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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新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左旗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和个人经营性的贷款。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流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贷款人是指新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符合此项业务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不小于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新左旗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详细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非新左旗常住户口的借款申请人在新左旗辖内已购置个人住房的;

这里的有效居留身份是指:

非中国居民在中国合法居住、滞留的有效证明。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信用状况良好,在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其他债务在授信额度以内。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借款用途符合规定,不得申请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借款用途包括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需求;购置用于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的设备;购买进行生产、提供服务或进行商业贸易活动所需的房产和土地。

贷款不能用于对货币和房地产的投机活动、对任何证券的投资、对环境有害的活动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七)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限额、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贷款限额:

个人贷款的最高限额为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同时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所提供抵押物评估值的70%、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所提供质押物价值的90%。

第六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用途以及借款人偿还能力来决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并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时,应填写书面形式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如为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实无误):

(一)借款申请书(书面和表格两种);

(二)借款人及配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及资信证明材料:

1.根据申请人不同职业提供下列一项或几项收入情况证明:

(1)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必要时应提供足够显示现金流量的证明材料:

近期连续三个月的工资单、代发工资的银行卡入账对账单、代发工资的活期存折流水、税单等。

(2)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除提供机构开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情况说明、近期财务报表、纳税证明、个人入股证明和公司收益分红情况等。

(3)其他足以充分证明其偿还能力的有效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凭证、房屋出租收入证明、遗产继承证明、股票股息、国债利息收入、投资性及人寿保单收益等。

提供收入证明均以工资实发额或税后金额为准,且复印件与原件必须核对无误。

2.下列资产证明均可作为自然人还款来源的参考值:

(1)全产权、可上市交易的未抵押房产价值的50%;

(2)近期股票明细清单显示市值的40%;

(3)起息日必须在三个月前存期半年以上的本外币定期存单(活期存款暂不视为还款能力)、国债、债券、基金价值的90%;

(4)居住地的近期水、电、气、电信账单。

(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授权贷款人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记录查询结果的授权文件。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五章贷款的调查

第九条贷前调查要求:

收到客户借款申请后,信贷人员负责用合理的调查方式和根据完整的调查内容进行贷前调查,并核实借款人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信贷人员应在收齐客户借款申请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详细填写借款调查意见书,明确提出同意贷款与否的初步结论。

(一)必须通过与借款人面谈、家访等方式,了解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居所情况、品德、健康状况、主要经历、是否存在严重不良习性等,以此判断借款人资信状况以及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和未来行业发展对收入水平的影响;通过借款人的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判断其贷款偿付能力。

了解借款人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据此对贷款申请做出整体分析,同时核实借款人联系方式、收入证明和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重点落实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二)如借款人为自雇人士,除按第一条要求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分析外,还应通过实地调查、查询工商、税务、行业管理部门等方式,了解借款人所在公司的资信状况、资本结构、股东情况、管理者经验、经营业绩、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等,重点对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分析。

(三)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重点考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应将借款人贷款的月支出与借款人可支配的家庭收入比例控制在50%以下(含50%);家庭月所有债务支出与借款人可支配的家庭收入比例控制在55%以下(含55%)。

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均收入。

月所有债务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

(四)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应利用谈话技巧,判断借款人贷款的真正意图及买卖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进一步了解借款人以往的其他借款行为是否有拖欠记录,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以及水、电、气、暖是否有欠费、银行卡是否有恶意透支行为,以此作为判断借款人资信的依据。

(五)应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房屋的位置、坐落、户型、面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相符。

看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及认定是否合理,抵(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有效(包括房屋所用权证的真实性。

),共有人是否同意抵(质)押,抵(质)押物是否易于保管和变现,抵(质)押物是否足值等;

(六)对保证人的调查与分析。

看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保证人的代偿意愿是否真实,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保证的法律分析等;

(七)个人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撰写贷款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为:

(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客户的资信情况;

(3)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4)担保情况和贷款风险评价;

(5)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

(6)结论。

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支付方式、申请用途的合理性和限制性的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7)对新建客户,在信贷风险系统中登记客户信息,包括:

借款人信息、保证人信息、抵押人信息、质押人信息。

之后在信贷风险系统中进行授信。

(8)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根据客户贷款资料填制“客户信贷资料交接清单”将客户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移送审查岗审查。

信贷员的工作必须在本单位完成,涉及客户的任何资料不得带离单位,以保护客户隐私权。

第六章贷款的审查

第十一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1、审查岗对调查岗移交的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基本要素审查:

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是否齐全。

(2)主体资格审查:

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3)合法合规性审查:

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全区农信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4)信贷风险审查:

审查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信用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及经营管理风险等;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代偿债务的可能性;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和变现的可能性。

2、撰写审查报告主要内容为:

(1)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资信情况;

(2)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

(3)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规避风险措施;

(4)审查结论。

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有关限制性条款等。

3、填制《贷款审查表》,贷款审查人在审查表上签字后,妥善保管有关资料,等待贷审组立会审议。

4、对调查岗移送的贷款资料不齐全、调查内容不完整的,可要求调查岗补充、完善。

对不合法合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将材料退回到调查岗,最后由受理岗通知客户不予办理及原因并将不同意贷款的客户贷款资料进行登记并装订成册。

也可遵照客户要求将“借款申请表”和“借款申请书”返还给客户,但应要求客户在“借款申请登记簿”退回栏上签字。

第七章贷款的审议与审批

第十二条贷审会办公室(贷审组)收到审查部门(岗)移交的贷款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提交贷审会(贷审组)议决。

第十三条根据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定,在贷审会(贷审组)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组长)主持下,对贷款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

1、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

3、贷款的担保措施是否到位。

4、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是否完善。

5、根据贷款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客户部门(管户信贷员)列席会议,接受贷审会(贷审组)组员对送审事项的咨询,但不具备表决权。

贷审会(贷审组)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员出席方可举行,对送审事项须有到会组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并对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

根据会议纪要填制贷款审会(贷审组)审议表,一并报主持会议的贷审会(贷审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组长)签署。

对超分支机构权限贷款,未超法人机构权限的贷款,由分支机构上报法人机构,经法人机构的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超法人机构权限贷款,由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经法人机构的贷审会审议,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交法人机构主任(行长)审定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备案管理办法》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咨询后,由法人机构的有权审批人审批实施。

第十四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

第八章贷款担保和保险

第十五条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三种担保方式。

如存在两种以上(含两种)担保方式,贷款人应在合同中写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并且保证人应当明确表示放弃对物的担保的优先抗辩权。

第十六条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物可以用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或依法取得贷款人认可的其它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不包括动产抵押)。

(一)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贷款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权利证明。

(二)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等,均由抵押权人执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抵押权人收到上述文件单证后,应出具保管证明。

(三)使用已出租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承租人必须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借款人未归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抵押人存在其他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承租人同意随时终止其房屋租赁协议,并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由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四)抵押物发生继承、遗赠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并与贷款人签订有关补充文件,承担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责任。

第十七条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押方式可以是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质权人和出质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采取权利质押的,质物一般应为银行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AAA级企业债券等。

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期时,借款人可与贷款人共同兑现并且偿还贷款,或者转换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也可以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进行替换。

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人自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以贷款所购房屋和其它房产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80%;以其它有价证券质押(暂不接受股票质押)的,质押率需视质物价值从严确定质押率。

第十九条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

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办理保证手续。

第二十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原则上借款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办理房屋保险。

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必须载明以贷款人为本保单项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在贷款未清偿期间交由贷款人保管。

第九章贷款发放、使用与偿还

第二十一条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贷款经办社与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及其它有关当事人签订有关法律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

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贷款的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支付方式、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客户部门(岗)是对外签订贷款合同的经办部门。

信贷合同必须经有权授权人或授权签批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信贷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

借款人需本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蓝黑钢笔(或黑碳素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二)、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三)、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客户部门(岗)完成合同的填制后,交有权人签字人签章,并送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的,审查岗必须当场监督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自然人客户应签字并盖指模,不需盖章),核对预留印鉴(包括公章及小章),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审查岗审核无误后,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交给客户部门(岗)。

第二十五条客户部门(岗)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

(一)已经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要到相关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登记入库保管;

(二)以存单、国债、债券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以动产质押担保的,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鉴定,取得有关书面证明,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以上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

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第二十六条贷款发放。

贷款人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生效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人应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统一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贷款。

并应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客户部门(岗)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填制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

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要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应在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之后;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借款合同的金额;

(三)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必须一致。

第二十八条客户部门(岗)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贷款资金支付与审核岗办理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使用。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贷款资金支付与审核岗在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条件后,按合同约定把贷款资金直接划至借款人指定帐户,并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支付贷款后贷款人应及时向借款人索取相关发票,发票与交易合同及借款人约定用途应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自贷款资金实际到账后,至少每周以及在发生资金支付后一日内(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报告资金支付情况,直至贷款资金全部支付完为止。

贷款调查岗应通过帐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对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一条贷款偿还。

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还款方式: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借款人可与贷款人协商选择还款方式。

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

一次性还款法、月均还款法和等额递减还款法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一)一次性还款法

到期还本付息额=本金+本金×利率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均还款额=(1+月利率)还款月数 -1

(三)等额本金还款法

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贷款本金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归还贷款本金额)×月利率还款期数

首期还款额的计算公式:

(1)第一期利息=贷款本金×贷款月利率

备注:

当放款日与还款日相同。

(2)第一期利息=贷款本金×计息天数×贷款日利率

备注:

当放款日与还款日不相同,首期计息天数=应还款日-上次计息日(天),即放款日到扣款日的前一天。

第三十三条提前还款处理。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提前向贷款人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贷款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决定对提前还款金额是否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第十章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信社客户部门(岗)是贷款发放后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质物交接清单及存单、国债、有价证券等权利凭证,应按有价单证管理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第三十六条客户部门(岗)在贷款发放后,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客户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贷后跟踪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严防信贷资金流入股市。

对未按信贷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

(二)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三)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

(四)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防止出现抵押物的非法转移、变卖、损坏或灭失。

同时密切关注市场行情,把握抵押物价值变化,确保抵押物足值、有效。

客户部门(岗)根据检查结果填制相关检查监测表,签字后及时向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报告,并由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在表上签字。

如在检查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写出专题书面报告,报送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或逐级上报上级信贷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信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内农信社信贷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检查的重点:

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贷款管理责任是否落实,贷款业务操作是否合规;有权审批单位对贷款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贷款发放后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等。

第十一章贷款到期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农信社客户部门应在短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月,填制《贷款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第三十九条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

借款合同中有直接划收约定的,农信社可按预定从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第四十条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农信社在信贷合同上加盖“结清”字样,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四十一条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客户部门应填制《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同时,应加强贷款催收,保证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执行,防止丧失诉讼时效,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偿还情况。

第四十二条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

(一)贷款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并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字盖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与办理贷款的程序相同。

(三)贷款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由客户部门与客户、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

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手续。

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贷款展期条件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四)客户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办理展期账务处理。

(五)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六)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四十三条贷款重组处理。

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进行债务重组,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每期还款数额。

贷款重组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重组期限和已还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个人贷款最长期限。

重组后的贷款金额应小于原借款余额,贷款利率执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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