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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刑事诉讼法笔记

917

法典为本,兼顾司法解释

原理为本,兼顾法条

中国为本,兼顾西方

教程为本,兼顾课外

只考法条、没讲的不考——证据不考、期间和送达不考、执行不考、各种特别程序不考、强制执行为重点

单选、多选两个以上、简答、案例分析、论述

教程、刑诉法、三大司法解释

一、刑事诉讼criminalprocedure:

广义:

侦察investigation、起诉、审判trial、执行(中)

狭义:

审判(国外)

三大诉讼法比较:

1共同点:

纠纷事实、当事人、司法机关、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

2不同点:

公诉与自诉、辩护人(被告)和代理人(原告)、强制侦察、公检法三机关(民事一般只有法院)

实践应用:

1案例:

同一案件事实可以引发三大诉讼(轻伤可自诉)

2刑事优先原则(先进行刑事诉讼,民事先终止审理):

刑事民事不清可能同时引发两诉讼——ep:

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1基于提高审判效率2有利于调查取证3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刑事案件被认为侵犯国家利益)——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作案工具:

经常使用+必要手段+比例原则

主要法律渊源:

《刑事诉讼法》(20120314修订,20130101实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010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0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0101)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0101)

历史:

一、外国(欧洲)

弹劾式:

不告不理(同民诉);法官中立;神明判决(证据能力)

纠问式:

中世纪法官是原告和裁判_——打击犯罪——容易引发刑讯逼供

当事人主义/对抗主义(英美)和职权主义/审问主义(大陆):

人权保障

“二战”两大法系诉讼制度融合(日本、意大利——分合式诉讼)

二、中

1古代特点:

司法行政不分;民刑部分;实体程度部分;控审部分;刑讯逼供

2近代:

1906陈家本《大清民事诉讼法》(引进德日);民国时期《刑事诉讼法》为六法全书之一

3解放区的领导审判现象:

黄克功故意杀人案

4文革时期的群众审判:

51979年制度的恢复: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61996.2012年刑诉法的修订

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和平衡:

实体公正(正确惩罚犯罪)(大陆法系偏重)和程序公正(保障人权)(英美法系)的冲突/公正和效率

刑事诉讼结构:

线性结构:

侦察(公安)——起诉(监察)——审判(法院)——流水作业,侦察中心主义

三角结构

当事人主义下的等腰三角形(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平等对抗)

职权主义不规则三角形(控方地位高于辩方,法官积极主动偏向于控方)

中国刑事诉讼结构:

线性结构——公检法共同对抗被告

审判中心主义

如何理解程序正义:

参与(自主、有影响)裁判者的中立性(无利益、无预判、偏见)当事人的平等性(平等权利、同等对待)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嫌疑人、被告人

第二讲: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国家专门机关:

公(国家安全机关)检法

【纪委、政法司、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改机关】

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公安处/公安分局

最高检察院——省检察院——市监察院——区检察院(各级人民监察院没有级别限定,除了最高级)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不加基层)——派出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不属于独立法院机构)

公安机关:

1性质:

司法被动、行政主动;司法独立;司法强调公正,行政强调效率;司法具有终局性

学术界认为司法机关是法院

实务界认为监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

通常把公检法都称为司法机关

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监狱劳改、律师公证——公证处是事业单位、司法考试、人民调解等属于行政机关)

2职能:

侦查权——拘留、逮捕

部分刑罚的执行权——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组织体系:

带有独立司法调查权的警种

刑警、交警大队、铁警、森警、空警、走私犯罪侦查局、证券犯罪侦查局

司法警察并不是公安系统

国家安全机关——国安部——安全厅——安全局——县区级没有安全局——侦查危害国家的案件

检察院:

1性质:

法律监督机关

侦查:

仅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公诉:

法律监督:

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诉讼参与人:

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除外——公诉人不是原告

诉讼参与人

一、概述

(一)含义(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除外)

(二)当事人

1、特点: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2、包括: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T106)(注意身份重合)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1、特点:

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2、包括: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为被告人服务的人,其他都是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法T106)

3、“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的范围(法T106)

4、还应包括:

见证人、保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辨认人等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两种称谓的划分标准

提起公诉,前:

犯罪嫌疑人;后:

被告人

(二)权利和义务

三、被害人(程序上的被害人)

(一)含义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二)诉讼地位

古代弹劾式诉讼的原告→近现代诉讼中的证人→二战后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当事人化(只有中国把被害人视为当事人——不完全当事人,没有起诉权、上诉权)

五、单位参与人

(一)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单位诉讼代表人(法释T279)

双法制:

往往是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往往自身也是被告

2单位犯罪案件胜利程序的特别规定(法释T278-288)

单位犯罪和非单位犯罪在立法上区别的原因:

——为什么单位犯罪主要是经济类犯罪

1因为经济类犯罪经常被掩盖在单位的经营活动之下

2有利于追回国家损失

(二)单位被害人——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承担诉讼代表人

法院和公安、检察的区别:

性质:

裁判、追诉

特点:

实体被害人、程序被害人和其他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法原则:

一、一般原则:

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我国:

1职权分离性:

公安: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移送检察院之前对于证据的内部把关

检察:

批准逮捕、监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

法院:

审判

2程序法定原则(法T3)

程序正义

不能减少权利制约、权利保障程序

不能增加权利限制程序

3审判独立,检察独立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不是行政机关——集体(组织)独立而不是个人独立——所以不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

4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

具体体现:

控告、检举权、扭送权、陪审28岁、旁听、申诉

5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

公检相互制约:

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申请复议,提起复核权;立案监督;侦查监督

检、法相互监督

审判监督,无罪判决,抗诉权(二审、再审)

无法院对于公安的制约——双向制约未能突出法院权威——配合为主

6检察监督原则

大检查观

强化侦查监督和执行监督弱化审判监督

与西方检察权的区别:

检察权不能监督法院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法T9)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办案机关的义务——提供翻译、用当地语言进行诉讼活动、制作法律文书

8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只有生效裁判才能确定有罪

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区别——在法院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应假定无罪

9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10依法不追诉原则(法T15)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立案),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责任不追究的仍然可以启动非法所得没收程序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法T16)

属地原则、保护原则

——涉及外交机关、豁免权——外交途径解决

只能委托中国律所律师为辩护人——刑事辩护(公T359)

羁押期间经公批准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公T360)——超国民待遇

12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法T17)

依据:

国际条约、互惠原则

涉外刑事案件范围(法释T392)——包最高办案机关同意后进行——办案机关要报外交部门

三、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

1三权分立2法官个人独立3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

任期、高薪、惩戒、司法豁免权、任职条件、内外部约束

2我国审判独立存在的问题

与西方司法独立的本质区别

任期保障和司法资源保障差

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低

职数多、收入低

职业保障差(错案追究制)

“审”“判”分离

(二)无罪推定原则

派生原则——疑罪从无、沉默权、控方举证、法院统一定罪、疑案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Mirrandawarnings是沉默权的告知规则

__————在中国没有沉默权所以无罪确定原则在中国没有完全确定

我国:

疑罪从有——从轻——从挂(不下判决)——基本从无

被告人形象

(三)平等对抗原则

1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手段平等(武器对等)

2我国的差距

控方太强势

(四)诉讼迅速原则——迅速审判,限制羁押期间(死刑案件除外)——当庭审判

(五)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禁止双重危险_——一事不再理——有利于被告人例外

第五讲管辖

分工负责体现

公检法脸受理以及法院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与民诉、行诉区别:

是否限于法院;当事人是否有选择权(刑诉当事人没有选择权)

种类:

1职能(立案管辖、部门)管辖——公检法三机关

2审判管辖

意义:

明确分工、防止争抢、推诿、便于民众诉讼和办案机关调查

职能管辖

公安机关:

(法T18)

1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公安管辖,另有规定(公T11)(贪污贿赂、国家安全、检察院受理案件、国家安全机关案件、军队案件、自诉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受理、监狱受理案件)除外

2检察院管辖案件(法T18):

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检T8

A贪污贿赂(刑法分则第八章,或依照其处罚的)

B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刑法第九章)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

D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的检察院决定——机动立案权)

法院直接受理:

(法T18)(法释T1)

1统称为:

自诉案件

2包括:

A告诉处理(自诉包括告诉和他诉)(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等八类】——被害人有自诉公诉的选择权(法院要审查是否是轻微)C公诉转自诉案件——对公安检察不作为的救济

3三类自诉案件关系

A告诉处理——典型自诉【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近亲属可以告诉】

B相对自诉(被害人有选择权)

C救济自诉(公诉不能)

管辖交叉:

1公检等监察机关互涉案件:

相互移送,主次配合(公T28,检T12)

2并案处理:

一人数罪,共同犯罪,关联犯罪(检T14)

3军地互涉案件: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武警序列的公安边防、小贩个、警卫、有公安机关管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案管辖为原则(相互协助)——特殊情形:

以我犯罪势的身份为主来判断

管辖:

审判管辖

(一)概念和种类

只涉及第一审

种类: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

(二)级别管辖(法T19)

1基层法院:

出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法院(法T20)

A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法院(法T21)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法院(法T22)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件

5级别管辖的变通(法T23)

上级法院主动提审

下级法院请求移送

6具体运用:

就高不就低

无期徒刑、死刑

一人数罪、共同犯罪、并案审理

法院主动变更,变更后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三)地区管辖(横向、同级法院)

1一般原则:

犯罪地(行为地和结果地)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管辖权重合:

重合管辖(法T125)

A先占原则(主)B主要犯罪地法院

协商——+共同上级制定

计算机犯罪犯罪地(法释T2公T16)只要和计算机网络有关的都是犯罪地

3指定管辖(法T26):

上级制定下级审判;上级制定下级移送其他法院

管辖变更的具体运用:

法、检之间平级移送

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再起诉的特别审查:

法释T21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4特殊的地区管辖(法释T4-11)——其中的服刑罪犯司考常考

(四)专门管辖(法T27)

军事法院管辖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营区内案件和军内人员犯罪

管辖:

侦查管辖:

程序在前,意义在次

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原理和审判管辖相同(公15——21)

特殊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交替、民航、森林、海关、走私和犯罪侦查

检察机关的侦查管辖:

国家机关的职务犯罪有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

被告没有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

第五讲回避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重要

指令回避

二、回避理由——有因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能做办案人员

4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和委托人的请客送礼

6其他:

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亲属关系

当事人、代理人推荐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等

参加过本案某一审判程序不能参加其他程序审判

三、回避的对象

审判人员、监察人员、侦查人员

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

四、回避程序

1回避期间:

整个诉讼期间

2提出

A办案机关有告知有申请回避权的义务

B书面或口头提出

C说明回避理由,如依据T29(接受吃请等)提出申请要提供证明材料

3回避申请的审查决定

审判人员——院长

检查人员——检察长

侦查人员——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院长回避——审委会

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委员会

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身份所属单位负责人、诉讼阶段负责人

审查以后的处理:

驳回、同意

对驳回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审判长当庭驳回的特殊情形:

不属于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有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院长是审判长当庭驳回

侦查人员特殊性:

1回避决定做出之前不停止侦查(及时性、紧迫性)——之前侦查行为是否有效有领导决定

第六讲辩护和代理

一、两大法系辩护制度比较

1英美法系辩护自由度更大

2英美法系辩护作用大

3辩护律师地位高

二、辩护方式

1主体: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派辩护

2内容:

法律辩、事实辩;实体辩、程序辩(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三、委托辩护

1委托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近亲属

2辩护人1—2人:

受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人民团体护着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亲友【律师+其他公民】

3禁止担任辩护人:

正在服刑或缓刑、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拘留)、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有利害关系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院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内不能做辩护人,两年后不能在原法院做辩护人、禁止共同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辩护(考虑到主从犯问题)

4委托辩护时间(办案机关有告知义务):

侦查(只能请律师不能请公民):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起;起诉审判阶段随时可以请辩护人;委托后要告知办案机关

5委托人的选择权:

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行委托辩护人

四、指派辩护(法律援助)

1没有委托辩护人

2只能指派律师

3申请指派辩护:

申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是法定指派辩护没有申请环节;对象:

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时间:

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理由:

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共同犯罪中、检察院抗诉、可能不构成犯罪)

4强制指派辩护: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指派主体:

办案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申请法援不需要办案机关通知

时间:

侦查、诉讼、审(二审、死刑复核)全程

5申请指派和强制指派区别:

(1)申请指派不指派不违法;强制指派不指派违反程序(一审判决撤销)

(2)申请指派可拒绝、强制指派不得拒绝除非另行委托辩护人(两者在一审中都可以更换一次)——辩护人也可以拒绝辩护

6指派辩护程序

五、辩护人的责任和诉讼地位

做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辩护(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__——针对控方的指控有利

维护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诉讼地位:

相对于委托人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委托人意志限制

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侦查时辩护律师权利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案情

限制的会见权和通信权

无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2辩护人的会见权和通信权

对象:

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

三证:

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48小时内及时安排

秘密会见不得监听(看得见、但是谈话内容保密)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犯罪(公安机关认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涉嫌犯罪金额50万)——应经侦查机关许可

非律师的会见权要经过法院检察院许可

3查阅案卷权(自检察院审查权起诉之时起——侦查阶段不能阅卷)——查阅、摘抄、复制(复印扫描拍照)——只能查看证件和文书不能看内卷——其他辩护人:

法院、检察院许可

4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时间:

起诉审判阶段——对象:

向法院(向检察院调取)检察院(向公安调取)申请——侦查起诉阶段已经收集但未已交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5调查取证权——主体:

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无权)——起诉审判阶段——自行调查取证:

经过被调查方(单位或个人)的同意——向被害人方调查取证:

双同意_—经检、法许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证人同意

6申请调查取证——在相应起诉阶段向检、法取证——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律师可以再次

7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8辩护人义务

(1)特殊无罪证据的告知义务EP:

不在现场、没有达到刑事年龄等

(2)不得妨碍诉讼活动义务——如果律师的行为涉及犯罪——利益回避(有上一级侦查机关制定侦查机关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侦查,不得由原侦查机关或者原侦查机关的下级机关侦查)

(3)保密义务:

主体:

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无此义务)——内容:

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___————例外:

知悉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4)司法机关应该为律师保密

9代理(诉讼代理人)

(1)委托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双方)/法定代理人

(2)委托时间:

公诉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自诉案件随时委托、附带民事诉讼与自诉或者公诉相同

(3)诉讼代理人权利与义务:

参照辩护——实务区别: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能否阅卷由检察院审核

10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

(1)事由:

诉讼权利受办案就敢阻碍

(2)对象:

想检察院申诉控告

11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差异

12侦查阶段辩护制度的特殊性

第七讲强制措施

追诉和保障人权的冲突和衡平

含义:

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执行时可以使用戒具)

性质:

只有程序意义:

避免妨碍诉讼(串供、为证、自杀等)——不同于实体处罚

适用原则:

1必要性原则

2相当性原则(比例原则)强制的程度(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与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打击证人、逃跑等)相适应

由轻到重:

拘传(<12h讯问)——取保候审(可以自由活动)——监视居住(只能在房间)——拘留(看守所)——逮捕(时间比拘留长,可以达到几十年)

拘传

拘传:

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强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据传和传唤区别:

往往同时使用

1传唤不具有强制性;拘传具有强制性

2传唤不是拘传措施的前置方法

【公安留置盘问属于治安措施<24h】

程序:

1决定主体:

公检法(县以上负责人批准)

2拘传证、拘传票(法院)

3时间限制:

传唤和拘传时间限制相同<12h——立即讯问,开始计算时间;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h_——连续传唤间隔不得少于12h_——12h讯问要保持犯罪嫌疑人正常饮食和休息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

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决定主体:

公检法(县以上负责人批准)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

使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比例原则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必要性原则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要求正在)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一周岁一下】,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道主义——侦查起诉期间怀过孕的一律不判死刑——怀孕妇女一定监外执行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得取保候审:

累犯、犯罪集团煮饭、自伤自残逃避侦查、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

适用方式:

1两种方式:

“人保”“财保”

2禁止“双保”

3由办案机关视情况选择决定(一般财保优于人保)

4保证人保证:

无法交保证金;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1-2人——保证人条件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律师不能作为保证人

法律后果:

监督保证人的义务、向执行机关及时报告义务

违反保证义务:

处以罚款(1000-20000),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EP协助逃跑

情势变更:

重新提出保护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或者决定变更强制措施

5保证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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