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煤矿供水施救系统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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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煤矿供水施救系统建设标准

河北省煤矿压风自救系统建设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我省煤矿压风自救系统建设标准。

一、编制依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2.《煤矿安全规程》(第437条、第438条、第439条)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106条

4.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

二、压风自救系统建设基本要求

 1.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有效供风的,可在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车场安装空气压缩机。

空气压缩机在满足供气需要的同时,要至少有1台备用。

井下使用多套压风系统的应进行管路联网。

井下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2.空气压缩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要求的压力表、安全阀,油润滑、水冷压缩机必须分别装设断油、断水、超温等安全保护装置;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

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

3.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空气压缩机油。

4.压风泵站内所有设备必须具有产品生产合格证,设备布置符合设计要求,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入井设备有“MA”标志证书,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

5.压风管材应使用钢管,钢管规格满足区域供风强度和风量要求,压风量满足供风区域人员紧急情况需要(每人供风量不小于0.1m3/min),管径不小于37mm。

6.安装要求

(1)压风管路和阀门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紧密、不漏风;在立井井筒中,每隔100~150m宜装设中间直管座和伸缩器;在管路安装的较低点,应安装油水分离器,定期排放。

  

(2)突出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①压风自救装置(标准见附件)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和避灾路线巷道的压缩空气管道上,间距不大于100m。

②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避难峒室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

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③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且压风自救装置的数量应能满足服务区域人员的需要。

④压风自救装置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8m以上,管路阀门安装高度距底板1.2~1.3m,便于现场人员使用压风自救装置。

(3)其它矿井采掘作业地点、避难硐室及避灾路线巷道均需安装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距不大于100m。

(4)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5)避灾路线巷道若设置临时避难峒室(间距不超过1000m),可不设压风自救装置。

三、技术管理要求

1.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制定泵站司机、维护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检查、检修制度。

明确负责压风泵站、管路和自救装置等设施维护、维修的部门和人员。

2.压风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维护、维修人员必须每天对空气压缩机、管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设备台帐、设备故障记录表、巡查和检修记录。

3.矿井压风自救系统设计,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由开滦、冀中能源集团的二级子公司设计部门编制,二级子公司审批、验收;地方煤矿由具有资质的设计院所编制,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验收;并建立验收档案。

4.绘制压风自救管路布置图,并根据实际生产作业区域的变化及时修改、调整和审批,需要时能随时打印出图。

5.每天至少要对压风自救系统进行1次供气试验,每次试验时间不少于30min,保证系统各环节正常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6.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入井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MT390—1995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压风管道供风的压风自救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引用标准

GB/T2626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

GB5898凿岩机械与风动工具噪声测量法工程法

GBl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MT113煤矿井下用非金属(聚合物)制品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3技术要求

3.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2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3.3装置的防护袋、送气管的材料应符合MT113的规定。

3.4装置配有口罩时,口罩用材料应符合GB2626的规定。

3.5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3.6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3.7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3.8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3.9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3.10装置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在0.3MPa压力时,每个装置的排气量应在100~150L/min范围内。

3.11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dB(A)。

 

4试验方法

4.1一般规定

4.1.1试验用压力表、气体流量计的准确度不低于2.5%;声级计为Ⅱ型。

仪表应由法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1.2试验时,气源压力不小于0.75MPa,稳定、可调。

4.1.3试验系统如下图所示:

 

 

试验系统示意图

1—气源;2—开关;3—压力表;4—被测装置;5—气体流量计

4.1.4气体压力和流量的测量次数应不少于3次,以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被测量值。

4.2外观质量检查

用感观法按本标准3.5、3.6、3.7、3.8条的规定检验。

4.3舒适感检查

在试验系统上,当供气压力为0.7MPa时,距出气口250mm处,用手心迎气流检查是否有刺痛和压迫感。

4.4供气压力和排气量测定

4.4.1调整试验系统开关、观察供气压力。

4.4.2调整装置的阀杆位置,使供气压力分别为0.3,0.5,0.7MPa,测量排气量。

4.5噪声测定

当试验系统供气压力为0.7MPa时,在装置的减压部件轴线的水平面内,距其1m远的3个方位和减压部件上方1m远处,按GB5898的规定测量噪声。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产品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1.2产品应按本标准的3.5、3.6、3.7、3.8、3.9条的规定逐台进行检验。

5.2型式检验

5.2.1按本标准的3,3、3.5、3.6、3.7、3.8、3.9、3.10、3.11条的规定进行。

5.2.2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1次;

c.正式生产后,因材料和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停产超过1年,再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的要求时。

5.2.3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5.2.3.1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按GB10111随机抽取试样(抽样应不小于90台)进行型式检验,但试样数不得低于3台。

5.2.3.2当本标准3.3、3.7、3.10、3.11条的规定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应加倍抽样,对上述项目检验进行复试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2.3.3当本标准的3.5、3.6、3.8、3.9条的规定有两项不合格时,则应加倍抽样,对上述项目复试,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和贮存

6试验系统示意图

6.1标志

每套装置应在明显位置固定铭牌,铭牌字迹清晰、耐久,并应包括:

a.制造厂名称;

b.出厂日期和出厂批号;

c.产品名称、型号和安全标志;

d.主要参数。

6.2包装

6.2.1每套装置用塑料袋包装。

6.2.2装置与其他附件应分别装入包装箱。

6.2.3包装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a.有防止箱内产品碰撞的衬垫物;

b.坚固、牢靠。

6.2.4每套装置应有下列文件,并封存在塑料袋中。

a.产品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6.2.5包装箱醒目处应注明下列文字、标记,并应清晰、耐久。

a.制造厂名称和地址(发站);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出厂日期;

d.包装箱尺寸和毛重;

e.“轻放”、“防潮”、“防雨”等标记;

f.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到站)。

6.3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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