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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型水库鉴定大纲

浙江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试行)

一总则

1这适应我省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认定)工作的需要,保证鉴定(技术认定)工作的质量,规范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认定)的技术工作内容、方法及标准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和《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条例》《鉴定办法》《评价导则》和《认定办法》),制定本大纲。

2本技术大纲适用于我省已建一般中型水库和特别重要小型水库3级坝的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4、5级坝的安全认定。

中型及特别重要小型水库3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符合《鉴定办法》、《评价导则》等规程规范的要求。

本大纲所称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等。

3本大纲对大坝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等的复核或评价的要求和方法作了规定。

4大坝安全评价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按水库大坝目前的工作条件、荷载及运行工况进行复核与评价。

基本查明大坝建筑物质量,所选取的计算参数应能代表大坝目前性状,必要时可通过钻探(挖坑)试验获得。

5对水库大坝安全要求做到全面评价,重点突出。

对有安全监测资料的水库大坝,应从监测资料入手,了解大坝现状。

6对于中型及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应按第3条所列的项目按本技术大纲的规定和要求做出复核或评价,编写专项报告,再综合各专项报告编写总报告;对一般小型水库大坝按本大纲要求编写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

复核或分析所采用的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可靠,结论应明确合理。

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评价导则》的规定,编写水库大坝安全现场自查和运行管理报告。

水库管理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按《评价导则》的规定编写防洪标准复核、结构安全评价和渗流安全评价等专题报告。

7一般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综合评价分类按《评价导则》的规定执行。

一般小型水库按《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及本大纲方法对大坝进行技术认定分类。

8水库大坝安全评价,除应符合本技术大纲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详见附录4)

9本技术大纲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两章。

对中型、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的共同内容列为通用部分,其不同内容列为专用部分。

需要抗震安全复核的水库大坝,其抗震安全复核可参照《评价导则》的规定执行。

二通用技术大纲

1洪水标准复核

1.1一般要求

1.1.1洪水标准复核,主要包括设计洪水复核和调洪计算,评价大坝工程现状的抗洪能力是否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1.1.2设计洪水,包括设计洪峰流量、设计洪水总量和设计洪水过程线。

设计洪水采用坝址洪水。

1.1.3根据资料条件,设计洪水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坝址或其上、下游邻近地点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洪水流量资料,并有调查历史洪水时,可采用流量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

(2)工程所在地区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暴雨资料,可采用暴雨频率分析法(确无实测资料的小型水库,可查暴雨图集)计算设计暴雨,推算设计洪水。

(3)对于难以获得流量资料的中小型水库,一般可采用雨量资料或经验公式法推求设计洪水。

(4)对设计洪水计算过程中所依据的基本资料、计算方法及其主要环节、采用的各种参数和计算成果,应进行分析检查,论证其合理性。

1.2基本资料

1.2.1洪水标准复核需要收集大坝设计、运行、验收和以往安全鉴定有关的水文、洪水、库容及保护区社会经济情况等资料。

1.2.2要充分利用实测水文资料,对计算设计洪水所依据的暴雨洪水资料应作合理性检查,对流域特征值应予复核。

1.2.3洪水系列应具有一致性。

如实测洪水系列较短或实测期内有缺测年份,可进行洪水资料的插补延长。

1.2.4如实测暴雨系列较短或实测期内有缺测年份,可用下列方法进行暴雨资料的插补延长。

(1)邻站与本站距离较近,地形差别不大时,可直接移用邻站资料。

(2)本站邻近地区测站较多时,大水年份可绘制同次暴雨等值线图进行插补,一般年份可采用邻近各站的平均值。

(3)本流域暴雨与洪水的相关关系好时,可利用洪水资料插补延长面平均暴雨资料。

1.2.5对插补延长的洪水、暴雨资料,应检查其合理性。

1.3根据流量资料计算设计洪水。

1.3.1频率计算中的洪峰流量和不同时段的洪量系列,应由每年最大值组成。

据洪水成因的不同,也可分期选样。

1.3.2对洪水系列,应在可靠性和一致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代表性分析。

1.3.3频率曲线的线型一般应采用皮尔逝III型。

1.3.4频率曲线的统计参数采用均值X、变差系数Cv和偏态系数Cs表示。

统计参数的估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采用矩法或其它参数估计法,初步估算统计参数。

(2)采用适线法调整初步估算的统计参数。

适线时,应尽可能拟合全部点据,拟合不好时,可侧重考虑较可靠的大洪水点据。

(3)适线调整后的统计参数应根据本站洪峰、不同时段洪量统计参数和设计值的变化规律,以及上下游、干支流和邻近流域各站的成果进行合理性检查,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1.3.5当设计流域的洪水和暴雨资料短缺时,可利用邻近地区分析计算的洪峰、洪量统计参数,或相同频率的洪峰模数等,进行地区综合,用于设计流域。

1.3.6设计洪水过程线应选资料较为可靠、具有代表性、对工程防洪运用较不利的大洪水作为典型,采用放大典型洪水过程线的方法推求。

可采用下列方法:

(1)同频率放大法。

按设计洪峰及时段洪量洪量同频率控制放大典型洪水。

(2)同倍比放大法。

按设计洪峰或某一时段设计洪量控制,以同一倍比放大典型洪水。

1.4根据暴雨资料推算设计洪水

1.4.1各种标准的设计暴雨包括设计流域各种历时面平均暴雨量、暴雨的时程分配等。

暴雨统计历时,一般可取一日(或24h)与三日。

1.4.2流域各种历时设计面平均暴雨量,根据流域面积大小和资料条件,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

(1)当流域各种历时面平均暴雨量系列较长时,应采用暴雨频率分析的方法直接计算。

(2)当流域面积较小,各种历时面平均暴雨量系列短缺时,可用相应历时的设计点暴雨量和暴雨点面关系间接计算。

(3)当流域面积很小时,可用设计点暴雨量作为流域设计面平均暴雨量。

(4)缺乏实测资料的小型水库,可直接查读浙江省暴雨图集,计算流域设计暴雨。

1.4.3设计点暴雨量和面暴雨量的频率分析,可按上述流量频率分析的方法进行。

其中,特大暴雨的重现期可根据该次暴雨的雨情、水情和灾情以及邻近地区的长系列暴雨资料分析确定。

当设计流域缺乏大暴雨资料,可移用邻近地区的暴雨资料加入设计流域暴雨系列进行频率分析。

但对移用的可能性及重现期应进行分析,并注意地区差别,作必要的改正。

1.4.4设计暴雨的统计参数及设计值必须进行地区综合分析和合理性检查,并与以往阶段的设计暴雨成果进行比较分析。

1.4.5设计暴雨量的时程分配可按暴雨公式计算。

暴雨衰减指数可查读浙江省暴雨图集,或结合实测暴雨统计分析,综合选用。

1.5产流和汇流计算

1.5.1由设计暴雨推算设计洪水,应分析利用设计流域或邻近地区实测的暴雨、洪水对应资料,合理选用产流与汇流计算方法中的有关参数。

1.5.2产流计算可采用蓄满产流的简易法。

1.5.3汇流计算可根据设计流域面积大小,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如集水面积大于50km2的可采用浙江省瞬时单位线法,面积较小的则可用推理公式计算,如采用浙江省水电院推理公式法或浙江省合理化公式法等。

1.5.4由设计暴雨推算的设计洪水成果,应与本地区实测和调查的特大洪水以及设计洪水成果进行对比分析,以检查其合理性。

同时与以往阶段的设计洪水成果进行比较分析。

1.6调洪计算

1.6.1水库调洪计算前应做好调洪计算条件的确定和有关资料的核查等准备工作。

1核定起调水位

(1)大坝设计未经修改的,应采用原设计确定的汛期限制水位。

(2)大坝经过加固或改、扩建或上游人类活动对设计洪水有较大改变的,应采用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重新确定的汛期限制水位。

(3)对于设计洪水标准未达到规范要求,汛期降低限制水位运行的,应仍按原来的汛期限制水位进行调洪计算。

2复核设计规定的(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了的)调洪运用方式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了解有无新的限泄要求。

3复核水位~库容曲线。

淤积比较严重的,要采用淤积后实测后果。

3复核泄洪建筑物水位~泄量曲线。

1.6.2调洪计算一般采用静库容水量平衡法。

1.6.3调洪计算一般不考虑水情预报预泄。

1.7水库防洪能力的复核。

1.7.1根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大坝安全的规定和工程质量评价结果,复核并确定水库安全度汛的设计和校核水位及其相应的最大下泄流量。

据此确定的设计和校核洪水位所相应的设计洪水频率和校核洪水频率,即为水库大坝现状的抗洪能力。

1.7.2复核坝顶超高(含防渗体顶高程)是否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

1.7.3防洪标准复核计算的结果,应根据水库规模及所处地形特征(山区、丘陵区或平原、滨海区)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规定。

(1)水库工程的等级及大坝级别应符合标准(GB50201-94)中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别及水工建筑物的级别的规定。

如果大坝经过改、扩建,工程规模改变,或因下游环境变化而重要程度有改变时,应对大坝级别进行调整,并报上级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2)水库大坝现状的抗洪能力应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要求。

(3)当复核结果不符合标准(GB50201-94)要求时,应进一步复核计算大坝可安全运行的洪水频率。

1.7.4对非常溢洪道启用的方式和条件进行复核,要求非常溢洪道能按原设计要求及时泄洪。

1.7.5洪水标准复核应明确做出以下结论。

(1)原设计的大坝防洪标准和设计洪水是否需要修改。

(2)水库大坝的实际抗洪能力是否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3)要求的最大泄洪流量能否安全下泄。

(4)梯级水库按照联合调洪方式进行防洪标准复核。

2泄洪、输水建筑物安全评价

2.1泄洪、输水建筑物工程质量评价

2.1.1泄洪、输水建筑物工程质量评价的目的和任务是:

(1)泄洪、输水建筑物质量评价是大坝工程质量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坝安全鉴定的先导性工作之一。

其质量评价应按混凝土坝工程质量评价执行。

(2)当缺乏质量评价的基本资料,或经复查建筑物的实际施工质量不满足要求及存在质量隐患时,应结合工程的运行工况对建筑物进行实体检验或钻探、试验工作,对混凝土质量作进一步的论证。

2.2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

2.2.1一般规定

(1)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的目的是:

按照现行规范复核计算建筑物目前在静力条件下的稳定、强度及变形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工作需要的基本资料。

原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行期的各种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由水库管理单位收集提供。

2.2.2安全评价方法

(1)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主要有现场检查法及计算分析法。

当有监测资料时,应优先使用监测资料分析法。

当缺乏监测资料时,可结合计算分析和现场安全检查评价其结构安全性。

(2)泄洪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主要是复核地基应力、结构强度与稳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泄流设施的泄流能力及消能防冲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主要是复核结构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若不满足设计要求,是否会危及到本工程和大坝的安全。

对已暴露出的问题或异常工况应做重点复核计算。

(3)关于计算分析法:

按照《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00)、《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2002)、《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94)、《不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T5077-1997)及《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T191-96)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分析。

2.2.3具体复核内容

(1)泄洪建筑物进水渠主要是复核翼墙的抗滑、抗倾稳定性及地基应力。

输水建筑物进水口主要是复核检修平台、启闭平台等梁板及框架的抗弯、抗剪、抗裂及变形等。

(2)泄洪建筑物控制段主要是复核地基应力与稳定、结构强度及过流能力。

输水建筑物洞身主要是复核过流能力、衬砌强度。

(3)泄洪建筑物泄槽主要是复核泄流能力、边墙高度、抗滑稳定性及抗冲能力;对于高边坡,要复核其稳定性。

(4)泄洪建筑物消能防冲设施主要是复核不同消能方式的消能参数,分析经消能后的水流,对本工程枢纽建筑物及附近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影响程度。

对于挑流消能,主要是核算挑距及冲刷坑深度。

对于底流消能,主要是核算跃后水深、水跃长度及消力池深度。

(5)泄洪建筑物出水渠主要是复核泄流能力及抗冲能力。

2.2.4安全评价标准

(1)按现场检查的结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不安全或存在隐患。

a在闸墩、启闭机大梁等部位,出现有危害的裂缝;

b泄水、输水建筑物的下游两侧出现大量渗水或涌水现象。

c泄水建筑物下游消能防冲设施毁坏,危及枢纽建筑物安全;输水建筑物通气孔(井)通气不畅或通气能力不够。

(2)按计算分析法的结果,若建筑物的地基应力、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等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满足使用要求,可认为结构不安全或存在隐患。

2.2.5安全评价结论

(1)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应对下列问题做出明确结论:

a建筑物的地基应力、抗滑稳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b是否会产生危及建筑物安全的裂缝及变形;

c建筑物的结构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当上述问题不满足要求时,应分析其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危害。

2.3泄洪、输水建筑物渗流安全评价。

2.3.1溢洪道和水闸的渗流安全评价参照混凝土坝透流安全评价的要点执行。

2.3.2涵管的渗流安全评价,对坝内钢筋砼管、钢管应分析其外围结合带有无接触冲刷等渗透稳定问题,如管身有无漏水、管内有无土粒沉积、土体与涵管结合带是否有水渗出、出口有无反滤保护等。

对坝内陶瓷涵管、砖石方管应视为存在渗流稳定安全问题,必须予以报废或更新改造。

3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安全评价

3.1金属结构安全评价

3.1.1一般规定

(1)金属结构安全评价的目的是复核水库大坝泄洪、输水建筑物的钢闸门、启闭机与压力钢管等,在现状条件下,能否按设计要求安全运行。

(2)钢闸门安全评价的重点是对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对启闭机的启闭能力进行复核;对压力钢管的强度、抗外压稳定性进行验算。

(3)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工作需要收集下列基本资料:

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观测等各种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由水库管理单位收集提供。

(4)金属结构安全评价的工作重点,是在制造、运输、安装过程中出现过质量事故或薄弱的部位与构件,以及运行中发现应力、变形异常或出现险情的部位与构件。

3.1.2安全评价方法

(1)安全评价应根据现场检查、安全检测及计算分析综合评定。

(2)安全检测应遵照《水工钢闸门及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SL101-91)规定进行。

(3)计算分析应分别按照水工钢闸门、启闭机、压力钢管的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3.1.3安全评价标准

(1)现场检查或观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金属结构破坏或存在安全隐患。

a钢闸门的承重构件产生超过设计允许的变形、裂纹或断裂,连接构件(如螺栓)遭到破坏;压力钢管管壁出现裂纹或破裂漏水;以及严重腐蚀、磨损。

b闸(阀)门无法正常启闭;如钢闸门的行走支承严重变形;启闭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等。

压力钢管的镇墩、支墩出现明显的沉降、水平位移或转动,超过伸缩节的调节能力。

c通气孔(井)通气不畅。

(2)根据现场检查或观测发现的问题,尚不能作出判断的情况下,须作进一步的安全检测与分析。

若安全检测分析结果不满足相应检测规程的要求,可认为金属结构不安全或存在隐患。

(3)计算分析的结果必须满足规范规定的要求。

如不满足规范要求,必须结合安全检测的结果进行复核论证。

3.1.4安全评价结构与安全性分级

(1)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应对下列问题做出结论:

a金属结构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b启闭机的启闭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c在紧急情况下,能否保证闸门正常开启;

d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

(2)当钢闸门及其承重构件和行走支承、启闭机、压力钢管及其镇墩和支墩能正常工作,安全检测结果与计算分析的应力、变形、位移均在规范或设计、试验等规定的允许值以内时,可认为金属结构的安全性A级。

(3)当金属结构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将其安全性定为B级或C级。

a钢闸门的承重构件超过设计允许的变形甚至出现裂缝或断裂、严重磨损或腐蚀,钢闸门的行走支承变形或闸门槽出现过大的不均匀沉陷或扭曲变形,闸(阀)门的启闭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b压力钢管(坝内埋管)管壁出现裂纹或破裂漏水,压力钢管的镇墩、支墩出现明显的沉降、水平位移或转动。

c计算分析和安全检测的应力、变形、位移值超过有关规程或设计等规定的允许值。

3.2电气设备安全评价

3.2.1一般规定

(1)安全评的目的是复核与水库泄水、输水建筑物有关的电气设备的控制电源的可靠性,供配电设备的可靠性和控制方式的合理性,在现状条件下能否按设计要求安全运行。

(2)电气设备安全评价的重点是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其中,继电器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控制盘柜及二次回路、高、低压电器及接地装置等均遵照相应的现行规范执行。

(3)电气设备安全评价工作需要收集下列基本资料:

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等各种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由水库管理单位收集提供。

(4)电气设备安全评价的工作重点,是供电电源和操作开关部分的主要元器件、易损件及在以往运行中曾出现过故障的电气设备。

3.2.2安全评价方法

(1)安全评价应根据现场检查、安全检测及计算分析综合评定。

(2)安全检测应遵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96)规定进行。

(3)计算分析主要是对启闭设备在启动过程中的电压降落进行计算复核。

根据现场的负荷参数,校核变压器、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及接触器的工作电压,确定启闭设备能否正常、安全运行。

3.2.3安全评价标准

(1)现场检查或观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电气设备破坏或存在安全隐患。

a架空供电线路离地、离建筑物的距离、空气间隙交叉距离和跨越距离不东路规范要求;架空供电线路连接管出现异常。

b电缆绝缘损伤、绝缘值低于规范要求。

c变压器异常振动、异常噪音,油浸变压器出现渗漏油。

d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不能正常启动发电。

(2)安全检测结果必须满足相应安全检测规程的要求,否则可认为电气设备不安全或存在隐患。

(3)计算分析的结果必须满足规范规定的要求,如不满足规范要求,必须结合安全检测的结果进行复核论证。

安全检测的结果不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可认为电气设备不安全或存在隐患。

3.2.4安全评介结论

(1)电气设备安全评价应对下列问题做出结构:

a供电电源的可靠性及其他供电容量能否满足要求;

b电气元件的通断能力能否满足启闭机运行的要求;

c电气设备是否存在对运行操作人员的安全隐患;

d在紧急情况下,能否保证闸(阀)门正常开启。

三专用技术大纲

(一)中型水库大坝部分

1工程质量评价

1.1一般要求

1.1.1工程质量评价的目的和技术工作任务。

(1)工程质量评价是大坝安全鉴定的一项先导性工作,为大坝安全鉴定提供参考依据,并为大坝除险加固提供指导性意见。

(2)评价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查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检查工程运行期间质量方面的实际情况与变化,能否确保安全运行。

(3)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的结论是专为大坝安全鉴定区分工程质量等级而用的,有别于原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1.1.2工程质量评价需要的基本资料

原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行期的各种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由水库管理单位收集提供。

1.1.3工程质量评价的基本方法

(1)现场检查法:

主要适用于资料不足的水库工程。

通过直观检查或辅以简易测量、测试,复核建筑物的形体尺寸、外表质量以及运行情况等是否达到了原设计的要求。

(2)历史资料分析法:

通过对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和验收报告等档案资料进行复查和统计分析,对照有关规范来评价工程的施工质量。

对缺乏资料的水库需与原设计、施工人员进行座谈收集资料。

(3)勘探、试验检查法:

当上述两种方法尚不能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或当水库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时,可根据需要对建筑物或坝基岩层进行补充勘探、试验,必要时还可辅以物探、电测、同位素等新技术测试方法或原位测试检查,取得原体参数,并据此进行分析评价。

1.2坝基和岸坡处理的质量评价

1.2.1坝基和岸坡处理的质量评价主要应根据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记载以及施工回忆等历史资料来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再进行一些补充勘探和试验。

1.2.2对水库大坝工程(包括土石坝、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应复查以下项目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要求以及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

(1)坝基及岸坡的清理;

(2)防渗体基础及岸坡的开挖;

(3)坝基及岸坡防渗、固结及对地质构造的处理;

(4)坝基及岸坡特殊地质问题如软弱层、岩溶、涌泉等的处理。

(5)当坝基及岸坡采用灌浆处理时,还需检查其是否满足灌浆规范要求。

1.2.3当发现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时,应结合工程的现实状况进行专门论证,并确定是否需要补充勘探试验和采取处理措施。

1.3土石坝工程质量评价

1.3.1土石坝工程质量评价重点复查以下项目的实际质量是否达到了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要求并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1)坝基与岸坡自理

(2)坝体填筑料的压实干密度和相对密度合格率以及填料的强度、变形及防渗排水性能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1.3.2若已发现坝体有明显的不均匀沉降、裂缝、滑动、散浸或集中渗漏等现象时,应针对具体情况做补充探查和试验并结合大坝的变形分析、稳定分析和渗流分析等作进一步论证。

1.3.3若缺乏基本资料,或经复查大坝的填筑质量不满足要求或存在质量隐患时,应补充必要的勘探试验工作。

1.4混凝土坝工程质量评价

1.4.1混凝土坝质量评价重点是复查以下项目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要求并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1)坝基与岸坡处理;

(2)混凝土的实际强度,抗渗、抗冻等级、抗冲、抗磨蚀、抗溶蚀性能,以及变形模量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对碾压混凝土、流态混凝土、水下混凝土、压浆混凝土、喷射混凝土以及沥青混凝土等特种混凝土,其质量评价应按专门的规程规范要求进行。

1.4.2若发现坝体有裂缝、剥蚀、漏水、扬压力过高等质量问题或经复查大坝的实际施工质量不满足要求或存在质量隐患时,则应结合工程运行情况进行专门论证,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体检验或钻探试验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土石坝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重点是渗流稳定性和坝坡稳定性。

混凝土坝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重点是大坝混凝土结构的整体性、耐久性及基础处理的可靠性。

1.5.2大坝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尚应考虑影响大坝安全的输水泄水洞(管)及其金属结构的工程质量情况。

1.5.3综合评价的工程质量按《评价导则》2.6节执行。

2结构安全评价

2.1一般规定

2.1.1结构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按国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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