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期限内重新订立林业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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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期限内重新订立林业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效力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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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期限内重新订立林业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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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林业承包合同

林业承包合同

县乡村,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以下

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

土绿化,发展森林蓄水保土,调

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

的有关规定和中央(83)、(84)一

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座落在的林地(山地)亩,

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

南至,北至,东至,西至。

二、承包期

承包期为年零个月,从

年月日起。

到年月日止O

三、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实行:

分成,甲方得成,

乙方得成;幼林实行

:

分成,甲方得成,乙

方得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

分成,甲方得

成,乙方得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

分成,甲方得成。

乙方得成。

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

承包期内

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

有。

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

行。

四、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

树不少于株,树苗由乙

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

如一

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

进行采伐。

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

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新

造林。

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

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

甲方如将应

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五、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

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

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

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米石,米

砂,采土和进行其他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一但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

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

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地分配给

乙方。

5.承包期内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六、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

向甲方赔偿人民币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

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

所有。

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

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

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

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

数额。

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部

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

八、其它

1.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

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2.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

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

本一式份,送公社管委

会(乡政府),大队(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

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

存一份。

4.o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林业承包合同

精选范文:

林业承包合同(共2篇)订立合同双方:

县公社(乡)大队(村)

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县公社(乡)大队(村)生

产队社员,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

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展森林

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

《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83),(84)一号等有

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

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甲方将座落在

的林地(山地)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

四界是:

南至,北至

东至,西至

二、承包期承包期为年零

个月,从一九年月日起,到一

九年月日止。

三、林木收益分配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

(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

:

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幼

林实行:

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

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

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

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

承包期内新植林

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

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四、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1.

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

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

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

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

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新造林。

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

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

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五、双方的义务1.

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

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

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米石,米砂,米土和进彳丁其他毁林彳丁为。

3.乙方

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一但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

时、合理地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林木治虫费用,由甲

方承担%,乙方承担%。

六、奖惩1.承包

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元。

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

的树木归甲方所有。

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

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的违约金。

3.如

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七、不可抗力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

八、其它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

失效。

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

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

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副本

一式份,送公社管委会(乡政府),大队(村委会)

(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

:

公社(乡)

大队(村)

产队

(公章)

代表人:

(盖

章)乙

方:

_公社(乡)__

大队(村)_

—生产队

社员

(盖章或签名)

[林业承包合同

(共2篇)]篇-

-:

林业承包合同

林业承包合同

[林业承包合同(共2篇)]合同编号:

发包方(下称甲方):

县乡村

承包方(下称乙方):

县乡村

村民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发展利用,根据《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造林。

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

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

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

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篇二:

林业承包合同

林业承包合同(农业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

—县—乡—村—组(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83)、(84)一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

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由乙方承担修枝劳

务。

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林业承包合同(共2篇)]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

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进行其它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篇三:

林业承包合同

林业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县—乡—村—组(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83)、(84)一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甲

方将座落在的林地(山地)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

管理,四界是:

南至—,北至—,西至—,东至—。

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为年,从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

分成,甲

方得成,乙方得成。

.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

—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

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

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

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

度、米伐与纳税

.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

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间伐或渐伐)进行采伐。

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

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

乙方应做

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米石、米砂、米土和进彳丁其它毁林彳丁为。

.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六条奖惩.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元。

如乙方发现或抓住偷树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倍,罚款全部

(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

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元给对方。

.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的违约金。

.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不可抗力如

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其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

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

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

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乡政府、村委会、

(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

县乡村组(公章)

代表人:

(盖章)

乙方:

—县—乡—村—村民—(公章或签名)

年月日订

篇四:

林业林地承包合同

林业林地承包合同订立合同双方:

县乡村

组(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

村民(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

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83)、(84)一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座落在的林地(山地)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

南至,』匕至,西至

,东至。

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为年,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

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

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

:

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

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

承包期内新植

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

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

树不少于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

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

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间伐或渐伐)进行采伐。

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

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米石、米砂、米土和进彳丁其它毁林彳丁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六条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

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元。

如乙方发现或抓住偷树人的,应交给甲方处

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

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

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不可抗力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

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

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

一式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

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

(公章)

年月日

乙方:

(公章或签名)

年月日

篇五: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1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双方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的林地发包给乙方造林。

发包林地应具备如下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四至界线清楚一一出示山界林权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如没有山界林权证书,甲方必须出具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个人签名(盖章)的证明,经乡(镇)政府和县林业局盖章确认。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租赁承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

3、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为商品用材林的林地。

二、具体地点、面积和面积测虽:

1、四至界址以双方签名确认的1:

1000地形图现场勾绘的界线为准。

2、总面积亩。

结算租金人民币(¥)。

三、甲方的林地发包给乙方后,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林地的规划、投资和经营由乙方负责,收益亦由乙方享有。

在履行本合同的基础上,乙方可以将林地使用权转让和林木抵押货款,甲方无权干涉,但所形成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四、承包期限:

自年年年。

承包期的最后一年,如因承包地内营造之

活立木未达到经浊主伐年龄或砍伐指标等原因不能按期砍伐完毕的,允许延长承包时间,延长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不计承包年限,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以原承包金为基础,按实际延长年限的比例支会林地承包费,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能

超过三年

五、承包费的支付

1、从甲方交林地之日起天内付完全部承包金。

2、乙方交承包金时,甲方必须有三个以上的代表人签收,且其中有一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且领款人提供身份证号码。

六、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原林地上疏残林、竹、经济林或

其他作物在签订本合同且获得林木采伐证后天内要全部清

理完毕,砍伐手续及费用由甲方负责,超过天,林地上的附着物还不处理清杨的,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

在承包期内,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包括其他附着物,全部归属乙方所有。

七、甲方现有通往承包林地的林区公路、乡村公路、便道等设施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不得阻塞和破坏。

经过相邻村屯的各种道路出现阻塞和破坏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八、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开设林道而占用甲方山地、林地、竹地、坡地时,甲方必须无偿提供解决,所占用水田及损坏水田、坡地的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费用由乙方一次性补清,以后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公路和林道,所修的道路双方维护,不得毁坏。

九、乙方造林作业时要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损坏农田,如有由此造成农田经济损失的,乙方给予合理赔偿。

十、承包林地后,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内种植果树、竹、木及其他作物,如种植,乙方有权清除,所造成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十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的,必须无条件负责解决。

2、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在承包地野外用火或修建其他

工程设施或毁林活动。

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幼儿期一年内不得放牧、割荒和打柴,不得在任何损害乙方所承包的林地及林木行为。

4、林地发包后,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矿、采石、筑路、葬坟(如

特殊情况,甲方本村个别村民确需葬坟的,原则上占地面积不超过10m2),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的旧坟,按原有的主坟保留(其范围从坟圈边线出2m内),不计入承包林地

面积,但坟地不能再扩大范围。

5、因国家建筑需要,征、占用乙方承包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

林地的土地补偿金归甲方所有,林地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设施补偿

金归乙方所有

6、集体的林地,甲方必须召开发包方全体村民会议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林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名,属于个人经营的林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必须征得个人户代表或户主同意,并签名后,由村民小组统一发包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1、搞好林木的经营管理,办理间伐、主伐的采伐手续,按规定缴纳税费。

2、乙方的管理人员要与地方群众搞好团结。

不能在林

区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发生治安及纠纷问题,要及时通知地方政府机关协助处理。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

本合同解除的理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与第三人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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