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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测量

第二节 水准测量

第3.2.1条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3.2.1

等级

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mm)

路线长度(km)

水准仪的型号

水准尺

观测次数

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

与已知点联测

附合或环线

平地(mm)

山地(mm)

二等

2

DS1

因瓦

往返各一次

往返各一次

4

三等

6

≤50

DS1

因瓦

往返各一次

往一次

12

4

DS3

双面

往返各一次

四等

10

≤16

DS3

双面

往返各一次

往一次

20

6

五等

15

DS3

单面

往返各一次

往一次

30

注:

①结点之间或结点与高级点之间,其路线的长度,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的0.7倍;

②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km);n为测站数。

第3.2.2条 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DS1型不应超过15″;DS3型不应超过20″;

二、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因瓦水准尺,不应超过0.15mm,对于双面水准尺,不应超过0.5mm;

三、二等水准测量采用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时,其补偿误差△α不应超过0.2″。

第3.2.3条 水准点应选在土质坚硬、便于长期保存和使用方便的地点。

墙水准点应选设于稳定的建筑物上,点位应便于寻找、保存和引测。

一个测区及其周围至少应有3个水准点。

水准点间的距离,一般地区应为1~3km,工厂区宜小于1km。

第3.2.4条 各等级的水准点,应埋设水准标石。

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应按本规范附录四执行。

第3.2.5条 各等级的水准点,应绘制点之记,必要时设置指示桩。

第3.2.6条 水准观测应在标石埋设稳定后进行,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第3.2.7条 两次观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应重测。

二等水准应选取两次异向合格的结果。

当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分别比较,其较差均不超过限值时,应取三次结果的平均数。

第3.2.8条 水准测量的内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差前每条 水准路线若分测段进行施测时,应按水准路线往返测段高差较差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的高差偶然中误差,应按下式计算。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3.2.6

等级

水准仪的

型号

视线长度

(m)

前后视

较差(m)

前后视

累积差(m)

视线离地面最

低高度(m)

基本分划、辅助分划或

黑面、红面读数较差(mm)

基本分划、辅助分划或黑

面、红面所测高差较差(mm)

二等

DS1

50

1

3

0.5

0.5

0.7

三等

DS1

100

3

6

0.3

1.0

1.5

DS2

75

2.0

3.0

四等

DS2

100

5

10

0.2

3.0

5.0

五等

DS2

100

大致

相等

注:

①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20m时,其视线高度不应低于0.3m;

②三、四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应与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的要求相同。

式中M△——高差偶然中误差(mm);

△——水准路线测段往返高差不符值(mm);

L——水准测段长度(km);

n——往返测的水准路线测段数。

M△的绝对值不应超过本规范表3.2.1规定的各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的1燉2。

二、每条 水准路线应按附合路线和环形闭合差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高差全中误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w——高差全中误差(mm);

W——闭合差(mm);

L——计算各W时,相应的路线长度(km);

N——附合路线或闭合路线环的个数。

三、当二、三等水准测量与国家水准点附合时,高山地区除应进行正常位水准面不平行修正外,尚应进行其重力异常的归算修正。

四、各等水准网的计算,应按最小二乘法原理,采用条 件观测平差或间接观测平差,并应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五、内业计算最后成果的取值:

二等水准应精确至0.1mm,三、四、五等水准应精确至1mm。

第三节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

第3.3.1条 三角高程控制,宜在平面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成三角高程网或高程导线。

第3.3.2条 四等应起迄于不低于三等水准的高程点上,五等应起迄于不低于四等的高程点上。

其边长均不应超过1km;边数不应超过6条 。

当边长不超过0.5km或单纯作高程控制时,边数可增加1倍。

第3.3.3条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3.3.3

等级

仪器

测回数

指标差较差(″)

垂直角较差(″)

对向观测

高差较差(mm)

附合或环

形闭合差(mm)

三丝法

中丝法

四等

DJ2

3

≤7

≤7

40

20

五等

DJ2

1

2

≤10

≤10

60

30

注:

D为电磁波测距边长度(km)。

第3.3.4条 对向观测宜在较短时间内进行。

计算时,应考虑地球曲率和折光差的影响。

第3.3.5条 三角高程的边长的测定,应采用不低于Ⅱ级精度的测距仪。

四等应采用往返各一测回;五等应采用一测回。

第3.3.6条 仪器高度、反射镜高度或觇牌高度,应在观测前后量测,四等应采用测杆量测,取其值精确至1mm,当较差不大于2mm时,取用平均值;五等量测,其取值精确至1mm,当较差不大于4mm时,取用平均值。

第3.3.7条 四等垂直角观测宜采用觇牌为照准目标。

每照准一次,读数两次,两次读数较差不应大于3″。

第3.3.8条 当内业计算时,垂直角度的取值,应精确至0.1″;高程的取值,应精确至1mm。

第3.3.9条 当采用一、二级小三角测量,在一般地区进行1∶1000~1∶5000比例尺测图的控制时,可采用经纬仪三角高程,其施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可按本规范第3.3.3条 五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形测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测图的比例尺根据工程性质、设计阶段和规模大小,可按表4.1.1选用。

测图比例尺的选用               表4.1.1

比例尺

用途

1∶5000

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厂址选择、初步设计等

1∶2000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矿山总图管理、城镇详细规划等

1∶1000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城镇、工矿总图管理;竣工验收及工业普查等

1∶500

注:

对于精度要求较低的专用地形图,可按小一级比例尺地形图的规定进行测绘或利用小一级比例尺地形图放大成图。

第4.1.2条 地形的类别划分,应根据地面倾角(α)大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坦地:

α<3°;

丘陵地:

3°≤α<10°;

山地:

10°≤α<25°;

高山地:

α≥25°。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应按表4.1.2选用。

第4.1.3条 地形图的图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图式中没有规定的地物、地貌可自行补充,但应在技术报告书中注明。

第4.1.4条 地形测量的区域类型,可划分为一般地区、城镇居住区、工矿区和水域。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m)表4.1.2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m)               表4.1.2

地形类别

比例尺

1:

500

1∶1000

1∶2000

1∶5000

平坦地

0.5

0.5

1

2

丘陵地

0.5

1

2

5

山地

1

1

2

5

高山地

1

2

2

5

注:

一个测区同一比例尺,宜采用一种基本等高距。

第4.1.5条 地形图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位置中误差,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图上地物点的点位中误差(mm)           表4.1.5

区域类型   

点位中误差

一般地区

0.8

城镇居住区、工矿区

0.6

注:

隐蔽或施测困难的地区,可放宽50%。

第4.1.6条 等高线插求点对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               4.1.6

地形类别

平坦地

丘陵地

山地

高山地

高程中误差(m)

1/3Hd

1/2Hd

2/3Hd

1Hd

注:

①Hd为等高距(m);

②隐蔽、困难的地区,可按上表放宽50%。

第4.1.7条 工矿区细部点位置和高程的中误差,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细部点位置和高程的中误差(cm)             表4.1.7

地物类别

位置

高程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

5

2

一般建筑物,构筑物

7

3

第4.1.8条 地形原图制作时,宜选用厚度为0.07~0.10mm,伸缩率小于0.2‰的聚酯薄膜。

第4.1.9条 地形图的分幅,可采用矩形或正方形。

图幅的编号,宜采用图幅西南角坐标的千米数表示。

小测区可采用顺序编号;对于已施测过地形图的测区,亦可沿用原有的分幅和编号。

第4.1.10条 图廓格网线绘制和控制点的展点误差,不应大于0.2mm。

图廓格网的对角线、图根点间的长度误差,不应大于0.3mm。

第4.1.11条 每幅图应测出图廓外5mm,图幅的接边误差不应大于本规范表4.1.5和表4.1.6规定值的22倍,小于规定值时,可平均配赋;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实地检查和修改。

第4.1.12条 地形图应经过内业检查、实地的全面对照及实测检查,实测检查量不应少于测图工作量的10%。

第二节 图根控制测量

第4.2.1条 图根点的精度,相对于邻近等级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1mm;高程的中误差,不应大于测图基本等高距的1/10。

第4.2.2条 图根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可采用图根三角、图根导线、电磁波测距仪用极坐标或交会点等方法。

当在等级点下加密时,图根控制不宜超过2次附合。

当测区较小时,图根三角、图根导线可作为首级控制。

在难以布设闭合导线的狭长地区,可布设成支导线

第4.2.3条 测区内解析图根点的个数,一般地区不宜小于表4.2.3的规定。

一般地区解析图根点的个数               表4.2.3

测图比例尺

图幅尺寸(cm)

解析控制点(个数)

1:

500

50×50

8

1:

1000

50×50

12

1:

2000

50×50

15

1:

5000

40×40

30

注:

①表中所列点数指施测该幅图时,可利用的全部解析控制点;

②当采用电子速测仪测图时,控制点数量可适当减少。

第4.2.4条 当图根点作为首级控制或等级点稀少时,应埋设适当数量的标石。

(Ⅰ)图根平面控制

第4.2.5条 图根三角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图根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4.2.5

边长(m)

测角中误差(″)

三角形个数

DJ6测回数

三角形最大闭合差(″)

方位角闭合差(″)

≤1.7测图最大视距

20

≤13

1

60

40

注:

n为测站数。

第4.2.6条 图根三角作为首级控制时,起始边边长相对中误差不应大于1/100000。

第4.2.7条 线形锁应适当布置检查边,其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500;当按重合点检查时,其点位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第4.2.8条 图根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图根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4.2.8

导线长度(m)

相对闭合差

边长

测角中误差(″)

DJ6测回数

方位角闭合差(″)

一般

首级控制

一般

首级控制

≤1.0M

≤1/2000

≤1.5测图最大视距

30

20

1

60

40

注:

①M为测图比例尺的分母;

②隐蔽或施测困难地区导线相对闭合差可放宽,但不应大于1/1000。

第4.2.9条 当采用1∶500、1∶1000比例尺测图时,附合导线长度可按表4.2.8规定适当放长;当附合导线长度小于1/3M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第4.2.10条 用于测定细部点的图根导线,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25cm;当附合导线长度小于200m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第4.2.11条 图根导线的边长,宜采用电磁波测距仪单向施测,也可使用经检定的普通钢尺单向丈量.当图根导线作为首级控制时,边长应往返丈量,其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4000。

钢尺丈量的边长,当坡度大于0.02、温度超过钢尺检定温度范围土10℃或尺长修正大于1/10000时,应分别进行坡度、温度、尺长的修正。

第4.2.12条 当图根导线布设成支导线时,水平角可用DJ6,型经纬仪施测左、右角各一测回,其圆周角闭合差不应超过40″。

边长应往返丈量,其较差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3000。

导线平均边长及边数,不应超过表4.2.12的规定。

图根支导线平均边长及边数              表4.2.12

测图比例尺

平均边长(cm)

导线边数

1:

500

100

2

1:

1000

150

2

1:

2000

250

3

1:

5000

350

4

第4.2.13条 采用电磁波测距仪用极坐标法布设图根控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角可采用DJ6施测一测回;高程应按图根高程控制施测;边长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施测一测回,并应进行本站校核,方向较差不应超过30″;高程较差不应大于等高距的1/5;测距较差不应超过图上0.1mm。

二、边长不应大于表4.2.13的规定。

电磁波测距极坐标法的边长表              4.2.13

测图比例尺

边长(cm)

1:

500

300

1:

1000

500

1:

2000

700

1:

5000

1000

第4.2.14条 图根解析补点,可采用有校核条 件的测边交会、测角交会或内外分点等方法。

当采用测边交会和测角交会时,其交会角应在300°~150°之间,施测技术要求应与图根导线一致。

分组计算所得坐标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Ⅱ)图根高程控制

第4.2.15条 图根高程控制,可采用直接水准、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及经纬仪三角高程等测量方法。

第4.2.16条 图根水准测量,应起迄于不低于四等的高程点上,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16的规定。

 

图根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4.2.16

仪器类型

1km高差中误差(mm)

附合路线长度(km)

视线长度(m)

观测次数

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

与已知点联测

附合或闭合路线

平地

山地

DS10

20

≤5

≤100

往返各一次

往一次

40

12

注:

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的长度(km)。

第4.2.17条 当水准线路布设成支线时,应采用往返观测,其线路长度不应大于2.5km。

第4.2.18条 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垂直角可采用DJ6型经纬仪中丝法二测回测定,指标差较差和垂直角较差均不应大于25″。

仪器的高度和觇标的高度的量取值,应精确至1mm。

附合或环线闭合差,不应大于

注:

D为电磁波测距边长度(km)。

第4.2.19条 图根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应起迄于不低于图根水准精度的高程点上。

边数不应超过15个,当超过规定时,路线应布设成结点网。

第4.2.20条 图根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20的规定。

图根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4.2.20

边长(km)

仪器

测回数

对向观测高差较差(mm)

附合或环形闭合差(m)

中丝法

≤0.5

DJ6

1

≤400S

0.1Hd

第4.2.21条 图根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成果取值,应精确至1cm。

内业计算中取值精确度的要求,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

计算取值精确度的要求             表4.2.21

观测方向或垂直角值(″)

各项修正值(″)

方位角(″)

边长及坐标(m)

高程(m)

6或10

6或10

6或10

0.001

0.001

注:

取6″或10″,根据仪器不同而定。

第三节 一般地区地形测图

(Ⅰ)测绘方法与技术要求

第4.3.1条 实测地形图,可选用测记法、测绘法等成图方法。

第4.3.2条 采用速测仪或测距仪用极坐标测记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绘制草图。

对各种地物、地貌特征,应分别指定代码。

测站上,宜按地物分类顺序施测。

二、测点时,水平角、垂直角度的读数,应精确至1′;归零检查,不宜大于1.5′。

最大测距长度,宜符合表4.3.2的规定。

最大测距长度                表4.3.2

比例尺

等高距(n)

最大测距长度(m)

1:

500

0.05

300

1:

1000

0.05

450

1:

2000

1

700

1:

5000

2

1000

三、内业可采用计算机辅助成图,也可用坐标展点成图。

第4.3.3条 测绘法所用的仪器和工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视距常数范围应在100±0.1m以内;

二、垂直度盘指标差,不应超过2′;

三、比例尺尺长误差,不应超过0.2mm;

四、量角器半径,不应小于10cm,其偏心差不应大于0.2mm;

五、坐标展点器的刻划误差,不应超过0.2mm。

第4.3.4条 当解析图根点不能满足测图需要时,可增补少量图解交会点或视距支点。

图解补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图解交会点必须选多余方向作校核,交会误差三角形内切圆直径应小于0.5mm,相邻两线交角应在30°~150°之间;

二、视距支点边长不宜大于相应比例尺地形点最大视距长度的2/3,距离应采用往返视距测定,其较差不应大于边长的1/150;

三、当确定图解交会点、视距支点的高程时,其垂直角应采用一测回测定,由两个方向或往返测的高程较差,在平地不应大于等高距的1/5;在山地不应大于等高距的1/3。

第4.3.5条 测地形图时,仪器的设置及测站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平板仪测绘时:

1仪器对中的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05mm;

2以较远一点标定方向,另一点进行检核,其检核方向线的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每站测图过程中和结束前应注意检查后视方向;

3检查另一测站的高程,其较差不应大于等高距的1/5。

二、采用经纬仪和电子速测仪测绘时,其各项限差宜适当减小。

第4.3.6条 地形点间距和视距长度的要求,不应超过表4.3.6的规定。

第4.3.7条 地形图上高程点注记,当等高距为0.5m时,

应精确至0.01m,当等高距大于0.5m时,应精确至0.1m。

地形点间距和视距长度              表4.3.6

比例尺

地形点间距(m)

视距长度(m)

地物

地形点

1:

500

15

60

100

1:

1000

30

100

150

1:

2000

50

180

250

1:

5000

100

300

350

注:

垂直角超过±10°的范围时,视距长度应适当缩短;平坦地区成像清晰时,视距长度可放长20%。

(Ⅱ)测绘

第4.3.8条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主要附属设施均应进行测绘,房屋外廓以墙角为准。

居民区可视测图比例尺大小或用图需要,内容及其取舍可适当加以综合。

临时性建筑可不测。

当建筑物、构筑物轮廓凸凹部分在图上小于0.5mm或1∶500比例尺图上小于1mm时,可用直线连接。

第4.3.9条 独立地物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外廓,填绘符号;不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表示其定位点或定位线。

第4.3.10条 管线转角均应实测。

线路密集时或居民区的低压电力线路和通讯线路,可选择要点测绘。

当管线直线部分的支架、线杆和附属设施密集时,可适当取舍。

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柱上时,应表示主要的。

第4.3.11条 道路及其附属物,均应按实际形状测绘。

铁路应测注轨面高程,在曲线段应测注内轨面高程;涵洞应测注洞底高程。

1∶2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可适当舍去车站范围内的附属设施。

人行小道可选择要点测绘。

第4.3.12条 水系及其附属物,宜按实际形状测绘。

水渠应测注渠顶边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水井应测注井台高程;水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

当河沟、水渠在地形图上的宽度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第4.3.13条 地貌宜以等高线表示,明显的特征地貌,应以符号表示。

山顶、鞍部、凹地、山脊、谷底及倾斜变换点处,必须测注高程点。

露岩、独立石、土堆、陡坎等,应注记高程或比高。

各种天然形成的斜坡、陡坎,其比高小于等高距的1/2或图上长度小于10mm时,可不表示;当坡、坎较密时,可适当取舍。

第4.3.14条 植被的测绘,应按其经济价值和面积大小适当取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农业用地应分为稻田、旱地、菜地、经济作物地、养殖场地,施测时按实地作物类别绘示在地形图上;

二、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应绘线状地物符号;

三、梯田坎的坡宽在地形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小于2mm时,可量注比高。

当两坎间距在地形图上小于5mm,1∶500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10mm,或坎高小于等高距的1/2时,田坎可适当取舍;

四、水田应测出代表性高程,当田埂宽在地形图上小于100时,可用单线表示。

第4.3.15条 地形图上各种名称的注记,应采用现有的法定名称。

第四节 城镇居住区地形测图

第4.4.1条 城镇居住区1∶500比例尺地形图,可采用速测仪或测距仪测记法测绘,当采用其他方法测绘时,测站点至地物点的距离,应实地丈量,丈量距离不应大于50m。

其他比例尺的地形测图,可按本章第三节的方法进行。

当施测街道外廓时,可采用支距法、线交会法等。

在庭院的内部,可采用几何作图法。

第4.4.2条 当采用视距法测图时,其视距最大长度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视距的最大长度                表4.4.2

类别

比例尺

1:

500

1:

1000

1:

2000

地物点(m)

地形点(m)

70

80

120

150

200

注:

平坦地区可放宽20%。

第4.4.3条 各单位的出入口及建筑物的重点部位,应测注高程点。

主要道路中心在图上每隔5cm处和交叉、转折、起伏变换处,应测注高程点。

各种管线的检修井,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的杆(塔),架空管线的固定支架,应测出位置,并适当测注高程点。

其他高程点的间距,在地形图上不宜大于5cm。

当等高距为0.5m时,高程注记应精确至1cm;大于0.5m时,注记可精确至0.1m。

第4.4.4条 施测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时,房屋、街巷,应分别实测;施测1∶2000比例尺地形图时,小于1m宽的小巷,可适当合并测绘;施测1∶5000比例尺地形图时,对集中的小巷和村舍可合并测绘。

街区或建筑物凹凸部分的取舍,可根据用图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其他内容的测绘及取舍,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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