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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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

附件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

验收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的管理,做好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2744号)精神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要求,对项目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设计要求、质量规范、资金使用规定及投资效益作出评价。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2007年后(含2007年)由国家批准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并在工程项目年度计划执行完后按本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 验收依据、验收条件及内容

第四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国家和地方下达的项目计划任务和投资计划;

(五)经农业部审核、省(市、区)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以及授权部门批复的作业设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镀锌钢丝围栏网基本参数》(JB/7137)、《编结网围栏技术条件》(JB/7138、1—7138.3-93)。

(七)农业部印发的《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划区轮牧技术规程》及《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农办牧[2003]13号)。

(八)相关的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

(九)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业已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业(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包括:

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已完成竣工决算。

经过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自验合格。

第六条 竣工验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

下达的各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施工是否按照作业设计进行;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围栏后草原植被盖度、产量是否达到规定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有无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报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到位、使用与管理情况。

主要检查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时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饲料粮补贴款是否及时到位以及兑现到户情况。

(三)作业(初步)设计情况。

是否在各项工程建设任务施工前完成了作业(初步)设计,并按规定进行了报批;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是否与上级批复和实施方案相一致;设计是否符合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科学、合理。

(四)工程管理情况。

包括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及公示制度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是否与农牧民签订了合同;是否制定和落实了工程后期管理制度。

(五)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核查归档资料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六)工程管护情况。

管护任务是否落实,管护措施是否到位,管护制度是否健全,管护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七)竣工决算情况。

主要核查竣工决算报告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验收标准

第七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应依照下列标准:

(一)工程量验收标准

人工种草、飞播牧草、围栏封育、基本草场、草种基地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以亩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利用面积量算软件和GPS坐标点测算面积,允许误差标准为:

平原地±5%,丘陵地±10%,山地为±20%。

实测面积与计划任务在允许误差内,认可计划数据;否则以实测面积加上允许误差面积为准。

禁牧舍饲工程中棚圈允许误差为±3%,饲草料加工机械以实际数量为准。

(二)工程质量标准

人工种草、飞播牧草、围栏封育、基本草场、草种基地质量验收采用1×1样方调查,样方要均匀分布,有代表性。

小斑面积7公顷以下的,样方数不少于3个;小斑面积7-20公顷的,样方不少于6个;小斑面积20公顷以上的,样方不少于10个。

1、人工种草标准

合格标准用成活株丛数表述。

成活株丛数达到规定的密度以上为合格。

人工种草成活株丛数密度指标

单位:

株(丛)/平方米

种类

成活株丛数

苜蓿

≥20

草木樨

≥20

沙打旺

≥20

无芒雀麦

≥40

羊草

≥15

老芒麦

≥40

披碱草

≥40

冰草

≥40

其它

≥20

2、飞播牧草标准

飞播牧草合格标准为:

飞播牧草出苗均匀,有苗面积率达到40%以上。

有苗面积率指飞播有效面积内,有苗面积占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有苗面积率(%)=(飞播牧草有苗面积/飞播牧草面积)×100。

有苗面积指达到飞播种草植株数要求的面积。

草原退化沙化区飞播牧草要求出苗株丛数为:

每平方米有飞播的灌木或半灌木0.2—0.4株或混合草本植物2株以上。

3、围栏封育标准

草原围栏应符合农业部《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要求。

4、基本草场标准

按作业设计实施,成活株丛数达到人工草场规定的密度,产草量比同品种人工草场产草量高30%以上。

5、草种基地标准

有灌溉设施,播种行间距符合草种基地建设设计要求,出苗整齐均匀,无断垄现象。

草种产量标准

种类

产量(公斤/亩)

苜蓿

≥15

无芒雀麦

≥18

老芒麦

≥18

披碱草

≥16

冰草

≥10

白三叶

≥12

其它草种参照相关标准

6、饲草料加工机械和棚圈标准

饲草料加工机械性能、质量以及棚圈材料、结构、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作业设计要求。

(三)财务验收

依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二款的要求验收。

(四)工程管理验收

依据本《细则》第六条第四款的要求验收。

(五)工程档案管理验收

按本《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要求验收。

(六)工程管护验收

依据本《细则》第六条第六款的要求验收。

第四章 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县(旗)自验、省(区)验收和国家抽验相结合的验收制度。

第九条 县(旗)自验

县(旗)自验应在次年5月底前完成。

建设项目竣工后,先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由县(旗)草原、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按本《细则》要求及时组织县(旗)自验。

旗县自验任务量均为各项建设工程的100%。

自验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不合格工程不得报请上一级竣工验收。

第十条 省(区)验收

省(区)验收在次年7月底前完成。

省(区)级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项目旗县部分项目乡镇(苏木)作为验收对象,验收样本由省(区)统一抽取,抽取的工程量不少于验收旗县各项工程任务量的20%,其中:

草种基地、棚圈和饲草料加工机械原则上100%验收;棚圈和饲草料加工机械,确因项目户居住分散,无法进行全部验收的,可在每个乡镇(苏木)的各村(嘎差)随机抽取样本进行抽查验收,以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

省级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向农业部上报验收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国家抽验

农业部在收到省级验收工作总结后,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抽验。

国家抽验在各省(区)随机抽取验收旗县,抽取验收任务量不少于省区各项工程任务量的3-5%,其中飞播种草不少于各省区计划任务的10%,草种基地、棚圈和饲草料加工机械不少于各省区计划任务的20%。

第十二条验收组织

省(区)验收和国家抽验可由同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也可会同同级林、水部门联合组织。

验收组成员由工程、草原、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草原、财会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章验收报告及证书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

项目概况,验收组织与验收方法,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使用、管理与饲料粮款发放情况,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情况,项目实施与管理的主要做法,工程建设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总体评价。

验收表样式见附表。

第十四条中央抽验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农业部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省级验收可参照农业部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式样及发放要求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颁发省级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农业部,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畜牧业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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