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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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居处(地址):

: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乙方):

ⅩⅩ村镇银行股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居处(地址):

邮政编码: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情愿为(本合同中简称“债务人”)与乙方签定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各类凭证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本合同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两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一起遵守执行。

第一条抵押财产

(一)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最高额抵押。

(二)抵押财产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致使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记录机关的记录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除非两边还有约定或法律还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缘故此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依照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记录等手续。

(四)若是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第三人行为毁损、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离开甲方操纵,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甲方均应当即通知乙方,并应依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一)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数债务,包括债务人支用的借款本金和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杂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三)本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按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四)被担保的债权项下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垫款、各类应付费用的实际形成时刻即便超出债权确信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第三条 抵押记录

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的记录部门办理抵押记录手续。

甲方应于抵押记录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记录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定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和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显现以下任一情形而减免:

1.乙方发生改制、归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伙、联营、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让,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抵押变更记录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依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甲方应妥帖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利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

乙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甲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二)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利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维持抵押财产的完好、同意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和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

甲方不因此免去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付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补偿责任。

若是乙方因此受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甲方垫付了补偿金,那么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保险

(一)除非两边还有约定,甲方应依照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

保险人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

(二)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乙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保险单上应专门注明:

乙方为保险补偿金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变更保险单应通过乙方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补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抵押财产已投保但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付保险单作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三)甲方应确保保险持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致使保险人减免补偿责任,或不经乙方同意变更保险单。

若是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数受偿的,甲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

(四)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抵押财产续保的,那么为续保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而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五)就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补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置,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2.清偿或提早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3.依照乙方要求转为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用于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甲乙两边有关抵押财产保险的约定:

第七条对甲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舍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成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二)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约定的任一方式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置,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第三方妨碍

(一)若是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当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方法,避免损失扩大;假设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份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

甲方因上述缘故取得的补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约定的任一方式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置,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抵押权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依照主合同约定被宣布提早到期的债务),或违背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利。

(二)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两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不管是不是记载于记录机关的记录簿,均不说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假设以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非作为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两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信。

(三)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进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款、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财产担保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四)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能够对甲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舍弃抵押权或必需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

(六)不管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不是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誉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不是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不是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乙方是不是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不是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数或部份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都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七)若是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低于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且在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那么甲方许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该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数清偿前:

1.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缘故,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那么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缘故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3.假设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那么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取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八)若是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份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那么甲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补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甲方已充分熟悉到利率风险。

若是乙方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的利率政策转变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致使债务人应归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份,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甲方危及乙方债权的救济方法及乙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危及乙方债权的救济方法

1.甲方违背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声明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方法: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补偿损失;

(4)处分抵押财产;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方法。

2.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2.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式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进行处置,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3.若是因甲方过错致使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致使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抵押权,且其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若是乙方因过错遗失甲方交付的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乙方不及时返还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在甲方提出申请后不依法协助办理抵押记录注销手续,甲方有权相应采取以下方法:

1.要求乙方承担抵押财产权利证书的补办费用;

2.要求乙方限期返还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或依法协助甲方注销抵押财产记录。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一)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治理、处置、记录、公证、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两边还有约定的除外。

(二)应付款项的划收

关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数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ⅩⅩ村镇银行所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不必提早通知甲方。

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乙方发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劳

除非有靠得住、确信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进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信证据。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非阻碍和排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乙方未提出异议或未以书面形式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舍弃或对任何违背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阻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致使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若是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非因此减免,可是乙方假设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六)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如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工商记录、被撤消营业执照,均应当即通知乙方。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七)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信地址、联系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

甲方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于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承担。

乙方发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项时,也可采纳在乙方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银行、电话银行等方式通知。

(八)甲方信誉信息的利用

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誉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人信誉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誉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誉状况,查询取得的信誉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治理暂行方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信誉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誉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誉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信誉数据库。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知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如抵押人为自然人,本合同经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如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合同经甲方式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二)乙方式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三);

(四)。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发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能够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壹:

向乙方居处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份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一样法律效劳。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清单另附。

甲方为自然人的:

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甲方(公章):

甲方式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个人名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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