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771448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docx

《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docx

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象棋比赛的管理工作,推动象棋运动的普及和发展,促进象棋技术水平的提高,更好地满足广大象棋爱好者的参赛需求,丰富大众业余文化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象棋赛事指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单项象棋比赛和各级、各类象棋比赛。

第三条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单项象棋比赛、国际性象棋比赛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家体育总局和相应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象棋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象协)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象棋赛事的具体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象棋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象协)以及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象棋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象棋竞赛分类

第五条全国性象棋赛事

(一)由中国象协主办的全国象棋赛事;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棋牌中心)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象棋比赛。

(二)由中国象协参与主办的全国性象棋赛事。

(三)由中国象协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全国性网络赛事。

第六条地方性象棋赛事:

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地方象协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办赛主体主办的象棋赛事;

第七条我国举办的国际性象棋赛事

(一)A类赛事:

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和单项象棋比赛;由中国象协(或体育总局棋牌中心)主办的跨省(区、市)的象棋国际赛事。

(二)B类赛事:

由中国象协(或体育总局棋牌中心)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象棋国际赛事。

(三)C类赛事:

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象棋赛事;由地方主导,中国象协(或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参与主办、协办的象棋国际赛事。

第三章全国性象棋赛事申办

第八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及中国象协年度赛事计划中的全国象棋赛事,由中国象协确定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点。

(一)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象协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作为此类赛事的承办单位。

有承办意向单位需在上一年10月底前向中国象协递交承办下一年某项赛事的承办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有承办意向的赛事名称、承办单位、举办地点、场馆及周边食宿交通情况、资金来源等,申办意向书的具体要求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二)中国象协对承办地的承办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比赛场地情况、接待能力、组织水平、经费保障、交通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在满足赛事举办需求时,确定该单位获得承办权。

当同一项赛事有多家单位提出承办申请时,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由中国象协成立考评小组,对承办单位所提供的承办条件进行综合考评,得分高者获得承办权。

场地考察以及考评等事项具体要求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三)承办权一经确定,双方即签订赛事承办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承办单位需根据赛事规格、规模等按规定缴纳赛事服务费。

(四)承办单位应根据赛事承办协议相关内容和中国象协提供的赛区要求,开展赛事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中国象协参与主办的全国性象棋赛事

(一)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地方象棋协会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赛主体,可根据需求经中国象协同意共同作为主办单位,举办全国性比赛。

(二)举办此类赛事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赛事得到当地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的认可或支持;

2.比赛场地、比赛器材设备等需满足赛事要求(中国象协可根据赛事等级提出不同于常规赛事的要求);

3.满足赛事需要的接待能力;

4.经费保障。

(三)有意向举办赛事的单位可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中国象协提交在下一年举办该类赛事的协商函,中国象协将根据赛事的举办时间、地方举办象棋赛事的能力和条件予以综合考评确定,并于下一年年初在全国竞赛计划中公布。

临时增加的赛事需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比赛日期的选择不能与其他赛事活动相冲突。

(四)协商函内容应包括:

比赛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举办单位、场地可容纳的参赛规模、接待条件、奖金金额、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

同时还应在附件中提供:

举办地概况、场地平面图、周边食宿、交通情况等信息资料。

(五)办赛单位向中国象协提交协商函的同时报送当地体育主管部门。

(六)赛事确定后,由中国象协(或体育总局棋牌中心)与办赛单位签订赛事合作举办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中国象协根据赛事规格和参赛规模按规定收取赛事服务费。

第十条全国性网络赛事

(一)地方象棋协会或合法的办赛主体可根据需求经中国象协同意共同作为主办单位,举办全国性网络赛事。

比赛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进行。

(二)网络赛事分为两种模式

1.全部赛事均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进行;

2.预赛在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决赛落地进行。

(三)举办此类赛事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网络服务平台需具有赛事公告、选手报名、在线比赛、在线裁决、成绩公示等功能。

2.由中国象协指派具备网络赛事执裁能力的国家级裁判员承担赛事的裁判工作。

3.落地赛事场地应具备合格的软硬件条件,并满足中国象协赛事运行要求。

4.经费保障。

(四)有意向举办该类赛事的合法的办赛主体应于赛前1-3个月向中国象协提交举办比赛的协商函,协商函内容应包括:

比赛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单位、奖金金额、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

(五)赛事确定后,由中国象协(或体育总局棋牌中心)与办赛单位签订赛事合作举办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中国象协根据参赛规模按规定收取赛事服务费。

第十一条地方象棋比赛

由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象棋单项赛事和地方象协举办的象棋赛事,根据所属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商业性、群众性象棋赛事取消审批,合法的法律主体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

第四章象棋国际赛事申办

第十三条申办A类象棋国际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第十四条申办B类象棋国际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办C类象棋国际赛事,实行报备制,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象棋赛事名称使用

第十六条赛事名称应当与实际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中国象棋协会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象棋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未经中国象协确认,其他象棋赛事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十八条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象棋赛事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六章全国象棋赛事组织工作规范

第十九条执行象棋竞赛规则和赛事规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

第二十条执行体育总局和中国象协制定的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规定和赛风赛纪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象协制定的赛事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执行国家的《反兴奋剂条例》,接受和配合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接受赛事举办地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七章全国象棋赛事赛区工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举办全国性象棋赛事,应当成立赛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赛区组委会)和裁判、技术、仲裁、安全等有关专业机构,负责竞赛的筹备、组织和安全等工作。

赛区组委会应由赛事组织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成员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的代表。

第二十五条赛区组委会应按照体育总局和中国象协制定的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办法对参与赛事工作的裁判员、辅助工作人员、赛区工作人员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赛区组委会应按照象棋竞赛规则、规程规定以及赛事需求,提供符合赛事要求的竞赛场地和竞赛器材;制订赛事筹备计划,进行前期筹备以及赛前、赛中、赛后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赛区组委会应制定竞赛组织和安全工作等相关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第八章全国象棋比赛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国象协对于参与全国性象棋赛事的参赛主体(包括个人和队伍),有违反《象棋比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的,除将按照规定进行处分外,中国象协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将其列入参赛主体黑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中国象协对承办全国性象棋赛事活动的赛区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对于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典型,中国象协将适时采取奖励和表彰措施;对于组织水平低、社会效益差、有明显安全隐患的赛区主体,且经过整改仍不能达到相应标准的,中国象协将其列入赛区主体黑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对违规赛区的处分分为: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象棋赛事2-3年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发生以下情节,中国象协对赛区作出警告处分:

未能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场馆、器材的;赛区组委会和有关专业机构不健全的;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的;未经允许擅自更改比赛名称、举办单位、参赛规模的。

第三十二条发生以下情节,中国象协对赛区作出通报批评处分:

受到警告处分,拒绝整改或未能进行整改的;竞赛组织工作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存在虚假比赛和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的;发生影响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发生以下情节,中国象协对赛区作出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象棋比赛2-3年资格的处分:

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比赛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比赛的;发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签订比赛协议后,未能如期举办比赛的。

第三十四条受到以上处罚的,将视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中国象协对赛区做出的处理决定将抄送所属地的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象棋协会。

第三十六条中国象协在象棋赛事的竞赛组织和赛区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上问题的,将按照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体育总局的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象协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办法,制定所辖地的象棋赛事管理办法,以及商业性、群众性象棋赛事监管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