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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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子项名称

2

实施主体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4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窗口

5

联办机构

无。

6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国土资源厅窗口

7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

00-12:

00、下午13:

30-16:

30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74

监督电话

0771—5595845

9

实施对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10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1

行使内容

国家授权和委托自治区审批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重要矿种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达大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12

通办范围

无。

13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40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4个工作日。

14

实施条件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条件为: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条:

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条: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2.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五条:

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

2.《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和第十五条、《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三)申请人具有独立企业法资格。

其中,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申请人为探矿权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申请人为采矿权竞得人;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申请人为协议出让申请人。

3.《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55号令)第三十四条、《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四)申请范围不属于《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不得开采的地区,原则上不与其它矿业权重叠(矿业权人属同一主体的除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

4.《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一

(二)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已经评审备案,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规定要求;

5.《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一(四)、《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关于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勘查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地质资料已汇交,涉及探矿权价款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须提交采矿权成交相关材料;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须提交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相关申请材料。

6.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第三条:

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94号)第二条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9.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1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六)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5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白及示范文本、填写要求见附件2、3、4、5。

16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17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审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按附件2、5格式要求提交。

18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19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0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1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2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23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24

网上支付

/

25

物流快递

自取。

26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交一式1套申请材料(包含纸质材料和刻录光盘,刻录光盘文件格式为PDF)。

附件:

1.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空白)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示范样本)

5.电子报盘格式及制作要求

附件1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40日,承诺办结时限:

14个工作日)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施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第12号)附件“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盖章

 

2

矿山地质报告(含文本、附图、附表)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施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第12号)附件“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设计机构及审查机构盖章

 

3

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施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第12号)附件“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复印件

1份

A4纸

非必要(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供)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

申请人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施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第12号)附件“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复印件

1份

A4纸

必要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二叠图或三叠图)。

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

2000—1:

10000,标出西安直角坐标系标定的探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矿体分布情况,以及开采始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当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1.《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施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第12号)附件“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2.参照国土资源部《划定矿区范围(非油气类)服务指南》要求。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6

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九)条;

2.参照国土资源部《划定矿区范围(非油气类)服务指南》要求。

原件

1份

A4纸

非必要(由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供)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7

矿山所在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的调查意见

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查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57号);

2.参照国土资源部《划定矿区范围(非油气类)服务指南》要求。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说明:

申请人提交1份申请材料,办结后我厅存档,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抄送县、市国土资源局。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申请材料自行确定。

附件3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申请人:

(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申请人:

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地址:

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区名称:

采矿权申请人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区名称。

经济类型:

根据本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类型填写。

开采矿种:

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规划生产规模:

按规划或初步设计的生产能力填写。

探明的地质储量:

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可采地质储量:

填写初步设计可利用的地质储量。

探矿权取得情况:

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保留期限:

由审批机关填写。

矿区范围坐标:

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并注明

(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

(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

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申请人

电话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矿区名称

开采矿种

规划生产规模

探明地质储量

可采地质储量

探矿权取得情况

保留期限

年月至年月

(填入国家直角坐标)

 

 

开采深度:

米至米标高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县部级门地初矿审主意管见

 

(印章)年月日

部门复核意见

地(市)级地矿主管

 

(印章)年月日

部门审核意见

自治区地矿主管

 

(印章)年月日

附件4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示范样本)

 

申请人:

(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申请人:

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地址:

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区名称:

采矿权申请人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区名称。

经济类型:

根据本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类型填写。

开采矿种:

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规划生产规模:

按规划或初步设计的生产能力填写。

探明的地质储量:

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可采地质储量:

填写初步设计可利用的地质储量。

探矿权取得情况:

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保留期限:

由审批机关填写。

矿区范围坐标:

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并注明

(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

(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

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申请人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企业名称

电话号码

13701234XXX

地址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XXX

矿区名称

矿区名称(规范命名为:

地名+矿区+矿种)

开采矿种

(下拉选择)

规划生产规模

10万吨/年

探明地

质储量

根据地质勘查(储量核实)报告成果填写。

可采地

质储量

根据地质勘查(储量核实)报告成果及矿山(初步)设计内容填写。

探矿权取得情况

包括申请在先、招拍挂、协议出让。

保留期限

XX年

XX年XX月至XX年XX月

(填入国家直角坐标)

 

(填写1980西安坐标系)

 

开采深度:

XX米至XX米标高

矿区面积:

XX平方公里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县部级门地初矿审主意管见

 

(县级部门另行出具调查意见,此项申请人不需填写)

 

(印章)年月日

部门复核意见

地(市)级地矿主管

 

(市级部门另行出具调查意见,此项申请人不需填写)

 

(印章)年月日

部门审核意见

自治区地矿主管

 

(此项申请人不需填写)

 

(印章)年月日

附件5

电子报盘格式及制作要求

(一)电子文档申报要求

1.采矿权申请人在到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提交一份纸质申请资料(原件)的同时,需提交电子文档。

2.报送的电子文档一律使用5寸或3寸光盘存储,要求一项目一盘,提交电子文档的资料(各类扫描件、word文档等)全部储存在光盘内,光盘表面标注项目名称。

3.申请人要对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当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不一致时,退回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二)电子文档制作的技术要求

1.制作的电子文档实行一材料一命名的方式。

申报资料目录,以“材料清单.txt”命名;申报资料中的各电子文档,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按照《报国土资源厅批准的采矿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制作技术要求》中的分类及《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所列材料顺序,建二级文件夹分类保存。

2.规定需提交文本的技术报告(如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为word格式文档,同时申报材料中包含有图片等扫描材料的,应在word文档中插入扫描文件,扉页等签字盖章的部分需进行扫描。

其余材料要求提供PDF格式扫描件。

(三)提交电子文档采用以下格式:

1.报送材料清单(目录),采用.txt文本格式,材料清单中所列资料是否已提交电子文档,应予以注明。

2.需提交word文档的文件,以.doc格式提交(有内插表格、图件的,要求能正常浏览)。

签字盖章的部分需进行扫描,保存为PDF格式后,按先后顺序和图像插入形式保存到word文档的最后面。

3.表单类资料,包括各类申请表、呈报表等,全部进行扫描,保存为PDF格式。

4.各种证件、证明、图件类资料,包括各种证明文件、有关批文、证照原件、各种绘图等,采用PDF格式保存。

(四)扫描注意事项:

1.选择适当的分辨率:

图纸、文字采用200dpi,照片采用100dpi。

2.选择合适的消蓝方法:

对蓝晒图扫描时应进行消蓝处理。

3.选择合适的颜色:

线条类图件或文字类资料采用二值;黑白照片或其他非彩色图件类采用灰度;彩色照片或彩色图件采用真彩扫描。

(五)其他要求:

1.格式转换:

各单位收到的已有原始扫描图,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转换处理。

2.图像修饰:

检查扫描文件的完整性和扫描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反转、调整、纠斜、去污、合并等处理。

(六)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软件下载

描件料部不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首页->办事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矿业权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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