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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技术学概论

第一章物证技术学概述

第一节 物证的概念、种类、特性与发现和提取

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证据的一大类,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存在的实物。

物证技术学研究领域的物证是广义的概念,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物证是狭义的物证概念。

物证是指依法收集与案件有联系、通过科学鉴定或侦查措施能以其外形特征、所载字迹特征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

二、物证的种类

物证种类繁多,最通用的分类法:

(一)依照物证的客观存在形式和特性,可分为:

(1)物体(质)、物品

物体:

是由一定特构成占有一定空间的实体。

主要是指自然界存在的物质。

物品:

生活和工作用品,一般主要为人造物。

物体,物品证明案件的种形式:

外表形态特征:

可以与辨认相结合,也可以证明案件性质和犯罪条件

物质成分:

不同的化学成分,油漆,塑料,橡胶,污垢…可以认定或排除嫌疑,但要注意其特定性,用多种方法检验,

生物属性:

生物学上的排异性如,血迹

距离、次序、位置等:

人和工具距离,人的特殊位置,人与物,物与物的次序关系等.

(2)痕迹物证

痕迹是指人体或某物体与其他人体或物体相接触时所形成的能反映出该物体形态特征的一种物证。

也是用形态特征痕明案件事实的物证。

痕迹可分为:

形象痕迹:

手足工枪

动作习惯痕迹:

足迹步法特证、笔迹

整体分离痕迹:

一物体分离成两块以上

(3)文书物证

文书是指载有文字、图案、印文等的书面材料和存储材料。

文书物证是一项综合性的物证集合体。

有形象痕迹(如:

印章,身份证等),也有动作习惯痕迹(笔迹特征),还有微量物证等。

(4)化学物证

是指用用某种物质化学组成成份和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类物证。

通过化学成份进行自身和种类认定。

在实际鉴定和侦查中,这种分类一般不采用,而采用微量物证这一分类。

司法鉴定法规规定分类中有微量物证

对物质特定性的认定:

要把成份,形态,物理属性,结合起来。

(5)生物物证

是来自生物体的物质,以其生物遗传特征,细胞形态、物体形态、物质成份等特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类物证。

如:

DNA、人体和动物毛,植物叶片等。

(6)音像物证(电子物证)

是指以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记录和储存的声音和图像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这种方法是否包括电子物证,软件源程序,数据等有的并不声音,也不是图象。

电子数据恢复,读取也不属于音像,但却是物证)

(二)依照检验方法,可分为:

(1)物理物证

(2)化学物证

(3)生物物证

这种分类不科学,因为检验方法不是物证本身属性。

会造成分类混乱。

如油漆,如果用检验方法,就成了物理物证。

一个物质可能用物理也可以用化学方法,那成了什么物证。

如金属可以用化学分析,也可能能谱,色谱。

三、物证的特点

(一)合法性

1、要依法搜集

2、依法鉴定

3、按标准和法规进行鉴定

4、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合情合理

(二)不可替换性

1、物证的唯一性决定了其不可替换性

2、物证的形式可以转换。

如实物变照片,图等

(三)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

1、科学技术是物证技术的基础

医学产生法医照相产生刑事照相等。

2、物证技术的方法,仪器均是利用其他科学的成果和仪器、方法。

如手印显现,微量物证鉴定等

(四)客观可靠性

1、物证本身没有主观意识,是最可靠证据

2、处理物证的人是主观的,因而物证鉴定也会出错。

四、物证的一般处理规则

对物证的处理一般包括发现、提取、保全、鉴定。

为了确保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及鉴定的准确性,处理物证时一般应遵循下列规则:

1.必须依法进行

2.区别不同案件,确定发现、提取物证的重点和范围

一证多用要特别注意

3.必须以严谨、细致的科学作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来发现和提取物证。

4.必须掌握发现和提取物证的技术。

5.必须记录、拍照。

6.必须防止污染、损坏和丢失。

第二节 物证技术学的概念与体系

一、物证技术与物证技术学的概念

(一)物证技术的概念

物证技术是指对案件中的各种物证进行发现、记录、提取、检验和鉴定所应用的科学技术的总称。

从纵向来看,物证技术可分为发现物证的技术、记录物证的技术、提取物证的技术、检验(或鉴定)物证的技术。

从横向来看,物证技术可分为:

形象痕迹技术

文书物证技术

化学物证技术

生物物证技术

音像物证技术

电子物证技术等。

(二)物证技术学的概念

物证技术学是以物证和物证技术为研究对象,以查明案件实事、公正实施法律、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研究应用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有关物证的专门性问题的一门学科。

物证技术学是由于法律的需要和自然科学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一门学科。

二、物证技术学的体系

其学科体系如下:

1.基本理论

物证与物证技术的基本概念

物证分类与特性

同一认定与种属同一认定

物证鉴定的制度

2.基本技术

摄影

显微镜技术

光谱技术

色谱技术

质谱技术

电泳技术

3.痕迹物证技术

手印

足迹

工具痕迹

枪弹痕迹

车辆痕迹

人及动物痕迹

4.文书物证技术

笔迹

可疑文书

文书材料鉴定

书写时间鉴定

5.化学物证技术

毒物

毒品

爆炸物

油漆,玻璃,纤维板,油脂,泥土等

6.生物物证技术

血液、血痕

精液斑,混合斑,唾液

毛发,骨、软组织

植物物证

DNA鉴定

7.音像物证技术

录音、录像物证

计算机储存的音像资料物证

其他信息资料记录的音像资料等

三、物证技术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

物证技术学是一门文理交叉的学科,在研究和学习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必须进行科学实验

(二)必须突出重点,掌握基本理论和技术

(三)必须关注法律对物证技术的需要

(四)应当关注科学技术的新成就

第三节 物证技术学发展状况

现代物证技术学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1892奥地利汉期格罗斯)20世纪初传入中国。

一、中国古代的物证技术

西周萌芽:

英国有一个探险家斯单先生(Sir,Aust,Stein)在新疆沙漠中发掘的三件文件,其中一件是借据上有指纹。

春秋战国时期——秦:

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发掘的秦墓竹简《封诊式》

汉朝:

汉武帝斩少翁,最早文检记载

三国:

张举烧猪(法医)国渊比书

唐朝:

江琛诬刺史裴光案

宋:

我国古代物证技术在宋朝达到了鼎盛,赵逸斋著《平冤录》、郑克的《折狱龟鉴》、宋慈的《洗冤集录》、桂万荣的《棠阴比事》等相继问世,当时物证技术在世界处领先地位。

宋慈,字惠父,福建建阳

人(1186-1249年)。

历任广东

提点刑狱、江西提点刑狱兼赣

州知县、常州军事、湖南提点

刑狱、司四路刑狱、广东经略安

抚使等官职。

1247年时,编着

《洗冤集录》。

比1602年意大

利人菲德里(F.Fideli)所着的《法医案例》350年,成国当时办案人员教科书。

此书后来陆续被翻译成荷兰、法、德、日、韩、英、俄等国文字,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重大的影响。

洗冤录主要内容:

卷一载条令和总说,卷二为验尸,卷三、卷四、卷五则备载各种伤、死情况及治疗法。

意义:

在法医理论规范化,标准化方面做出了贡献

从理论上系统论述了法医检验的内容

许多鉴定方法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如尸体现象(尸斑)、缢死特点,生前入水与死后入水,银针检验砒霜中毒,生鸡蛋急救等。

元,明基本停滞

清缓慢发展

二、中国近代物证技术:

国民党统治时期:

向国外学习,将现代物证技术引入中国。

1909年王祠与杨鸿通翻译了日本的《实用法医学》

1922京师警察厅司法处夏全印年出版《指纹学术》

1930年刘紫菀出版了《中华指纹学》专著

1930同年王日叟出版《指纹学研究》;

1947年徐圣熙的《实用指纹学》公开发行。

1948年冯文尧编著《刑事警察科学知识全书》

冯文尧的书是集侦查方法与技术之大全,对当时世界最先进的技术也进行经较全面的介绍,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基本经历了三个阶段:

初创:

解放后至文化大革命前

1954、1955年中国人民大学、公安部聘请苏联犯罪对策学专家柯尔金、雷布尼科夫传授苏联犯罪对策学技术学,系统地引进了物证技术。

1955年公安部治安行政局开办了痕迹训练班学员30余人,这是我国第一批痕检人员。

1956年公安部第一民警干校组建痕变教研室,开始培训痕迹专业人员,各省市成立技术处。

停滞时期:

文化大革命

恢复发展时期:

文化大革命后至今1979年西南政法学院首招本科侦查专业学生,随后中央政法干校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警察改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其他各地恢复建高警校,刑事技术教材,刊物蓬勃发展。

最早的侦查大学本科教材是西南政法学院系列教材,最早的杂志是华东政法学院《刑侦研究》

三、国外近代刑事技术

1、人体测量法

1879-1883法国人贝蒂隆发明了人体测量法.他认为:

成年人的骨骼长度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如果在一个犯人身上测量11个骨骼长度的数据,那么要找到这些数据完全相同的两个人的可能性就是4,191,304∶1

2、指纹技术

1857年,英国人威廉.赫舍尔

福尔茨

阿根廷胡安.符采蒂尼

1892年英国人高尔顿出版了《指纹》一书,用统计学方法证明了指纹的人各不同,可进行人生识别。

3、毒品分析技术

1814年,法国人麦休.奥菲拉出版了《毒物的特性》专著。

1840年成功的发明了砷中毒检验。

他被称为毒物分析的鼻祖。

4、血迹检验

1901年奥地利维也纳大学的卡尔.兰德斯坦纳发现了A、B、O、AB血型分类。

1915雷恩.雷斯特发明了识别干枯血痕血型的简单方法运用于侦查中。

5、卡尔文.戈达德

将比对显微镜用于枪弹痕检验,对枪弹痕迹鉴定做出了极大贡献.

6、文书鉴定

1622年,意大利哲学家和医学博士巴尔蒂首次发表了《根据书写字迹判断人的性格》一文,但没有做更深入的研究。

1871年,法国神甫米尚(Mich—on)成立了法国笔迹学研究会,他是笔迹学的奠基者,被誉为“欧洲笔迹学之父”,他出版了《笔迹学系》,《笔相学方法》。

1910年美国人艾伯特·奥斯本出版了《可疑文件》一书,这是文件检验的第一本专著。

7、刑事侦查学(物证技术学)

1892年奥地得汉期格罗斯出牌《犯罪侦查》(《侦查指南》、《检察官手册》)这本书标志刑事侦查学诞生,也有人认为《物证技术学》也由些开始。

8、物质交换原理

1901年,法国人爱德蒙.洛卡德出版了《犯罪侦查学教程》提出物质交换原理,创建了里昂大学的刑事鉴定研究所。

第二章节物证鉴定中的同一认定与种属认定

第一节 物证的作用与证明形式

一、物证的作用

1.物证有功于确定案件的性质。

2.物证有助于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3.物证有助于判断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

4.物证有助分析案情。

5.物证有功于审查被告人的口供和事主、证人的陈述。

6.物证有助于审查嫌疑人是否犯罪或者证实被告入有罪,或透明披告人无罪,使无辜的入免受刑事追究,:

二、物证的证明形式

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依据的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

直接证据,就是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又称旁证,就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第二节 物质交换原理

一、物质交换原理的产生

物质交换原理,又称为“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这一理论最早是20世纪初由法国著名侦查学家艾德蒙·洛卡德在其编著的《犯罪侦查学教程》提出。

这一理论认为,犯罪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物质交换的过程,作案人作为一个物质实体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是跟各种各样的物质实体发生接触和互换关系;因此,犯罪案件中物质交换是广泛存在的,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

二、物质交换原理的含义

这一理论涉及的物质交换是广义上的,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痕迹性物质交换。

即人体与物体接触后发生的表面形态的交换。

如犯罪现场留下的指纹、足迹、作案工具痕迹以及因搏斗造成的咬痕、抓痕等。

(二)实物性物质交换

分为有形物体的物质交换和无形物体的物质交换。

有形包括:

微观物体的互换和宏观物体的互换。

无形包括:

后者主要指不同气体的互换。

信息交换是物质交换吗?

三、物质交换的确定

物质交换有显性物质交换和隐性的物质交换。

(一)隐性物质交换的确定

1、造成隐性物质交换的原因

(1)作用力较小,痕迹、微量物质的交换极不明显

(2)时间长,现场变化

(3)现场上无关因素多,真假交织

(4)作用的位置,方式特殊,难以发现

(罗山两轮摩托与正三轮案。

钟祥高速案)

2、隐性物质交换确定

(1)根据经验确定

(2)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确定

(3)在常规方法出现了不可解释的矛盾情况下,要扩大痕迹索范围,在不可能出现的地方去找,并综合各种痕迹确定。

(二)显性物质交换的确定

1、两者高度是否一致

确定高度对应性要考虑两者运动状态、姿态、地形等因素》

高度不能超过极限范围

高度不能反常

高度绝大多数情况不能完全相同

2、两者颜色是否一致

比较宏观颜色和微观状态下颜色,注意宏观的颜色错觉。

纤维变形,物质过来淡都会引起错觉。

3、两者方向是否一致

同相相反,逆向相同

4、附着物增减是否一致

必须是一增一减,或互相增减

5、痕迹形态是否一致

大小,线条,弯曲方向、表面损坏情况一致

6、痕迹新旧程度是否一致

7、损坏程度是否一致

要注意硬度差

三、物质交换原理的意义

物质交换原理有着深厚的科学基础,它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因果制约规律,体现了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的定律。

这一原理对物证技术学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是研究微量物证、细致取证的基础。

1、在法庭辨论中重要支点

2、在鉴定依据中是理论基础

第三节 同一认定原理

一、同一认定的概念

同一认定是依据客体特征来判断两次或多次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个客体的认识活动。

同一认定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也是人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能力。

理解同一认定要注意:

1、“同一”是表示事物或现象同其自身相等同的范畴。

2、同一认定的客体要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出现过两次或两次以上。

第一次出现的客体称为“被寻找客体”,第二次出现客体称为“受审查客体”。

若某客体仅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出现一次,那么同一认定就无法进行。

3、两者之间只能相同或相似不能同一。

二、同一认定的条件

物证之间的个体差异是物证同一认定的客观依据。

同一认定所要求的条件,包括特征的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

(一)特征的特定性。

特征组合的特定性主要是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

1.特征的数量

2.特征的质量

3.同类客体的数量

同类客体的数量,是指该特征组合可能出现重复的客体范围。

(二)特征的稳定性

同一认定所要求的特征稳定性是指客体特征在进行同一认定的必要时间内保持基本不变的属性。

“基本不变”有两层含义:

(1)对一个特征组合来说,是指其中的主要特征都保持不变。

(2)对一个具体特征来说,是指保持该特征的质基本不变。

(三)特征的反映性

客体特征的反映性是指客体的特征能够在其他客体上得到反映的一种属性。

1、同一认定要求客体特征在其他客体或技术设备上得到反映。

2、同一认定要求客体特征的反映具有较高的清晰度。

3、客体特征的反映性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特征识别能力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同一认定的基本形式

同一认定有三种基本形式:

(一)A—b—A’—C形式

(二)A—B—A’形式

(三)A1—B—A2—C—A3—D形式

四、同一认定的种类

(一)根据同一认的对象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1、人的同一认定

2、物的同一认定

(二)根据同一认定所依据的特征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1、依据客体形象的同一认定

2、依据客体成分(生物属性)的同一认定

3、依据客体动作习惯的同一认定

(三)根据同一认定结论的性质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1、肯定型同一认定,否定性同一认定

2、(还有确定性同一认定、非确定型同一认定)

五、同一认定的基本步骤和一般方法

(一)同一认定的基本步骤

1、预备检验(鉴定前准备)

(1)了解情况

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

检材和样本的获取情况

(2)审查鉴定材料做出受理,不受理,补充材料、及试鉴定决定

(3)做好鉴定的材料处理和仪器准备

2.分别检验

分别检验的任务是通过分别考察和研究被寻找客体的特征反映体与受审查客体的特征反映体来认识他们各自的特征和特性。

分别检验的顺序一般是先检验被寻找客体(检材)的特征反映体,然后再检验受审查客体(样本)或其特征反映体。

3.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的任务是通过比较和检材样本特征来找出二者之间的特征符合点(相同点)和差异点,从而为肯定同一或否定同一提供依据。

比较检验的顺序是先一般特征,后细节特征。

比较客体特征时,既要比较每一个特征的质、、,也要比较该特征量及与其他特征的相互关系,而且要根据客体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特征比较方法。

4.综合评断

综合评断的任务是分析在比较检验阶段中找定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客体是否同一的结论。

综合评断的顺序一般为先差异点,后符合点。

在具体的物证鉴定中,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评断要结合起来进行,二者不可偏废。

(二)同一认定的一般方法

同一认定的方法包括特征识别方法和特征比较方法。

1.同一认定的特征识别方法

包括肉眼观察方法、物理测量方法、化学分析方法、显微镜检验方法、仪器分析方法、照相识别方法等。

2.同一认定的特征比较方法

同一认定中常用的特征比较方法也很多,如在形象物证鉴定中包括特征对照法、特征重叠法、特征接合法。

特征对照法

这种方法适合点状的细节特征的对比。

手印、足迹、文书等运用较多

油漆拉曼光谱图

特征重叠法

这适合检验痕迹的布局特征

线条拼结法

这种方法适合线条状痕迹鉴定

第四节 种属认定原理

一、种属认定的概念

物证鉴定中的种属认定是指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客体特征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客体的种类所属或者先后出现的客体的种类是否相同等问题所做出的判断。

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有密切的关系。

对某客体进行种属认定,实际上就是依据该客体的特征把它限定在一定的客体范围之内。

当这个范围缩小到里边只能有一个客体的时候,种属认定就转化为同一认定了。

二、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比较

(一)从认识的依据来看

同一认定所依据的必须是能够使客体特定化(唯一性)的特征组合,而种属认定所依据的只是能够将其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的特征,因此同一认定对特征数量和质量的要求高于种属认定。

(二)从认识的方法来看

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都属于排除法的范畴。

不过,同一认定要求完全排除,要求识别客体之间的个体差异;种属认定要求部分排除,只要求识别客体之间的种类差异。

因此,同一认定的识别精确度要高于种属认定。

(三)从认识的过程来看

种属认定可以被视为同一认定的一个认识阶段。

很多同一认定都是从种属认定发展而来的。

在具体的同一认定中包含着由种属认定向同一认定的转化,即随着特征增加,种属认定转化为同一认定。

三、种属认定的类型

物证鉴定中的种属认定有两种基本类型:

(一)确认种类所属

(二)判断种属异同

四、种属认定的基本步骤和一般方法

(一)种属认定的基本步骤

  第一种类型的种属认定是确定某物证的种类所属,其检验的对象就是物证检材,因此要根据检材的具体情况决定检验的步骤。

如血迹检验:

1、联笨胺确定是否血迹

2、抗人血清确定是否人血

3、DNA同一认定

  第二种类型的种属认定是比较两个客体或者特征反映体的种类是否相同,由于其形式与同一认定相似,所以其基本步骤也与同一认定大同小异,即包括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等阶段。

(二)种属认定的一般方法

  

种属认定的方法也属于特征比较法的范畴。

种属认定的具体检验方法包括物理学检验方法、化学检验方法、生物学检验方法、仪器分析方法、显微镜检验方法等。

这些方法与同一认定中使用的方法大同小异。

第三章物证司法鉴定概述

第一节 物证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类型

一、物证鉴定的概念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05.2.28)

物证司法鉴定按司法鉴定条例分类属于司法鉴定中的一大类.

二、物证鉴定的类型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分类: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十七、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第二节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一、鉴定机构

  

(一)鉴定机构的种类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

   根据主体不同可以分为:

侦查(专业)鉴定机构、社会鉴定机构。

 1、侦查部门鉴定机构:

   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等的鉴定机构。

根据《决定》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社会鉴定机构:

   是经司法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

社会鉴定机构互相平等,可接受个人、机关、团体及侦查、检查、审判部门的委托。

不受地域限制。

(二)建立社会鉴定机构的条件

   《决定》五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一)鉴定人资格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取得条件:

1、取得资格的条件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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