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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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

内蒙古自治区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有效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保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内机编发[2009]76号)文件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全额出资和合作投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

(一)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

(二)承担项目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中标者不得将项目整体转包他人。

(四)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

(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六)项目实行质量分级管理。

1、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简称三大局)对其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实施负主要责任。

三大局分别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局系统承担项目的野外施工质量、野外验收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项目监管责任,保证所属各单位承担项目的野外施工和原始资料的质量,监督项目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2、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监控部(简称质量监控部)负责对三大局以外各项目承担单位的野外施工、原始资料的质量以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3、基金中心全面负责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指导、监督、检查三大局质量监管机构和质量监控部的日常监管工作。

负责对三大局和质量监控部承担的质量监控项目进行抽查,处理解决项目质量监管争议,涉及重大争议的事项要及时上报,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交办的其它项目质量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内容

包括年度立项指南编制、项目采集、立项论证、立项计划编制、项目公示、年度预算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管理,野外检查和验收,成果报告评审,资料管理,竣工决算,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条基金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专项勘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地质勘查基金投资方向,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负责落实。

(二)组织开展项目的采集、前期调研和立项论证工作。

(三)编制年度立项计划,经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复后,向社会公示;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经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财政厅批复,下达任务书并签订合同。

(四)组织开展项目设计审查、重大设计变更与项目终止审查、质量监督检查、成果验收等日常工作。

(五)项目技术、财务等相关工作的统计汇总。

(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汇交成果资料;负责成果资料的接收、保管及相关资料收集、查询服务。

(七)负责发布项目的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

(八)依法管理项目探矿权及矿业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保障项目的找矿效果和投资收益。

(九)承办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三大局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编制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专项勘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项目指南要求,组织所属单位编制立项材料,形成初审意见书,统一申报。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书,并统一组织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书。

(三)按照基金中心批复的项目设计书及相关行业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实施(包括施工质量、工作进度、资金使用、找矿效果)全面管理。

同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研究,对项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提出项目设计重要变更事项,以及项目中止的初步意见。

确定项目设计一般变更事项,并报基金中心备案。

(五)组织所属单位承担项目的野外检查、验收和成果报告初审。

及时向基金中心提供野外检查、验收总结与野外检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资料。

(六)负责向基金中心报送项目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及时反映项目取得的最新成果和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接受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对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初审,报主管部门审批和审计。

(八)检查敦促所属单位及时汇交成果资料。

第七条质量监控部主要职责

在基金中心业务指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任务书与设计书、勘查规范规程,开展对三大局以外其它承担单位的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施工;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配备的技术人员数量及构成是否能够保证项目完成,勘查设备、技术方法、工程外协是否规范,施工质量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查项目野外工作形成的全部原始资料和阶段性成果资料,并到野外进行实地核查和验证。

对勘查工程未按设计时间进行的,要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作量按设计要求完成;对不符合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的勘查行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二)检查项目经费是否按规定依法合规使用,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三)按项目工作阶段或工作进度,向基金中心提交质量监控工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野外检查意见书等相关资料。

(四)在基金中心统一组织下,参与项目设计及设计变更审查、项目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

对野外检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完成基金中心交办的其他项目监管事宜。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设计书并进行初审;负责编制所承担项目探矿权的申报材料。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足以保证项目完成的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组织项目具体实施;负责项目技术、质量及经费管理。

(三)及时编报项目工作报告以及财务统计报告。

(四)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为野外检查、野外验收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和必要条件。

(五)编制项目成果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负责成果报告内审(初审)工作。

(六)汇交项目成果资料与规定的原始资料,保管规定保存的项目实物资料。

(七)完成基金中心委托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项目采集立项论证与计划任务下达

第九条基金中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自治区地质勘查工作总体部署,组织编写“内蒙古自治区年度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定后发布。

第十条新立项目采用招标以及委托承担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续做项目、基础性项目成果中筛选的勘查项目以及前期投入工作确定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项目,一般采用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采集

基础性项目、重大项目、主要续做项目一般由基金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在认真分析、系统总结已有地质资料基础上选取,提出初选清单,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同意后,提交立项评审会论证。

三大局根据立项指南要求,组织所属单位编制立项申请材料,经初审后统一报基金中心。

区内外其它地勘单位按照立项指南的要求,编写立项申报材料,经初审后上报基金中心。

水文地质调查项目一般由盟(市)政府根据立项指南,结合本地实际提出项目清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自治区地勘单位编写申报材料,盟(市)政府出具意见,并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轻重缓急排出序次。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原则

(一)需要办理勘查许可证的项目,立项申请区应无矿业权设置或无矿业权争议;

(二)立项申请材料应在充分收集研究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编写,并反映野外踏查成果;

(三)申报材料编写单位要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续作项目一般由原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续作申请材料,可直接报基金中心;

(五)“立项指南”和相关通知中确定的其它原则。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材料内容

(一)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续作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申请表;

(三)初审意见书;

(四)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联合申报的项目,需提交合作协议;

(六)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纸质文字一式五份、附图二份、电子文件二份,具体技术要求见附录1。

第十四条项目受理

基金中心按申报材料提交的先后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立项申请,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立项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项目论证

基金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会议,会议采取封闭形式,专家采取回避制度,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库(简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评分制方式确定项目。

编写项目专家论证意见书并草拟任务书(格式见附录2-1、2-2)。

第十六条项目审批与公示

基金中心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编制总结报告和年度项目计划,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共同批复后,向社会公示。

基金中心根据公示结果编制项目预算计划,经国土资源厅审核,报财政厅审定下达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任务下达与签订合同

基金中心根据财政计划下达任务书,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设计编制与审查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任务书后,按照任务书要求编写设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基金中心提交经初审合格的设计(纸质文字一式五份、附图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同时提交探矿权申请材料。

项目设计编写要求与探矿权申请材料要求见附录3。

第十九条设计书评审一般采取会审形式,基金中心根据项目涉及的专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设计评审专家组(一般为5—7人)。

第二十条设计评审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对设计质量进行等级评定。

设计质量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设计审查要求见附录4。

承担单位对不合格的设计要重新编写,重新评审,重新评审通过的设计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设计提交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组的修改意见,完成设计修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基金中心认定归档(纸质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基金中心下达设计评审意见书。

第五章设计变更、项目中止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变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对设计做相应变更,项目设计变更的编写要求与格式见附录5。

三大局主管的项目,一般设计变更由三大局批复。

若设计变更为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重大变更,由主管局提出变更意见,报基金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一)基础性项目:

面积性工作超过设计面积三分之一的变更和物化探方法的变更。

(二)煤田地质勘查项目:

涉及施工方案整体调整和改变勘查手段。

(三)非煤矿产勘查项目:

勘查资金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设计变更,勘查资金小于500万元但涉及重型山地工程(钻探、平硐、竖井)的变更。

(四)水文地质勘查项目:

钻探工程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项目进入中止程序(中止程序见附录5-4)。

(一)由于项目区人文、环境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因立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经地表工作发现无进一步工作价值,不宜继续开展工作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严重违反相关规范、规定,导致项目质量出现重大问题,且不按基金中心意见及时整改的;

(五)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工期进行施工,故意拖延工期,导致项目施工严重滞后,且不按基金中心意见及时整改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工作量、挪用资金,且不按基金中心意见及时整改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不按时报送项目技术报告,瞒报成果、未经允许私自泄露项目成果,且不按基金中心意见及时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转包、分包或外协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出资人利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具体要求见附录5-3。

季报应在季度末月的25日前报出;半年报与二季度报告合并编写,年报与四季度报告合并编写。

三大局承担的项目工作报告由三大局监管机构统一汇总报基金中心,各项目工作报告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其它单位承担的项目工作报告直接报基金中心。

项目取得重要进展、成果或存在重大问题的,以不定期专报形式随时报告。

第六章项目质量管理与野外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项目质量和原始资料进行严格管理。

项目组要对原始资料、数据等进行100%的自检和互检,承担单位对项目组的抽检在30%以上,各项检查均应作好文字记录。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接受质量监管机构对项目施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对质量监管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逐条落实。

第二十六条三大局监管机构与质量监控部负责对所管辖单位承担的项目进行野外检查,基金中心对三大局和质量监控部承担的质量监控项目进行抽查。

野外质量检查要求见附录6。

第二十七条野外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向三大局监管机构和基金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应在现场进行野外验收;无野外工作量的项目进行室内资料数据验收。

野外验收具体技术要求见附录7。

(一)三大局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三大局监管机构负责组织野外验收。

验收前要向基金中心报送验收计划,基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参加。

野外验收意见书应及时报基金中心备案(纸质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二)三大局以外其他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基金中心组织野外验收,邀请质量监控部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野外验收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抽取,实行回避制度,一般由3-5人组成,且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第二十九条野外验收应形成野外验收意见书,并评定质量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条野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专家组意见尽快组织力量补做工作,补做工作满足验收要求后,编写补充工作总结,提出验收申请,重新进行野外验收。

第三十一条野外验收意见明确需要野外补课工作的,承担单位要及时进行野外补课工作,并在成果报告中说明补课工作情况。

第八章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

第三十二条项目野外验收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最终成果报告。

及时向基金中心提交经初审合格的报告送审稿(纸质文字一式五份,附图、附表、附件各二份,电子文档一份),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与评审要求,见附录8。

第三十三条三大局承担的项目成果报告,由主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后报基金中心审查。

其他单位承担的项目成果报告,经本单位初审后报基金中心审查。

对未按初审意见进行修改的报告,不予评审。

第三十四条基金中心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一般为5-7人,评审形式一般为会审。

第三十五条成果报告评审依据主要是:

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设计变更批复意见、野外验收意见书、报告初审意见书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成果报告评审应形成评审意见书,并评定质量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在报告评审会议结束15个工作日内下发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格式见附录8)。

第三十七条基金中心在收到成果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成果报告,承担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在30日内完成修改工作,报基金中心认定后归档。

对评审不合格的成果报告,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编写,报基金中心组织专家重新评审。

第三十八条有矿产资源储量的成果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在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备案后应及时向基金中心提交备案证明材料。

第九章资料汇交、竣工决算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九条承担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认定后30日内,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向基金中心汇交成果资料纸质一套,电子文档一式二套。

成果资料汇交要求及电子文档格式见附录9、附件二。

承担单位还应按规定向自治区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资料。

第四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汇交成果资料的同时,向基金中心汇交全部原始资料。

项目成果资料和原始资料按要求汇交后,基金中心出具汇交证明。

第四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成果资料和原始资料的,应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延期申请。

第四十二条所有项目均要进行竣工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竣工决算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写要求及格式见附录10。

三大局承担的项目竣工决算由主管局进行初审,其他承担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基金中心组织初审。

第四十三条竣工决算报告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最终审查,审查通过并完成资料汇交后退还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终结。

第四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出资方所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等权利。

根据项目成果发表的论文、专著和成果宣传等信息材料应注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出资。

第四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勘查成果,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置,项目承担单位无权处置。

第四十六条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由基金中心负责发布。

第十章探矿权管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按相关规定编写探矿权申请材料,基金中心负责探矿权申请材料的初审,并按相关规定向矿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项目勘查许可证由基金中心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向项目所在盟(市)、旗(县)级国土资源局申报办理探矿权年检工作。

第四十九条新立项目承担单位在设计送审时,一并报送探矿权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

第五十条需办理探矿权延续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终止前6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中心提交探矿权延续申请材料;基金中心负责申报探矿权延续材料。

第五十一条需要调整勘查区范围(或变更矿种)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项目变更方案由基金中心审查批准,并出具评审意见书,项目承担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探矿权变更申请材料报基金中心;基金中心负责申报探矿权变更申请材料。

第五十二条探矿权申请人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政府委托),项目名称后加注“(政府出资)”的字样;中央和内蒙古自治区合作勘查的项目,探矿权人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政府委托),项目名称后加注“(中央、自治区合资)”的字样。

第五十三条项目结题后,基金中心按有关规定提出探矿权处置建议上报。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库,各类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

实行专家信誉管理,要求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违反纪律的专家实行退出机制。

第五十五条项目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十六条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中伪造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勘查资金的,一经发现,中止项目,追回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五十七条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虚占项目,施工人员和设备不到位或违反施工程序、伪造资料、弄虚作假,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录11),拒不整改的,取消承担单位实施本项目的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由基金中心另选其他地勘单位实施。

第五十八条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资金流失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返回资金;拒不改正的,按财经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今后承担项目的资格。

第五十九条泄露、隐瞒、出卖勘查成果,严重侵犯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扣除质量保证金,并将追究其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拒不接受管理、不按时报送工作报告、重大变更不请示不汇报擅自施工、不按时汇交项目最终成果报告和原始资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基金中心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通报批评。

第六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发布。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未尽事宜另行规定,最终解释权属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附录1 项目立项申请编写要求

附录1-1新立项目立项申请书

附录1-2项目续作申请书

附录1-3项目立项申请表

附录1-1:

新立项目立项申请书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申请材料(楷体,小四,加粗,左对齐,置顶)

 

项目立项申请书

(宋体,二号,加粗)

 

项目名称:

(宋体,小三号,下同)

申报单位:

(盖章)

编写人:

总工程师:

单位负责人:

主管局:

(盖章)

日期:

 

新立项目申请书编写提纲

第一章概况

包括:

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及起止时间

项目工作范围,拐点坐标(包括北京54和西安80两套系统),申请区矿业权设置情况

自然地理及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第二章以往工作研究程度及综合分析

第三章地质背景及立项依据

包括:

区域地质背景及成矿条件分析

勘查区地质特征

立项依据

第四章实施方案与工作安排

包括:

实施方案

工作安排

主要实物工作量

第五章预期成果及实现的可行性论述

包括:

预期成果

可行性论述

第六章经费预算(按总预算和各年度预算分别编制)

第七章组织管理与质量保证措施

包括:

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已承担项目及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项目负责人主要工作业绩、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分工);质量保证措施等

附件

勘查资质证(复印件)、空白区证明、踏查工作样品分析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附图(工作程度图、区域地质图、矿区地质图、物化探异常图、工作部署图、相关剖面图等)

附录1-2:

项目续作申请书

 

项目续作申请书

(宋体二号加粗)

 

项目名称:

(宋体小三号下同)

项目负责人:

承担单位:

(盖章)

总工程师:

单位负责人:

主管局:

(盖章)

日    期:

 

项目续作申请书编写提纲

第一章概述

项目概况

任务完成情况

取得主要进展与成果

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章工作区地质特征

主要按地层、岩浆岩、构造、物化探异常特征、矿(化)体特征等几方面进行叙述(根据专业及矿种取舍)。

第三章项目续作的技术方案

项目续作必要性论述

工作部署方案

工作方法与技术要求

实物工作量

第四章经费预算

第五章预期成果

附图(已取得成果的相关图件、工作部署图件)

 

附录1-3:

项目立项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申报

单位

主管局

工作范围

(拐点坐标)

面积(km2)

预期成果

起止

时间

经费预算

(万元)

矿权设置情况

备注

立项申请表用EXCEL制作。

附录2项目专家论证意见书、任务书格式

附录2-1项目专家论证意见书

附录2-2项目任务书

 

附录2-1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论证意见书

受理号:

原项目编号:

(续作项目填写)

申报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审查意见

一、矿业权设置审查:

矿业权核实专家签名:

二、技术审查:

1、立项依据和情况

2、专家组审查意见

3、调整立项内容(调整后立项填写)

4、建议项目名称(调整后立项填写)

5、建议主要实物工作量(同意立项或调整后立项)

6、结论

投票

结果

总票数

同意

立项

调整后

立项

不同意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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