度/3个月作为租金付款周期,由乙方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的5日之前通过指定银行转账给甲方,甲方收到租金后十五日内为乙方开具有效发票。

  (3)合同中所涉及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4)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如果甲方代为垫付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乙方应根据甲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甲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五条装修事宜

  

(1)甲乙双方办理完交付手续后,乙方无装修期,在此期间仍计租金。

  

(2)场地陈列商品的设施由乙方提供,场地装修、装潢方案由乙方提供,经甲方审定认可后,由乙方负责实施。

  (3)乙方承诺其在该房屋内所实施的行为及开展的活动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乙方从事非法或不道德活动,乙方将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乙方不得变更房屋建造主体结构,正常装修情况除外。

如果乙方在装修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恢复原状的费用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六条大楼日常管理

  

(1)楼层交付后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水、电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据实结算,于每月1日至5日结清。

  

(2)乙方场地保洁、安保等物业管理由甲方统一管理,甲方每1个月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35元/平方米·月,于每月1日至5日结清。

  (3)地下停车场出租地下一层给乙方,一共150个停车位,由乙方独立管理,乙方每月支付2,0000元(大写金额:

贰万**千**佰**拾**元整),于每月1日至5日结清。

  (4)广告与招商:

由甲方给乙方指定大楼固定的广告宣传区域(商场内部以及一至五层的外墙),仅限乙方用于自身的商业宣传并且乙方的宣传布置方案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将广告区域转租他人以赚取相关费用,除次之外的区域的使用权仍归甲方所有。

  (5)冠名权:

大楼整体的冠名权归甲方所有,一至五层商场的冠名权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附属设备设施及甲乙双方维护保养责任

  

(1)水电方面:

甲方应于交付租赁物的同时向乙方提供不少于210KV的电量供乙方照明、展示使用,并将电源接至乙方租赁房屋的配电柜并独立按装计量表,由乙方独立控制。

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设备、货梯、自动扶梯的用电不包括在前述的210KV中,由甲方另行提供并能满足上述设备的正常使用。

甲方在移交时应确保现有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配电柜等供电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电气使用标准并处于正常完好的使用状态。

  

(2)甲方应对本租赁物的“表前”(“表前”:

指甲方主供设备至乙方租赁房屋的配电柜(水)电表,“表后”:

指乙方租赁房屋的配电柜(水)电表至乙方使用的全部设备设施)供水、供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应对本租赁物的“表后”供水、供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承担全部费用。

若因甲方维保不当或欠费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甲方应按合同第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消防方面:

甲方应按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交付租赁物时向乙方提供符合开设商场要求的消防设施(包括喷淋、烟感、消防栓、报警联动系统以及应急灯、疏散指示灯、灭火机、灭火箱等)和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年检合格证明,该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和年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五。

  (4)乙方在装修及消防报审过程中发现原有消防系统不合格,甲方应及时按当地消防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修复或完善,并负责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

  篇二: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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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租房合同注意事项·个人出租房合同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

  法律特征

(一)概念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

  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

  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

  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

  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

  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

  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

  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

  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

  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

  务,为双务合同。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

  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

  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

  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

  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

  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

  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与其他合同的区别房屋租赁合同属于

  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特征比较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

但是,在现代社会,房

  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

“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

  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即将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

  同的范围。

有些地方立法将很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例如,浙江省建设

  厅发布的《关于<浙江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

房屋租赁包括以房

  产为资本进行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

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

  支付租金行为。

因此,有必要区分一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

  区别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设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

  产建设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设,并按照约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

  的款项的合同。

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所有者。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

  是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

  权利。

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

一方提供

  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并承建,约定房屋建成后,由提供土地的一方取得所有权,提

  供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部分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

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

  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2.房屋租赁合同与

  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有人认为,为联营提供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

  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

  一种租赁合同。

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

  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

首先,《关于<浙江省

  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免借联营之名,行逃避租赁

  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管理和制裁。

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

  认定。

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行分析。

其次,联营合

  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

联营合同中,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当

  事人一般共同参与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营权利,同时有承担联营活动风险的

  义务。

提供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与管理联营企业的权

  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意处理合伙的财产。

我国《合伙企业法》

  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

  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

即使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

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

  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参与承租人的任何活动。

  也不承担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

  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总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

  为,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共2篇)]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共2篇)]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

  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

  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

  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

  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

  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

  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

  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

  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

  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

  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

  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

  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

  合建合同,而是

  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

  有人认为,为联营提

  供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

  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

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

  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

  点。

首先,《关于<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免

  借联营之名,行逃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管理和制裁。

至于合同的法律性

  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

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

  进行分析。

其次,联营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

联营合同

  中,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共同参与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营权利,同

  时有承担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

提供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

  有参与管理联营企业的权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意处理合伙的

  财产。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

  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

即使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

  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

  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

  人不参与承租人的任何活动,也不承担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房

  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总之,我们不能一概

  而论地认为,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篇二:

房屋租赁合同

  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

  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

  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

  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

  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

  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

  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

  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区别

  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设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产建设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设,并按照约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的款项的合同。

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所有者。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权利。

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

一方[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共2篇)]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并承建,约定房屋建成后,由提供土地的一方取得所有权,提供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部分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

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是一个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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