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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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办法

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办法

  

为了加速培育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东城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自2011年1月1日起五年内,东城区每年安排5000万元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采用奖励、匹配、补贴、资助等方式,予以扶持。

文化创意企业同时符合《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的鼓励措施》等东城区其他产业优惠政策的,从优选择一个优惠政策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二条对新入驻我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入住后第一年、第二年区级财力贡献在25万元以上的年度,按照其对区财力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第三条对在东城区租房经营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入区文化创意企业,自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照房屋租金2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享受房租补贴的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年房租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新办或新迁入我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凡在东城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金额的5%给予补贴,分5年兑现。

第五条支持国内外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商会在东城区发展,对于新入驻我区且注册会员在60家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商会,按照会员数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第六条对经过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办公室评审,对由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主导、在东城区实施、且对促进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重要引导作用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给予项目实施企业资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取得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对于引进风险投资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按照引入的风险投资额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支持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通过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中介服务平台开展融资活动,按照不超过其服务费用50%的标准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年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对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的研发项目列入国家或北京市各类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计划并得到资金支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给予不超过1:

0.5的资金匹配,每个项目的最高匹配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对获得国家级奖项或称号的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奖项或称号的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经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办公室评选出的“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10强企业”,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文化创意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相关权利,对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重大科技和创意成果转化的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予以资金支持,每一项转化成果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年支持额度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五条对于通过东城区版权交易平台进行版权登记和版权交易的文化创意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50%的标准进行补贴,单笔补贴额度不超过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支持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对于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通过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引进高端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的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不超过50%的中介费用补贴,每人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和培训机构与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强产、学、研机构的合作。

(一)对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采取与高校联合的方式,为企业定向培养专业人才的,给予不超过50%的培训费用补贴,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对获得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办公室授牌的人才基地,三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开展各项人才培训活动。

(三)对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通过人才基地与国家、市级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进行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前沿研究类项目,进行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引导和规范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为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发展提供良好条件和环境。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所开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办公室评审,予以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对于东城区企业在东城区内举办的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和产业带动力的文化创意产业活动,予以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与国内外创意、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

对于年文化创意产品出口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东城区对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在东城区选址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经济带动力强、对万元GDP能耗下降率具有正面拉动作用的文化创意总部型企业,东城区在公司办公场所选址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四条对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或是对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对万元GDP能耗下降率具有正面拉动作用的新入区文化创意企业以及新开工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原则。

第二十五条对已在东城区纳税并对区财力有一定贡献的文化创意企业的奖励政策,参照《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的鼓励措施》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达到东城区绿卡企业标准的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子女就读、人才引进、劳动保障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对机构或个人引进文化创意企业的奖励政策,参照《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的鼓励措施》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指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企业的分类依据是《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

第二十九条新入区企业包括新办企业和新迁入企业:

新办企业是指新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在东城区完成国税、地税、统计登记的企业。

新迁入企业是指原在区外注册经营新迁入东城区,在东城区完成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登记的企业。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指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是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且在东城区完成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登记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区财力贡献是指企业年度缴纳的各项列入区财政收入的税收扣除转移支付上缴市财政的部分。

财力贡献时间为公历年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奖励、匹配、补贴、资助等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和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由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08年颁布的《东城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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