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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与事故管理制度宝钢

设备故障与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设备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设备发生故障与事故将导致生产活动被迫终止,甚至发生人身伤亡,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为加强设备故障与事故的管理,及时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故障与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制度适用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机、电、仪、计算机、土建、炉窑、通讯、运输、检化验、分析仪器、空调、消防等设备故障与事故管理。

2职责分工

2.1设备故障与事故的管理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故障与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对违章作业和超负荷使用设备的现象,及由此而造成的设备故障与事故,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和处理。

2.2各单位(指二级部、厂、分公司,下同)对设备故障与事故管理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纠正措施为主的预防方针,采取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全员TPM管理,并遵循“查清故障与事故的真正原因,及时提出并认真落实纠正措施——防止重复故障与事故的发生”的原则,确保生产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2.3设备部是公司各类设备故障与事故的总归口管理单位,并按专业实行归口管理。

2.3.1设备部负责公司机、电、仪、同位素、计量检测仪表、计算机(L1~L4)、通讯、土建、炉窑、空调及消防等设备故障与事故的归口管理。

2.3.2各单位作为设备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所辖范围的各类设备故障与事故的日常管理。

2.3.3运输部负责公司生产用汽车、工程移动机械及铁路、水运、码头设施等运输设备的故障与事故归口管理。

2.3.4技术部负责检化验、分析仪器等设备故障与事故归口管理。

2.3.5因生产操作原因引起的设备损坏事故,由生产部按“生产操作事故考核管理办法”归级和考核。

2.3.6各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对本单位所发生的各类设备故障(事故)进行管理,对各专业(包括计算机L1~L4、通讯、同位素仪表等)的设备故障(事故)属性的确定部门是该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

2.3.6.1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故障与事故管理纳入机、电、仪范围,安环处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并负责监督、检查、对口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等工作。

2.3.6.2设备故障与事故的统计报表,由故障(事故)单位(部门)定期报设备部及归口管理单位,其《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操作(设备)事故报告书》的上报流程详见附页。

3设备事故、故障的判定及主作业线、主要设备的认定

3.1设备事故:

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者;或由于本企业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使生产突然停顿者;生产设备停机在1小时及以上者,或设备直接损失费在五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故障,称为设备事故。

3.1.1码头卸船机设备停机在4小时及以上者,或设备直接损失费在五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故障,即构成设备事故。

3.1.2电厂发电机设备停机在48小时及以上者,或设备直接损失费在五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故障,即构成设备事故。

3.2设备故障:

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或虽未损坏,但设备动作不正常或控制失灵,而需停产检查、调整,其设备停机时间在5分钟及以上1小时以下,且设备直接损失费在五万元以下者,称为设备故障。

3.2.1码头卸船机与电厂的发电机,其设备故障时间的认定给予适当放宽,其设备停机时间可分别按5分钟以上四小时以下,及5分钟以上四十八小时以下来认定。

3.3公司认定并管理的主作业线为炼铁部:

一烧结、二烧结、三烧结、一高炉、二高炉、三高炉;炼钢部:

一炼钢转炉、一炼钢连铸、二炼钢转炉、二炼钢连铸、电炉;条钢部:

初轧、高线;热轧部:

2050热轧主轧线、1580热轧主轧线;冷轧部:

2030冷轧五机架、1420冷轧酸轧线、1550冷轧酸轧线;钢管热轧线等生产工艺线。

3.4公司认定并管理的主要设备是指:

一炼钢1#、2#RH(真空脱气装置)、KIP/CAS(合金喷粉)、LF炉、机清、二炼钢RH(真空脱气装置)、IRUT(合金升温装置)、机清、电炉LF(钢包炉)、VD炉(真空脱气装置);码头卸船机;电厂发电机组;制氧机、空分;能源主变;高炉鼓风;煤气排送机;焦炉及主作业线上的主体设备,如:

焦炉、转炉、电炉、连铸机、轧机等。

4设备事故的分级

4.1设备事故按其损失和影响程度分为四级

4.1.1一级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的设备直接损失费在一百万元及以上者。

4.1.2二级设备事故: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电厂凡满足4.1.2.1或4.1.2.3)者,为二级设备事故。

4.1.2.1设备事故的设备直接损失费在三十万元及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者。

4.1.2.2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设备停机二十四小时及以上者。

4.1.2.3电厂发电机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设备停机在一百四十四小时以上者。

41.3三级设备事故: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电厂凡满足4.1.3.1或4.1.3.3)者,为三级设备事故。

4.1.3.1设备事故的设备直接损失费在十万元及以上,三十万元以下者。

4.1.3.2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设备停机八小时及以上,二十四小时以下者。

4.1.3.3电厂发电机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设备停机九十六小时及以上,一百四十四小时以下者。

4.1.4四级设备事故: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运输部凡满足4.1.4.1或4.1.4.3,电厂几满足4.l.4.1或4.l.4.4)者,为四级设备事故。

4.1.4.1设备事故的设备直接损失费在五万元及以上,十万元以下者。

4.1.4.2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设备停机一小时及以上,八小时以下者。

4.1.4.3运输部码头卸船机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设备停机四小时及以上,八小时以下者。

4.1.4.4电厂发电机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设备停机四十八小时及以上,九十六小时以下者。

4.2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范围

4.2.1因生产工具损坏,如:

轧辊、导卫装置、风口、渣口、烧嘴、氧枪、连铸机结晶器、格栅、剪刃等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4.2.2生产工艺事故,如冶金炉跑钢、跑铁、高炉悬料、轧机卡钢、缠辊断带、堆钢等使生产中断者。

4.2.3检化验测试事故。

4.2.4人身事故未涉及设备损坏者。

4.2.5非设备故障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建构物倒塌等自然灾害使生产中断者。

5设备故障(事故)的管理要求

5.1设备故障(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抢修或处理,要尽快恢复生产。

故障(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故障(事故)原因和责任不清不放过;故障(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没有真正受到教育者不放过;防止和处理故障(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防止故障(事故)的重复出现。

5.1.1一级设备事故和涉及全厂性的二级设备事故,由公司主管设备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设备部部长代表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处理,设备部和有关的设备归口单位应立即派员赴现场参加分析处理。

必要时组织召开现场分析会,认真总结教训。

5.1.2二级设备事故,由设备部主管领导或设备所在单位主管厂(部)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修,并进行事故的分析处理。

5.1.3三级设备事故由设备部设备管理室或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设备助理组织抢修和分析处理。

四级设备事故由设备所在单位的设备管理室(车间)主任组织抢修和分析处理。

对当场查不出原因的,要综合考虑工艺、生产、设备等各方面因素,落实预防措施并加强跟踪,直至事故的真正原因查明为止,防止事故的重复出现。

5.1.4对运输部、技术部归口管理的设备事故,由其提出相应管理考核意见后报设备部,设备部依据事故分级原则进行事故等级认定后,纳入公司一贯制考核。

5.1.5凡第一次发生的设备事故,各单位必须要求责任者及时填写、妥善保存设备故障(事故)处理手顺书(详见表格编号:

GFZ09013-04A人并将该手顺书印发给其他负责同类型设备状态管理的有关点检员及管理者。

5.2为严肃企业生产纪律,对违章作业、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而造成设备事故或隐瞒事故者,必须按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或行政处分。

5.2.1参加抢修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统一指挥,不得互相推诿。

对由于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责任者应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处理。

5.2.2对于预防事故或抢修事故有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5.3对涉及功能、精度要求的设备发生事故经检修恢复后,应对设备(系统)的功能、精度或产量(速度)进行能力验证。

5.3.1设备发生事故经检修恢复后,设备方应填写“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设备能力验证表”(简称《验证表》,共二联,详见表格编号:

GFZ09013-06A),并交生产责任方。

5.3.2生产责任方收到设备方的验证委托后,应及时对其委托的内容进行验证,把验证结论填写在《验证表》的“验证结果”栏内,并将《验证表》及时返回到委托方。

6设备重复、责任故障(事故)认定及管理要求

6.1设备重复、责任故障(事故)的认定

6.1.1设备重复故障(事故)的认定

6.1.1.1连续12个月内发生在本单位内的同一台设备上、同一性质的设备故障(事故)。

6.1.1.2本单位同类型设备(如皮带、减速机、风机、电动机、变压器、高压开关等)连续12个月内发生同一性质(如轴承因缺油而损坏、日常可点检部位的螺栓松动等)的设备故障(事故)。

6.1.1.3因未认真吸取股份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的其它单位所发生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设备事故的教训,导致本单位同类型设备在该事故后12个月内发生的同一性质设备故障(事故)。

6.1.1.4在设备故障(事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盲目恢复开机,生产一定时间后,发生同一现象的设备故障(事故)。

6.1.2责任故障(事故)的认定

6.1.2.1因点检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设备的点检、维护不及时,发现设备的隐患后未及时处理,从而引起的设备故障(事故)。

6.1.2.2因设备的基础保养不到位(例如螺栓松动、旋转部位润滑不良、缺油(脂)、未定期清扫等)引起的设备故障(事故)。

6.1.2.3有正确纠正措施但未认真落实而造成的设备重复故障(事故)。

6.1.2.4有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设备故障处理手顺书而处理设备故障(事故)时未执行,从而造成的设备故障(事故)进一步扩大。

6.1.2.5凡隐瞒不报或人为改变事故性质而上报的设备故障(事故)。

6.1.2.6因检修过程不按维修作业要求和维修技术标准,或检修后“4S”工作不到位等而引发的设备故障(事故)。

6.1.2.7因备件制造、修复质量问题,造成备件使用寿命缩短,导致主作业线设备非计划停机而引发的设备故障(事故)。

6.1.2.8凡符合6.1.1、6.1.2条款中任一项均构成重复或责任故障(事故),若同时具备重复故障(事故)和责任故障(事故)中认定条件,则构成重复责任故障(事故)。

重复责任故障(事故)的最终认定或仲裁部门是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部设备管理室。

7设备故障与事故的统计与报告

7.1设备故障与事故的统计

7.1.1宝钢主作业线与主要设备故障时间实行目标值管理,各主作业线故障时间管理目标值,由设备部于每年年初书面下达。

7.1.2设备故障与事故的统计主要包括设备故障与事故次数、时间及直接损失费。

7.1.3故障次数:

设备发生故障使生产中断,一般中断一次计算一次。

如果一台设备发生故障,修复后开机还没有达到正常生产时,在同一部位又发生故障,后一故障应视为前一故障的继续,只记一次故障,但其故障时间和直接损失费则要累计计算。

7.1.4设备故障时间分为主作业线、主要设备及其它设备故障时间三类。

7.1.4.1主作业线故障时间:

指从主作业线故障停产至主作业线恢复生产之间的停机时间。

7.1.4.1.1凡因设备故障以及4.2.1和4.2.2款而引起公司主作业线生产中断的,均作为主作业线故障时间,其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烧结:

从圆辊给料机停止给料开始至恢复给料的时间;

高炉:

从开始休风至复风恢复生产为止的时间;

炼钢:

从同时影响二座转炉(含一座炉修)作业到恢复生产之间的时间;

电炉:

从同时影响二座电炉(含一座炉修)作业到恢复生产之间的时间;

连铸:

从影响连铸机作业开始至恢复生产之间的时间;

高线:

从粗轧机停机停轧至恢复轧制之间的时间;

初轧:

从初轧机停轧开始至恢复轧制之间的时间;

钢管:

从穿孔机停止穿孔开始至恢复穿孔之间的时间;

冷轧:

从五机架或酸轧机组停轧开始至恢复轧制之间的时间;

热轧:

从热轧机主轧线停机停轧至恢复轧制的时间。

对因设备故障(事故)原因引起单开卷或单卷取生产的,应按单开、单卷生产时间的1/3纳入主作业线故障时间的统计范围。

7.1.4.2主要设备故障停机时间:

指从主要设备故障发生开始至修复完恢复运转为止的时间。

对于炼钢单元,由于其生产能力大于炼铁生产能力,只要不同时影响二座转炉、电炉作业,其单座转炉与电炉的故障时间不计入主作业线故障时间,但应计入主要设备的停机时间;同一故障原因引起多座转炉、电炉停机时间应累计计人主要设备停机时间;对于电厂、化工等单元,虽其主要设备均有备机,但单机若发生故障,其故障时间应计入主要设备停机时间;对能源部制氧机,高炉鼓风机系统,按在用设备发生故障停机而转入备用设备,期间的停机时间纳入主要设备停机时间。

并据此判定是否构成设备事故。

7.1.4.3各单位对所发生的各类设备故障时间应统计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故障日报表”(详见表格编号:

GFZ09013-01A)内,对主作业线、主要设备发生的故障时间应统计在“日报表”的主作业线、主要设备的停机时间栏内,对非主作业线、非主要设备发生的故障时间统计在“其它”栏内。

7.1.4.4因生产操作原因引起的设备故障停机时间,由故障所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计入相应设备故障时间统计范围。

7.1.5设备事故直接损失费指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而发生的材料、备件、人工等直接损失费。

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修复费应为更换与该设备规格、装备水平相应的设备的现行价格。

7.1.6各设备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设备故障与事故的各项统计工作,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7.2设备重复责任故障的报告

7.2.1发生各类设备故障的责任单位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凡是构成重复责任故障(重复责任故障认定,参照重复责任事故的标准),均应认真填写“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重复责任故障报告书”(简称《故障报告书》,共二联,详见表格编号:

GFZ09013-05A)。

7.2.2填写《故障报告书》不允许有空格。

7.2.3“故障经过”栏应如实、详细填写故障发生的经过及设备直接损失情况。

7.2.4“故障原因”栏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其真正的原因,并认真详细填写。

7.2.5“故障教训及纠正措施”栏填写必须明确、量化,纠正措施应明确实施的期限,不宜采用模糊术语。

7.2.6故障责任作业区的作业长应对重复责任故障的纠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证并签名,各生产部(厂、分公司)设备管理室应对重复责任故障的纠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7.3设备事故的报告

7.3.1发生各类设备事故的贡任单位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事故认定的标准,均应认真填写“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操作(设备)事故报告书”(简称《事故报告书》,共三联,详见表表格编号:

GFZ09013-02A)。

7.3.2凡主作业线或主要设备发生设备事故,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把《事故报告书》的第三联上报公司有关的归口管理部门。

7.3.3凡非主作业线或非主要设备发生的各类设备事故,各责任作业区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书》,并将《事故报告书》的第二、三联上报该部(厂、分公司)的设备管理室。

7.3.4《事故报告书》不允许有空格,如确无内容可填写,则在该栏填“无”或“/”。

7.3.5“事故经过及损失情况”栏要如实、详细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设备直接损失情况。

7.3.6“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栏要本着“眼睛向内、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的主、客观原因及责任。

设备部设备管理室每月负责分析、归类及认定各单位所发生的设备事故的原因。

7.3.7“事故损失”栏须如实填写设备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费。

7.3.8“事故教训及纠正措施”栏填写内容必须明确、量化,纠正措施应明确实施的期限,不宜采用‘加强点检”、“加强管理”等模糊术语。

7.3.9“纠正措施的跟踪落实”栏填写和验证。

7.3.9.1根据“事故教训及纠正措施”栏中所制订的纠正措施的内容,事故当事人要将事故纠正措施落实情况及日期填写在《事故报告书》第一联的该栏,事故所在作业区的作业长对填写内容进行验证并签名、保存。

7.3.9.2事故所在单位的设备管理室须对一、二、三、四级设备事故的纠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填写在《事故报告书》第二联的该栏并签名、保存。

7.3.9.3设备部设管室应对一、二级设备事故的纠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复验,且将复验结果填写在《事故报告书》的第三联的该栏并签名、保存。

设备部设管室要不定期对各单位的三级、四级设备事故的纠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7.3.10《事故报告书》填写要求字迹端正、清晰。

若发现字迹潦草无法辩认及不按规定填写者,将一律退回重填。

7.3.11凡主作业线或主要设备发生三级及以上的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应及时用电话向设备部和归口管理单位报告,并于事故处理后3~7天内向设备部设备管理室报送《事故报告书》。

7.3.12凡主作业线或主要设备发生四级设备事故,应在三天内向设备部设备管理室报送《事故报告书》。

7.3.13《事故报告书》与设备故障(事故)处理手顺书应妥善、永久保存。

8设备重复、责任事故与重复责任故障的管理要求

8.1按第5条款“设备故障(事故)的管理要求”执行。

8.2故障处理手顺书及设备事故处理预案的编制与落实,是防止重复、责任故障(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之一。

各单位要加强对故障处理手顺书与设备事故处理预案的管理,随时增补、完善故障处理手顺书与设备事故处理预案。

8.3各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重复、责任事故与重复责任故障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纠正措施的准确性。

纠正措施实施不力的要纳入公司的一贯制考核,设备部要不定期组织抽查。

8.4点检作业长是设备重复、责任事故与重复责任故障的直接管理者,也是落实纠正措施的直接责任者,各单位要将设备重复、责任事故与重复责任故障的管理列入对点检作业长以及设备管理室(车间)主任的业绩考核范畴。

8.5专职点检员要按计划认真进行设备点检,尤其对重复故障(事故)频发及重要的设备要加大点检、日常维护保养的力度,认真实施倾向、精密点检管理,力求准确的把握设备的状态,尽可能把设备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8.6设备部要加强对责任、重复事故与重复责任故障的管理力度,定期通报责任、重复事故的案例及其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未能及时落实纠正措施的责任部门,设备部应及时下发设备事故纠正措施落实整改单(详见表格编号:

GFZ09013-03A),并督促责任部门执行。

8.7设备事故考核严格按照公司一贯制设备管理指标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十二个月内连续发生三次及以上重复、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可加大对其考核的力度。

9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编号为GFZ09013(第1版)的管理文件“设备故障(事故)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原已印刷的编号为:

BGZ06248-01A~03A的记录表单可使用到2001年底为止。

本制度解释权属设备部。

附页:

《宝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操作(设备)事故报告书》上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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