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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索赔

变更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具有较广泛的含义,它是索要、索付的意思,是对自己已经受到的损失进行追索,通常的索赔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失方对违约方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的正当行为,它是一种权利的主张。

工程索赔(也称为施工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一般指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反索赔指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由于建筑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往往存在着施工条件、气候和环境的变化;设计图纸,标书和合同的失误,业主对工期提前、标准提高等要求等因素的存在,使得索赔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因此发生索赔是一种正常现象。

提高对索赔的认识,加强索赔理论和索赔方法的研究,正确对待和认真做好索赔工作,这对合同签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索赔工作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因素:

首先,是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是正当的。

其次,要准确地计算要求赔偿的数额。

第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齐全的,能足够支持索赔理由和索赔数额。

反索赔是相对于索赔而存在的,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索赔就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一般的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而反索赔则是指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

与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相比较,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即反索赔)具有以下二个特点:

1、反索赔容易实现索赔

在向承包商的索赔处理中业主处于主动地位,可以直接从应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抵;从滞留金中扣款补偿损失;因承包商严重违约不得不中止合同时,业主可用履约保函从银行中得到补偿,甚至还可以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

而承包商向业主要求索赔时,则须经过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程序,才能从业主那里得到补偿,承包商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2、反索赔发生的频率低

业主除了要向承包商按期付款,提供施工现场和负相应的协调管理责任外,还要承担许多社会环境、自然条件变化等风险,而这些风险又不是业主可以预先加以控制的。

而承包商则不同,他的义务是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只要施工技术和管理不出大的漏洞,能如期、按质、按量完工,一般不太容易违约。

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扣留承包商在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没收履约担保来弥补损失的反索赔现象是比较少见的。

(二)索赔和变更的区别

1、索赔和变更事件处理的相同之处:

都是由于承包商完成了双方合同约定工作范围以外或工程量表中没有规定的工作,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件,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承包商一定费用补偿或批准延长工期。

2、索赔和变更事件处理的不同之处:

变更是当有情况发生变化时业主和承包商共同协商确定一个补偿办法给承包商(大多数为设计变更、现场签认所引起的);而索赔是指承包商根据法律和合同对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权益主动向业主索要的过程。

其中可能包括承包商应得的利益未予支付情况,也可能是虽已支付但认为仍不足以补偿他的损失情况。

(三)工程索赔的分类

工程索赔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a)合同中明示的索赔。

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

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b)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

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2、按索赔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分类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承包人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和承包人同供货人之间的索赔。

a)承包人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这是工程承包施工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

最常见的是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有时,业主也向承包人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即“反索赔”。

b)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按照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额外开支的经济补偿。

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人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总承包人汇总编制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人责任的事项,则由总承包人同分包人协商解决。

c)承包人同供货人之间的索赔   

承包人在中标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机械设备和工期要求,向设备制造厂家或材料供应人询价订货,签订供货合同。

供货合同一般规定供货商提供的设备的型号、数量、质量标准和供货时间等具体要求。

如果供货人违反供货合同的规定,使承包人受到经济损失时,承包人有权向供货人提出索赔,反之亦然。

3、按索赔目的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a)工期索赔。

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

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因提前工期而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b)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

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4、按索赔事件所处合同状态可以分为正常施工索赔、工程停(缓)建索赔和解除合同索赔。

a)正常施工索赔。

这是工程承包施工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

最常见的是在施工中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b)工程停(缓)建索赔。

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包人违约,使工程被迫在竣工前停止实施并不再继续进行或中断实施,使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因此提出索赔。

c)解除合同索赔。

是在合同履行当中,由于某种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的解除使对方受到经济的损失而造成的索赔。

5、按索赔依据的范围可以分合同内索赔、合同外索赔和道义索赔。

a)合同内索赔。

索赔以合同条文作为依据,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人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

这是最常见的索赔。

b)合同外索赔。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干扰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过合同范围。

在合同中找不出具体的依据,一般必须根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

c)道义索赔。

由于承包人失误(如报价失误、环境调查失误等),或发生承包人应负责的风险而造成承包人重大的损失。

6、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为单向索赔和综合索赔。

a)单向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

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

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b)综合索赔。

综合索赔又叫一揽子索赔或总索赔。

这是在国际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

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

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7、按索赔中合同主从关系分为工程承包合同的索赔和工程承包合同从属合同的索赔。

a)工程承包合同的索赔

索赔以承包合同作为依据,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人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

b)工程承包合同从属合同的索赔

从属合同是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索赔以承包合同从属合同作为依据,发生了承包合同从属合同规定给承包人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

8、按索赔管理策略主动性分为索赔和反索赔。

a)索赔。

一般是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

b)反索赔。

通常是业主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

9、按引起索赔的原因分为合同违约索赔、工程量增减索赔、第三方因素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因素索赔、工程停、缓建或加速施工索赔、政策法规变更索赔。

a)合同违约索赔。

在合同履行当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或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造成的索赔。

b)工程量增减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或删除部分工程、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次序,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c)第三方因素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因素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件,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承包商一定费用补偿或批准延长工期。

d)工程停、缓建或加速施工索赔:

由于某种原因,发包人违约,使工程被迫在竣工前停止实施,使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或工程师指令提前竣工使承包方造成额外的经济支出,因此提出索赔。

施工加速索赔经常是延期或工程变更索赔的结果,有时也被称为“赶工索赔”,而施工加速索赔与劳动生产率的降低关系极大,因此又称为劳动生产率损失索赔。

e)政策法规变更索赔

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政策及法律、法令的变更,比如限制进口、外汇管制或税收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提高。

(四)引起工程索赔的因素

由于工程施工过程较长、环节复杂、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引起索赔事件的因素也较多,大致归纳有如下几种:

l、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

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例1、1]发包人违约导致的索赔。

在某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中,采用FIDIC合同条件,合同规定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三级路面标准的现场公路。

由于发包人选定的工程局在修路中存在问题,现场交通道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未达到合同标准。

承包人的车辆只能在路面块石垫层上行使,造成轮胎严重超常磨损,承包人提出索赔-工程师批准了对196条轮胎及其他零配件的费用补偿,共计20万美元。

2、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则承包人可以为此提出索赔,工程师应给与证明,发包人应给与补偿。

一般情况下,业主作为合同起草人,他要对合同中的缺陷负责,除非其中有非常明显的含糊或其他缺陷,根据法律可以推定承包商有义务在投标前发现并及时向业主指出。

[例2、1]合同缺陷导致的索赔。

某路桥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发包方负责协调周边村民关系,保证施工顺利进行,若因村民阻挠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在路基施工中因承包方使用强夯施工,影响到附近村民正常生活,发生村民阻挠施工、要求赔偿事件,造成停工3天、补偿村民费用2、5万元。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因合同中未明确发生村民阻挠施工应由造成事件的责任方承担,因此,经承、发包双方多次谈判,发包方最终承担了该事件的2、5万元损失并顺延了工期。

3、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如地下水,地质断层等。

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例3、1]不利自然条件导致的索赔。

某大型港口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某一部位遇到了比合同标明的更多、更加坚硬的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工期拖延了4个月。

这种情况就是承包人遇到了与原合同规定不同的、无法预料的不利自然条件,工程师应给予证明,发包人应当给予工期延长及相应的额外费用补偿。

4、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约定的其他变更等。

在工程施工中,工程量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施工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常常超过或小于工程量表中所列的预计工程量。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发现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顺序等问题时,往往会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施工或加速施工,等等。

这些变更指令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

所有这些情况,都迫使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所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5、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工程师指令通常表现为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种措施或停工等。

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来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其在工程中的作用是监督所有工作都按合同规定进行,督促承包商和业主完全合理地履行合同、保证合同顺利实施。

为了保证合同工程达到既定目标,工程师可以发布各种必要的现场指令。

相应地,因这种指令(包括指令错误)而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商当然可以索赔。

6、工期拖延

大型土建工程施工中,由于受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的影响,常常出现工期拖延。

分析拖期原因、明确拖期责任时,合同双方往往产生分歧,使承包商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用得不到补偿,势必引起索赔要求。

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承包商无权提出索赔,他不但要承担赶工费用,还要承担延期造成甲方的损失;若是业主的原因,则承包商不但可以得到工期赔偿,而且也可以得到由此造成的经济赔偿。

7、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   

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政策及法律、法令的变更,比如限制进口、外汇管制或税收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提高。

就国内工程而言,因国务院各有关部、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比如定额、取费标准、税收、上缴的各种费用等,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如未予调整,承包商可以要求索赔。

8、其他承包商干扰

大中型土木工程,往往会有若干个承包商参与项目施工。

其他承包商未能按时、按序进行并完成某项工作、各承包商之间配合协调不好等而给本承包商的工作带来的干扰。

由于各承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工程师作为业主委托人有责任组织协调好各个承包商之间的工作;否则,将会给整个工程和各承包商的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引起承包商索赔。

[例8、1]某办公大楼,主体工程、幕墙工程和室内精装修工程分别由三个公司独立承包施工,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幕墙未能按期完成幕墙玻璃安装,致使室内装修工作无法进展,装修承包商的相应工作因此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内装修承包商就向业主提出索赔。

9、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通常表现为因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比如,银行付款延误,邮路延误,港口压港等。

由于这种原因引起的索赔往往比较难以处理。

比如,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依规定方式向银行寄出了要求向承包商支付款项的付款申请,但由于邮路延误,银行迟迟没有收到该付款申请,因而造成承包商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工程款。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最终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承包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款项,所以承包商往往会向业主索赔。

对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索赔,业主给予补偿后,业主应该根据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再向第三方追偿。

除以上条款外,还有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的其它因素,承包商应熟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对上述种种因素进行仔细斟酌,严加推敲,为自己寻找保护性的机会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商提出索赔理由大都是由于合同条款的变更而引起的。

当承包商支付的实际工程费用大于工程收入时,就应检查全部合同规定。

如果查明原因是由业主造成的,才能提出索赔要求,并使自己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五)常见的承包单位索赔事件

1、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致使施工单位延误工程进度及增加费用。

2、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迹,须支付费用以处理文物。

3、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如为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停水停电等)而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

4、由于意外原因(战争、暴乱)使工程遭受损失而发生的费用。

5、由于涉及变更、设计错误,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错误指令造成工程修改、报废、返工窝工等所发生的费用。

6、按业主要求,向业主雇用在现场工作的人员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7、由于运送大型机械设备而对可能受损的桥梁道路进行加固补强,并经业主同意所支付的费用

8、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

9、物价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用增加。

10、地质条件变化引起费用增加及工期延长。

11、业主要求提前完工(与合同工期相比)造成赶工费用。

12、国家法令和政策的修改,造成税率和取费提高。

(六)常见的业主索赔内容

1、承包企业拖延竣工期限而造成业主的损失。

2、拆除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

3、总包企业应向分包企业付款,但总包企业未付。

4、业主合理的停止合同或承包单位不正常地放弃施工,从而给业主造成损失。

一般来说索赔有两种方式:

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赔偿费用。

承包商的任何索赔要求,只要证据确凿,计算合理,那就越早提出越好。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不论是当事人的违约,还是风险事件的发生,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有些依据能直接在合同中直接找到,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

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下,这些依据很可能是不同的。

如: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在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条件下,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的损失,是由承包人承担的,不能向发包人索赔;但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事件一般都列为业主承担的风险,损失都应当由业主承担。

如果到了具体的合同中,各个合同的协议条款不同,其依据的差别就更大了。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

索赔处理得不及时,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承包人的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索赔积累的结果会导致其资金困难,同时会影响工程进度,给双方都带来不利的影响。

处理索赔还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有些索赔既考虑到国家的有关规定,也应当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

如:

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中,机械停工按照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机械停工不发生运行费用。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对于工程索赔应当加强主动控制,尽量减少索赔。

这就要求在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

(二)工程索赔的依据

承包商工程索赔是工程承包当事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维护自身利益,依据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规,索取非自身责任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要求业主给予补偿的一种正当行为。

承包商在工程承包施工中的成功索赔基于多种因素,而索赔依据的提供是索赔成功的最基本因素。

但是,引起索赔的因素千变万化,涉及的索赔依据也是多种多样的。

为了确保索赔的成功,承包商必须充分了解业主对索赔依据的要求和处理习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取证工作,使索赔依据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承包商还必须建立健全必要的索赔业务管理制度,保存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这是索赔取证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搞好工程索赔的基础。

承包商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索赔资料的收集与保管。

工程索赔依据有下列几个方面:

1、各种图文资料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签约资料(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

a)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经济契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文件,它是承包商获取索赔的主要依据。

任何工程索赔的提出,都必须按照工程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内容作为依据。

熟悉和合理利用合同条款并作为索赔依据,就等于明确了索赔的努力方向,并有可能从中挖掘和寻找到索赔依据。

因此,承包商必须全面熟悉工程合同的条款内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规定,切实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

b)施工图纸

施工图纸是施工的主要依据。

因设计问题或业主需求的改变,对施工图纸的修改是经常发生的。

按照图纸修改规定的要求,业主或设计师会将修改意见及签订日期标明,修改后的图纸资料就是寻找工程索赔相当重要的依据。

c)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项目的实物数量指标(即工程量指标),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就是以这些实物数量为中心而展开的。

但是,任何一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实物量都有可能存在着差异。

而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与环境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改变,原工程量清单所估算的数量也可能会有一些变动。

d)技术规范

建筑技术规范是国家统一制定的建筑法规,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它也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索赔依据。

就建筑施工技术规范本身而言,双方不存在什么争议,但是,施工中是否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实施,确认的施工方法是否与技术规范一致,特别是业主有没有超越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等,这些问题都可以寻找索赔。

而且,在建筑技术规范的解释中,可以找到与工程索赔有关条款的规定。

e)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f)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2、各种业务记录

a)定期与业主代表的谈话记录资料。

业主代表(主要是驻工地的代表)对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与他们交谈的目的是摸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以便做到事前心中有数,一旦发生进度延误,承包商即可提出延误原因,且说明原因是业主造成的。

b)会议记录。

业主与承包商、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定期或临时召开现场会议,讨论工程情况的会议记录,从记录中可以查阅业主签发工程变动通知的背景和签发通知的日期,也能查阅在施工中最早发现某一重大情况的确切时间。

应注意的是:

会谈纪录只有经过各方签署后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c)来往信函。

有关工程的来往信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均获解决为止。

这些信函内容一般反映工程进展情况,以及出现的各种需要解决或者需要双方解决的问题,与工程有关的当事人等。

这些信函的签发日期对计算工程延误时间具有很大参考价值。

d)施工备忘录。

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或工程资金的所有重大事情,均应写入备忘录存档,备忘录应按年、月、日顺序编写,以便查阅。

e)工程照片。

指在工程的每个阶段拍摄的,特别是对关键部位所拍的照片将作为工程施工情况的记录和证据。

所有工程照片都要标明工程名称和拍摄日期。

除了标书上规定需要定期拍摄的工程照片外,承包商自己也应经常注意拍摄工程照片。

保存完整的工程照片能有效地显示工程进度,以便作为索赔时的证据。

f)记工及考勤记录。

记工卡是国外施工中工长通常做的一项工作,应由业主的工地监督人员签字认可。

正确地运用记工卡是承包商建立成本核算最可靠的方法。

当业主改变工程时,必然会相应地引起原计划作业程序、工时消耗和材料费用的改变,承包商必须按照一定的编号系统,用记工卡详细记下这段工程的工程量和实际费用。

所有这些数据资料,都应整理、记录、存入同一工程档案内,立案备查。

3、工程进度记录

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

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安排和现场有关文件是变更索赔的重要证据。

a)各种施工进度表。

开工前和施工中编制的所有工程进度表,都应妥善保存。

业主代表和分包商编制的进度表亦应收集入档。

b)施工日志。

这是业主驻工地工程师或监理人员、承包商都必须按日填写的工作记录。

业主的责任是检查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提供关于气候、施工人数、设备使用和部分工程局部竣工情况;承包商也应对上述情况做详尽的业务记录,以便用它来调整、平衡或纠正业主作为正式文件所提出的各项资料和数据。

c)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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