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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管理维护规定

 

麥寮工業專用港管理維護作業規定

 

規定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修訂

目次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港區交通管制................................................................

第三章港區工程施工及作業管理....................................................

第四章港灣設施維護管理..........................................................

第五章港區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港區污染防治..........................................................

第二節港區安全衛生巡察........................................................

第六章港區消防管理...............................................................

第七章船舶安全管理...............................................................

第一節裝卸貨船舶管理...........................................................

第二節工作船管理.............................................................

第三節船舶小修管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本規定依「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2條為有效執行港區內之交通管制、工程施工、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及安全管理等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第二章港區交通管制

第3條進出港區之管制:

進出港區之人員、車輛應依規定請領通行證,並接受港警檢查。

第4條港區水域交通管制

一、經經濟部工業局麥寮工業專用港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同意入出本港之船舶,其入出港或錨泊作業由港口公司信號台管制。

二、非經同意入出本港之船舶,擅自於港區水域行駛或作業,由港口公司向管理小組舉發。

三、船舶到港及入出港管制依「麥寮港船舶到港及入出港作業須知」(附件一)規定辦理。

四、船舶在港內應以安全速度緩慢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或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

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及其他水上或水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

五、無照船舶禁止在港區行駛作業,違者由港口公司報請管理小組處理。

六、遇難或避難船舶,經管理小組會同有關機關檢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其進港:

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者。

載運人員染患國際檢疫傳染病或其可疑症狀,有影響國內檢疫安全之虞者。

船體嚴重受損有沈沒之虞者。

其他有違港口禁令或無進港之必要者。

七、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泊靠後,應即補辦下列手續:

補填入港報告單連同旅客名單、船員名冊及災難情形報告書,送當地航政機關查核簽證後,分送海巡、港務警察單位、海關、檢疫機關、管理小組及港口公司。

遇難船舶應將海事報告送當地航政機關依海事報告規則處理,並應接受海事調查。

船長應赴當地航政機關報到,並依有關法令規定,將船舶應備文書分別送請海關及當地航政機關查驗。

第5條港區內出入管制之維持由麥寮港警察隊(以下簡稱港警)執行,進入港區之人員、車輛及船舶須接受管制,並由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口公司)協助處理。

第6條進入危險品碼頭區域之車輛,須加裝排氣管消焰器或防爆裝置,並接受棧埠作業機構檢查。

第三章港區工程施工及作業管理

第7條在港區從事下列各項工程作業,應檢送工程位置圖、平面圖及有關圖說經管理小組核轉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得施工。

一、陸地工程:

建築物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

給水、排水、石油及化學品等管道及電力、電信設備之敷設、改修或拆除。

起重設備之安裝、改修或拆除。

各種輸送設備之敷設、改建或拆除。

地形之變更。

其他工程事項。

二、水面或水下工程:

沉船物資漂流物之打撈。

構造物之興建、改造或拆除。

海底電纜、水管、油管及其他各種輸送設備之敷設、改修或拆除。

放置或收回浮筒、浮標及其他航行標誌。

潛水、爆破或浚填工程。

其他工程事項。

前項工程位置圖,應註明施工地點,其屬陸上工程者,應註明道路與關係建築物;屬水面或水下工程者,應註明附近之關係設施。

工程位置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平面圖應註明施工地點之周圍界限,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第8條在港區進行下列作業,應先經港口公司同意,並不得有妨害本港設施之行為:

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

二、船舶入出船塢。

三、從事燒焊或熔接。

四、下水操練救生。

五、舉行各種演習或儀式。

六、妨礙船舶航行或港埠作業之設施。

七、其他有妨害工業專用港設施之行為。

第9條在港區內之工具(程)車輛進行加油作業時,應於碼頭後線之指定地點,且於作業時應劃定警戒區及備妥消防及防污設備。

第四章港灣設施維護管理

第10條本港港灣設施

一、防波堤:

指西、南兩防波堤。

二、航道:

指防波堤外之港外航道、防波堤內之港內航道及迴船池。

三、導航設施:

指疊標、燈塔及航道浮標等設施。

四、信號台設施:

指船舶交通管制系統(VTMS)及海氣象設備等。

五、碼頭、防舷材及船席泊地。

六、港勤船渠:

供港勤船舶靠泊、加油及加水等使用。

七、修船滑道:

供港勤船舶維修、檢驗及保養使用。

第11條港灣設施維護管理權責

一、防波堤、港勤船渠及公用碼頭土木設施等維護管理,由港口公司工程組(以下簡稱工程組)辦理;專用碼頭由各興辦工業人之棧埠作業機構辦理。

二、航道、港域水深維護管理,由港口公司海測組(以下簡稱海測組)辦理。

三、導航及信號台設施之維護管理,由港口公司航管組(以下簡稱航管組)辦理。

燈塔之燈具、堤外導航設施之安裝及管理,由關稅總局辦理。

四、修船滑道設施之維護管理,由港口公司或其委託之港勤船舶操作單位辦理。

五、港灣設施之維護管理權責單位應定期巡視各項設施。

六、港口公司、棧埠作業機構及港勤船舶操作單位,均兼負查察本港各項港灣設施之責,如發現有損壞、異常等情形,應即通報相關之維護管理權責單位處理。

第12條船舶撞損防波堤、碼頭等港灣設施時,肇事船舶應依規定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提送海事報告並接受調查,由設施所有人派員會同肇事之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會同勘驗設施損壞情形,要求肇事船舶修復或賠償,設施所有人應即通知港口公司,並由港口公司通知管理小組備查。

第五章港區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港區污染防治

第13條港區廢棄物清除

一、陸上廢棄物由港口公司或棧埠作業機構委託廢棄物清理業代為清理,水面漂浮廢棄物由港口公司或調派港勤船舶清理。

二、在港船舶依「麥寮工業專用港在港船舶垃圾清理作業規定」辦理。

第14條港區污染清除作業:

一、港區髒亂應查明其來源,要求行為人立即清除。

如不聽勸導即向環保單位舉發。

二、港區不得有下列污染情事,違者向環保單位舉發:

船舶排煙標準:

主動推進動力3000kw以上之船舶起動時20秒內,3000kw以下之起動時10秒,不超過不透光率六十%。

(目測不透光率四十%,相當於林格曼二號)。

進入港區之人員、車輛不得隨意使用擴音器,汽機車不得亂鳴喇叭。

不得隨地吐痰、便溺、吐檳榔渣(汁)或亂丟廢棄物。

不得任意張貼標語或廣告。

三、港區禁止小販進入,違者經規勸不聽,即向港警舉發。

第二節港區安全衛生巡察

第15條為確保港區安全,港口公司港安組(以下簡稱港安組)及棧埠作業機構應派員每日巡察港區。

其他現場作業等人員,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即通知港安組巡察人員處理。

港區巡察事項如下:

一、港安組人員應定期執行巡港作業;碼頭裝卸作業區由棧埠作業機構值班主管對船舶及裝卸作業實施巡察。

二、港區秩序及港容:

陸上、水上交通有無擁塞,秩序是否良好。

港區通行之車輛及人員,是否依規定領有通行證。

各種標識及船上旗幟是否依規定設置。

三、港區安全:

船舶在港區工程施工或小修,是否依規定事先提出申請,是否遵守相關規定作業。

颱風來臨時,在港船舶是否已加強戒備及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危險物品裝卸、運送、儲存及使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消防器材是否依規定配置,並在有效期限內及有無損壞情況。

作業人員是否依規定戴安全帽及穿著安全鞋等防護用具。

四、港區環境衛生:

港區水面有無油污或垃圾等雜物漂流。

港區水溝是否淤塞不通,道路兩旁是否清潔。

港區碼頭地面,是否經常保持整潔。

其他有礙港區整潔及觀瞻事宜。

五、船舶在港期間有無違反下列規定:

不得違規亂鳴汽笛。

不得拋棄廢棄物。

不得濫用探照燈,或其他類似燈光,以免影響他船航行安全。

港區內不得違規捕魚。

裝卸危險物品船舶應懸掛警示信號。

作業中油輪周圍水面應圍設攔油索。

裝卸危險物品船舶之警戒區內禁止非作業之船舶或人、車進入停留。

停泊港內船舶,應依規定在纜索上設置防鼠板。

船舶不得違規排放濃煙。

六、港灣設施之維護:

防波堤、碼頭及港勤船渠有無損壞。

碼頭防舷材有無破損。

導航標誌有無移位或損壞。

港區道路照明設備有無損壞。

第16條巡察事項通報:

一、港安組巡察人員應就巡察情形填寫「麥寮港港區巡察檢核表」呈報主管。

遇緊急事故或重大違規事項,應即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二、巡察或據報處理事項,如涉及專業技術時,得洽請相關單位技術人員協助。

三、巡察中發現涉及公權力管轄或須由公權力處理之違規事項,應儘速向相關主管機關舉發。

第六章港區消防管理

第17條消防設備及其配置

一、本港碼頭後線消防設備彙總表(附件二)。

二、港區消防設備配置圖(附件三)。

第18條消防設備維護管理:

一、港區各辦公及作業場所配置之滅火器,應注意其有效期限,防止失效或洩漏。

二、防護器材由各現場作業單位負責。

三、消防水系統由設備所有權人負責。

四、港勤船舶之消防設備,由港勤操作單位負責。

第19條消防作業

一、對於易引起火災之著火源,如電氣、靜電、火種、機械摩擦、過熱物料或明火等應注意防範。

二、各項消防器材應妥於整理、整頓,不得被其他物品遮蔽或阻擋。

三、火災撲救作業:

發現有異常高熱、煙霧或警鈴聲響時,應即停止作業,查明原因,並採取降溫或滅煙措施。

如有火苗竄出,應視火災發生種類,採用適當滅火器材救火,並通知現場主管及港安組人員;若火勢無法撲滅或有擴大趨勢,應即循「麥寮工業專用港災害防救作業處理程序」請求相關單位協助救災。

第20條消防操演

一、為使港區內作業人員平時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以免火警時失措混亂,港口公司每半年應舉辦消防演習。

二、演習前應擬妥週密之計畫,演習由港務處處長主持,並邀同港區各作業單位參加,視需要得洽請政府相關單位參與,或請地方消防單位派員指導。

第七章船舶安全管理

第一節裝卸貨船舶管理

第21條為確保船舶在港期間裝卸貨及加油、加水等作業安全,船舶應接受港安組人員依「麥寮港船舶安全/衛生檢查表」(附件四)實施檢查,並應接受棧埠作業機構人員依「麥寮港船/岸安全檢查表」(附件五)實施裝卸貨前之檢查。

如船舶未符合規定,檢查人員應即要求改善,若情節重大有危及港區安全顧慮者,得報請港務處處長或棧埠作業機構主管。

依規定停止作業,俟改善後始得恢復作業。

第22條船舶潤滑油補給作業

1、桶裝潤滑油補給:

由貨車將桶裝潤滑油載運至船邊吊至船上。

比照「麥寮工業專用港棧埠作業規定」內之各種貨物裝卸作業方法及應注意事項辦理。

2、槽車打至船上補給:

由槽車載運至船邊利用管線打至船上。

比照「麥寮工業專用港加油作業規定」內之加油作業一般注意事項中有關岸上車輛加油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工作船管理

第23條港區內之工作船應依規定備齊合格之相關證照,並應隨船攜帶或懸掛於船上明顯處所。

第24條各類工作船應經管理小組同意,始得在港區作業,並應遵守港區之相關規定。

第三節船舶小修管理

第25條經管理小組核准在港經營之小修業者,進港作業前應先取得港口公司書面同意。

第26條船舶小修應依下列規定作業:

一、應有專責船員在場監督。

二、應指定現場負責人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三、油輪或船舶載有易燃或爆炸類危險物品,未卸清或清除油氣前,不得從事燒焊或熔切工作,從事燒焊或熔切工作應確實遵守下列規定:

現埸應備有足夠之消防器材。

施工現場應設有完善之遮板。

氧氣筒或乙炔鋼瓶,應依規定妥予存放。

電焊器具線路應完好,並不得置放於堆積貨物之上。

現場附近一切易燃品應予清除。

電焊、氣焊作業人員,應具有合格專業之工作證明文件。

四、違反規定不聽勸導者,港口公司應報請管理小組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27條違規舉發

一、港安組人員巡港時,應詳實記錄違規之行為人、時間、地點、物品與處理情形及港埠設施損害情況,併「麥寮港查核缺失通知單」(附件六)送港務處長核定。

二、港安組人員據報或巡察發現港區違規事件,應填寫「麥寮港查核缺失通知單」送請行為人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向管理小組舉發。

三、信號台發現船舶入出港或在港區內作業違反規定者,應即通報港安組人員處理。

情節重大者,港口公司得報請管理小組處理。

四、違規行為有危害港區安全之虞者,港安組人員應即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如發生災害,應即報告港務處處長,並依「麥寮工業專用港災害防救作業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五、對緊急或情節重大或蓄意破壞之違規行為,港口公司應即制止並報請管理小組處理。

第28條違規行為肇致在港船舶或港埠設施損害或人員傷亡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29條本規定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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