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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测量技术细则

地籍测量技术细则

(一)地籍图的内容

地籍图图面表示应主次分明、清晰易读,地籍图的内容主要有:

地籍要素、数学要素、地物要素和土地利用要素。

1.地籍要素及其表示

1)各级行政界线要素

地级市界、县界及城市内的区界,乡、镇、国有农林牧渔场界及城市内街道界。

两级行政线重合时在地籍图上只表示高级界线,境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拐角处绘出点或线。

2)界址要素

A.界址点的测量方法

⑴、外业采集数据使用5″以上全站仪完成。

⑵、测站能直接观测到的,且距离在150米以内的界址点,采用极坐标法直接测量。

街坊外围的界址点和街坊内部明显的界址点(一类界址点)原则上需要图根导线点以上的控制点上直接施测,距离不超过150米;街坊内部界址点(二类界址点)大部分必须在图根导线点以上的控制点上直接施测。

⑶、无法施测附合导线的地方,采用支导线法施测界址点和地物点,水平角半测回,垂直角半测回,测距2次读数(两次读数差小于10mm),总长不超过100米,图根点至界址点不宜超过3条边;老城区特别困难的地方,支导线总长不得超过150米,边数放宽至5条。

⑷、少量无法直接施测的界址点,根据已测出坐标的界址点或地物点,通过钢尺量取栓距,采用距离交会,内外分点法等几何方法求其坐标;从3条边支导线施测的界址点(或地物点),一般不宜超过一个发展层次;依据图根点,一般不宜超过三个发展层次。

当街坊过大,须在街坊内加布图根导线点,保证上述发展层次的限制。

量取的栓距必须有多余条件检核,并进行误差分配。

施测滴水处界址点位时,可在其相应垂直于滴水的墙壁位置施测,并量测记录其滴水外扩宽度及方位,上图时根据此点位坐标与栓距长度解析其坐标。

⑸、界址点观测记录:

野外数据采集以街坊为单位进行。

采集前首先将各级控制点的三维坐标输入全站仪,并进行严格的校对。

野外数据采集的编码一般采用无码形式进行,现场绘制草图。

设置测站时,一般以较远的控制点定向,用另一控制点或解析地物点作检核,当检核点坐标较差(控制点)小于±5cm或(解析地物点)小于±10cm,高程较差不大于±0.1m时,方可进行数据采集。

仪器高、觇标高应量至1mm。

 

B.界址点精度指标

界址点精度指标及适用范围

类别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

点点位误差(cm)

界址点间允许误差(cm)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距离允许误差(cm)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5

±10

±10

±10

城镇街坊外围界址点及街坊内明显界址点

±7.5

±15

±15

±15

城镇街坊内隐蔽界址点及村庄内界址点

2.地物要素

1)普通建筑物与构筑物

(1)固定的永久性建筑物要测绘其占地状况,在建筑物右

角用分数形式标注层数和结构,即3/2,分子为层数,分母为建筑物结构代码,见下表,同一栋建筑物层数不同的应分别标注。

层高低于2.20m的不作为一层。

结构分类

钢结构

钢和钢筋

混凝土

钢筋

混凝土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其他结构

缩写

钢、钢

钢混

混合

砖木

其他

代码

1

2

3

4

5

6

房屋结构分钢、钢混(砼)、混、砖,铁,简单等。

以钢为框架结构的房屋,以钢表示;以钢筋混凝土为框架结构的房屋,以砼房表示;以砖为承重墙体,以钢筋混凝土为楼板,以钢筋混凝土或瓦为顶盖的房屋,以混房表示;以砖为承重墙体,以木板为楼板,瓦为顶盖的房屋,以砖房表示;以砖为承重墙体,以铁皮(或石棉瓦)为顶盖,住人或作车间的房屋,以简单房表示;依附其他房屋或围墙搭建,以铁皮(或石棉瓦)为顶盖,堆放杂物的房屋,以简单房屋表示;用简单材料搭建在河边、鱼塘边水面上的茶楼、房屋,以简单房屋表示;以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为支承,四周以铁皮为墙体,铁皮或石棉瓦为顶盖的工厂(车间),以房屋表示,加注铁皮。

与地籍结构分类对应关系为:

钢─钢;钢混─砼;混合─混;砖木─砖;其他─简单房、铁等。

(2)房屋以墙基角为准,不得综合,不同性质、不同高度、不同权属的房屋应分割表示。

附属建筑物如不落地的阳台、雨篷及台阶等可舍去,落地阳台(指最底层阳台和地面直接接触的)楼房主体墙以虚线表示,突出部分按实际位置以实线表示;附属在楼房等建筑物上的门廊、雨罩等只采集带支柱的;飘楼(二层以上的突出楼房)底层墙基部分以实线表示,飘出部分按投影位置以带房屋属性的闭合虚(线形X5)线表示;居民地内部小于6m2的偏房、单独的小门楼一般不采集,与房屋毗连的小门楼可按房屋综合采集。

凡有基础的在建房屋均应采集,并用《图式》4.1.3符号表示。

(3)房屋应加注结构性质及层数,注记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对于楼房层数,四周门窗处房檐的净高在2.2m以上的算作一层,低于上述高度的不算一层。

(4)街道两侧用石棉瓦、塑料制品等搭建的不正规的临时建筑一律不采集。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区内正规的停车棚,大于6m2的要采集,并用棚房符号表示。

(4)室外楼梯要采集,并按《图式》4.3.4符号表示。

地下建筑物的天窗及地下室一般不采集,但大面积的地下商场应采集,用《图式》4.1.4虚线表示出范围,内加说明注记,地下商场的入口按《图式》5.8.3符号表示。

(5)正规的厕所、牲口房要采集,并加注“W”或“牲”。

永久性的固定垃圾台应采集。

(6)两侧有墙体的前出厦与房屋合并表示,有柱的檐廊按《图式》4.3.1.1b符号表示,拐角处的柱子准确采集,直线部分的柱子适当配置表示。

(7)居民地的围墙一般应采集;与权属界址有关的或沿街道两侧用于亮化的栅栏要采集,当在图上短于1cm时不表示。

(8)加固坎上建有栏杆且无法按真实位置表示时,坎顶线与栏杆线重合表示,栏杆符号上的短线应向岸上地面一侧绘制。

(9)五级以下的台阶一般不表示,但与权属有关的要表示。

(10)实地大于0.5m的门墩依比例尺表示;其他以不依比例尺的符号表示。

(11)单位、村庄要注记名称,当单位名称过长时可注记简称。

(12)门牌号应注记在大门相应的位置,字头朝北或朝西

2)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1)凡依比例尺表示的烟囱、水塔、纪念碑、塑像、宝塔、微波传递塔等独立地物,按着地的几何图形采集外围轮廓线,以地类界或范围线表示,中间配置符号。

不依比例尺表示的独立地物,符号的定位点应采集在该地物的中心位置处。

(2)宣传橱窗、广告牌一般不表示,但具有方位意义的独立、大型广告牌应表示。

(3)路灯、照射灯一般不表示,但主要道路上的路灯要采集。

(4)居民地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水泥地一律不表示。

(5)工厂内主要的露天设备(包括主要管线)要采集,以反映工厂用地性质。

露天设备可只绘出范围,内加注露天设备(《图式》5.2.9)符号。

3)交通及附属设施

(1)各级道路应采集,公路按其技术等级代码以《图式》6.3.1~6.3.3表示,并在图上每隔15cm~20cm注出公路的道路编号和铺面材料。

公路及其附属建筑物,如桥梁、涵洞、路堤、路堑等以相应的符号表示。

无房屋建筑的公共汽车站牌不表示。

等级公路应绘出铺面线、路基线,如路边有路沟、路堤等时,路基线可省略表示。

(2)公路桥、铁路桥、高架桥等应按规定表示,桥爪绘在悬空桥面与实地交接处,有桥名的要注记桥名。

(3)公路进入城镇区或通过居民地时,要完整绘出。

城区街道的快、慢车道间的隔离栏不表示。

(4)公路平面相交时,铺面与路肩线对应衔接。

等级公路与大车路相交时,等级公路铺面线不间断,大车路路边线接在等级公路的路肩线上。

(5)大型企事业单位内的正规(有铺面材料)的内部道路要采集。

(6)大车路宽度变化不大时,一般取其平均宽度绘制。

4)管线及附属设施

(1)地面上35KV(含35KV)以上的永久性高压电力线要采集。

低压电力线以及通讯线不采集。

(2)电线杆上的变压器、入地线、变电室(所)要采集,并按《图式》7.1.6~7.1.8表示。

入地符号应垂直于线路的方向绘制。

地下的电力线、通讯线不表示。

(3)各种检修井、污水篦子、阀门、消防栓、窨井、窨井盖一般

不表示,但与土地他项权利有关时应表示。

(4)管道只表示架空的和地面上的主干管道,分别用相应的符号表示。

架空管道的支柱或墩密集时,直线段上的可取舍,转折处的必须准确采集。

多根管道并列时,只表示主要管道,不注记根数,注记主要管道的性质(简称)。

建筑物上的管道可不采集。

5)水系及附属设施

(1)人工沟渠以沟渠内侧上边缘为准进行采集,图上宽度大于1mm时用双线,小于1mm时用单线表示,均加流向。

沟渠流入河流时水崖线如不在同一平面上,以沟边线和同高的坎边线相接,河流的水崖线要绘完整。

人工沟渠内侧不绘陡坎符号。

(2)有堤的沟渠,其堤高出地面0.5m以上时,按有堤岸的沟渠符号表示。

如堤内侧未成两层的,用单面堤符号(《图式》8.3.2a)表示;当堤的内侧成两层,顶层堤脚与沟缘间有可通行地段的,用双面堤符号(《图式》8.3.2b)表示。

(3)道路两侧的护路沟一律用人工沟渠符号表示。

(4)大面积高出地面的养鱼池,外侧用单面堤表示,内绘水线;中间的隔离堤用水线表示。

坑塘一律用《图式》8.2.4右侧的符号表示。

(5)其它水利设施如水闸、滚水坝、拦水坝、防洪墙、输水槽、倒洪吸等均需采集。

土堤堤高0.5m以上的才采集,堤顶宽度大于0.5m使用双线堤表示,否则用单线堤表示。

(6)河流应采集岸边线。

6)地貌

(1)地籍图内不绘等高线,只测绘高程,高程注记点的密度为图上1点/dm2,高程注记至0.01m。

高程点一般测绘在道路交叉、路面、较大单位内部的院落内等地形特征点上,地形起伏较大区域应适当加测高程点。

(2)陡坎、斜坡应区分未加固和加固两种,陡坎是70°以上陡峻地段。

70°以下用斜坡表示,斜坡符号长线应绘至坡脚线位置。

(3)土堆、坑穴要采集,当比高大于1m时量注比高至0.1m。

7)植被

(1)调查区内所有的植被一律按其外围轮廓进行采集,除旱地可以不填充符号,在图外右侧注记外(注记形式为:

“图内未加植被注记的耕地均为旱地”),其余一律填充相应的植被符号。

图上面积大于5cm2的固定菜地应采集。

(2)花坛一般不采集,但单位内部有标志性的花坛、假石山及主要道路上的条形花坛要采集,用地类界表示。

(3)较大场地上的草坪以实地范围采集,广场、公园内的草坪用天然草地符号表示,内注“草坪”二字。

(二)地籍图的编辑

1.地籍图的内容应包括各级行政界线、街道(街坊)界线、地籍编号、宗地界址点、界址线、宗地用途、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地类号和宗地面积等。

2.将外业采集的界址点和地籍要素数据,直接传输至微机内,利用cass8.0数字测图软件进行编辑,形成1:

500地籍图图形文件。

3.地籍要素的分层按国土资源部《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要求执行,并按建库的要求进行拓扑检查,以满足图形入库的需要。

4.界址点、界址线的点位、线划绘制尺寸及街道号、街坊号、宗地号、地类号和其它名称注记的字体,一律按《规程》附录F的有关规定执行。

5.凡图上地物点与界址线矛盾处,要查明原因,并与权属调查者协商处理。

6.街坊内的宗地编号应和“宗地接合图”上的严格一致,并且不得重号。

7.权属调查工作底图上注记的单位名称与权属名称不一致的,以权属名称为准。

8.对于界址边长小于0.1m的界址线两端的界址点符号可舍去一个,但应正确表示界址线的准确位置。

9.地籍编号包括街道号、街坊号、宗地号。

街道(坊)号注在图幅内适中位置(不得省略),宗地号、地类号必须注在宗地内,如果宗地面积太小可以注在宗地外的空白处。

当一个宗地被两幅图或两幅以上的图幅分割时,面积较大的部分应注记宗地号、地类号,面积较小的部分可只注记宗地号,实在注不下时可注在内图廓线外。

10.地籍图各要素的分层按国土资源部《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要求执行,面状地物必须形成闭合图斑,并按建库的要求进行拓扑检查,以满足图形入库的需要。

11.各等级控制点、线划绘制尺寸及其它名称注记的字体、字大一律按《规程》附录F1和F3的有关规定执行。

12.土地利用情况

闲置土地、空闲土地、低效使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供而未用土地按宗地调查,可分别用x、k、d、p、g字母在图上标注在地类编码之后。

违法占地用红色“W”标注在土地利用情况图的土地利用情况符号之后

(三)地籍图绘制

1.基本地籍图的精度要求

(1)内图廓线长度误差不大于图上0.2mm,对角线误差不大于图上0.3mm。

(2)图廓点、控制点和坐标网的展点误差不大于图上0.1mm,其它解析坐标点展点误差不大于图上0.2mm。

2.基本地籍图的绘制

(1)地籍图采用cass8.0地籍成图软件,绘图比例尺为1:

500。

地籍图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

图幅编号:

采用图廓西南角坐标,以10公里为单位,取小数点前两位和小数点后二位,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加短线连接,如38.20—70.00。

前测区内已有相当比例尺地形图时,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方法亦可沿用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

图名选择:

图名应选用图幅内主要居民地名称或主要企事业及行政单位名称,全测区不得重名。

若图内无名可取时,应以相邻图幅的东、南、西、北四个方位命名,方位加括号,如王家村(南)。

根据调查区内的图幅信息,自动进行分幅后,叠加图廓,使用喷墨绘图仪绘制出标准分幅的地籍纸图。

(2)图廓整饰及图内注记使用的各种字体的注记大小均按《规程》附录F的要求执行,图廓西南角测绘机关注记“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和测图单位,前者在右,后者在左。

(3)权属界址线使用0.3mm红色线划绘制,界址点用直径0.8mm的红色圆圈绘制,水系用蓝色绘制,其它线划及注记一律用黑色表示。

(四)宗地图绘制

1.首先对照地籍电子图与宗地草图的界址边长,同一界址边长互差要求在5cm以内,否则要到实地检查。

在cass8.0软件中利用每宗地的权属界址线生成权属文件。

2.宗地图是土地证书和宗地档案的附图,在以街坊为单位的基本地籍图上,利用权属文件自动生成宗地图,再经过编辑处理后,使用喷墨绘图仪喷绘出宗地纸图。

2.根据宗地的大小一般采用A4幅面,面积较大的宗地可采用A3幅面,当宗地图的内容较多,图上负载量较大时,可进行适当的取舍。

宗地图采用每宗一图,并根据宗地大小确定宗地图的比例尺(比例尺必须为整百的倍数)。

3.宗地图的内容包括本宗地号、宗地名称、地类号、宗地面积、界址点号、界址边长、相邻宗地号及相邻宗地界址示意线、指北针等。

与相邻宗地的界址示意线一般绘10mm长,与本宗地相邻的街巷、旱地、绿地等均按实际情况进行注记说明。

4.界址点、界址线用红色,水系用蓝色,其余用黑色表示。

5.宗地图的整饰,原则上同《规程》附录F4,现补充以下几点:

(1)北图廓外正中注记“宗地图”三字,A3幅面的为高度中等线6.0mm,A4幅面的为中等线5.0mm,宗地编号形式为411322(行政代码)XXX(街道号)XXX(街坊号)XXXX(宗地号)。

宗地图编号字大:

A3幅面为细等线3.5mm,A4幅面的为细等线3.0mm。

地籍图号为该宗地所在图幅号。

(2)比例尺用中等线体3.0mm。

见附录样图。

(五)面积计算与汇总

一、面积计算

1.宗地面积计算,在以街坊为单位的基本地籍图上,利用CASS软件的功能,自动生成宗地面积计算表,并打印输出。

成果输出后以街坊为单位装订成册。

2.面积计算采用全解析法,以权属宗地为单位,用周围的界址点坐标进行计算。

当宗地面积之和与街坊理论面积之差小于等于±0.0005P(P街坊为理论面积)时,不进行平差,将较差配赋在道路或河流内,并加以说明;当大于±0.0005P时,应查明原因。

3.相邻街道、街坊间界线转折点坐标,一般按道路中心线图解确定,并且公用。

道路、空地等占地面积,一般是利用周围宗地界址点坐标及街坊转折点坐标计算;街坊外围的耕地(旱地)、菜地、水系的占地面积一般采用明显地物点的坐标计算。

4.面积计算表由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宗地编号形式为411322(行政代码)XXX(街道号)XXX(街坊号)XXXX(宗地号)。

5.界址点坐标取位至1mm,界址边长取位至1cm,面积取位至0.01m2。

二、面积汇总

1.各街坊宗地面积计算完毕后,均应进行“以街坊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和“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汇总”。

2.面积汇总由CASS软件系统自动生成,文件格式为Excel电子表格。

并使用打印机打印后以街道为单位进行装订。

3.为保证各类表格填写的准确性,各类表格的填写均在微机上用CASS软件进行,在面积汇总、分类统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统计表之间建立链接,可以方便修改及实时变更。

见样表。

注:

(1)阳台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挑廊指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外墙体,有围护结构,无支柱有顶盖

的水平交通空间。

(3)檐廊指上方有飘檐,廊的一边与房屋相依,一边有柱的走廊。

檐廊的不一定是在建筑物底层,很多别墅是在三层,房屋的四周。

(4)飘楼指楼房向外飘出,地面无支柱的楼层。

(5)柱廊指有顶盖,有廊台、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供人通

行的建筑物,如长廊、回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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