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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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1

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21117

  【实施日期】19921117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小型项目一般在试生产或试使用三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一般在半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建成交付使用即组织验收。

在上述期限内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章名】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重大设计变更应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条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章名】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

  (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五)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六)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

  第七条大中型项目中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

  第八条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

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新增加的生产能力。

  第九条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少数和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又不影响投产和正常使用,亦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手续。

在验收时,对剩余工程和设备,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质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章名】第四章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整理技术经济资料和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将有关批准文件和技术经济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以完整的工程档案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保管,以适应生产管理的需要。

整理的范围和要求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文《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编制竣工图。

竣工图是起初记录项目地下、地上建(构)筑物和各种沟道、管路等实际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验收和生产使用中、维护管理以及今后改建、扩建的依据。

所有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都要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竣工图。

竣工图要保证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

符合归档要求。

建设项目的竣工图不能少于两套。

  第十二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主要内容。

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各种材料、设备、机具和备品备件要逐项清点核实,列出清单。

竣工财务决算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送建设银行审查签证。

通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检查概(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找出投资节约或超支的原因,分析投资效果。

  第十三条组织自检和专项检查。

检查项目是否按设计建成,是否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以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等,并在全面自检的基础上,组织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分别对设计、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技术档案质量进行检查评定。

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组织初步验收,(专项检查也可和初步验收同时进行)。

检查中认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第十四条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项目建设情况;对施工、设计的评定意见;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等专项检查及验收的结论意见;竣工财务决算情况,遗留和需要上级解决的主要问题;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建议名单等。

  【章名】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项目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竣工验收。

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进行一次验收。

  第十六条初步验收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

验收中既要对各单项工程逐项验收,又要对整个项目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验收中只组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不举行初验仪式。

初步验收后方可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

  【章名】第六章竣工验收的权限和组织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级组织。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小型项目或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建委或按隶属关系由省级主管厅(局)或地区(州、市)分别组织验收。

省级厅(局)或地区(州、市)组织验收的项目须报省建委备案。

地区(州、市)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上报省建委的同时,抄报省级厅(局)备案。

应由省建委组织验收的,因故不能组织验收时,可委托主管厅(局)或地区(州、市)组织验收,验收结果须报省建委,由省建委审批《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财政、银行、环保、审计、统计、劳动、消防、档案、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

建设单位和生产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均要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设备制造单位的全面汇报,审查初步验收结论和竣工验收文件;

  

(二)检查竣工工程,评价设计和施工质量;

  (三)审定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四)鉴定环保、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技术档案等实施情况;

  (五)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核实生产能力,确定交付生产使用日期;

  (六)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途径;

  (七)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鉴定书由组织验收部门印发。

  第二十条对已建成投产或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逾期不组织竣工验收的,计划部门不再列入计划,银行要停止支付基建资金,财政、税收部门要以实际建设内容,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征收税款。

  【章名】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竣工图编制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

验收的权限划分》、《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由省建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2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行使出资人职责,对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阶段实施,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以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可不实行代建制。

投资规模较小或须分散实施的建设项目,可通过捆绑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项目建设中可独立采购并安装使用的非建筑类设备、材料,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条代建项目取得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和可研报告批复后,报省代建办审核,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第六条省代建办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从有资质的企业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公司。

省政府指定省代建办建设的项目,由省代建办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管理公司中标后,由省代建办与其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前,项目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保证其切实履行代建职责。

项目业主单位要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立即向中标项目管理公司移交前期工作及资料,做好前后两个阶段的衔接。

第八条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省代建办组织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九条项目管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代建项目的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等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省代建办申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管理公司组织编制工程财务决算,经省代建办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验收合格后,全部工程、设施设备及资料交付项目业主单位。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代建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批和安排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进行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根据批准的预算拨款,对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复。

省建设厅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省审计厅负责对代建的重大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并应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代建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对项目代建过程中具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代建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项目代建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省代建办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对项目代建全过程进行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有关政策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评价,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三)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公司,与中标的项目管理公司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监督项目管理公司进行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招标;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并与中标的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四)参与实施代建制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初审;

(五)负责代建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管;

(六)审查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七)审查参建单位的付款申请,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

(八)定期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反映存在的问题;

(九)督促项目管理公司办理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所需相关手续,审查工程结算,组织工程决算和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申报和项目建成后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

(二)负责组织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参与协助办理土地、规划、四通一平、环保、抗震、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配套等各项手续;

(四)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与建设阶段的衔接,协助项目管理公司办理项目代建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等手续;

(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项目专户;

(六)对项目管理公司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七)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成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和省代建办的授权,行使建设单位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等负全部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批;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报审;负责办理项目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二)在省代建办和有关部门监督下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与中标的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报省代建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省代建办批准后执行;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定期向省代建办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年度财务结算报表;依据项目进度向省代建办提出项目付款申请;

(四)负责项目建设阶段实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将项目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及其他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代建办;

(五)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和专项验收,申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省财政厅批准;负责整理汇编项目建设及竣工的技术资料;

(六)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七)负责向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资产、资料移交手续;

(八)负责组织协调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由省代建办直接代建的项目,省代建办承担项目管理公司职责。

第十六条代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分项目设立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经省代建办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批。

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将代建项目资金拨入代建项目专户;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及时、足额拨入代建项目专户。

第十八条省代建办根据项目管理公司提出的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按照实际工作进度和合同约定,将应付款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第十九条代建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收取,由省代建办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实施,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及投资。

代建项目建设期间,确需调整设计及概算的,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落实资金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应足额列入项目预备费。

项目预备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省代建办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建设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代建办可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项目管理公司依法解除合同。

项目管理公司违约应赔偿损失的,在损失赔偿额确认后,由省代建办从其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项目管理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仍不足以支付的,省代建办有权依法追偿。

存在上述行为的参建单位列入企业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与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代建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评审批准后,决算投资与概算投资相比有节余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管理公司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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