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布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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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布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辖国省道、经济干线公路、边防公路以及工程技术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地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各项目法人(代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造价文件的审查。

第四条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设计变更的有关条款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设计变更基本条件

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农田、水利、铁路、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方面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七)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施工图文件设计明显不合理。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国家防御、战备等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九)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况。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六条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

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路线起讫点发生变化的;

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7、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路线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3、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4、特殊不良地质即特殊岩土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5、单标段单项较大规模防护工程、纵向排水工程结构形式、材料发生变化的;

6、新增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

7、路面结构类型、长度和宽度、厚度发生变化的,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的;

8、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特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变化的,长度增减达50米以上的;9、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隧道位置或长度增减超

过50米以上的;隧道洞身结构型式弄啊马甲的;全线隧道

洞门形式统一变化的;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消防设施等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10、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变化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变化的;

11、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12、监控、收费、通讯系统总体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13、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的;

14、其他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变化超过200元的;

15、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就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

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四章设计变更原则

第七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有利环保、利于营运、推动技术进步等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设计变更原则

(一)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和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设计变更按照本办法

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工程设计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设计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第九条设计变更单价确定

(一)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确定变更单价。

(二)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确定变更单价。

(三)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新增工程设计变更单价,由施工单位按原合同单价编制依据编制预算单价,经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分别审核和审查后,报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对一般设计变更的新增工程设计变更单价,由施工单位按原合同单价编制依据编制预算单价,经代建单位审查,项目法人审核后,报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

第五章设计变更程序

第十条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

合同文件有关条款。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均实行工程设计变更

审批制度和工程设计变更令审批制度,两种审批制度均采用书面审批。

总监办负责对所有上报工程设计变更项目的变更申请报告和工程设计变更令申请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一)代建单位负责将变更申请和工程设计变更令申请的审批结果抄送总监办。

总监办按监理有关支付程序和规定执行。

(二)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申请报告和变更令申请单)原则上一式五份(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每季度末由项目法人将所有设计变更分类汇总,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案。

(三)所有设计变更令申请单未经审批均不得支付。

第十一条一般设计变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审查,同时办理报批手续,征得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后,施工单位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

(1)提出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向代建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代建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变更理由。

(2)代建单位组织审查。

代建单位对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

工作。

(3)方案论证及比选。

当技术难度大或有多种比较方案时,在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后,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

(4)设计单位开展变更设计并完成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5)项目法人向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6)审批单位组织审查和批复。

第十三条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

公文由项目法人上报,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数量、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增加费用的资金来源等;

(2)设计变更申请表。

设计变更理由中应阐明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

(3)设计变更四方会议现场会审意见表

(4)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中的新增细目单价预算分析表);

(5)与设计变更内容相应的原合同工程量清单;

(6)原设计图纸和变更后的施工图纸,必须的勘察、试验

资料;

(7)真实反映现场情况的全景和局部的影像资料

(8)设计变更审核汇总表

(9)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较大设计变更报批时,应在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并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上报工作,厅总工办在收到设

计变更委托申请之日起15-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定并

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在审核、审定设计变更中需补充材料的,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时限;若需进行专家咨询的,所需时间原则上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时,应按较大设计变更报批的时限,依据相关程序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凡工程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立即书面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六章设计变更监管

第十六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必须事前书面向自治区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准。

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在报批

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汇总说明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的执行情况及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不得先实施后报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审批1、国省道、经济干线公路、边防公路重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管处、边防处委托厅总工办审核后,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2、农村公路重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村处委托总工办审核,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项目变更投资预算后,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3、大桥以上危桥改造重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公路局委托自治区总工办审定后,由自治区公路局审批。

(二)较大设计变更审批1、国省道、经济干线公路、边防公路较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管处、边防处委托厅总工办审定后,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2、农村公路较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村处委托厅总工办审核,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项目变更投资预算后,

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3、大桥以上危桥改造较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公路局委托厅总工办审定后,由自治区公路局审批。

(三)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并对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设计变更项目的勘察设计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所需勘察设计费用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项目的施工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或规定要求时,应按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用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与支付的办理时限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切设计变更是否批复,与原合同内工程正常计量支付无关,项目法人不得以设计变更未批复为理由,拖延正常的工程计量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按季度对设

计变更材料进行汇总,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三月的25日前。

第二十三条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竣工

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竣工决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鉴定检测,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变更行为的监督检查,现场抽查频率不少于变更工程量的30%,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或咨询机构对项目法人的设计变更备案材料和设计变更原始资料进行审查;对设计变更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项目法人应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代建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未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决定工程变更或造成变更失败和损失的,由变更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勘察设计和咨询评审深度不足或设计过失等自身原因,导致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的,处以勘察设计单位变更金额5-10%的违约金,处以咨询单位咨询费5-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因项目法人对本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

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或有失职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处以违约金或全区通报。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先实施后报批设计变更的,对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设计变更费的5%的违约金,对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万元/次的违约金,对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向全区通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施工的,施工单位承担部费用和责任,若不符合工程安全、质量、和环保等要求的,应免费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凡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属恶意肢解设计变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下述违约处理,并向全区通报。

(一)对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处以合并变更总金额20%

的违约金,直接签字人员分别处以3万元/每人和5万元/每人的违约金;

(二)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处以合并变更总金额30%

的违约金,直接签字人员分别处以10万元/每人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从业单位串通,通过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后,对相关单位按信用评价规则将其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已计

量支付的虚假变更费用全部扣回,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

下述违约处理,并向全区通报。

(一)对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处以虚假变更金额30%和40%的违约金,直接签字人员分别处以5万元/每人的违约金;

(二)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虚假变更金额30%和60%的违约金,直接签字人员分别处以10万元/每人的违约金;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项目法人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该单位在西藏公路市场2年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三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程序审查批准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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