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监测考核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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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监测考核实施意见

中国ⅩⅩ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监测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为完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监测管理,全面、科学、客观地评价各行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情况,防范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优化中小企业信贷资产结构,并引导分行加大优秀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拓展力度,特制订本意见。

一、监测和考核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总行对二级分行和县支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的监测和考核。

本意见所指二级分行指所有境内二级分行及比照二级分行管理的城区支行,具体包括一级分行营业部(不含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及直辖市、直属分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三峡、苏州分行所辖城区支行。

本意见所指县支行指所有境内县支行及比照县级支行管理的城区支行。

本意见所称的中小企业指符合《中国ⅩⅩ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

中小企业分为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不含因兼并、重组、贷款划转而新增的贷款,下同)的中小企业和1999年以来没有新增贷款的中小企业。

两类中小企业分别进行监测和考核。

二、监测方法和内容

(一)监测方法

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监测采取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相结合的方法。

定期监测是对被监测机构按固定间隔就相对固定的监测内容进行的监测。

不定期监测是针对定期监测反映的问题、领导批示等情况,对被监测机构按不固定间隔就某一不固定特殊事项进行的监测。

定期监测的监测频率为一个月。

(二)监测内容

1、定期监测内容及标准

(1)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其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统计,下同)警戒线为1%,控制线为2%。

(2)1999年以来没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每年压缩户数和贷款余额的10%。

2、不定期监测内容

(1)不同类型中小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信贷业务的投放、不良贷款情况;

(2)不同贷款方式信贷业务的投放、不良贷款情况;

(3)不同信贷业务品种的投放、不良贷款情况;

(4)领导批示的监测事项;

(5)其它总行认为应该监测的事项。

不定期监测的标准由总行在监测时根据监测目的来确定。

三、监测结果的处理

对超过不良率警戒线或控制线的分支机构定期进行通报,并实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停牌制度。

(一)定期监测结果的处理

1、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

不良贷款率连续两个月超过警戒线的,予以业务警告处罚;连续两个月超过警戒线,且不良率逐月上升的,予以业务整顿处罚。

不良贷款率超过控制线的,予以业务警告处罚;连续两个月超过控制线的,予以业务整顿处罚;连续两个月超过控制线,且不良率逐月上升,或连续三个月超过控制线的,予以业务停牌处罚。

2、1999年以来没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监测结果的处理

对当年压缩户数或贷款余额没有达到标准的分支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缩小该机构第二年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授权或转授权、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经营范围,并调紧该机构的中小企业信贷政策。

(二)不定期监测结果的处理

对不定期监测的结果,总行将根据不定期监测的内容,参照上述处理标准,对所监测机构的不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施单项处罚或合并处罚。

(三)例外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分支机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1、整体信贷管理比较规范,由于个别客户出现风险而导致新增融资不良率进入停牌制度范围的。

2、因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而导致新增贷款不良率进入停牌制度范围的。

3、其它特殊原因。

四、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定量考核指标为贷款收益额占比、贷款收益率、贷款投放量占比和信贷资产质量,权重分别为40%、20%、20%和20%。

1999年以来没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定量考核指标为信贷退出额占比、信贷退出率和信贷资产质量,权重分别为30%、40%和30%。

定性指标为信贷管理工作。

考核时,先计算各分项指标考评得分,再计算被考核机构的总得分:

被考核机构总得分=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得分×65%+1999年以来没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得分×25%+信贷管理工作得分×10%

1、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定量考核指标

(1)贷款收益额占比。

该指标反映被考核机构辖内该类中小企业考核期贷款收益占全行同级行该类中小企业考核期贷款收益的比重。

计算公式为:

被考核机构辖内该类中小企业考核期贷款收益÷全行同级行该类中小企业考核期贷款收益×100%。

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收益额是指中小企业贷款实收利息扣除提取专项准备金后的差额。

该指标基础分40分,以全行同级行该类中小企业贷款平均收益额占比为准,每高0.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0.1个百分点扣1分。

(2)贷款收益率。

该指标反映被考核机构辖内该类中小企业贷款的收益水平。

计算公式为:

被考核机构该类中小企业考核期贷款实收利息÷被考核行该类中小企业考核期贷款日均余额×100%。

该指标基础分20分,以全行该类中小企业贷款平均收益率为准,每高0.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0.1个百分点扣1分。

(3)信贷投放量占比。

该指标反映被考核机构辖内该类中小企业考核期贷款投放量占全行同级行该类中小企业考核期贷款投放总量的比重。

计算公式为:

被考核机构该类中小企业考核期贷款日均新增贷款÷全行同级行该类中小企业考核期贷款日均新增贷款×100%。

该指标最高分20分,以全行同级行该类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信贷投放占比为准,每高0.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0.1个百分点扣1分。

(4)信贷资产质量。

此指标考核各分行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的贷款质量情况。

计算公式为:

被考核机构该类中小企业考核期末按五级分类口径统计的不良贷款额÷被考核机构该类中小企业考核期末贷款余额×100%。

信贷资产质量考核基础分为20分,控制在2%以内得20分,每高0.1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0.1个百分点加1分。

2、1999年以来没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定量考核指标

(1)信贷退出额占比。

此指标反映被考核机构该类中小企业考核期贷款退出额占全行该类中小企业考核期贷款退出总额的比重。

计算公式为:

被考核机构该类中小企业考核期贷款退出额÷全行该类中小企业考核期贷款退出额×100%。

其中退出额是指以货币资金直接收回贷款或垫付款,包括企业还贷、银行扣收、依法收贷、以物抵贷以及存量贷款移位等。

该指标最高分30分,以全行该类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信贷退出额占比为准,每高0.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0.1个百分点扣1分。

(2)信贷退出率。

此指标反映被考核机构考核期贷款退出额占其年初该类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

计算公式为:

被考核机构该类中小企业考核期贷款退出额÷被考核机构年初该类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00%。

该指标基础分40分,以全行平均退出率为准,每高0.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0.1个百分点扣1分。

(3)信贷资产质量

此指标考核各分行1999年以来没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的贷款质量和贷款结构调整情况。

该指标考核基础分为30分,其中贷款不良率下降率10分、客户清户率10分、借新还旧压缩10分。

当年度存量贷款不良率比年初下降2个百分点得10分,每高0.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0.1个百分点扣1分;

客户清户数比年初减少达10%得10分,每高0.5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0.5个百分点扣1分。

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余额比年初压缩10%得10分,每高0.5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0.5个百分点扣1分;

3、信贷管理工作

此指标考核各分行在执行总行信贷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授权授信、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档案管理和信贷系统台账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上报总行的各类调查材料、统计分析报告及其它材料的及时性和质量情况。

此指标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进行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

(二)特殊事项规定

1、在权重基础上加分的项目,最高加至权重的150%,减分的项目,最低减至0分。

2、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率连续三个月超过总行规定控制线的分行,上述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考核指标均不得分。

3、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率连续二个月超过总行规定控制线的分行,上述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考核指标中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工作两项指标均不得分。

4、当年内出现违规或较大信贷风险,经总行监测检查属实的,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考核指标中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工作两项指标均不得分。

五、其他规定

(一)总行对被监测机构的停牌和复牌程序执行《关于建立公司客户信贷业务停牌制度的通知》(工银发〔2003〕75号)的有关规定。

(二)总行按照“半年通报、年度考评、奖罚分明”的原则实施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考核。

根据考评得分对各分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工作进行综合排名,对综合排名进入前十名的分行和单项指标排名进入前十名的分行给予通报表扬。

考评结果可作为确定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授权和信贷资源配置的基本依据,并与信贷专项奖励分配挂钩。

(三)在考核时,一级分行营业部(不含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和直辖市、直属分行、广东分行营业部、三峡、苏州分行直接管理的城区支行、县支行分别进行考核。

(四)监测、考核结果每半年汇总后送总行人事部,作为加强二级分行综合监管的依据。

(五)一级(直属)分行和二级分行可根据本意见制订辖内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监测和考核意见。

(六)本意见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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