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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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剖析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水平,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核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

  

(二)发展目标。

简政放权,开放市场,坚持放管并重,消除市场壁垒,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全国建筑市场体系;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和现场联动,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

  (三)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废除不利于全国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妨碍企业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全面清理涉及工程建设企业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

规范备案管理,不得设置任何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准入条件,不得强制外地企业参加培训或在当地成立子公司等。

各地有关跨省承揽业务的具体管理要求,应当向社会公开。

各地要加强外地企业准入后的监督管理,建立跨省承揽业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督办、协调机制,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安全事故,对于情节严重的,予以清出本地建筑市场,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

  (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探索从主要依靠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市场准入,逐步转变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市场优胜劣汰。

加快研究修订工程建设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取消部分资质类别设置,合并业务范围相近的企业资质,合理设置资质标准条件,注重对企业、人员信用状况、质量安全等指标的考核,强化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简政放权,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健全完善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制度;改进审批方式,推进电子化审查,加大公开公示力度。

  (五)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

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

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完善专家评标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透明。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标后评估。

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招标,不得以费用作为唯一的中标条件。

  (六)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全国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印发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和管理办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息的公开力度,通过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发布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执法处罚等信息,公开曝光各类市场主体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探索开展工程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行为评价办法,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研究、试行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引导建设单位等市场各方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七)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

分类指导不同投资类型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模式发展。

调整强制监理工程范围,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研究制定有能力的建设单位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其它管理模式的政策措施。

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的工程项目,可不再委托监理。

推动一批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做优做强。

  (八)强化建设单位行为监管。

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指定分包和肢解发包,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技术咨询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拖欠工程款。

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采取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的条件。

积极探索研究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制约和处罚措施。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大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

  (九)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体系。

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程计价规则,服务建筑市场。

健全工程量清单和定额体系,满足建设工程全过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

全面推行清单计价制度,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定额管理机制,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清理调整与市场不符的各类计价依据,充分发挥造价咨询企业等第三方专业服务作用,为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提供保障。

建立国家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指标指数,提升造价信息服务。

推行工程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强化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监管。

  

  三、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十)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

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推动勘察设计企业强化内部质量管控能力。

健全勘察项目负责人对勘察全过程成果质量负责制度。

推行勘察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推动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勘察质量管理。

研究建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推行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告知制度。

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十一)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

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落实工程质量抽查巡查制度,推进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

完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制度,强化质量责任追究和处罚。

健全工程质量激励机制,营造“优质优价”市场环境。

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积极探索试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对已实行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十二)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提高施工企业质量检验能力。

整顿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加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监管,加大对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建立健全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制度,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测。

  (十三)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

深入推进项目经理责任制,不断提升项目质量安全水平。

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活动,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推动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落实质量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责,强化过程质量控制。

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全面推行样板引路制度。

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企业标准化考评的主要依据。

  (十四)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

研究探索建筑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架租赁、安装(搭设)、使用、拆除、维护保养一体化管理模式,提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专业化管理水平。

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

持续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架安全专项治理,有效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十五)强化施工安全监督。

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管理状况为安全生产许可延期审查重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动态管理。

鼓励地方探索实施企业和人员安全生产动态扣分制度。

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保障机制,在招标时将安全生产费用单列,不得竞价,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加强企业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依法处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机制。

支持监管力量不足的地区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能力的专业社会机构作为安全监督机构辅助力量。

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推动建设单位对重大工程实行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投入。

鼓励建设单位聘用专业化社会机构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四、促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

  (十六)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统筹规划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目标和路径。

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结构体系、建筑设计、部品构件配件生产、施工、主体装修集成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制定完善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组织编制相应标准设计图集,指导建立标准化部品构件体系。

建立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鼓励各地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激励政策,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和科研等单位建立产业联盟。

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试点示范引导作用并适时扩大试点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七)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要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工人,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

充分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多层次的劳务人员培训体系。

大力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建设,坚持“先培训后输出、先持证后上岗”的原则。

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关键技术工种的劳务人员,应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逐步实现建筑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

  (十八)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集约、生态环保、传承创新的理念,树立文化自信,鼓励建筑设计创作。

树立设计企业是创新主体的意识,提倡精品设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加强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间的衔接。

探索放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资质准入限制,鼓励相关专业人员和机构积极参与建筑设计方案竞选。

完善建筑设计方案竞选制度,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方案公众参与和专家辅助决策机制,在方案评审中,重视设计方案文化内涵审查。

加强建筑设计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

开展设计评优,激发建筑设计人员的创作激情。

探索研究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后评估制度。

  (十九)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

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推动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调整现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现场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管理制度,为推行工程总承包创造政策环境。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

  (二十)提升建筑业技术能力。

完善以工法和专有技术成果、试点示范工程为抓手的技术转移与推广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积极推动以节能环保为特征的绿色建造技术的应用。

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应用,提高综合效益。

推广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

探索开展白图替代蓝图、数字化审图等工作。

建立技术研究应用与标准制定有效衔接的机制,促进建筑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加大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

推动建筑领域国际技术交流合作。

  五、加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安排,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及时解决发展和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整体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

  (二十二)积极开展试点。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把试点工作与推动本地区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分析试点进展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在条件成熟时向全国推广。

要加大宣传推动力度,调动全行业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建筑业的发展和改革。

  (二十三)加强协会能力建设和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提高协会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等方面的服务能力。

鼓励行业协会研究制定非政府投资工程咨询服务类收费行业参考价,抵制恶意低价、不合理低价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1日

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国税局、建委、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市建委 市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大服务和监管力度,规范建筑业市场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外地来沈企业,要以法人登记形式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我市从事铁路、水利、电力等国家项目建筑施工的中直企业另行规定),工商、地税部门应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地来沈企业的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协助地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

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好招标的资格审查工作,对不能提供法人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不办理准入备案的投资人,不得向其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不得受理其投标申请。

建设部门在核实外地来沈建筑施工企业已办理上述工商、税务登记后,要积极为其提供备案、许可和相关支持。

  二、落实税收政策,规范建筑业的税收管理

  凡到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外地来沈单位设立的法人企业,要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向我市地税部门缴纳各项税费。

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

建设单位对未提供本地发票的施工企业,不得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地税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使用外地发票的外地来沈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配合机制

  市、区两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引导和鼓励外来企业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建设、工商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工商登记等情况。

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相关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实际资金投入、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地税部门要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行业税收管理情况。

  四、强化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要集中力量,加强对建筑业税收管理薄弱环节的专项检查。

要强化发票日常监控工作,完善发票管理的专项制度,堵塞税收漏洞。

要坚持建筑业项目管理,实施源泉控管工作。

对纳税异常企业,要加大征管力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偷税、逃税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税务发票制假、贩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政府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若干意见

松政办发[2010]11号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富民强县的基础性产业,在提供劳动就业,增加县财政收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税收征管,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发展,根据《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8〕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税收征管。

鼓励建筑业企业建账建证,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亏损)。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税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范围内,结合我县实际,就低核定应税所得率。

  二、为确保建筑市场竞争公平、公正,实现市场规范管理,保证税负公平,凡在松阳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手续,纳入税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办法。

  三、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提供注册地税务机关有效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资料的,应视同本地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加强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

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统一印发《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事项告知书》,由县招投标中心宣传发放。

业主单位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必要时可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召开建筑企业、业主、税务及相关监管部门参与的政策业务辅导会。

  五、有关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于发生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该建筑施工项目取消一切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本地建筑企业在外承揽工程且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的,按该项目回注册地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其他税费回注册地缴纳的参照执行。

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地缴纳的所得税,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企业,优惠期限暂定为三年。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七、发改、经贸、建设、土管、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作,积极配合地税部门抓好建筑业税收管理,及时提供相关建设项目资料。

在工业企业投资验收时,要以县地税部门管理的建筑业正式发票作为投资验收依据。

  八、松阳县会计核算中心、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等部门把好审核关,在支付建筑工程、康庄工程等建设款项时,必须凭县地税部门管理的建筑业正式发票才能支付。

  九、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吴涛副会长兼秘书长在建筑业“营改增”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同志们、朋友们:

  首先,非常感谢大家应邀出席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报社共同举办的这次“营改增”座谈会。

特别是要感谢住房城乡建设部计财司、税务总局的领导同志在百忙之中能够来出席会议,听取我们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今天的座谈会规模大、层次高,来的都是我们行业的专家,就企业来讲都是管理方面的精英和骨干,所以讨论的问题比较深入,大家提出了许多非常宝贵很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

我相信不但对参加会议的代表有所收获,对于下一步政府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确定建筑业税率和制定有关政策将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总之,这次会议开得非常成功。

  借这个机会,作为主办方之一,我有三点体会,和大家做个交流:

  第一,认真履行反映诉求的社团职责,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营改增”转型工作,是我们协会一项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大家知道,“营改增”是继2009年国家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税改将对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包括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交易行为、合作方式都将随着税改进行一系列的调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将影响到建筑业进一步持续发展问题。

所以,我会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

郑一军会长多次指示我们,要密切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广大企业做好“营改增”工作,既要积极响应这一重大改革,又要把我们行业的实际困难和特殊问题如实反映上去。

去年“营改增”方案出台后,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司的领导下,我会与统计、劳务分会共同组织广大企业和专家学者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先后两次以书面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建筑业企业实行“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包括税率问题、试点时间范围、劳务企业小规模纳税政策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到目前为止,这些意见和建议到底能不能全部采纳还不清楚,但至少有两、三条采纳了我们的建议,比如试点推迟了,并要统一实行,说明我们过去的工作和建议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

  我们今天之所以还要开这个会,就是问题虽然很清楚,大家都认为11%太高,不但没有减负,而且更加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觉得8%比较适中,6%最好,那么到底有多大希望被采纳,心里都没有底。

在这方面,各方还有分歧。

前几天我去天津参加一家企业关于经营工作的座谈会,他们邀请了一个税务总局的退休领导讲话,他正好参与了这次“营改增”工作,也专门讲到了建筑业的“营改增”。

会后我跟他讲,11%太高了,他说你认为多少合适?

我说我们认为6%合适,他就问我有什么依据啊?

我告诉他我们做了大量的测算得出的结论,他也说确定11%他们也经过大量测算。

应该说测算各有各的算法,不能说谁对谁错,但要使我们的算法让政府主管部门接受,就要弄明白人家的算法是怎么算的,又要使我们的算法科学准确,符合实际,经得起专家检验,这是今天开会的一个重要目的,也就是我们如何能够进一步把这个问题分析得更有理有据,更有说服力,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再去呼吁、再去反映,争取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接受。

  如果最后6%和8%都实现不了,怎么办?

我们不可能说不同意,这是国务院决定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必须遵照执行的,那么我们要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

要有这个思想准备,这也就是我下面要谈的。

  第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超前研究,采取措施,务实工作,迎接“营改增”对建筑业的重大挑战。

  我们要站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持续发展的高度,对“营改增”改革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要看到这次税改对建筑业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尽管短时期会遇到各种困难,但从长远看,“营改增”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我们不能只停留在6%或者8%的认识上,我看重要的工作还是要放在制定应对措施来迎接挑战上。

作为行业协会来讲,我们下一步要重点做好“营改增”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目前我们行业的好多管理人员对“营改增”的认识还不够,好像觉得对自己影响不大,甚至连基本的概念还没弄清楚。

还有好多人认为只是财务问题,财务问题当然很关键,但我觉得主要的还是经营管理问题,税改牵扯的面很多,包括材料采购、机械租赁、经营承包方式、招投标制度以及企业管理等问题。

我们协会下一步将通过邀请业内一些著名专家和企业家写文章、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营改增”宣传和培训,使我们的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能够尽快地掌握相关的税法规定,以适应新形势下“营改增”对企业经营战略和发展方式转型的要求。

这是第二点体会。

  第三,我们要尽快地把这次会议研讨的问题加以梳理,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实事求是地上报反映给有关部门。

  我这里讲实事求是,就是不能只站在我们行业的角度,或者企业角度来看问题。

刚才大家也提到这点,每一项重大改革,必然要对有的行业造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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