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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招标之合同范本

万宸地产·傲城项目二期

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万宸地产·傲城项目二期

工程地点:

成都市郫县犀浦镇校园路东段111号

合同编号:

WCDC-GC-20130922

甲方:

四川万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专业承包方:

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3年09月22日

 

傲城项目二期3#集中商业楼、住宅7#~16#楼及地下室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单位(全称):

四川万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

专业承包方(全称):

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

鉴于四川万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甲方通过招标确定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消防安装工程乙方,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四川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施工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定义

1.1、甲方:

四川万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乙方:

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3、监理单位:

1.4、本工程:

万宸地产·傲城二期(3#集中商业楼、住宅7#~16#楼及地下室)

1.5、本合同:

傲城项目二期3#集中商业楼、住宅7#~16#楼及地下室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1.6、合同价款: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验收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7图纸:

由甲方提供(但乙方深化设计)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9、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

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方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二、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本施工合同

(2)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

(3)投标文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承诺书、工程谈判记录表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清单、答疑及补遗书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傲城·工程管理细则》;

(9)其它合同文件;

(10)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1)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纪要或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的解释次序在先者为准,如同一种文件发出的时间有不同,则时间在后的在解释顺序上优先。

2.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2.1、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的规范和标准:

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现行国家规范和标准为依据。

2.2.2、双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本条所发生的标准、规范。

2.3、图纸

2.3.1、本工程的消防安装施工图由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

甲方根据工程需要负责之后的设计变更工作。

施工图纸经甲方、设计院审核、签章确认后,乙方方可按图施工,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主管单位审核通过的设计图3套,乙方如需建筑施工图,由乙方自行于甲方工地现场办公室查阅或自行复制,费用自理。

2.3.2、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于开工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

2.3.3、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乙方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三、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3.1、工程名称:

傲城项目二期3#集中商业楼、住宅7#~16#楼及地下室消防安装工程。

3.2、工程内容:

傲城项目二期3#集中商业楼、住宅7#~16#楼及地下室消防安装工程。

3.3、承包范围:

傲城项目二期3#集中商业楼、住宅7#~16#楼及地下室部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联动系统、水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及地下室消防泵房部分的安装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维保,具体涵盖如下内容:

3.3.1室内外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安装施工(含管道穿套管的套管内封堵与防水、管沟开挖、回填及管井的砌筑等相关土建工作)以及气雾式防水卷帘门给水管道连接;

3.3.2消防泵房内管道、设备工程;

3.3.3气体灭火系统;

3.3.4消防火灾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其中消防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中的暗配管道由总包方预埋且保证管路通畅);

3.3.5消防控制中心设备;

3.3.6甲方安排乙方完成与其合同相关的零星工程和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单)。

3.3.7乙方负责本项目消防系统的总承包施工管理,负责对其他乙方完成的与消防验收有关的部分的施工(含材料、设备)进行协调并提出施工要求,负责对各子系统中与消防有关的子项单体联动调试、整体消防联合调试、开通,确保消防系统工程一次性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负责对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图纸进行审核及优化,对其它子系统中与消防有关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专业建议。

四、工程造价:

4.1、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大写):

RMB壹仟叁佰万元整(人民币)包括内容详见中标工程量清单;小写¥:

13000000.00元整。

4.2、组成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包干综合单价:

包括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

已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并综合工程施工图纸、工程相关规范并同时充分考虑图纸及规范中包含的工作费用。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设计变更和甲方要求变动)的以外,上述单价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包括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完成的工作),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维护、保养、系统验收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和物品及费用,还应包括:

①乙方公司工程管理人员日常检查所产生的配合费用。

②合同一旦签订,乙方即被认为己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工程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运输及仓储费、装卸费、二次搬运费、临时生活用水用电费、施工场地清理及施工垃圾外运(含倾倒、排放、处理等全部费用)、成品及半成品保护保护费、材料价格变化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因此产生相关的各种检验、调试、相应配件、专用工具、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乙方应承担的费用(消防检测、电气检测、防火封堵检测等)、现场清理、验收等所有费用。

4.3、关于合同价格及结算的约定:

4.3.1、数量为施工图纸预算数量,结算数量待工程竣工后,通过现场实际收方进行调整;现场收方计量的原则为:

按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川省2009《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定额解释进行计算;

4.3.2、单价为综合包干单价,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施工或装修标准、技术说明、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并充分理解,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已按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进行了充分考虑。

4.4、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及乙方在投标时的确认,以下内容也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

4.4.1、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涉及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设计及施工的一切报批报验手续、并办理相关证明和批文所需的全部费用;

4.4.2、因施工现场各种条件或因素(包括且不限于:

施工临时设施、脚手架及现场运输设备和条件不能满足投标单位的需要、总包单位及其他乙方的施工质量造成本工程施工难度增加、因现场狭小而需进行二次或多次倒运以及因政府部门规定或因总承包单位及其他乙方施工而造成的施工现场的各种限制等)造成乙方需要增加的各项相关费用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各种成本增加所需的补偿及补贴;

4.4.3、乙方为本工程准备和搜集所需要的资料及文件而发生的费用;

4.4.4、乙方为达到甲方、总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而需采取的相关措施的费用;

4.4.5、乙方为达到政府有关部门、甲方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而需采用环保材料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4.4.6、乙方在整个施工阶段对消防安装工程进行产品保护所需的全部费用;

4.4.7、乙方为了准备和进行本工程而与本项目其他工程之间的一切配合、协调、衔接、返工和修复的费用;

4.4.8、乙方编制竣工资料及竣工图所需的费用;

4.4.9、竣工后,乙方实施两年免费缺陷保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4.4.10、乙方为保证工程交验合格而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的各种检测、检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检测、电气检测、防火封堵检测等)。

4.5、傲城项目二期各批次乙方在进场后,应在7天内对所有预留预埋部分同总承包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并签字确认,如预留预埋不符合要求,总包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并重新进行交接验收。

如由于未经交接验收,造成的质量问题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工程变更及甲方指令:

5.1、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指令,包括书面指示、经书面确认的口头指示及合同变更(包括设计修改及工程变更指令),乙方必须遵循甲方的指令。

并尽快实施与执行甲方的指令。

5.2、甲方指令及合同变更由甲方驻工地总代表刘应贵签字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发出(特别约定:

甲方指令及合同变更按照《工程技术变更指令及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涉及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及进度要求的有关指令除由甲方驻工地总代表签字发出外,也可由总包单位签字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发出;涉及工程效果、造价、使用功能及设计变更的有关指令,必须由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甲方的口头指示也将在该口头指示发出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当甲方未能及时以书面形式确认口头指示时,乙方有义务提醒甲方将口头指示转发为书面形式。

当甲方发出的口头指令有矛盾时以甲方发出书面的指令为准。

5.3、当甲方向乙方发出合同变更指令时,乙方应立即执行,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由甲方承担。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什么原因,乙方均不得因甲方未批准变更的造价为由而停止施工、或拒不执行甲方的指令、或要求在甲方批准变更造价后再进行施工,否则,按乙方违约论处。

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工期不得顺延。

5.4、确定合同变更造价调整方法及原则:

5.4.1、并不是甲方所有合同变更指令都会发生费用。

对于某项甲方合同变更指令,如合同规定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则此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合同规定其费用未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则此项费用按约定、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将由甲方承担;

5.4.2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的合同变更指令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合同变更预算书,并报送甲方审核批准。

逾期不报,对于甲方要求增加的内容,将被视为乙方对此项工程变更不发生任何额外费用,今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对于甲方要求减少的项目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扣减应扣的费用,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5.4.3、乙方在编制合同变更预算时,仍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关的工程量。

5.4.4、乙方在编制合同变更的预算时,如原合同中已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单价,则一律按相同或类似项目合同单价计算合同变更的造价。

合同履行期间内,乙方均不得以人工工资上涨、物价上涨、汇率涨跌以及数量多、少等理由而要求调整合同中已确定的任何价格。

5.4.5、乙方向甲方报送合同变更预算书的同时应附带完整的资料及依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收回重报或补齐相关的文件。

5.4.6、乙方在编制合同变更预算时,如发现某些项目尚未列入合同内已确定的单价中,则双方应根据以下次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以确定单价:

⑴根据乙方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同类项目的单价进行差价换算后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

⑵按乙方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各种材料的单价及各项所需收取的费用的费率计算变更项目的单价;

⑶按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测定的单价计算变更项目的单价;

5.4.7、如乙方在编制合同变更预算时,发现某些设计选用的材料在原报价清单中无相应的单价,则应采用差价法——即在原合同单价的基础上增、减按以下方式认定的变更前的材料与变更后的材料之间的差价——确定材料的价格:

⑴按网络、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发布的信息价格下浮6%后确定两种材料的差价;

⑵甲方通过市场调查确定两种材料的差价;

5.4.8、在根据上述第5.4.6及5.4.7条款确定合同变更造价或材料价格时,甲方有权按孰低孰优的原则。

5.4.9、在确定合同变更造价或材料价格时,如原合同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格或费率,或者市场、网络、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发布的价格信息等资料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格时,甲方也有权按孰低孰优的原则,选择并确定最有利于降低合同变更费用的价格。

5.4.1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供应商及甲方已商定的价格购买合同变更所需的材料,乙方必须予以执行。

但乙方可以按照合同中已确认的费率对这些材料收取各项费用。

5.4.11、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高价购买合同变更所需的材料,并要求甲方接受高价。

特殊情况下,乙方必须提供真实的、具有法律效用的依据及资料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

5.4.12、在审核合同变更预算时,如乙方与甲方之间对工程量的计算或单价的确定产生分歧或不同意见时,双方应协商解决,但乙方不应以变更造价未确定为由而拒绝执行该项变更或影响正常的施工进度。

如协商不成,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及工程付款,乙方应先接受甲方审定的单价及工程量,与此同时,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交备忘录以保留对上述有分歧的工程量或单价进行复审的权利。

双方如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仍不能对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则乙方可以按本合同中有关争端与纠纷条款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否则,双方将仍按甲方审定的单价和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六、工程工期:

6.1、工程开竣工日期:

6.1.1开工日期:

傲城项目二期一批次(住宅12#、13#、14#、15#、16#及相应地下室)暂定开工时间2013年9月18日,傲城项目二期一批次(住宅12#、13#、14#、15#、16#及相应地下室)总日历工期为180日历天;傲城项目二期二批次(3#集中商业楼、住宅7#、8#、9#、10#、11#及相应地下室)暂定开工时间2014年10月1日,傲城项目二期二批次(3#集中商业楼、住宅7#、8#、9#、10#、11#及相应地下室)总日历工期为210日历天;傲城项目各批次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批准进场的开工报告日期通知为准。

6.1.2、竣工日期:

傲城项目二期一批次(住宅12#、13#、14#、15#、16#及相应地下室)2014年3月31日,傲城项目二期二批次(3#集中商业楼、住宅7#、8#、9#、10#、11#及相应地下室)2015年4月30日。

6.2、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时,已充分考虑下雨、台风、停水、停电因素在内。

6.3根据消防及本工程施工的特殊性,本工程根据甲方要求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实施,甲方将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合理安排工期,并在要求工程竣工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要求的竣工是指工程全部完成,系统功能全部开通运行。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随土建进度随时无条件配合,对其没有及时掌握土建进度而导致消防进度的影响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乙方的误工损失,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顺利验收、系统功能全部开通运行和交付使用。

6.4、进度计划:

6.4.1、乙方应于接到甲方入场通知后的3日内向甲方、监理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监理在乙方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6.4.2、与甲方其它相关分包工程分包单位配合的时间要求:

以甲方的现场通知为准。

6.4.3、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6.4.1、6.4.2中规定的内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1000元;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则除因影响甲方销售安排以外的已扣除的阶段工期违约金可返还。

6.4.4、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6.4.5、如因乙方未能配合甲方的工程进度进行施工而导致工期延误,或因乙方自身的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按5000元/天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

6.5、开工及延期开工

6.5.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甲方同意延期的方可延期,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1000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6.5.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6.6、暂停施工

6.6.1、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6.7、工期延误

6.7.1、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在施工中如因连续停电、停水24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的;

(3)、土建或装饰施工进度对消防工程施工产生实质性影响;

(4)、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7.2、乙方在6.7.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如乙方未按约定报告的视为乙方放弃工期顺延的请求,甲方有权按本条其他约定处理。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甲方同意顺延工期。

6.8、工程竣工

6.8.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如甲方有书面通知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的,以书面通知及同意顺延的工期为准)。

否则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七、、材料及技术要求:

本工程所用设备、材料的品牌均应严格遵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品牌范围执行,具体如下:

7.1、材料及配件品牌要求:

7.1.1、火灾报警系统:

选用北京市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利达”;电线、电缆选用“四川鑫牛”、“四川正方”、“四川新蓉”。

(1)、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主机、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等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必须选用生产厂家最新系列产品,应具有电子寻码、扩展插槽等功能,具体采购时还需在设计基础上考虑15%~20%左右报警点的富余容量以备扩容。

(3)、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

按照设计要求及验收规范要求选用阻燃电线、耐火电线或普通电线,不得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替代。

7.1.2、消防水系统、喷淋系统采用品牌如下:

阀门选用“上海冠众”、“上海沪冠”、“上海标冠”;消火栓箱、消防水泵接合器、自动排气阀、末端试水阀、水流指示器、信号蝶阀、湿式报警阀组、喷头选用“四川川消萃联”(消火栓箱、栓均采用“四川川消萃联”,其中门框为铝合金,门板为铝塑板;接口、枪均采用“高邮”;水带“泰州光华”长度25m,箱体材料为薄钢板,厚度为1.2mm);热镀锌钢管选用“天津友发”、“华岐(彭州)”;管件选用“山东潍坊竣通”、“山东潍坊吉成”、“山东潍坊远大”;消防水泵、喷淋水泵选用“熊猫”、“上海东方”、“上海开利”、“上海凯泉”消防水泵、消火栓、报警阀组、喷淋头、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排气阀、控制阀、节流装置、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水泵接合器安装需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为满足消防通道宽度要求,消火栓箱批量安装前,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打样箱安装,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大面积安装。

7.1.3、气体灭火系统:

品牌选用“博朗”、“武汉雨神”、“广西威盾”。

气体灭火系统的气瓶、气阀等组件及输送管道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检验报告,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外观无变形及机械型损伤等明显缺陷。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备、管道应安装整齐、美观,便于操作,防护区、气瓶间及各防护区选择阀标识明确。

7.1.4、所报消防设备材料必须是在全国公安消防网的上网产品,经当地省、市级消防部门核准的消防合格产品,并需出具消防部门年度检验证明及备案证、出厂合格证。

7.1.5、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前必须报甲方工程师验收后,方可进场施工;材料、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取样送检,各类材料及设备等必须提供合格证。

7.1.6、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材料品牌进行采购供货,乙方除无条件退场外,还应按该批次进场材料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2、工程质量技术要求:

7.2.1、乙方须按照现行国家和四川省、成都市的技术规程与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及质量检查,以确保本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所规定的等级,并达到本合同中约定的标准约定的规范及标准,否则,乙方应无条件整改,并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为本工程合同总价的3%。

同时,乙方在施工中应按照以下条款进行质量控制、管理和施工:

(1)、气体灭火由乙方按消防设计施工及条例自行深化设计提供。

(2)、通风管道宽度大于等于1.2m时,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部位,并满足净高要求,喷头安装时,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或墙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探测器周边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吊顶内从预埋接线盒至设备末端穿线需按规范采用金属软管连接。

设备电源从线槽、桥架到设备处需采用金属软管连接。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4)、室内消火栓,栓口应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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