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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职院办28号

金职院办〔2006〕28号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5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试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试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规章制度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附件2: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附件3: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附件4: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附件5: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

办法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教学仪器管理通知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5月30印发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及当前市场经济变化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购置优质低价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投资效益;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各种经费渠道购置或外单位调入、捐赠、自制的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实行校、使用部门和使用单位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各学院应有一名副院长主管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根据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1人,各实验室应有仪器设备保管的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

第六条各部门要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与科研发展方向、生产、及管理的实际需要,综合现有设备、经费条件、轻重缓急、市场供应状况等因素,经集体讨论确定申购计划。

第七条各部门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仪器设备经费预算计划,经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主管部门。

学校主管部门将全校上报的预算汇总,并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学校发展实际和上年度核定经费初步确定仪器设备经费预算,报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

第八条学校正式下达仪器设备经费指标后,学校主管部门再根据实际经费和各学院的实际情况,提出分配方案,经处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各学院根据仪器设备费预算指标,制订本年度仪器购置计划。

第九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填写《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大型仪器申购论证报告》,由各学院组织专家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

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进口仪器设备和控购物资还须按规定逐级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个别临时性计划或应急项目须提前二周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购报告,并填写《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按审批程序办理采购,大项目则提交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申购须详细填报《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表》,各使用单位应认真调查研究,学校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或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二条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落实采购。

第十三条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经费预算方案,审核使用部门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送招标办和资产处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已批准的采购计划执行,所有各种经费渠道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上均应由招标办或资产处统一办理,特殊情况或专用设备,须经招标办或资产处同意或授权后,方可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五条批量设备总值或单台(件)设备值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采购,对于流标的,经招标办同意,由资产处采取谈判、询价采购,所有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统一由资产处签订采购合同,具体参照《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所有进口(包括捐赠)设备和控购物资,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完成一系列相关的申报手续。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各使用部门应给与全力配合。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的数量、外观、规格型号等常规性验收,可由主管部门与使用单位共同参与完成;其技术验收,应由使用部门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者和保管人共同参与完成。

单价低于1万元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验收,验收人员在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建账单上签字认可,不需填写验收报告;对于单价在1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验收人员按规范要求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供货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由使用单位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一式四份,使用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档案管、使用单位各一份。

第二十条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国产设备也应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使用单位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及时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必须首先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说明书要求安装、调试。

厂方负责安装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由厂方派人到校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的,使用单位应做好记录,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以便在有效期内向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调拨、赠送或自制的仪器设备,也需按规定手续办理验收、作价和建账工作。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二周内按《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建账细则》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和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不论是使用何种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由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入库、建账后,计划财务处方可办理付款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人员对每件设备统一编号,并进行计算机管理。

各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将编号牌粘贴到该设备的明显位置,以便清查核对。

仪器设备一律采用红色编号标签。

第二十七条学校主管部门建立仪器设备总分户账、分类账;各学院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分类账;实验室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及设备卡片。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仪器设备保管人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账、物进行核查,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学校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进行仪器设备清查核对工作。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九条使用部门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必须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要制定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和保管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条大型精密仪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大型精密仪器要定期进行性能指标测试,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并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维护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要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考核、评估指标。

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学校将逐步运用经济手段和目标责任制定期对全校仪设备进行效益评估。

第三十二条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修理。

对保修期外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仪器设备,要经批准后方可拆改。

单价在1千元以下的须经使用单位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单价在1干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须经使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校内各单位相互借用,开展校外有偿技术服务。

在设备借用和对外服务中,应遵守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校主管部门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调配和安排使用。

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领用人或保管人在办理出国、调动、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在本部门办理好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工作,并由本单位出示证明,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单价在5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行政设备为固定资产,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废,按《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借用、调拨、报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按《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工作,按《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按《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使用部门指学校职能处室或二级学院,使用单位指属部门管理的科室、实验室。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含低值耐用品)经费预算与购置流程图

附件2: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资产管理处领用)

附件3: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表

附件4: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建账细则

附件5:

设备验收程序

附件6: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批量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附件7:

报销程序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校低值耐用品管理,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低值耐用品是指价值在800元以下(一般行政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下),2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物品。

二、低值耐用品的计划与购置、验收与账务管理、使用保管与损坏丢失赔偿等,参照《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办理验收与报账手续时,须填写《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低值品建账单》。

三、低值耐用品的报损、报废,使用单位填写报损、报废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销账。

报废物品的实物处理办法与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一致。

四、低值耐用品的账务管理工作以使用单位为主,要求与设备建账相同。

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使用单位每年应至少清查一次,做到账物、账账相符。

五、部分价值在200元以下,但属于公、民两用的物品,应纳入低值耐用品管理范围:

l、仪器仪表类:

录音机(录音笔),照相器材(镜头、放大镜、曝光表、闪光灯、存储卡等),万用表,计算器,望远镜,钟表(含秒表),电话机等。

2、机电类:

电扇,电取暖器,电热水器,打字机,成套工具,电动工具(如电钻)等。

3、其他:

灯具,皮制箱包,密码箱,乐器,贵金属从其制品(金。

银、销等器具)、计算机存储器件等。

六、低值耐用品一律粘贴蓝色编号标签。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

爆炸、中毒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下列十类:

1、爆炸物品;2、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自燃物品;6、遇湿易燃物品7、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8、毒害物品;9、腐蚀物品;10、放射性物品。

第三条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一名副校长统一领导。

各学院由一名副院长主管,校保卫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

第五条各级领导的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全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

环保等监督机关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跑料、中毒。

伤亡等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处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同时,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六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

保管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保管员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

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八条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

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仓库内温度要控制在30℃以下,通风良好。

第十条遇火、受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一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二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三条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

第十四条压缩气体(剧毒、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

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如氧气不少于2Kg/m2)。

否则,空瓶被供气单位扣留,并要罚款时,一切由使用人负责。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无瓶帽的,不予充气。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品的管理:

1、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铅罐内,双人双锁。

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有金华市卫生防疫站及市公安局发放的许可证。

3、使用后的放射性废物要保管好(放在同位素仓库),集中送往市指定单位,不得自行处理,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4、使用放射性物品一定要做好记录,以备查考。

5、使用人员一定要有防护装备。

第十六条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使用过剩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时退还给仓库,实验室里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四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二十条申购剧毒品、爆炸品须先填写《采购申请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

经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后,送分管副校长审批,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才能采购。

购买爆炸物品的人员还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采购证》才能采购。

第二十一条采购下列化学危险物品需持有《化学危险品采购证》:

(1)爆炸物品;

(2)一级氧化剂;(3)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4)一级自燃品;(5)一级遇水燃烧物品;(6)一级易燃液体;(7)一级易燃固体;(8)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9)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第二十二条使用爆炸品、剧毒品、同位素必须双人领用,不用时存放在保险铁柜内双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化学危险物品,由校保卫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共同组成的废物处理小组处理销毁。

第五章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五条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

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二十六条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二十七条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二十八条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二十九条不得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三十条提取剧毒品、爆炸品、同位素要二人提货,并带有身份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监督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教学仪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由主管校长统一负责领导,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定期进行使用效益的综合评价、监督,实现管理科学化。

学校要加强制度、政策上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各使用部门要加强具体管理。

第三条学校教学和科研用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各使用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配备专业结构、年龄参差合理的教师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是:

l、国家科委统管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2、单价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台(件)价格不足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5万元的仪器设备;

4、单价不足人民币5万元,但属于学校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克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

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内容主要为:

1、购置的目的、用途;

2、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中的紧迫性、必要性,有足够的工作量和较高的利用率;

3、各类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教师、研究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保养人员、管理人员等)的配备;

4、安装设备的用房及环境和各项辅助、后勤实施条件;

5、辅助配套的主机、零配件、附件及经费(包括运行费、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的可靠来源和落实情况;

6、“专管共用”、“协作共用”的实施方案;

7、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8、选型论证。

第六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应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力争使购入的仪器设备达到技术先进、稳定、耐用,避免买质次价高的产品。

第七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

申请部门详细填写《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申请报告》,经使用部门领导签字,用科研经费的还需经科研处处长签字后,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单价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论证、评议;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高级职务的教师和专家与科研、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论证、评议。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论证、评议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要报校长办公会议评仪。

第八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由有关采购或招标部门组织实施,对于国外订货,申请部门还要说明理由,认真填写中、外文订货物资品名、规格、数量,做到项目齐全、准确无误。

如因粗心大意,错填、错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和损失大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各使用单位要切实做好使用登记,使用部门每年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使用、管理的情况,学校将按目标责任制要求考核,并向上级管理部门上报有关报表。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十条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任务要求的技术指标,使之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贯彻对引进仪器设备的消化、改造、创新的方针。

第十一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退赔工作是保证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

对验收、安装、调试、退赔等工作规定如下:

l、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

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保管人及招标办、使用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验收、调试任务,加强领导。

2、仪器设备到货前,验收小组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进行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准备好试验题目、检测仪器、试样、场地、环境及水、电、气、线、专用工具等。

3、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制度。

到货后,应及时开箱依据合同规定和装箱单进行清点检验,并观察外表有无锈蚀、受潮、霉变等。

安装调试后,进行技术验收时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并考核仪器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4、验收结束后,要详细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有原始记录和图表的应附在报告后。

凡数量和质量有问题的,应在退赔期内,办理补充、退换、索赔等事宜。

若是进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三分之二的时间内,由资产管理处向商检部门申请出证,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二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室存放、定人操作和维护。

使用单位要制定管理、使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人员的水平及素质决定了仪器设备的使用水平和效益,因此不同档次的仪器设备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要事先进行技术培训与考核,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名单,需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参照《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文执行。

档案内容要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保养、借用、事故处理,直至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及时存入学校档案馆。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使用、运行、维护、修理日志及其它记录制度,学校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定期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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